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定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立法者立法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
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

民法期末考点总结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民事主体1. 自然人1.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2.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3. 行为能力的取得、恢复与丧失1.4. 审判能力和认定失踪、宣告死亡2. 法人2.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2.2. 法人的设立与登记2.3. 法人的组织与管理2.4. 法人的终止与清算3. 其他组织3.1. 农民专业合作社3.2. 农民合作社3.3. 社会团体3.4. 基金会(二)民事权益1. 财产权1.1. 对财产权的保护1.2. 权利担保1.3. 财产损害的赔偿2. 人格权2.1. 生命权、健康权2.2.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2.3. 婚姻家庭权益3. 合同权益3.1. 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除3.2. 民间借贷3.3. 劳动合同3.4. 不当得利与不当损害(三)民事法律行为1. 意思表示1.1. 自然人的意思表示1.2. 法人的意思表示1.3. 特殊意思表示2. 成立与效力2.1. 成立要件2.2. 效力要件2.3. 范围与表现形式3. 无效与撤销3.1. 无效的种类与效果3.2. 撤销3.3. 无效与撤销的主体、内容与方式(四)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1.1. 侵权行为与责任1.2. 客体因果关系与法律责任1.3. 免责事由与责任限制2. 违约责任2.1. 合同违约责任2.2. 不当得利与违约赔偿2.3. 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免除责任第二章:人格权(一)生命权1. 个人基本生活权1.1. 生存权1.2. 健康权1.3. 生育权1.4. 流产权2. 生命的尊严2.1. 生命的不可侵犯性2.2. 生命的尊重与保护2.3. 安乐死与自愿放弃治疗(二)身体权1. 人体的完整与自由1.1.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与分割1.2. 人体器官与组织的提取与储存1.3. 个人身体自由权2. 人体活动与个人隐私2.1. 个人隐私权2.2. 个人姓名权2.3. 个人形象权3. 人体的人格尊严3.1. 人体基因组的保护3.2. 基因技术与人体生殖权3.3. 基因技术研究与人体试验(三)荣誉权1. 名誉权1.1.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2. 名誉权的保护1.3.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2. 荣誉权2.1. 荣誉权的成立与终止2.2. 荣誉权的保护2.3. 荣誉权的法律责任(四)隐私权1. 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1.1. 隐私权的意义1.2. 隐私权的基本内容2. 隐私权的保护2.1. 违反隐私权的行为和责任2.2. 隐私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2.3. 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五)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1.1. 名誉权的含义与特征1.2. 名誉权的成立与终止1.3. 名誉权的内容2. 名誉权的保护2.1. 违反名誉权的行为与责任2.2. 名誉权的侵害与损害赔偿(六)知情权1. 知情权的概念1.1. 知情权的含义和重要性1.2. 知情权的基本内容2. 知情权的保护2.1. 知情权的实资和权利的滥用2.2. 违反知情权的行为与责任2.3. 知情权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婚姻家庭(一)婚姻法律关系1. 婚姻的设立1.1. 婚姻的要素与条件1.2. 婚姻的形式与程序1.3. 同居与婚姻2. 婚姻的效力与终止2.1. 婚姻的效力与自愿性2.2. 婚姻的终止2.3. 离婚与分居3. 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3.1. 权利义务关系3.2. 子女关系3.3. 家庭财产关系(二)夫妻的民事权利义务1. 夫妻相互权利1.1. 婚姻自由和平等1.2. 约定解除婚姻关系1.3. 家庭权益的保护2. 夫妻的人身关系2.1. 互相忠实与互相帮助2.2. 互相尊重、关心和照顾2.3. 夫妻共同监护权3. 夫妻的财产关系3.1. 夫妻共同财产3.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3. 继承与家庭保障第四章:继承(一)继承权1. 继承权的取得1.1. 继承人的继承权1.2. 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3. 继承人的继承顺序2. 继承权的行使与限制2.1. 继承的行使条件2.2. 继承权的行使时效2.3. 继承的效力与终止(二)遗嘱继承1.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条件1.1. 遗嘱的效力1.2. 遗嘱的种类与形式1.3. 遗嘱的解释与证据2. 遗嘱继承的效果与限制2.1. 继承遗嘱的效力2.2. 遗嘱继承份额的限制2.3. 遗嘱继承的效力与撤销(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与继承份额1.1.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1.2. 法定继承的继承份额1.3. 对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2. 法定继承和遗赠继承的关系2.1.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冲突2.2. 遗嘱继承的优先权(四)遗产的管理与继承1. 遗产的管理1.1. 遗产的管理方式1.2. 遗产的管理人2. 遗产的继承2.1. 遗产的继承方式2.2. 遗产的继承人2.3. 对继承人的债务与赠与第五章:物权(一)所有权1. 所有权的概念与范围1.1. 所有权的概念1.2. 所有权的内容和范围1.3. 所有权的限制2. 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2.1. 所有权的取得2.2. 所有权的转让2.3. 所有权的终止3. 所有权的保护与侵权责任3.1. 所有权的保护3.2. 所有权的侵权与赔偿(二)用益物权1. 土地承包经营权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终止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抵押2. 房屋、林木等用益物权2.1.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设立与终止2.2. 房屋等用益物权的转让与抵押3. 质权与留置权3.1. 质权的设立与终止3.2. 质权与留置权的转让和转让人的义务(三)担保物权1. 质押和抵押1.1. 质押和抵押的概念与种类1.2. 质押和抵押的设立与消灭1.3. 质押和抵押的变动与灭失2. 典当2.1. 典当的概念和条件2.2. 典当的设立和终止2.3. 典当物的保管与返还3. 保证3.1. 保证的概念和条件3.2. 保证的合同和责任3.3. 保证权与主债权的关系第六章:合同(一)合同的基本规则1.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地位1.1. 合同的概念1.2. 合同的法律地位2. 合同的要素2.1. 合同的基本要素2.2. 合同的约定内容3. 合同的成立3.1. 合同的意思表示3.2. 合同的合意和达成3.3. 合同的声明接收和生效(二)合同的内容和效力1. 合同的内容1.1. 合同的主要条款1.2. 合同的附加条款1.3. 合同的特别条款2. 合同的效力2.1. 法律效力和效力期限2.2. 合同的效力变动3. 合同的解释3.1. 合同的解释方法3.2. 合同中的解释争议(三)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义务1.1. 合同的履行期限1.2. 合同的履行方式1.3. 合同的履行地点2. 合同的异常履行和违约2.1. 合同的履行缺陷2.2. 合同的履行失效2.3. 合同的违约责任3.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3.1. 合同的解除条件3.2. 合同的解除形式3.3. 合同的解除后果第七章: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1. 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1. 侵权责任的概念1.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2.1. 侵权责任的主体2.2. 侵权责任的客体3.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1.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3.2. 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式(二)侵权责任的类型1. 盗窃、抢劫和故意伤害1.1. 盗窃和抢劫的侵权及其体现1.2. 故意伤害的侵权及其体现2. 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2.1. 劳动争议的侵权及其体现2.2. 合同纠纷的侵权及其体现3. 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3.1. 人身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3.2. 财产损害的侵权及其体现(三)侵权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免责事由1.1. 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1.2. 他人过失的免责事由1.3. 原告过错的免责事由2. 责任限制2.1. 营业活动的责任限制2.2. 官方的责任限制2.3. 合同的责任限制3. 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3.1. 实际损失赔偿3.2. 人身伤害赔偿3.3. 精神损害赔偿第八章:合同的转让和代位(一)合同转让的基本规则1. 合同转让的概念1.1.。
民法一般原理

民法一般原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4.民法是权利法。
5.民法是实体法。
二、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1.宪法。
2.民事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6.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7.国际条约四、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和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第二,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一)民法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
对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出发点,不能超过条文可能的文义的范围。
2.体系解释。
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即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联,确定其含义和内容的解释方法。
3.历史解释。
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时的立法意图进行民法解释的方法。
4.目的解释。
不拘泥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以及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立法意图,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据合理的目的进行法律解释。
5.扩张解释。
当民事法律规范的条文中所使用的文字、词语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涵盖立法者所欲调整的范围时,对文义进行扩张,将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案件纳入调整范围的解释方法。
民法学原理

【案例】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
法律意见将出台
《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办案 效果。从意见出台前后两年的统计数据看,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从68%上升 到82%,同比上升14%;平均审理天数从56天减少到30.23天,同比减少 54%;上诉率从9%到“零上诉”;申请执行率从44%到12%,同比下降32%。 甚至很多当事人都不用到法院来诉讼了,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所调解就能很好解决纠纷。 《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草案 终于于6月下旬经泰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从2007年7月1日 开始试行。 泰州两级法院的做法在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均引起较大反响, 并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从江湖走入庙堂,成 为最高法院2007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江苏高院成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 目前,江苏高院课题已经结题并顺利通过了专家验收,一场更大的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试点将在江苏全省拉开帷幕。据悉,江苏高院正在 加紧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意见,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有 望年底前正式出台。 —— 摘自《人民法院报》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人身关系——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1)人格、人格关系、人格权 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 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 的精神性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隐私等。人格权就是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的权利。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2)身份、身份权 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受法律保护,不得抛 弃和转让。 2、财产关系 (1)财产、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 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 具有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及平等性、可以被支配性等特点。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表述财产归何人控制的支配型财产关系,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 样的问题。在这种财产关系中,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 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 2)表述财产在交易中而发生的移转的流转型财产关系。回答财产因买卖、租赁、借 贷、承揽等行为而发生的移转问题,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原理

(三)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四)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 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变更权和撤销权的归属 因受欺诈、受胁迫或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只有受害人才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 或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有权 要求变更或撤销。 变更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的变更权和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变更、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当事 人知道变更、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该权利的,该行为即不得再变更或撤销。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 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民法原理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古罗马按照 属人原则,将规范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称为市民法;规范罗马人与外国人、外国 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民法就是调整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从学理上讲,民法有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分。
经济法第二章民法原理

二、多选题
1、甲1991年离家出走,渺无音讯。1995年其妻向 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 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 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 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 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 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戌。现问甲的200万遗产 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 A乙 B丙 C丁 D戌
6.法人的机关
1)定义: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管理法 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机构。
2)类型
意思机关:权利机关、决策机关
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对内进行管理,对 外实施民事活动的机关。
监督机关: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 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人。自然人与法人。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 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 事物。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4.民事法律事实
1)概念: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 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 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
(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 养。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
乙不允。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为
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 有哪些?( )
法律知识学习资料汇编

法律知识学习资料汇编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2)1.1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2)1.2 法律的渊源与体系 (3)1.3 法律的效力与适用 (3)1.4 法律关系 (4)第2章宪法 (4)2.1 宪法的基本原理 (4)2.2 国家的基本制度 (4)2.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2.4 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 (4)第3章民法 (5)3.1 民法的基本原理 (5)3.1.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 (5)3.1.2 契约自由原则 (5)3.1.3 平等自愿原则 (5)3.1.4 公平正义原则 (5)3.1.5 诚实信用原则 (5)3.1.6 公序良俗原则 (5)3.2 自然人 (6)3.2.1 民事权利能力 (6)3.2.2 民事行为能力 (6)3.2.3 监护制度 (6)3.3 法人 (6)3.3.1 法人的设立 (6)3.3.2 法人的人格 (6)3.3.3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6)3.4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6)3.4.1 民事法律行为 (7)3.4.2 代理 (7)3.4.3 代理权的行使 (7)3.4.4 代理关系的消灭 (7)第4章物权法 (7)4.1 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7)4.2 所有权 (7)4.3 用益物权 (7)4.4 担保物权 (8)第5章合同法 (8)5.1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8)5.2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8)5.3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8)5.4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第6章侵权责任法 (9)6.1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 (9)6.2 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 (9)6.3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9)6.4 特殊侵权责任 (10)第7章刑法 (10)7.1 刑法的基本原理 (10)7.2 犯罪与犯罪构成 (10)7.3 刑罚与刑罚适用 (10)7.4 刑事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第8章民事诉讼法 (11)8.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11)8.2 诉讼参加人 (11)8.3 诉讼证据 (11)8.4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 (11)8.4.1 审判程序 (11)8.4.2 执行程序 (12)第9章刑事诉讼法 (12)9.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12)9.2 立案、侦查与起诉 (12)9.3 审判程序 (12)9.4 刑事执行与刑事赔偿 (13)第10章商法与经济法 (13)10.1 商法基本原理 (13)10.2 公司法 (13)10.3 破产法 (13)10.4 经济法基本原理 (14)10.5 市场监管法 (14)10.6 金融法 (14)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1.1 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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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一框民法的基本原理一、教学目标(一)知识目标1、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的现状与前景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3、民事权利与义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二)能力目标1、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和概括法律争议点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1、教学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诉讼时效2、教学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分析比较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
四、课时安排:1课时五、教学过程(一)新课导入同学们,最近小林同学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啊?请学生看教材上探究框的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思考,讨论以下两个问题:(1)小林拾到皮包后,应不应该归还失主?(2)如果下林听了父母的建议,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他的行为还是“拾金不昧”吗?引导:(1)应当,“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
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失主向拾得人索要遗失物,拾得人不给,这种情形叫“非法侵占“罪。
”(2)是。
因为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小林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为行使这项权利)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应该依法办事。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0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
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新课讲授本学期我们的学习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民法,在我国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
同学们经常在新闻中听到这样三部法律,不知道大家能明确地区分它们吗?一、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区别刑法,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什么罪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的法律。
刑法是公法,维护统治阶级益的法律。
民法是私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公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例如:交通肇事,首先,司机违反交规至少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交通肇事产生严重后果,如死亡一人,承担主要责任(逃逸推定为全部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司机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要件,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显然两者不能并行,如果刑事责任成立,只能承担刑事责任,不可能一个行为两个公法性质的处罚。
其次,司机肇事对受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私法上的法律责任。
与公法上的处罚当然可以并行。
因此,如果司机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交通行政机关对司机进行处罚的同时,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公法上不能并行不同形式的处罚,即一事不再罚。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并罚,如果发生并罚的特殊情况,应该对处罚内容进行扣减。
民法体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关怀!与我们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正准备制订民法典。
二、民事法律关系(一)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创造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二)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随之变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可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合伙)。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为团体,具有组织性,具有人格。
根据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活动的性质。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例:所有权关系的客体—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人格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者互相联系互相对立——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如关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借贷双方,客体是借贷的钱或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借贷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从出生时开始到公民死亡时终止。
(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其出生后的健康成长,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遗产继承时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或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来源。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探究二:《杨女士诉讼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学生活动:学生阅读案例、思考、讨论(1)杨女士的这一诉讼有什么意义?(2)你碰到类似的事会怎样处理?教师活动:杨女士积极的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航空服务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不同主体有着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人们之间可能产生冲突。
人们必须自觉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
我们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的增强。
(如“民告官”、消费者维权诉讼等。
)我们应该积极维护民事权利,怎样维护呢?具备法律依据(学法、懂法);利用法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使社会健康协调的发展。
探究三:学生活动:阅读并讨论:学校和相关教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①方老师的行为是否涉及宇新同学的隐私?教师总结:公民应该自觉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涉及学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学校和方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②方老师和学校是否应当对宇新同学的跳楼受伤承担责任?如果是,应当由谁来承担?具体承担方式如何?方老师和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
(二)违反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的。
案例: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①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②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引导:①《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②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