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合集下载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人格权是指个人在道德、社会、经济等方面享有的与生存、发展、尊严等相关的利益与权益。

在民法中,人格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和种类、人格权的保护方式、人格权保护的原则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人格权概念与种类1. 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个人基于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所享有的权利。

它涉及个人在自身身体、名誉、隐私等方面受到的保护。

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2. 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具体的界定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1. 刑事保护刑法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刑法的存在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民事保护民事法律追究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赔偿和恢复义务。

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种方式旨在通过经济赔偿来修复侵权给个人造成的损失。

3. 行政保护行政法律追究对于涉及人格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政府机关应当保护个人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可以寻求行政法律追究,要求恢复其人格权。

三、人格权保护的原则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论个人的身份、职业、国籍等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人格权,没有任何人可以侵犯或剥夺他人的人格权。

2. 尊重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尊重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个人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自己的人格权,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

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个人人格权的限制之一,但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合理且必要地实施。

4. 救济原则人格权保护应当确保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无论是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还是行政救济,都应当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补偿和恢复。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对于自身人身、人格以及其它非财产利益的自主支配权。

作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在民法中得到了广泛的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尊重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维护荣誉权、保护姓名权等。

一、尊重人格尊严尊重人格尊严是对每个人平等、自由、合法地发展和自主决策的尊重。

在民法中,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贯穿于各个法律关系中。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侵入个人居所;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对待受害人等。

此外,对于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受害人还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保护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入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民法中通过规范、修订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来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

例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安装监听、摄像等监控设备等。

三、维护荣誉权维护荣誉权是保护每个人名誉、声誉的权利。

在面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时,受害人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可以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同时,民法还规定了对于对已故人的名誉的保护,在该情况下亲属可维护已故人的名誉权。

四、保护姓名权保护姓名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使用、享受、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保障了公民的姓名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同时也规定了个人可以根据合法需要申请更名的情形。

总之,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是对个体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补充。

只有更好地保护人格权,才能够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人的尊严和自由是每个个体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对于保护尊重人的尊严与自由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以及它对于人的尊严与自由的意义和影响。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个体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获得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与个体的人格尊严息息相关。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视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法律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格权是普遍适用于每个人的权利,不受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第二,人格权是不可侵犯的,即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第三,人格权是不可转让的,即个人无法将其人格权让与他人。

第四,人格权是不可放弃的,即个人无法主动放弃其人格权。

二、人格权在保护尊严与自由方面的作用1. 人格权对尊重人的尊严起到重要作用人的尊严是每个人基本的核心价值,也是人格权保护的核心目标。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旨在确保人的尊严不受侵犯。

例如,通过禁止他人对个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保护个体不受到名誉上的侵害,维护其尊严的完整。

2. 人格权对保护人的自由起到重要作用人的自由是人格权保护的另一重要方面。

人格权的保护确保了个体在思想、言论、行动等方面的自由。

例如,在民法典中,通过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个体的个人信息不被任意公开和滥用,有利于保护个体的自由。

三、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覆盖了多个方面,涵盖了个体的各个权利和利益。

下面将重点介绍几个典型的人格权保护内容。

1. 名誉权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维护其良好声誉的权利。

民法典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诽谤、侮辱等行为,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个体的名誉权。

2. 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体对于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享有的保护权利。

通过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例如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保护个体的隐私权。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身体、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章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

人格权享有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恢复和补偿原则,旨在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

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人格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打击、行政保护等。

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享有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恶意侵害他人姓名权。

一旦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不得对个人进行诽谤、陷害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隐私空间。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活的监视等行为。

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人格权法的意义与挑战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一、概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作为个体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名誉、肖像、隐私等,这些利益在个体生命终止后,如何得以延续和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过对死者近亲属或相关利益方的权益赋予,间接实现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

这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当前在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实践难题。

如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界定、权利主体的确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本文旨在通过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1. 简要介绍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概念及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论述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社会意义,如维护社会公德、尊重个人尊严等。

2. 阐述研究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民法领域,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尊严,也体现了社会对人的全面尊重。

死者虽然失去了生命,但其生前的名誉、隐私、姓名等权利仍具有法律意义。

这些人格利益不仅是死者生前的精神财富,也是其家属及社会文化的一部分。

保护死者生前人格利益,是对个体完整性和社会文化传承的尊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尤其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例如,网络上的诽谤、侮辱、隐私泄露等问题,都可能对死者及其家属造成伤害。

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应对这些新挑战时显得滞后,因此有必要对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虽然部分法律条文涉及死者生前人格利益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往往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身尊严、自由、荣誉、健康等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益。

为了维护和保护个人的人格权,民法典在其中设置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原则。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探讨人格权的保护原则。

一、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人格权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的自由。

而自由不仅仅包括个人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还包括个人思想、信仰、言论等方面的自由。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尊重与保障人的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个人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和行使自己的思想、信仰和言论,同时也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自由。

二、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个人尊严是每个人的核心权益,也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尊严和名誉是一个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不能通过相关行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诽谤、污辱等。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相关的侵权责任和赔偿规定,以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名誉不受侵犯。

三、保护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到个人的隐私领域,包括个人的住所、通讯、通信、身体等方面。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隐私领域,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四、保护个人形象权个人形象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人形象和肖像的使用和保护。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形象权是一个重要原则。

根据该原则,任何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形象和肖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声音等。

同时,个人有权对侵犯自己形象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护。

五、保护个人健康权个人健康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

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中,保护个人健康权是一个基本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

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一、认识人格尊严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

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

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

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

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

由于民法的突飞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猛进,各国立法上确立了许多具体人格权,对于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的认识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在条文上作了相应的规定加以保护。

②对于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进行过深入的讨论。

不同学者基于自己的认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1、人格是人之为人的事实资格,人格权即是维持这种资格所必备的权利,可以其客体要素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是属于后者;③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④台湾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母权,是处于发展中的一种概念,立法者由之析出若干人格利益,具体化为个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日后逐步发展别人格权。

由以上我们可以概括出,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它不同于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它既体现一种人的观念,又包含客观的因素。

一方面,民事主体认识到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是任何其他人不能侵犯的,另一方面,这一资格必须得到尊重,这是无条件的。

二、关注人格尊严曾有学者著文说人格尊严是无所不包的基本权利,我认为鉴于人格尊严的重要地位,这种说法丝毫也不未过。

虽然大家早已知道尊严的无价,但对它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先来看以下的案例: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倪某和王某到国贸中心惠康超级市场购买商品,再买完并交完货款准备离开时,惠康超级市场的两名男服务员将二人拦住,反复②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出版第90-91页③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出版第138页④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出版第510页逼问是否拿了别的东西,并将二人推进一间仓库,强行要求其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进行检查。

二人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侮辱,十分屈辱,哭泣不已,负辱遵从检查。

经查二人无辜,才予放行。

⑤这一事件经《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普通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这成为90年代初典型的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案,但这并非偶发事件。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情况时常发生,比如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展览,指定其他学生扒学生的裤子,甚至于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某些展馆和旅游景点禁止乞丐进入、饭店禁止穿着随便者进入等不胜枚举。

大家听到的第一反映就是“怎么会这样”,是啊,怎么会这样?人格尊严虽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与自我评价,但这种认识和评价更要得到社会及他人的尊重,因为它涉及到社会中每个人生活方面的人格利益,依据庞德的观点,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即指"文明社会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根据当时社会标准进行生活"⑥,而个人自我主张利益如身体、精神利益乃"文明社会生活"的基础。

我们都崇尚文明的生活,都在追求生活的美好、追求个人的最大价值的实现,都在争取自己权利的最大化,可是偏偏忘记了“尊严”的重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缺憾正慢慢的得到弥补,法律制度中的各项规定正逐步落到实处。

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是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正因有了它,人们才能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的从事自己喜欢的活动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这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所不可或缺的。

不论何种社会、怎样的观念形态,人格尊严都应得到同样的评价和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成为社会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这样的社会才可以成为所谓的文明社会。

其次,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人们对它们的认识也比较清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还有更多的权利没有被确认,这就是具体人格权规定的缺陷,一般人格权恰好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创造、解释的作用。

作为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能够概括和抽象出目前⑤曾宪义《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出版第171页⑥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50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具体人格权所没有包含的权利,也是实际生活中案例的处理于法有据,而不只疏漏个体权利的保护。

况且在历史上几乎所有具体人格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源源而来的。

再次,对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人权一直是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尤其在反思二战对人权的残酷践踏中,国际社会充分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并以各种国际文件、条约来保护人权。

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还于每年作出人权报告,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促进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

重视人格尊严正是保护人权的具体举措,这一点得到了各国的共识。

综上所述,我们要关注人格尊严,不仅要认识到作为人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并不是他人赋予的,而是基于人的社会性和其他自我属性本来就有的,并不因法律规定、他人承认受影响;还要使社会和他人认识到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文明的标志,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上述事件的发生。

三、保护人格尊严各国都在立法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保护人格权,瑞士首开其端,在民法典中,单设了"人格的保护"这一专题,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当之侵害者,得诉求其法院除去其侵害。

关于损害赔偿,或给付抚慰金之请求,仅于法律就其有规定时,始得以诉提起之”,原则性的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前面已经谈到《德国民法典》开始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但在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得侵犯,尊重及辅导人性尊严、系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第2条规定“在不侵害他人权力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共秩序规定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明显规定的是一般人格权。

为了解决民法和宪法的矛盾,德国宪法法院创设对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的判例法,如通过"读者投书案"和"犯罪纪录片案",援引联邦基本法的上述规定,确认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⑦在日本,民法原无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战后修宪,宪法第13条规定:"凡国民之人格,均受尊重。

"提出了一般人格权的宪法原则,并于1947年4月制定《日本国宪法施行⑦同②后民法应急措置之法律》以协调宪法和民法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该法第1条规定:"本法律之目的,在于新宪法施行后,就民法方面,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基础,为应急的措施。

"1948年1月正式施行《改正民法一部分之法律》,在民法设置第1条之二:"本法,应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本旨,而解释。

" 俄罗斯联邦1991年11月22日通过《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宣言》,在序言中的第一句话就指出:"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人格和尊严是社会和国家的最高价值。

"以显著的位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⑧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中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在我国也不例外。

在我国台湾地区,除民法规定外,“宪法”第9条以下就各种基本自由权进行了列举,并在第22至24条进行了概括的规定。

在大陆确立一般人格权更是做了明确的规定: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49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第(2)项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第15条和第40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政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努力。

该法首先在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