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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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一、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的概念。

1.1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分析方法。

它就像是一个精准的导航仪,在复杂的法律关系迷宫里,帮助我们找到正确的路径。

简单来说,就是要找出支持某个请求权存在的法律依据。

这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儿,就如同在大海里捞针,但这个针是决定胜负的关键。

1.2 这种体裁的核心在于严谨性。

每一个分析步骤都要像搭积木一样,稳稳当当,不能有丝毫的马虎。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里,你得先确定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这就像是盖房子要先打地基一样重要。

如果地基不牢,整个房子都会塌掉,在法律分析里,就是整个结论都站不住脚。

二、鉴定式体裁的结构要素。

2.1 首先得明确请求权的主体和相对人。

这就好比在一场战斗里,你得知道谁是进攻方,谁是防守方。

比如说,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发现货物有问题,那么甲就是可能承担责任的一方,乙就是主张权利的一方。

这两者的确定是整个分析的起点,要是搞混了,那就完全是南辕北辙了。

2.2 接着要梳理案件事实。

这一步就像是侦探破案,把所有的线索都找出来,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可能是一份合同上的签名、一次谈话的记录,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东西,在法律分析里可能就是决定性的因素。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细节决定成败”,在这儿是再合适不过了。

2.3 然后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

这是整个鉴定式体裁的灵魂所在。

你得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里找到适合这个案件的那一条或者几条规定。

这可不容易,就像在茂密的森林里寻找特定的那棵树。

比如在侵权案件中,你得找到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条文,看看这个案件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三、鉴定式体裁的实际应用。

3.1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的应用非常广泛。

拿交通事故来说,受害者想要索赔,就得按照这个体裁的要求来分析。

先确定自己是请求权主体,肇事者是相对人,然后梳理事故发生的各种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等等。

最后在交通法规里找到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条文,来支持自己的索赔请求。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

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体裁范文一、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的理解。

1.1 首先呢,请求权基础方法鉴定式是个啥玩意儿呢?简单来说啊,这就像是一把解题的钥匙,专门用来处理法律上那些关于权利请求的事儿。

就好比咱们平常生活里找东西,你得有个线索才能找到,这个方法就是找请求权的线索。

1.2 这种方法可不像咱们想的那么简单随便。

它得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步骤来。

比如说,得先确定有没有请求权的存在。

这就像你去商店买东西,你得先看看商店有没有你要的东西,不能瞎要啊。

二、鉴定式的具体步骤。

2.1 第一步,找请求权规范。

这可有点像大海捞针,但又不完全是。

你得在法律条文这个大海里,找到适合的那根针。

比如说,有人被车撞了,那你就得在交通法规和侵权法这些条文里去找,看看哪条能让被撞的人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时候啊,你可不能张冠李戴,把不相干的条文拿来用。

2.2 第二步,检查请求权是否成立。

这一步可不能马虎。

还是拿被车撞这个事儿来说,你得看看是不是真的是司机的错,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像紧急避险之类的。

要是司机是为了躲避突然冲出来的小动物才不小心撞到人,那这个请求权可能就不那么容易成立了。

这就好比你不能因为人家好心办了点意外的事儿,就一股脑儿地要求赔偿,得讲道理嘛。

2.3 第三步,要是请求权成立了,还得看看有没有消灭的情况。

这就像你好不容易得到了一个宝贝,但是呢,可能因为一些原因这个宝贝又没了。

比如说,被车撞的人之前已经和司机达成了和解协议,那这个请求权可能就消灭了。

这时候再拿着这个请求权去要求赔偿,那可就有点耍赖皮了。

三、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3.1 咱们举个例子,就说房屋租赁的事儿吧。

租客按照合同交了房租,但是房东突然说房子要提前收回。

租客这时候就有请求权了。

首先呢,租客得找到租赁合同里关于房东不能随意提前收回房子的条款,这就是请求权规范。

然后呢,看看自己是不是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要是租客自己也没好好遵守合同,那这个请求权可能就有点悬了。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正确与否的问题,⽽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陷⼊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的研习⼼得,整理了以下⼗⼤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和⼤家⼀起学习交流。

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先是法律⾏为产⽣的请求权,民法实⾏私法⾃治,法律⾏为是通过⾃⼰的意思表⽰产⽣权利义务,从⽽对⾃⼰的民事⽣活做出⾃⼰的安排,⾃然应该⾸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的,是为了满⾜⼈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先就需要考察流转⽅⾯产⽣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为的分类,可以进⼀步细分为双⽅法律⾏为,单⽅法律⾏为、多⽅法律⾏为。

由于⼤陆没有所谓的⾝份⾏为和物权⾏为,双⽅法律⾏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合同履⾏请求权第⼀⼤类就是合同履⾏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分为两种:(⼀)履⾏请求权(⼆)次合同履⾏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发⽣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类合同请求权第⼆⼤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缔约过失请求权(⼆)⽆权代理请求权(三)合同⽆效、撤销请求权三、单⽅、多⽅法律⾏为第三⼤类是单⽅和多⽅法律⾏为请求权,由于其适⽤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类。

(⼀)单⽅法律⾏为遗赠、悬赏⼴告(⼆)多⽅法律⾏为合伙协议、公司设⽴协议产⽣的请求权第四⼤类是⾝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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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解題思路
一、請求權基礎
(一)定義
(二)完全性與不完全性法條
1.完全性法條:具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2.不完全性法條
(1)定義性
(2)補充性
(三)請求權基礎與檢驗順序
1.契約請求權
(1)履行請求權
(2)次契約請求權(損賠請求權)
2.類似契約請求權
錯誤損賠、無權代理人損賠、
締約上過失、給付不能損賠
3.無因管理請求權
4.物權請求權
5.不當得利請求權
6.侵權損賠請求權
7.其他請求權
遺失物拾得人費用報酬請求權、鄰地所有人償金請求權、越界建築請求權等
(三)請求權競合
1.法條競合說
2.請求權競合說
(1)自由競合說
(採自由競合)
究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權競合說,尚未儘一致。

惟就提案意旨言,甲對A銀行除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外,因不法侵害A銀行之金錢,致放款債權未獲清償而受損害,與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

A銀行自亦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損害賠償,甲說核無不當。

(2)相互影響說
3.請求權規範競合說(配合新訴標理論)
二、關鍵字
(一)人:關於年齡、身分→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效力
(二)時:關於時效、要約承諾期間、履行期、法律適用
(三)地:關於清償地、危險負擔
(四)事:個別判斷
第二章法例與權利之問題
一、法例
(一)民1:法律→習慣→法理
(二)習慣
1.心素:法之確信
2.體訴:長期慣行事實
(三)法理與類推適用
1.法理:法律精神推演所得之一般法律原則
Q:新制定之法律,得否作為法理適用於該法施行前之法律問題?
A:1.肯定說(實):多採肯定見解
2.否定說(王):除定有溯及既往條款外,為保障人民信賴,應採否定見解 2.類推適用
(1)定義
(2)方法
a.確認該問題屬法律漏洞
b.尋找相類似法規
c.基於平等原則將類似法規效果適用至該問題
→法律漏洞類型
1.開放性漏洞:應規定而未規定,採類推適用解決
2.隱藏性漏洞:應為例外規定而未規定,採目的性限縮解決,例:106、110
(3)準用:法律明文規定之類推適用
(四)判例
二、權利之概念
(一)以權利內容區分
1.財產權
2.非財產權
(1)人格權
(2)身分權
(二)以權利作用區分
1.請求權
(1)財產上請求權
a.債權請求權(相對權)
b.物權請求權(絕對權)
(2)非財產上請求權
2.抗辯權
(1)永久抗辯權,例:時效抗辯
(2)暫時抗辯權,例: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窮困抗辯、先訴抗辯
3.形成權
觀察重點
1.行使對象為何?
2.發生何種效力?
3.是否有溯及效?
(1)意義
(2)種類
a.使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
(a)例:承認權
(b)溯及效
b.使權利或法律關係「內容變更」
例:選擇之債、多重法律效果選擇
c.使權利或法律關係「消滅」
(a)撤銷權——溯及效
(b)解除權——溯及效
(c)終止權(針對繼續性法律關係)——向後生效
(d)撤回權——處理效力未定問題
(e)抵銷權
4.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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