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它们对于构建健全的民法体系,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指导原则的功能1.1 指导立法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活动的指导性准则,它们为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相关法律时,可以参考民法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2 指导司法民法基本原则为法官在审判中提供了指导。
法官在解决争议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1.3 指导行为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二、规范原则的功能2.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
根据自由原则,公民可以依法自由地作出合同、婚姻等法律行为,享有自由财产支配权等权利。
2.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公正的保护。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保护原则的功能3.1 保护公共利益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运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基本原则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保护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3 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还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对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社会化

简论民法的社会化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
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
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一)民法社会化内涵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
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
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view/79745.htm1.民法本位的变迁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
法律评价范文

法律评价范文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它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法律的评价也是多种多样的。
在本文中,我将从法律的功能、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三个方面对法律进行评价。
首先,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例如,刑法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护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规定了人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通过司法机关的实施,解决了人们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的实施效果是积极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实施效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可。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例如,刑法的实施降低了犯罪率,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民法的实施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的实施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然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存在滞后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的生活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却没有及时跟上。
这就导致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一些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和解释不一,导致了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其实施效果是积极的。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和家庭关系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一些关键方面,包括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首先,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历史背景。
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民法是原则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主。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次,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具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待人民的一致性和不歧视性,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和自由选择性,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和合理的追求,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民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民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例如,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新兴法律关系的产生,对于民法的适用和调整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也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和平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民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民法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民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实践需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民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在不同的民法规则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注重民法的公正性和保护性。
民法应该坚守公正和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在讨论民法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法学的功能

法学的社会功能法学对于人类社会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通过揭示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需的正义准则。
其中,寻找社会规则构成了法学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体现了法学的高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反映了法学的终极功能。
对于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这三个层次的功能,兹分述如下。
寻找社会规则作为法学的初级功能法学一直是与社会生活的历史密不可分的。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着不同的规则。
法学的初级功能,就在于寻找不同的秩序范式下的社会规则。
为了实现这个社会功能,不同时代的法学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为了寻找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古罗马时代的法学作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贵族开始在小范围内讲解法律知识,逐渐使法学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到了罗马帝国的前期,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行为始终契合不断变化的社会秩序,就需要不间断地寻找随着社会秩序的变迁而变化的社会规则。
那个时代的罗马法学,正好承担了这样的功能。
法学家们通过蔚为壮观的法学著述,发掘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规则。
正是以法学著述中提炼的社会规则为基础,查士丁尼才成功地主持编纂了《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可见,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其实就是罗马法学持续不断地寻找社会规则的结果。
近代以后,各国法学依然承担了为本土的社会秩序寻找规则的功能。
在英国,洛克的法学理论探寻的是英国政治秩序中的规则,他所阐述的三权分立是对英国政治秩序的概括与提炼。
布莱克斯通撰写的《英国法释义》,独具匠心地把零零碎碎的普通法进行了体系化、定型化的整理,从而为英国人的社会生活提炼出一套有序的规则。
在法国,孟德斯鸠阐述的三权分立理论并不是他坐在书斋里臆想的结果,而是对当时西方各国政体长期考察、反复比较之后概括出来的理论模式,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并没有创造规则,仅仅是发现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掩盖着的一种规则,他的法学理论揭示了这种规则,实现了“寻找社会规则”的功能。
民法功能及作用

1. 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
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
论文摘要: 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法律的作用详解

法律的作用详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约束个人行为,也规范有组织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法律的功能、意义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的功能1.社会规范功能法律是一种约束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事。
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促使个人以法律作为准绳,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的约束。
2.权利保护功能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机构来保护这些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社会秩序维护功能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法律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4.争议解决功能法律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提供了一套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律框架下,当发生争议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了自发私刑等不良后果。
二、法律的意义1.稳定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实施使人们对法律的约束感到强烈,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效地遏制了社会犯罪活动,使社会秩序更加安定。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存在可以使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在保护权益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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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关键词:民法私权 政治 文明市场 经济 精神文明社会秩序 论文摘要: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
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
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
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 发展 ;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
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
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 理学 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
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
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
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
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
[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
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
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
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
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
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
[2](p253)那么, 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
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
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
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
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预测、评价、 教育 、惩戒等为其内容。
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
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
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等等。
最后,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变迁性,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社会功能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
笔者认为,民法社会功能的变迁,导源于民法价值的发展,民法本位的转换。
以所有权制度的演进为例:近代民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反映,由此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这使得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当时,民法的社会功能就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绝对’自治”。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 现代 民法转型。
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
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
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
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惩戒。
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
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 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
如果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
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
民事生活是人们每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
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
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
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 深刻、全面地揭示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是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所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们看来,民法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剖析其具体内涵应从“核心内容”以及“核心内容的具体展开”两个层面进行。
所谓“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
这是对民法社会功能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相对于下文的“具体展开”而言,它具有本源性。
“具体展开”只是“核心内容”在各个领域所必然产生的影响。
实质上,通过解读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我们会发现其本身也是呈递进关系,逐步深入,互为因果。
“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是民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第一步,更是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影响。
私权,即私法上之权利。
它“体现了人对 自然 的认识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
”[3](p114)可以说,私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手段,民法对它的“确认”就是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
简言之,民法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树立了“私权神圣”的观念,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彰显了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的本色。
“平等地确认私权”是民法通过创设“权利能力”的概念,并强调民事主体在获得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地位,而得以实现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享有权利的资格,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民事权利(即一切私权)。
而任何人在民法未赋予其权利能力之前,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
当其无法成为法律上之主体时,他的生存状态也是缺乏保障的,如:在民法未赋予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时,他的这些人身利益都是处于危险状态的,至少是缺乏公力保护的。
诚然,现代民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性价值时,会形成对具体人格的构建,造成权利能力范围上的局部“不公平”,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法律往往赋予消费者、劳动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更多的特殊权利,但这种局部的私权的“不平等”却主要是针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是现代民法面对近代民法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尴尬的一种功能上的调整。
即使要将其称为“不平等”也仅仅只是表象上的,而非实质意义的。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并没有止步于“平等地确认”私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民法还有私权“保障”的相关制度跟进。
民事主体行为制度的构建基本解决了私权实现问题,而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则实现了对私权的全面救济。
这样的私权体系才可谓完整,才真正树立了“私权神圣”的理念。
私权才真正具备了对抗公权的能力。
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
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在一个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市民社会是优位于政治国家的,它的健康有序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
“促进人的自我解放”则可谓民法社会功能最高层次的实现。
民法是人法,它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一方面要构建和维护“私人”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它也在整体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标准的人的模板。
这是一个理性的、赋予公共精神的人,他将民法所确认的一切尚处于客观权利状态的私权积极地实现为现实的主观权利。
试想如果人人深受民法的这种引导与影响,并像那位民法所树立的标准的人一样,“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他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不仅是一个非常幸福的主体,而且也是一个极为丰富和高尚的主体;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4] (p7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为人类展示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大道”。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条件的不同,人的差异是很大的。
在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任何民事主体或多或少都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4](p70)民法全面地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目的应在于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实现这些权利。
基于此,笔者在抽象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时,所运用的是“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非“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更不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三、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展开 1.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 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
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
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
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