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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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利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人的基本权利,涵盖了自由、名誉、财产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不同的保护机制和实践。

在中国,按照最新的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概念和重要性人格权是指个人在人身、名誉、自由、财产等方面的权利,是一种个体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

人格权的保护是权利保护的一部分,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

人格权的实质是保护人的自主权,力求使其能够自由发挥自己的特点和能力,获得自我实现的机会。

第二部分:中国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制度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格权的保护,中国于2020年颁布了最新的《民法典》。

该法典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创新性的措施,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人的姓名、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内容。

这一条款的发布,使得人格权保护受到了更加精细的规定,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了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受到了更严密的法律保护。

针对性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该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从罚款到刑事追责全面落实。

三、增加了人格权的保障措施《民法典》针对侵害人的人格权的行为,以及对人权实施的妨碍,设置了新的保障措施。

如在人造美圆中,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姓名、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这都是可以依法制裁的。

第三部分:其他国家的人格权保护机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人格权保护机制。

在美国,法律保护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但在法国,人们的个人隐私权得到了更强的保护。

同时,欧洲、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加强了对人格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

总结: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合法的保护自然应成为各民主国家政策的一部分。

中国作为一个全球大国,人格权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体现了中国建设民主法治的坚定决心。

但是,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更应该是全球的一个民主社会主义方向,各国应此联起手来,建立更加稳定和公平的人格权保护机制,确保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人在身体、姓名、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利益。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完善的保护。

本文将就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展开探讨。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在把握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人格权的概念和意义。

人格权是指个体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个人的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不仅与个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发展紧密相关,也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人生幸福感。

人格权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市民的基本权益。

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格权的有效保护,有助于维护个体的尊严、发展个人自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的规范下,人格权保护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平等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因素。

2. 尊重原则:尊重并保护个体的人格权,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包括对个人的侮辱、诽谤、诬告等侵害行为进行制止。

3. 全面原则:人格权的保护应当涵盖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个人的身体权利,还包括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4. 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人格权的同时,需要权衡和平衡社会其他相关利益,实现个体权益和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内容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人格权保护内容得到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方面: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利受到特别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权利。

人们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基因检测、药物试验等与身体直接相关的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需要遵守与患者身体权利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体有权享有自己的姓名,并且可以依法选择、使用、更改自己的姓名。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特别是不得冒用他人的姓名进行欺诈或其他违法活动。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身尊严、自由、荣誉、健康等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

为了维护和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民法典在其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一、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

而自由不仅仅包括个人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还包括个人思想、信仰、言论等方面的自由。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个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和行使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言论,同时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自由。

二、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个人尊严是每个人的核心权益,也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是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不能通过相关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污辱等。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领域,包括个人的住所、通讯、通信、身体等方面。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四、保护个人形象权个人形象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人形象和肖像的使用和保护。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形象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形象和肖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等。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形象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五、保护个人健康权个人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健康权是一个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人格权利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承载着法律对于个体尊严和自由的维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格权利保护的基础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命、健康、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利被视为个人一生的核心权益,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特点。

人格权利的保护是以尊重和保障个人尊严为前提,旨在确保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

二、人格权利保护的内容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格权利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它包括个体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故意伤害、虐待他人、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等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于生命受到威胁时的紧急救援措施。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事、私密空间或秘密信息的保护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了明示禁止收集、使用、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信誉,法律对于个人的名誉权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诽谤、诋毁、侮辱他人,以及保护个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4.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出行、自由言论、自由选择职业等自由权利。

法律对于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规定了个人的合法行动和言论不受非法干扰和限制。

三、人格权利保护的意义人格权利保护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个体层面,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1. 保护个体尊严:人格权利保护是维护个体尊严的重要手段。

每个人都有尊严的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才能确保个体的尊严不受侵犯,从而促进个人的健康发展。

2. 维护社会秩序:人格权利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当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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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意味着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具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 不能支 配他人的人格; 独立, 意味着任何民事主体都可以为了满足自己的 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自由支配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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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功能
• (2) 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干涉。 人格不受他人干涉与人格不 受他人支配一脉相承,是保持人格平等、 独立的必然要求。 干涉他 人人格, 是对人格平等的否定, 也是对他人独立人格的漠视。 民事 主体对干涉自己人格平等、 独立的行为, 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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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广泛, 不仅包括了生命、 健康、 身体、 肖像、
姓名、 名称、 名誉、 荣誉、 人身自由、 隐私等具体人格权的内容, 还包括了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 人格权是一种开放性 的权利, 随着人类文明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范围会不断扩大, 内 容也愈加丰富、 广泛。 凡为维护人格独立、 自由、 尊严所需要的, 都可成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 一般人格权,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 概括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 人 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并由此产生并规定具体人格权的 基本权利 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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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 二、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 一般人格权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它抽象、 概括, 决定并派生着 各种具体人格权。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 一般人格权具有下列法律特 征: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功能
• 2.人格自由 • 人格自由, 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约束、 控制的状态。 它既体现
为民事主体人格自由的地位, 也体现为民事主体人格自由的权利。 • (1) 民事主体有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 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资
格。 它与生俱来与人身不可分离。 民事主体只有保持自己的人格, 才能称其为民事主体; 而丧失人格, 则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人格自 由, 意味着民事主体享有保持自己人格的自由, 维护自己做人的自 由。 • (2) 民事主体有发展自己人格的自由。 人格与生俱来平等。 每一 个民事主体都可以充分发展、 完善自己的人格, 如: 民事主体在存 续期间, 可以通过接受教育、 刻苦修炼、 不断深造、 加强锻炼、 进行治疗等方式, 增长知识、 历练才干、 积累经验、 强健体魄, 使自己成为更完美、 完善的人, 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 誉, 让自己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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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功能
• 3.人格尊严 • 人格尊严, 是指民事主体作为 “人” 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
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也就是把人真正当作人。 就 民事主体自身而言, 要有个人尊严感, 要自重; 就社会和他人而言, 要有平等意识, 尊重每一个民事主体。 • (1) 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 是民事主体基于对 自身生活地位和个人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一种不容他人忽视、 蔑视、 歧视而给予平等对待的个人尊严感。 在这个层面上, 人格尊严具有 主观因素。 • (2) 人格尊严还表现在社会和他人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 “人” 的尊重, 即对民事主体作为人的价值的积极肯定和评价以及与其他 人的平等对待。 在这个层面上, 人格尊严具有客观因素。
• 1.主体的普遍性 • 所有民事主体, 无论是自然人, 还是法人, 都享有一般人格权, 而
且自然人之间、 法人之间享有的人格权一律平等, 不因自然人的性 别、 年龄、 出身、 经济状况、 政治地位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也不 因法人的规模、 人数、 资金、 所有制形式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 主体普遍、 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与其终生相随, 直 至其死亡或者消灭。 具体人格权中, 有些只能由自然人主体享有, 如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肖像权, 有些则只能由法人主体享有, 如名称权。
• (3) 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 所谓控制, 是使他人处于自 己的占有、 管理或者影响之下。 民事主体人格平等而独立, 意味着 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权利平等, 不受他人的控制。 凡是 控制他人人格的行为, 都是对人格独立的否定, 是严重的侵权, 应 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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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人格利益, 包括人格独
立、 人格自由、 人格尊严的全部内容。 该种人格利益不能转化为具 体的人格利益, 又概括包容了全部具体人格利益, 成为具体人格权 的渊源, 产生并规定着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都是以特定的、 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在具体范围内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 如: 生命权, 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 维护的是自然人的 生命安全; 名誉权, 以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为客体, 维护的是民事 主体所获得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第八章 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功能 •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状况及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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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 一、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 一般人格权, 是与具体人格权相对应的概念。 它由具体人格权发展 而来, 又独立于具体人格权, 并统率、 指导、 包容着所有具体人格 权。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是法律对人格权保护日益周密、 保护水平不 断提高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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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与功能
• (3) 人格尊严应是上述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 个人尊严感 与客观尊重相结合,构成完权的内容与功能
• 一、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可以高度抽象、 概括为人格独立、 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3 项基本内容。
• 1.人格独立 • 人格独立, 是指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独立的人格。 任何民事主体的
人格都不受他人的支配、 干涉和控制。 • (1) 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 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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