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

法律人格权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尤其是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是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
法律人格权即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各种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然而,由于社会发展的迅猛以及科技的进步,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 法律人格权的定义和起源法律人格权是对人作为主体的尊重,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人权宣言的诞生之初,法律人格权就被认为是一项基本权利。
法律人格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英美法系中的人权理念,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法律权益的基石。
二. 法律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1. 自由个人发展:法律人格权保护是每个人实现自由个人发展的基础。
只有在法律保护下,个人才能享有自由发展的空间,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实现个人价值。
2.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对个人有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通过保障每个人的权益,可以减少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3. 建立公正法治:法律人格权保护是建立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
只有在法律尊重个人的权益,才能建立起公正和可信赖的法律制度,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三. 当前法律人格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有诸多好处,但是在当今社会,它仍然面临着一些严峻的问题。
1. 科技的挑战:科技的进步给法律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泄露问题,个人信息的滥用等,都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2. 社会观念的滞后:一些社会观念的滞后也对法律人格权的保护构成了威胁。
例如,对于少数群体的歧视,妇女权益的保护等,需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才能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益。
3. 法律执行力的不足:有时候,法律对于人格权益的保护并不充分。
在实际的执行中,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制裁,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隐患。
四. 加强法律人格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法律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以下措施具有重要意义: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科技发展等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确保法律与时俱进,有效保护个人权益。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浅析如何保护自身的人格权

浅析如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前言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很多新型的人格权纠纷大量出现,传统人格权法律规范遭遇诸多挑战、面临诸多问题。
且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隐私权的公开和商业性利用日趋体现其财产价值,也使得隐私权与财产权的关系纠缠不清,其性质在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端游移不定。
伴随着这几十年来的发展,人格权法领域中萌生出了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在现代信息高速传播,以及高科技传媒技术渐渐普及的情况下,人自身的私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显脆弱。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界定一般认为人格权的概念萌芽于罗马法时期。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对自身存在的关怀与重视,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人格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保护的对象,它集中体现了民法的精神核心,即对人的关怀与尊重,其营养源泉则深深植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之中,而对人格权的认识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步深化和成熟。
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是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所谓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法定的权利。
人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1)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即指人格权是由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一但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就应当依法享有人格权。
在主体存在期间,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
(2)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所谓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个别人格利益。
前者主要指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隐私、肖像等个别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并不仅限于人的身体和生命的利益,还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等涉及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
实现人格利益不仅要维持个人的生命的存续,保持个人身心的健康,而且也要注重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促进个人的人格的健全和发展。
(3)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指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是一种被保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组成、保护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不受任何人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身体权针对的是个人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是指有无污名等不良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相应荣誉和名望;隐私权,则是指一个人不受侵犯具有隐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民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组成人格权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活着,身体权则表述了人体不被肆意破坏的权利,名誉权则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荣誉权则表示人在社会中应受到相应的荣誉,隐私权仅涉及个人的生活、身体、家庭、居住和通讯等方面。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详细探讨: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2、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3、侵权行为中的人格权保护。
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详尽,其中有多项相关规定:一是生命权的保护,该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严惩。
二是身体权的保护,该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体不受侵犯,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名誉权的保护,该权是维护个人名誉、信誉等的权利。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我对人格权的理解和看法
人格权是指个人的自主、尊严和自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在
我看来,人格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们作为独立个体所应
享有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是个人自主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自主权,能够自由地选
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信仰、职业等。
这意味着他人不应干涉个人
的选择和决定,包括强制、欺压或威胁。
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的
自主权,社会才能真正体现人的尊严和平等。
人格权涉及到个人尊严的保护。
个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属性,
不管一个人的背景、地位或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
平的对待。
人格权保障了个人的尊严,意味着人们不应遭受侮辱、歧视、压迫或虐待。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正当地受到尊重和保护,社会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人的自由是人类追求幸福和自我实
现的基础。
人格权确保了个人的意见表达自由,包括对各种问题
的自由思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表
达自己的观点,包括对社会问题的评论和批评。
只有当个人的自
由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才能够实现进步和繁荣。
人格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乎个人的自主、尊
严和自由。
我们应该致力于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完善,确保每个人
的人格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样的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公平、
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其内涵、特点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的内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作为人的个体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法益。
它包括了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其他与个人尊严、自由、幸福有关的权利。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不论是身处何种角色或地位的人,都应当享有人格权的保护。
无论是老年人、儿童、妇女还是残疾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其次,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独立于财产权、表达自由等其他权利的,它关乎个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可侵犯。
再次,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权利,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权利的集合。
比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彼此之间互为支撑。
最后,人格权具有不可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他人不得侵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人格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任何一方都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他人侵犯个人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侵权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来完善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范围和保护。
它规定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名誉、声誉保护等具体内容,以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有一起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广告中恶意侮辱了一位知名企业家,给其名誉声誉带来了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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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格权民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思考【摘要】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阐述一些看法。
【关键词】人身权人格权民法保护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由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组成的重要人格权。
生命是指自然人(公民) 的人体所固有的活动能力,是人身存在的基础。
生命权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获得人格权的物质前提,它标志着一个权利主体的存在并成为其他各项权利的自然的基础。
没有生命便不会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既不能享有权利,亦无法承担义务。
因此,中国民法及其他法律都确认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严禁任何非法剥夺和侵犯公民生命的行为。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人格权利。
身体作为自然人(公民) 生理组织的整体,是其生命的存在形式。
身体健康是公民从事民法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重要条件。
在许多情况下,对公民健康权的侵害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危及生命安全,也会使公民的许多其他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
因此,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即保护公民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不受非法侵害。
中国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人身权制度的根本规定,也为公民行使其他权利提供了前提和根本保证。
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未构成犯罪但已违犯有关行政法规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这三种责任不能相互代替。
民法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主要是采取了物质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即要求加害人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支付一定金钱或财产以弥补受害人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在确定有关民事责任时要注意区分以下情况: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加害人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中包括故意和过失。
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有过错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某些情况下,加害人和受害人主观上均有过错的,可按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几个加害人有共同的过错时,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加害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职务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高度危害责任、饲养动物侵害责任、通行障碍责任、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以及正当防卫过度和紧急避险过度的责任等。
另外,实践中还有医疗差错事故中的有关责任。
医疗差错事故指由于医疗、护理人员在对病员进行治疗时,由于主观上的过错而造成病员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
由于医疗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医疗差错事故的认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须具以下构成要件:第一,病员生命健康受侵害的事实就发生在经政府批准的医疗单位的医疗过程中,而非医疗单位之外及医疗过程之外;第二,医疗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第三,病员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后果是由医疗人员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第四,引起侵害病员生命健康的后果是由于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即医护人员主观上具有过错。
凡因医护人员的过错而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后果的,应当由医院方承担医疗差错事故的民事责任。
这是中国民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
但是医疗上经常也有确实是医疗人员无法预料或无法解决的情况,对此就要免除医院方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指公民专有的支配其姓名的权利。
姓名是公民的姓氏和名字的结合体,它是公民专有的用以区别他人的文字标志。
姓名通称反映人的某些特征,如家族、性别等。
公民以姓名为标记,使自己与社会其他成员区别开来,以便参与社会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和承担义务。
姓名权来自确定和表彰权利主体本身及其权利的需要,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公民人格是否独立的标志。
取得独立的姓名权就意味着公民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以其独立的人格自立于社会之中。
因此,中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名称权指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专有的支配其名称的权利。
名称,又称字号或商号,是企业、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用以区别他人的标志。
名称亦能反映主体的某些特征,如活动对象、隶属关系等。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的名称,作为它们的专用标志,是它们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前提。
不具有一定名称,就不能参与社会正常的民事流转,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它不仅使其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的商业信用,与一定的经济利益联系着。
因此,法律要求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也应有自己的字号。
可见,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中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法实践中,有的公民除了身份证上的正式姓名,还有曾用名、笔名、艺名等;中国传统中的“字”、“号”也有权取用。
对公民的姓名权应从广义上来解释并保护(乳名、绰号除外) ,以防他人借口盗用、假冒。
但公民更改姓名及具有法律意义的证件、文书等,只限于正式姓名。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同名同姓在所难免,使用与别人相同姓名而无不正当目的者,不构成盗用和假冒。
但是,同一地区、单位尽量避免使用同一姓名;有此情况的最好加以区别或更改。
对知名人士的姓名权,法律应着重保护,尽量避免出现与知名人士相同的姓名。
决定变更姓名要依有关规定办理。
产生争议的要依法定程序解决。
对于法人、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中国规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使用后才受法律保护,一般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改变、转让名称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相同名称,产生争议的按注册先后的顺序确定归属。
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肖像权肖像权指公民对再现其自身形象的画像、雕刻或照片等肖像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
肖像是反映公民人身基本特征的缩影或真实形象,它代表着公民本人,构成其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除了具有标志和识别不同公民的作用以外,还是公民人格尊严的突出体现。
因此,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对此作了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法律确认并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民享有其肖像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丑化、污损、毁坏他人的肖像;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同意他人使用,非经公民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无论以何种方式侵害公民肖像权,公民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律虽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加明文禁止,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为进行宣传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
但这决不意味着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种使用,不得与公民的合法利益相抵触。
如果在宣传报道中使用了对公民带有污辱性的肖像,则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而且因侮辱人格而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使用者就应承担侵害公民肖像权及名誉权的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必须经过公民本人的同意。
公民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明示的形式和默示的形式。
对于明示的同意应理解为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允许,即当公民允许某个人或单位以某一特定的营利目的而使用其肖像时,使用者未经本人同意既不能将这一使用权转让他人,也不得将该肖像用作其他目的。
默示的意思表示,通过当事人的某种行为而推定该公民同意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其肖像。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使用商业性模特儿肖像的时候。
如服装公司招聘模特儿建立时装表演队,在此情况下可以模特的应聘行为推定其同意服装公司将其肖像用于推销展览服装。
当然,这种推定应当是合理合法的,不能不合逻辑。
如不能因为某公民到某照相馆照相,就推定该公民同意照相馆将其照片摆上橱窗;不能因为公民为了艺术等需要而作了裸体模特儿,就推定可以将其裸体画像出卖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展览。
四、名誉权名誉,又称“名声”,一般指人们对公民个人的品德、声望、信用和法人的生产、产品、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名誉在一定意义上代表着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法人的名誉则是其社会信誉的表现。
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保护自己名誉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与其社会地位、人格尊严密切相关,法人的名誉权直接影响着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同时吸取“十年动乱”的教训,中国《民法通则》将名誉权作为公民和法人的一项重要人身权利加以规定,使公民和法人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逐步健全起来。
这是对中国民法理论的一项重大发展,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步,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
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任何对真人真事的报道和评论,都应实事求是,不得歪曲事实,从而有损他人名誉。
第二,公民的个人隐私或法人的技术秘密、管理秘密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
第三,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第四,向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某人检举、揭发,不得捏造事实。
公民和法人在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责任要件时,要注意区分民法与刑法规定的异同。
在刑法中,只有故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在民法中,故意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固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以非公开形式(如仅2 人在场或在信件中) 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诽谤,虽未在社会上造成影响,但已经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仍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没有捏造事实,但披露的真实情况(主要指公民的隐私等) 有损于公民名誉权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但由于主观上的过失或客观上的差错而损害公民名誉权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要注意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新闻报道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