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保护的规制研究

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保护的规制研究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保护的规制研究引言:个人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在社会生活中对其本人身体、名誉、姓名、肖像等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人们作为自主、平等、社会能够保障的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于个人人格权的保护不断提升。
为了确保个人人格权在社会中的合理空间,我国近日编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保护的规制。
一、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的定义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规,其对于个人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人格权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获得这些权益的同时,个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原则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规制:1. 自主原则:自主原则强调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行使权利的自主性。
在保护个人人格权时,民法典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意愿和个体差异。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保障每个人的个人人格权的基础。
在民法典的规制下,任何人的人格权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
3.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个人人格权保护的限制条件,即个人行使人格权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个人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护,民法典在多个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 法定保护:民法典对于个人人格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护。
通过明确规定个人人格权的权益内容和适用范围,将个人人格权与法律相衔接,便于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和保护。
2. 赔偿制度: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人格权,在法律上可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3. 禁止性规定: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传播个人的私人信息。
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现状研究

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现状研究1 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的地位,类似《魁北克民法典》。
《魁北克民法典》在分则中专设一编规定人格权。
《民法通则》在“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章中都有关于人格权的取得、丧失、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从《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内容看,和《魁北克民法典》分则的内容相近。
该章中专门有一节规定人格权,相当于在分则当中专设一章规定人格权。
虽然《民法通则》的体例和《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是相类似的,但我国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还不知道《魁北克民法典》,直至90年代中期才知道这个民法典,所以《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巾国特有的模式,这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的立法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了比较宽泛的民事权益,涵盖了一些具体人格权及人格利益。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格权案件中就适用法律作了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M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补充解释。
另外,《屮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小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人格权的规定我国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某些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中。
具体表现为:《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
该条是确立一般人格权的宪法依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律保护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得釆用侮辱、徘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职工釆用体罚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对待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论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本文探讨了一般人格权在民法中的法律保护。
首先介绍了一般人格权的含义,包括权利和自由等内容。
然后详述了一般人格权在法律中的基础和范围,以及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分析了一般人格权在法律实践中的保护措施,并强调了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性。
最后讨论了民法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以及未来进一步完善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一般人格权在民法中的法律保护,为维护公民权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民法、法律保护、含义、法律基础、内容、范围、地位、作用、保护、重要性、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
1. 引言1.1 人格权概述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全部法定权利,是作为人类的基本尊严和自由而赋予的权力。
人格权包括了个人的生存权、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多种权利。
人格权的概念涵盖了个人的自由、尊严、隐私、尊重等方面,是现代社会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
人格权的确立和保护,不仅是个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
人格权作为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于个人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人格权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包括民法、宪法等法律法规的保障。
人格权的保护是法律的基本职责之一,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人格权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的保障和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才能确保每个个体在社会中享有应有的尊严和权利。
1.2 民法的法律保护民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之一便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一般人格权在内。
一般人格权是民法的法律保护对象之一,民法通过立法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了具体规定和保护。
在《民法通则》中,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主要包括对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在维护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不侵犯、不侵权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与规定。
例如,民法第99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等。
此外,民法还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其中,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民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第121条,侵犯人格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维护了人格权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民法中,隐私权利得到了适当的保障与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的住宅不受侵扰,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也规定了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应用,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此,民法也在相应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例如,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禁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这一法律保障为个人隐私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效的保护。
三、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尽管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适当的法律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和界定尚不完善,难以应对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其次,一些新兴行为和技术,如人脸识别、无人机等,对个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产生了新的侵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指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是一种被保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组成、保护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不受任何人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身体权针对的是个人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是指有无污名等不良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相应荣誉和名望;隐私权,则是指一个人不受侵犯具有隐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民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组成人格权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活着,身体权则表述了人体不被肆意破坏的权利,名誉权则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荣誉权则表示人在社会中应受到相应的荣誉,隐私权仅涉及个人的生活、身体、家庭、居住和通讯等方面。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详细探讨: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2、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3、侵权行为中的人格权保护。
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详尽,其中有多项相关规定:一是生命权的保护,该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严惩。
二是身体权的保护,该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体不受侵犯,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名誉权的保护,该权是维护个人名誉、信誉等的权利。
论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否妥善

论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否妥善人格权是个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荣誉和隐私等方面。
保护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典,其人格权保护规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进行论述,探讨其妥善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向。
首先,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法治经验和成果,注重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根据人格权的不同方面,明确了个人隐私、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妥善的,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次,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与社会现实的需求相契合。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日益重视。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侵权问题屡见不鲜。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明确了违法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妥善的,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尽管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规定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隐私和信息泄露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全球性,需要采取更加全面和切实的措施来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规制论文

民法典人格权规制论文摘要:民法典中人格权的规制应当顺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体现人文关怀主义。
对于学理中存在争议的具体人格权的设置应当谨慎而行。
对于现实生活中需求强烈的具体人格权的设定应当详细而周密,唯有如此,方能使得新制定的人格权编符合实际,并促进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人格权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处于什么位置,其间的几项有争议的人格权设置应当如何完成,其中具体的几项人格权又应当如何规制,这些问题都是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迫切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此略作阐释,希望给立法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关于人格权是否应该在我国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问题,仍然是存在一些争议的。
关于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典型例子——苏永钦教授曾经从“形式方式的六项规则” 和“ 实体方面的六项规则”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提出质疑。
苏永钦教授的观点主要是从民法的外在体系层面进行的论断,并未深度触及到价值层面上的的意义。
王利明教授则从“人文关怀主义” 以及“人身权独立成编与民法内部体系的协调关系”中论证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合理性。
这是赞成人身权独立成编的典型例子。
前者侧重讨论民法的外在层面,后者则更注重探求民法内部体系的和谐统一,二者的论断都有其合理之处,亦有其不足之处。
苏永钦教授的不足之处在于重外在形式而忽略民法内部的价值层面,王利明教授的不足之处在于未对人身权独立成编的民法外在形式的美感进行一定的论证。
笔者更赞成王利明教授的看法,但同时认为,人格权的制定也应当处理好外在形式的美感,只有在保持外在与内在的平衡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好立法工作。
人格权独立成编有着以下几点现实意义:(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民事权利体系的良性发展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是民法体系构建的核心,近代民法的发展其实质上是一部民事权利发展的法律。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民事权利的体系往往是呈现出开放的、与时俱进的趋势,人格权的发展是当代民法权利体系发展的重要体现。
其中隐私权、公开权、个人信息公开权等在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变革中显得尤为明显。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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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人格权的法本质 (1)
(一)人格权利的性质 (1)
(二)人格权的类型化 (1)
(三)当前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之中地位研究 (2)
三、我国的民法一般人格权保护的不足 (2)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缺失 (2)
(二)具体的人格权内容也不够全面 (3)
(三)我国人格权的法益延伸保护也不完善 (4)
四、我国的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工作的完善 (4)
(一)构建一般人格权概念 (5)
(二)具体人格权的扩展内容 (5)
(三)完善人格法益保护的举措 (7)
1、人格法益保护的范围 (7)
2、保护的方法与期限 (8)
六、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
[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新的社会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人格权的受侵害可能性与危险性也在扩大,因此民众对于人格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要求也在变高。
但是我国的民法一直比较侧重于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虽然说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对人格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已经属于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因而导致了对于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现在已经严重的滞后于当今的社会与民众的期待。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好而全面地实现对于人格权的民法的保护,我国应该当不断的完善当前的人格权立法体系,并需要考虑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篇。
[关键词]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
Abstract:With China's social progress and human development, new social problems have been increasing,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 risk is expanding, so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the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changing high. However, China's civil law has been more focu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but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moral rights has not caused enough attention of legislators and academics, which led to the civi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s now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in today's society and people's expectations. Therefore, in order to more fully realize the good and the right persona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aw,when our country sh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ystem of moral rights legislation, and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s soon as possible into the moral rights of the law being prepared.
Key words:China's moral rights;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the right frame of ordinary people
一、人格权的法本质
如果谈及到了人格权的最终的本质,就不免需要涉及以下的几个重要方面:人格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到底是自然法上还是宪法上的?还是民法之上的权利?而且人格权可以被类型化而且被列举么?且人格权到底应该在民法典之中处在怎样的重要位置?
(一)人格权利的性质
我们知道对于人格权属于什么的权利,在学界还是个不小的争议。
但是我们以为,在人格权的本质之上,其实并不存在着什么“非此即彼”的判断。
自然法上的权利与宪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之上的权利也不是完全对立的一对概念,而是至少可以说是在人格权的性质之上可以作出这些的论断。
之所以我们在人格权上一再的强调其是来自自然法的一系列权利,就是因为其在自然法的视角看他,人格权因为他的伦理性因而具不可能具有剥夺的“自然的权利”的属性,因而这也正自然人对抗国家机器一系列的“防身器”。
可是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要坚持人的权利——特别是人格权利,而且他具有不能剥夺的伦理的确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我们不可以把这些价值无限的扩张。
就像有的学者说的那样,“而自然的权利的学说也仅仅是一种来自于权利的政治学说,它只是近代的资产阶级在反抗专制与国家的斗争之中的一种十分合理的杜撰,并用此来限制其国家的任意与争取自己的利益,所以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裁判规范,更加是一种行为规范——他应该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去行为”。
]而现实中,这也正是由于我们要在宪法与民法之中规定其人格权的理由。
而权利设置的目的不只是在于权利人对于自我价值的最终的实现,更加在于其作为分离人和人之间的界限用具。
(二)人格权的类型化
对于人格权的本质的第二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格权可否被类型化而且被列举?当前在学术中,很多人赞成人格权不应该独立的成编,且他们的立论的重要理由只是:如果然人格权独立的成编,那么可以说人格权也就要被列举,而且列举的人格权必然和其开放性的相关特征相互矛盾,因此人格权可以应当独立的成编。
但是我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一种对“列举”的“误读”。
众所周知,很多学者反对对于人格权的列举只是因为反对于人格权一种封闭性,也就是说我们不可以穷尽所有的“人格权”,不然将会是人类的理性致命束缚;可是对于人格权的列举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