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合集下载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保护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保护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了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保护措施。

一、人格权的地位彰显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其身体、姓名、名誉、荣誉、隐私、居住等方面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视为个人的重要利益,具有与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权利一样的地位。

1. 个人尊严的体现民法典将维护个人尊严视为人格权的首要任务。

个人尊严是个体自主、独立的一种表现,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

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尊严的保护范围和限制,为个体提供了一种舒适和尊重的生活环境。

2. 公民人格价值的体现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个体的私利,更是为了维护公民人格的价值。

公民人格是国家和社会认可的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

通过保护人格权,民法典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公民的自由、平等、尊重和和谐发展。

二、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为了切实保护人格权,民法典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当他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道歉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这可以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对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

2. 行政责任当公共机关或公共服务提供者违反职责侵犯人格权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追究责任、组织纠正等,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3. 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加强监管和打击犯罪等,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三、人格权的保护实践民法典的实施不仅仅停留在文字层面,更要落实到实践中去。

1.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维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人格权保护观念的普及。

2. 建立综合机制人格权保护需要多个机构和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该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立法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应用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此外,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法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规定尚不够详细,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执行问题1. 执行难度大: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效果不佳: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导致禁令的执行效果往往不佳。

五、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建议(一)立法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

2.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司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2024年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逐渐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权益。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已经设立了人格权禁令程序。

这一程序是司法机关为应对某些紧迫情形而制定的一种特殊法律救济方式,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对人格权禁令程序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障人格权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及其禁令程序的概述(一)人格权的含义和内容人格权,即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是每个自然人天生具有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保障。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含义人格权禁令程序是指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措施,禁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继续发生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种程序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应对某些紧迫情形。

三、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研究现状(一)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立法背景随着社会对人格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了人格权保护制度。

其中,人格权禁令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人格权禁令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

然而,由于该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

例如,申请条件和程序、侵权认定标准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程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实践应用充分体现了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人格权禁令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申请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导致权利人在申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其次,侵权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一、关于赔偿范畴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辩。

按照侵权法的差不多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两种形状:“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也确实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差不多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截了当和紧密的联系。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样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益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表达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差不多价值观念。

《说明》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爱护人身权益和人格威严的差不多价值目标动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作出界定:(一)关于人格权益。

人格是指人之因此为人的威严和价值。

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躯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威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益时,确实是人格权。

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

《说明》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威严权、人身自由权。

”从而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司法爱护体系。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相伴庞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说明》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进展,是人格权司法爱护的一个重要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躯体造成损害的……”,过去被说明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躯体权。

生命、健康、躯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爱护的独立人格权益。

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等,均属侵害他人躯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说明也难以概括侵害躯体权的各种类型。

据此,《说明》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列“躯体权”。

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威严权,作为民事权益第一规定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

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爱护具有普遍意义,《说明》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威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样人格权”,是人格权益一样价值的集中表达,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益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

《说明》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样人格权”的进展,是人格权司法爱护的又一重大进步。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样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关于人格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权益和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均直截了当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关于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爱护。

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定行为是否违法,一个依据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爱护的民事权益。

但由于历史或其他缘故,法律对有些合法利益没有规定为民事权益(如隐私),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如何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法理论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及判例学说一样采取“违反公序良俗” 作为判定依据。

故《说明》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一款“权益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卧房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隐私案等。

现实生活中类似如此没有具体的权益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说明予以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说明》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差不多是一致的。

《说明》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截了当的司法爱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爱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的类型化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特定的身份权益。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益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涵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

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楚之“非财产上损害” 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遍。

一种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一项职责而非权益。

但在近亲属范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益的性质。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峻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说明》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单纯的人格权益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益,是对人格权司法爱护的又一进展。

(四)关于人格利益的延伸爱护。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益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具有人格权的。

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旧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阻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

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威严的直截了当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楚或者人格贬损。

以往的司法说明仅就名誉权的延伸爱护有过规定,《说明》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

其真正的目的,应是爱护生者的人格威严和精神利益。

(五)关于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益的爱护。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专门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例如,一位在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惟一的一张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因业主只同意退赔洗印费,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类此情形,多有发生。

但审判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把握。

第一,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缺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

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样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缺失。

此外,《说明》第四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为防止滥用诉权,如以宠物被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条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样限于以提供安静的享受或解除痛楚和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旅行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

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

《说明》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二、关于诉讼主体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要紧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要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要求权。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益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截了当受害人,对间同意害人一样不予赔偿。

因为间同意害人的范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

假如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

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同意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

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

在此情形下,各国一样都确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鉴于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应当将享有要求权的范畴适当扩大。

一种意见是扩大到与受害人形成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但以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为限。

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取消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这一限制性条件。

《说明》最终采取了后一种意见。

其差不多理由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不仅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而且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也能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对比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两者孰重孰轻,应不难判定。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权,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性质的确认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非财产上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样被定义为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楚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对人权的法律爱护紧密相关;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与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益等量齐观,混为一谈,是不适当的,后者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复原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

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在对差不多人权的爱护和对人格威严的爱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泛化有违其制度设计的初衷,《说明》确认只有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权。

三、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应具备以下要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 ——包括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违法性的判定标准,一是直截了当侵害法定权益,二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有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