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的消费习惯到社交媒体上的交流互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个人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呢?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被收集、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这是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公开其私人生活的细节,会让人感到尊严受损。
其次,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获取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个人的权益为代价。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常见的情形包括:一些网站和 APP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却未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和使用方式;企业之间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还有黑客攻击数据库,造成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这些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的信任。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确立个人信息权。
这意味着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例如,当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错误记录或不当使用时,有权要求相关方进行更正或删除。
二是规定侵权责任。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是强化合同约束。
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据分析甚至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比如,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被盗取,个人的行踪信息泄露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民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通过明确这些权利,民法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再次是安全性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
其次,要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网络购物到社交媒体,从在线金融服务到医疗健康,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
然而,随着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凸显,其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增大,滥用、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是理解其民法保护的基础。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的特征,即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的个人,并且与个人的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个人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是个人人格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传播,这是对个人自主和自决权利的尊重。
其次,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安全。
不当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甚至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威胁。
此外,个人信息也是个人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可以为个人带来便利和利益。
然而,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便捷。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和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法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侵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推动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相对较低,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导致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不强。
2. 执法力度方面:执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等问题,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水平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而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所有威胁。
4. 防范意识方面: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给自己带来损失。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的规则,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也与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紧密相连。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个人信息,通常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生物识别信息、网络浏览记录、消费偏好等也逐渐被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具有多重价值。
对于个人而言,它是个人身份和人格的一部分,承载着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用于精准营销、市场调研等。
然而,正是由于个人信息的这些价值,导致其面临着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等风险。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基于人格权的理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不当保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
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往往具有隐蔽性,个人难以察觉自己的信息被侵犯。
例如,一些手机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的价值巨大,侵权行为的收益往往高于侵权成本,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交易到医疗服务,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和传递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如何通过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各种数据和资料。
它可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敏感性。
一旦被不当获取和利用,可能会给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危害,如财产损失、名誉损害、隐私泄露,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应当明确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控制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其信息是否被收集、如何被收集以及被用于何种目的;知情权则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个人相关的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修改权使个人能够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删除权则保证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加大了监管和保护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违法收集和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往往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重要信息。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
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1. 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
例如,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和共享缺乏有效监管等。
2. 监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此外,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1)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权利主体、保护原则等。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越发受到关注。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更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个人信息的范畴颇为广泛,涵盖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各种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这些信息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收集和使用,例如在线购物、社交媒体、金融服务等场景。
然而,不当的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可能给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风险。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在于对个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首先,个人对其自身信息享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这使得个人能够在信息处理的过程中保持一定的参与度和控制权。
其次,个人享有决定权,能够自主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以及如何处理。
这一权利体现了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
此外,个人还享有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环节,民法应当设定明确的规则。
收集者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同时,应当向信息主体充分告知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获得其明确同意。
若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更应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个人信息的存储环节同样不容忽视。
存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包括防止信息的泄露、篡改和丢失。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存储者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主体,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个人信息的使用环节,民法应当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
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符合收集时所声明的目的和范围,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目的。
若要变更使用目的,应当重新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此外,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设定更为严格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交易到医疗服务,我们的个人信息在各种场景中被收集、存储和使用。
然而,这种广泛的信息流动也带来了诸多风险,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从民法的角度探讨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信息的范畴十分广泛,它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生物识别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这些信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识别到特定的个人,对于个人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个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例如,不法分子获取个人的银行账号和密码后,可能会盗刷银行卡,造成财产的损失。
此外,个人信息的滥用还可能导致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的频繁出现,影响个人的正常生活。
更严重的是,个人信息的泄露还有可能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损失。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的保护呢?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可以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确立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同时,民法可以通过侵权责任制度,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制裁,为受害人提供救济。
从权利属性来看,个人信息权应当被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它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因为个人信息与个人的尊严、隐私密切相关。
同时,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例如一些企业通过合法收集和分析个人信息来获取商业利益。
因此,个人信息权应当是一种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
在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例如,合法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当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具有正当的目的,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必要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是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所必需的,不能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知情同意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者应当向个人充分告知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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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摘要:在迈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因个人信息泄漏而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甚至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公民对个人信息泄漏的担忧、甚至恐慌已经成为一个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因而必须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的基础,必须首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增加侵权责任条款。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个人信息作为民法上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有很大分歧。
然而,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却通过很多国家长期的立法过程而逐步显现。
现在,个人信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应该可以表述为所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是所有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能作为商品被利用、出让,为信息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财产利益,所以应采取所有权保护模式。
二是隐私权客体说,即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就是侵害了信息主体个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
三是人格权客体说,即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关系公民个人人格尊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因而应该采取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人格权,不属于隐私权范畴,应作为一种全新的具体人格权予以保护。
二、现行民法中个人信息的实际保护状况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规定相当有限,民法中也是少之又少,且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
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二)存在问题
在我国现行民法中未对个人信息权予以明确规定,这就使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没有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权利归属不明确,这必然导致使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救济。
对个人信息权缺乏侵权法上的救济,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中对个人信息提供的保护仅限于可由姓名权、名誉权和肖像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所能辐射到的个人信息,这种间接保护效力较弱且范围十分狭窄,很容易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救济。
三、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完善
(一)个人信息权的类型化总结和法律界定
谈到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此需要引进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外延。
简单地讲: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直接体现的利益是人格利益,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因而它是一种体现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而个人信息权作为特别的人格权,法律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目的是表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彰显国家对个人信息领域的高度关注和对民众人权的充分尊重。
个人
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普通人格权和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内容、财产性内容都与个人信息权有部分重合的地方。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作为信息化的权利,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其被赋予了特殊的时代内涵和技术意义。
(二)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
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是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核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各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也均有相关的规定。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涵盖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以及修改等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是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促进信息流通和社会进步的平衡,因此在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个人依靠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来绝对排除他人对其信息的使用。
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本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定权,决定权是个人信息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和首要权利,其适用对象包括未收集的个人信息和已经被收集的个人信息;(2)查询权,个人信息查询权也称信息知情权,是指本人有权利查询其个人信息及有关的处理情况;(3)更正权,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有权要求信息收集者、使用者对个人信息中不正确、不完整或已经过时的信息进行更正或补充;(4)封锁权,信息本人可以要求其特定信息不得再被大众或者特定主体查询或者使用,但是个人信息控制者尚可保有这些记录;(5)删除权,个人信息权利人或合法提供者有要求删除有关资料的权利。
(三)对个人信息收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进行规定
仅仅通过赋予个人信息本人权利,在个人信息本人权益保护方面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使用的义务。
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1)说明与提示义务;(2)合理使用义务;(3)合理的注意义务;(4)侵权发生后的补救义务。
(四)有关立法的建议
1.在民法典中确定个人信息权。
目前我国很多学者认为对个人信息的确定和最集中的保护应当体现在制定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还是应集中在民法中,因为个人
信息保护法是民法的下位法,只有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人格权予以确定,才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立法上的依据。
此外,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有具体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确定个人信息权将更有利于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
2.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个人信息权救济条款。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法学界公认的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民法上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也仅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规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但这种规定只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涉及其他领域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也未规定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应在侵权责任法即将出台之际及时增加相关条款,确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使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能够得以有效的遏制。
四、结论
过去,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使得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已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既具备理论基础,又具有现实必要性,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相应的立法程序也已经启动。
在立法过程中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构建起完善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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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3]佟贺丰.网络中用户电子隐私权的保护.现代情报,2000.8。
作者简介:
依万香 1988年11月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
董旭旭 1989年7月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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