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占有保护请求权

合集下载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一、占有保护的概念对占有的保护乃对"(社会)普遍安宁的保护"。

广义的占有保护可以理解为被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整个法律制度中与占有有关的部分。

狭义的占有保护是指当占有受到侵害时, 法律赋予占有人的各种救济。

这些保护既可以是公法上的, 也可以是私法上的。

最狭义的占有保护是对占有人的实际管领状态的直接维护,其对占有保护的方法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及占有保护请求权。

二、占有保护的方法(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对占有的侵害通常有侵夺和妨害两种方式, 侵夺是以暴力方式破坏他人的占有状态并取而代之, 妨害是除侵夺以外的一切对他人占有的侵害, 包括积极的侵害(如在他人占有的土地上建屋)、应作为而不作为以及阻止占有人行使其管领(例如所有权人阻止承租人接待到访其家的客人)。

侵夺和妨害两者都是一种对既存状态的干涉。

1、占有防卫权占有防卫权指对于占有被侵害时以自力抗拒或排除的权利。

占有防卫权实际上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 其行使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即须要有侵害、违法性、侵害行为的现时性、防卫之必要性及防卫之适度性。

以往曾有理论认为正当防卫只应适用于对人的功击, 但德国民法典第859条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正当防卫可以适用于侵害占有之情形。

虽然法律在原则上不鼓励个人以私力实现权利, 但在公权力缓不济急时, 仍例外地容许私力的行使。

2、占有物取回权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对于已经完成的占有侵夺, 占有人有权以自力取回而恢愎占有的权利。

占有物的取回,除了在占有被侵夺的行为发生的瞬间可当场夺回外, 尚应包括侵夺人逃走而被追踪夺回的情况。

占有物取回权的性质属于自助行为之一种, 但德国的学说及司法判例亦认为可属于正当防卫的扩大。

在此必须强调夺回权的时间性,“回复占有不应当给业已固定的占有状态作再一次变更的行为提供可乖之机”。

只是, 当侵夺人的侵夺行为完成, 并稳定建立自已对物的管领后, 受侵夺人便只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才可以恢愎占有。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二)占有

文律师解读《民法典》(一百零二)占有

⽂律师解读《民法典》(⼀百零⼆)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五⼗⼋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的规定。

导致占有发⽣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种是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产⽣的占有,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或者保管⼈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的占有;另⼀种是⽆权占有,主要发⽣在占有⼈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效时占有⼈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之物认为⼰有或者借⽤他⼈之物到期不还等。

以上两种占有发⽣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外乎两类情形:其⼀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其⼆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能够⾏使哪些权利保护⾃⼰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

 ⾸先来看第⼀个问题,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对这⼀问题的回答,因有权占有和⽆权占有的区别⽽存在差别。

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产⽣的占有,本法明确规定,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本法第459条⾄第461条做了具体规定,⽆权占有是本编规定的重点。

其次,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该如何处理?对这⼀问题的回答,不因有权占有和⽆权占有的区别⽽有不同,它们都可适⽤本法第462条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为,占有⼈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九条:“占有⼈因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占有的法律效力

占有—占有的法律效力

02
占有人的义务
占有人的义务
(一)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占有人没有法定理由占有他人之物的,占有人应该及时 返还原物。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返还,但是当本权的权利 人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时,占有人必须返还。返还原物时如 果原物有孳息,则应该将孳息与原物一起返还。
占有人的义务
(二)恶意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义务 恶意占有人占有他人之物,不仅应该返还原物,如果占 有期间因对物进行使用造成损失的,还应该赔偿损失。
占有的保护
三、占有保护的债法保护方法 1.损害赔偿请求权保护方法。占有受到侵夺或者妨害,如 果已经造成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则成立侵权行为,占有 人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典第462条第1款后段规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 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的保护 三、占有保护的债法保护方法 2.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占有是一种利益,可以成为不当得利的客体。因侵夺占 有而取得利益的,侵夺人构成不当得利。对此,侵夺人应当 承担返还不当利益于占有人的义务。
占有的法律效力ຫໍສະໝຸດ 1.占有人的权利2.
占有人的义务
3.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发生之后,在占有人与财产所 有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之间依据法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占有的效力就是占有的内容,包括占有人对占有的 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人对该项占有负有的不得侵 害的义务。
01
占有人的权利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 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 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返还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的保护
二、占有保护的物权救济方法 1.自力救济。占有保护的自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卫权和 取回权。 (1)自力防卫权。自力防卫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 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力加以防御的权利。 (2)取回权。占有物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对于已经完成 的对占有物的侵夺,可以即时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占有 的权利。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

民法本位论物权法中的占有保护占有是民法中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物权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占有保护是指法律保护人们对占有物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非法侵害。

在物权法中,占有保护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本文将从民法本位的角度探讨物权法中占有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占有的含义和特征占有是指主体对客体物实际控制的行为和状态。

占有的特征主要包括具体性、合法性和自由性。

具体性是指占有是通过实际控制客体物来实现的,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所有权。

合法性是指占有必须是依法获取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

自由性是指占有是自主选择的行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占有某个物。

二、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有公平原则和实用主义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法律要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占有物不受非法侵害。

实用主义原则是指占有保护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使社会能够正常运转。

占有保护的具体内容包括侵权责任、占有物追回和占有保护的竞合关系等。

侵权责任是指占有人因控制客体物而引发的争议,其他人非法侵害占有人的占有权益,占有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占有物追回是指占有人可以要求法院返还被占有的物,恢复原状。

占有保护的竞合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对同一物占有的权益主张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了如何解决这类争议。

三、占有保护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占有保护的具体应用,以下是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

1. 张先生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小区的公共停车位上,后来发现自行车被他人取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先生作为占有人有权追回被占有的自行车,并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

2. 李女士在街头捡到了一只手机,她并不知道失主是谁,但她知道应该将手机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寻找失主。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李女士将手机交给相关部门并配合找到失主后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酬。

3. 王先生租赁了一套公寓,按照合同规定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占有权。

但是,房东在合同期限内擅自将公寓转租给他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王先生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回被占有的公寓,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5--占有

占有
7、当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时,则其可以基于本权对抗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的返还请求权。 例如,甲基于租赁合同而占有了乙的房屋,乙如果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甲可以基于租赁权对抗此种 请求权。但是,如果占有人为无权占有人时,真正的权利人如所有人、使用权人等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 则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如果占有物发生灭失、毁损,此时应当区分造成占有物灭失、毁损的 原因以及占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分别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所有权
02
用益物权
03
担保物权
04
占有
占有
04
占有
1、《民法典》关于占有的规定,基本上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没有什么修改。
2、调整范围
《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 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规定表明对基 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即有权占有,立法者认为,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去约定,只有在合同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完全不是基于合同而占有的情况,才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
占有
例如,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质权这一本权,而设定质权又是通过质押合同。因此,如果质 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的孳息,则质权不得收取。反之,依据《民法典》第430条, 第1款质权人可以收取该质物的孳息。此外,依据《民法典》第432条以下,还就质权人擅自使 用、处分质押财产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质权人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及其赔偿责任、质权人 能否转质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规定。
占有
第二,对占有物的收益。《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意味着 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有权就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 要费用从权利人处获得偿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优待。《民法典》否定恶意占有人的费用 偿还请求权的考虑是:如果承认恶意占有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否则就会出现恶意占有人故意违背所有人 等权利人的利益而支出费用然后要求权利人偿还的问题,这会导致更多的纠纷,也不利于遏制恶意占有 情形的发生。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摘要]占有的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的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法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

[关键词]占有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

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

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仅就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法保护的大致轮廓。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其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

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

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

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

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

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

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

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

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

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的救济。

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

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

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规定的解读释义

民法典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规定的解读释义重点法条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占有保护请求权有维护和平秩序、禁止私力救济以及维护占有本权的作用。

其不仅维护物权,也能够维护债权。

根据占有受侵害的情形不同,分别发生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占有的债权保护方法。

其他请求权以维持占有的原状,停止、排除或者防止对物的侵害为目的,赋予占有人相对于任何人的防卫权,被统称为占有保护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一)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发生于占有物被侵占的情形。

所谓侵占,是指违反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其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例如盗窃、抢夺他人物品,未经许可占有他人房产等,包括积极的不法行为和消极的不法行为。

[1]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此处的原占有人是指侵占发生前对物享有事实上管领力的占有人。

无论原占有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占有人系善意还是恶意,均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非占有人,即使对物享有本权,也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例如,出租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系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不是占有返还请求权。

出卖不动产的人将不动产交付买家后,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不动产被第三人侵占,出卖人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其已经不是占有人。

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

此时原占有人应证明原占有事实。

非因他人的侵占而丧失占有的,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占有

民法中的所有权与占有

VS
不同点
所有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和深入,包括物权 的种类、内容和变动方式等;而占有的保 护主要关注占有的事实和状态,不涉及物 的归属问题。此外,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和 绝对性,而占有则具有相对性和暂时性。
05
所有权与占有的争议解决
所有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
调解解决
当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首先尝 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和 解协议。
占有的分类与内容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 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源,可将占有分 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其物,可将 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如先占、拾得遗失物等;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的转让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赠与等。
01
02
03
04
确认占有状态
在解决占有争议时,首先需要 确认占有的状态,包括占有的 主体、客体和时间等要素。
返还占பைடு நூலகம்物
如果占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 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占有物,
恢复其占有状态。
排除妨害
当占有受到妨害时,占有人可 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妨害,
维护自己的占有权益。
损害赔偿
如果占有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 ,占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
如果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寻求第三方调 解,由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促成争议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

法律精神是,占有虽仅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

民法对占有提供两大类保护:(1)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

侵害或者妨害占有的,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

包括三种:①占有返还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

侵害占有给占有人造成损失的:①有权占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但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无权占有人原则上亦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有权占有的保护VS无权占有的保护(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

但保护程度不同。

①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仅为暂时、非终局的保护,程度低。

②本权可强化占有,有权占有(特别是基于物权的占有)获得终局、确定之保护,程度高。

(2)有权占有与无杈占有受不同程度之保护。

①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如此(见例1和例2)。

②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亦如此(见例3和例4)。

例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

租赁期间,因乙言语冒犯,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

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

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人,甲应返还房屋的占有。

③乙还可对甲主张返还房屋的违约责任,自不待言。

例2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

租赁期间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

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

① 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5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

②若乙起诉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而甲对乙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反诉,因乙为无权占有人,最终仍会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法院应判决乙败诉。

③对此通说观点。

王泽鉴先生不无遗憾地评论道:“甲针对乙的占有之诉,得提出返还所有物的反诉。

其结果将造成有本权之人,得以私力实现其权利于先,以反诉维护其权利于后,与禁止私力的原则,未尽符合。

”(王译鉴著:《民法物权》第二版,第55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例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2年。

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汽车,致使乙1年内不能使用该汽车运营。

①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

②因乙为有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与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

例4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2年。

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使用该车运营。

丙路见不平,纵火烧毀该汽车。

①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

②因乙为无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只能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不能获得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

典型真题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9题一D)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答案解析]①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动产”,小羊系遗失物,张某不能因先占取得小羊所有权。

并且,《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省返还权利人。

故A选项错误。

②张某对小羊系无权占有。

李某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侵夺张某对小羊的占有,为法所禁止,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故D选项正确。

③李某侵夺占有后,将小羊交给王某,李某不再为占有人(既非直接占有人,亦非间接占有人),张某对李某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故C选项错误。

④王某系侵夺人李某的占有继受人,一方面张某被侵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另一方面王某系小羊的所有权人,最终仍应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张某对王某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这是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

故B 选项錯误。

1.占有返还请求权。

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

其构成要件有四:(1)占有被侵夺(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此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由有人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

“无侵夺,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见例5?例7)。

例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

①甲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也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因为乙虽“侵占”了甲的手机,但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

甲对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③侵占≠侵夺。

例6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借期3个月。

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疯狂使用。

①甲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7条请求承担返还手机的违约责任;甲也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还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

③无侵夺,即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

例7甲因遭乙胁迫将手机出卖给乙并交付,2个月后,甲起诉撤销买卖。

①撤销后,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

③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见例8?例9)。

例8甲的手机被乙盗窃。

丙又从乙处盗走该手机。

①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

但无权占有亦受保护。

②丙侵夺了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③小偷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均受保护,进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之程度,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而已。

例9甲将手机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手机。

①乙系直接占有人,丙侵夺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甲系间接占有人,丙同时侵夺了甲的占有,甲也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乙,乙拒绝接受的,甲可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自己。

③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须注意:1年的期间究为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争议。

大陆通说认为系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对象有两类,其中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分两方面言之:①对“侵夺人”。

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均可)。

否则,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因为被盗、遗失,出卖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义务以可能为前提!)(见例10?例12)。

②对“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分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而异,其主观要件:(a)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b)对于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为恶意(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见例10?例12)。

例10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

不久,甲见利忘义,将乙打走,以双倍于乙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

①甲侵夺乙的占有,因甲仍为占有人(间接占有),乙可基于《物权法》第245条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丙系自侵夺人甲处继受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善意,乙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③再进一步: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要有一个善意的特定继受人遮拦,占有返还请求权就寿终正寝!)。

例1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

不久,为了方便卖房,甲将乙打走,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

①甲侵夺乙的占有。

不过,甲已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甲对房屋的占有已经消灭。

乙对甲就不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改采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②同样,丙系自侵夺人甲处继受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善意,乙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③当然,乙受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保护。

只不过属于另外的问题。

例12甲(黑老大)霸占乙(黑老二)租赁的别墅。

3个月后,甲被情妇枪杀,甲的私生子丙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

①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

丙系甲之占有的概括继受人,无论丙继受占有之时为善意还是恶意,乙对丙均可行使《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典型真题甲、乙是邻居。

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

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

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12年?卷三? 8题一D)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

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解析]①甲知道自己无占有车位的本权(权源),属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故A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①甲、丙的租赁合同属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8条,租赁合同有效。

所以,在租赁期间,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停车位。

故B 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③租赁期间,甲为间接占有人。

若车位的所有权人乙依《物权法》第34条对甲(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被侵夺的乙依《物权法》第245条对甲(侵夺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甲均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返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