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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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无疑也成为了互联网时代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

但就在这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引发了众多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的个人信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法。

本文将阐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以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收集,由采集者依法得到收集,并依法保护和使用。

” 这一条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方面,即自主决定、合法采集和合法保护。

以下将逐一解读。

1. 自主决定这一条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自主决定。

自主决定是指,信息提供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应当在提供个人信息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协议及细则。

而信息收集方应当尊重信息提供方的选择,依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收集、使用和保护。

2. 合法采集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最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3. 合法保护个人信息收集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约定的目的、方式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窃取、篡改、泄露、出租或出售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信息收集方须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备份、防护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涉及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事宜,保护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指个人的姓名、国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这些信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身份认证,泄露后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冒用、诈骗等问题。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事件屡见不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特别强调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保护范围《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明确定义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并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明确为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个人行为信息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等。

这一明确的定义为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奠定了基础。

在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上,民法典还特别强调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于涉及个人生命健康、个人隐私、个人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个人信息,民法典规定了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以加强对这些敏感信息的安全保护。

二、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和使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条件和限制。

在个人信息的获取过程中,应当依法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严格遵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退出权。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公开个人信息。

此外,个人信息的使用也必须符合合法、正当的目的。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与信息提供者的知情和同意相符,未经信息提供者同意,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与采集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

民法典为信息提供者提供了受侵权通知权和删除权等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在使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

三、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个人信息的保护主体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与系统运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破坏、丢失或被盗用。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明确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对于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我国于2020年全面实施了民法典。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的范围。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

只有在个人信息提供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才是合法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以及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获取和使用。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背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意愿。

(三)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部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民法典下,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等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制裁。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收集人明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并且不超过必要范围。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范围,都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为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等法律,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能够用来辨识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特征信息(如血型、指纹、声纹、面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基因序列等)、个人健康生理状况信息(如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教育和工作情况(如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个人财产信息(如银行卡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交往情况(如社交关系、通讯录等)、个人逗留轨迹(如居住地址、出行记录等)、其他与个人能区分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个人信息,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在授权权限之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息收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目的明确、最小化原则,明确告知收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同意不明确的不得收集个人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息使用应当确保必要性、合理性,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同意不明确的不得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经法定程序收集必要的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

个人信息收集隐私要受到保护,除非存在法定事由,不得获取个人信息的敏感识別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提供和发布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使用不得超出收集的目的范围,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第六条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管理、信息安全和保护的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与民法典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于202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来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等。

在民法典中,个人信息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个人的肖像、声音、体貌和指纹等。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和自由意志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必须依法进行,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自由意志原则则强调了公民在提供个人信息时的自主决定权,任何强制性要求或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三、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个人作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主体,在民法典中保障了其对个人信息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情况;决定权是指个人有权决定个人信息是否提供以及如何使用;删除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也有应尽的义务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滥用个人信息或泄露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中,民法典对相关主体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个人在收集他人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对方的明示同意。

同时,个人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超出约定范围的其他用途。

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需要尊重个人意愿和限制个人权益的原则。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在必要范围内,且严格保密,未经相关个人同意不得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

五、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机制。

首先,个人有权要求信息的收集者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管理政策和措施。

其次,个人有权随时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姓名、肖像、地址、电话号码、信用记录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信息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个人信息对于个人利益和隐私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以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

一、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拥有自主掌握和保护的权利。

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也是一种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是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保障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个人信息权属于人身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同时,个人信息权也属于隐私权范畴下的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个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家庭权等人格权。

”因此,个人信息权是人身权和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民法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一系列规则。

1. 个人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而如果要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

一旦他人侵犯了个人信息权,个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赔偿。

2. 个人信息的修复和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公民享有个人信息修复和删除的权利。

”本条规定意味着,个人不但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还有权利要求有关方面对其泄露或者误传的个人信息进行修复和删除。

同时,如果相关信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个人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个人信息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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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学院:人文学院学生姓名:包阿如汗学号:************专业:法学年级:法民12-1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摘要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

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目录前言 (1)1.个人信息的概述 (2)1.1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及内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2)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5)2.1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 (5)2.2执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 (8)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14)前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遇到这样的事情:刚买的新房还不到几分钟,就有装潢公司打电话来;商店开始营业,就可能有很多不知道哪儿得到信息的有关商家将会员卡寄到商店;只要一买新车,保险公司就来电咨询要不要买保险等事件发生,买保险、买房以及买车等有关的个人信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之人收集并利用,因而个人的生活以及工作会由于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的缺少而受到了极大地的影响,目前法律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我国虽然从已经开始着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是有关个人信息的有关决策分歧一直悬而未决,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此外有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目前在理论界都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本文将会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1 个人信息的概述1.1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个人信息的内容是指:人们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个人的特征、个人的性别、个人的学位、个人的身高、个人的生日、个人的血型、人种、个人的声音、个人的健康状况、个人的头衔、个人的年龄、个人的职业、个人的地址以及个人的姓名等很多能够间接或者直接知道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头发、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生物指纹、医疗数据、银行账号以及户籍等别的生物识别信息都为个人信息的范围。

个人的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最主要是几种比如;信用卡数据、网上银行账户以及人们的私人邮箱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

人们的生活情况报告,例如是否拥有健康的身体、心理健康、婚姻财产情况、生活阅历、信仰以及健康情况等问题。

如今消费者为了完成基本网络信息会按照服务商的需要提交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甚至包括婚姻、工作单位、职务、收入、这些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的私密信息主要包括照片、短信消息、视频消息、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通讯信息等等。

社会关系信息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好友、工作单位等存在的关系。

所有的信息涵盖了人们的家庭、生理、文化、个体、社会、经济以及心理等所有方面的信息。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了财产、与个人人身有关、专属于个人以及尊严等领域有关系的有利用价值的信息。

从这些个人信息的分布就可以知道,这些信息基本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个人的很多详细信息。

因此,如果这些信息发生泄漏,将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正如前面介绍的一样,当你的信息发生泄漏后可能会有很多的产品推销电话打到你的手机上,而且,如果一旦你的重要信息落入到不法分子手中,他们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的生活造成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

1.2 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好个人信息不仅可以为自己减少很多的骚扰,而且也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在我们生活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网上“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却变得严峻起来。

除了通过网络泄漏自己的信息,还有可能通过公司应聘、活动登记等泄漏个人信息,在求职的时候往往会投递简历,公司在收取简历以及后期处理中,可能会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泄漏,或者人们在购物后,可能会有登记活动,同样有信息丢失的风险。

因此,就应该开启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主要分为了法律保护以及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方面介绍。

1.2.1 法律保护通过网上搜索频率发现我国有接近200项左右的规章、30项法规和40项法律间接以及直接关系到保护个人信息。

利用保护个人隐私的对应概念去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很早以前就存在的就比如:在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了与个人隐私有关系的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要求了有关人身权的内容也包括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中要求遇到和个人隐私有关的案件,同时年龄在14到16岁之间的没有成年的人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对外公开审理等等。

可是实际意义发现有个人信息内容的很具有代表性的规章以及法律主要包含了三个除了在案例研究里面有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同时含有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条文详细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全过程说涉及到的详细内容进,能够被看作中国的个人信息立法道路上的重要大事件,为中国出台的最早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人肉搜索”就是违反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行为,可以认为如果相应的网站没有采取对应的措施保护个人的信息,那么该网站就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除了这个还包括别的很多个有关特别规定的区域性法律条文等亦或是跟人们的个人信息有间接以及直接联系的内容。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部分内容就这么要求“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需要对利用了身份证得到的公民的相关身份信息保守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的第十二个条文要求“有关的护照发证单位以及里面的工作者利用护照取得的人们的个人身份信息需要承担保密的责任”。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已经有很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可是根据法律条文质量考虑会发现很多问题,比如内容分散以及低层次缺乏一个独立的以及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法是抓住要领、简明扼要的,很幸运的是现在中国对于开始了对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流程也出现很多专家建言献策。

1.2.2 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逐渐在我国出现,越来越被认可比较有代表性。

第三方的保护插件以及保护软件保护个人信息是这些软件的主要功能,它为人们提供保护信息的方案,用户能够利用软件设定自己面对的危险级别,同时,默认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使用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时网站的时候,这个时候系统就会提醒用户这个网站具有风险,也可以屏蔽这个网站,让用户不能访问。

对用户做出提醒甚至禁止进入该网站。

比如微信和微博等在线信息互动工具利用自带的第三方面的插件,可以满足用户自由的配置空间信息的开放水平,满足用户在默认环境下还能够为好友开放,因此不仅仅帮助用户体验到网络给人们送来的乐趣,还能够进行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

还有一种就是手机安全软件比如360等等它可以设置黑名单功能来保护你的个人隐私,可以自动扫除部分陌生号或者是垃圾短信陌生人的电话等等,这是一种现在很流行的办法,根据了解情况,部分保险跟房地产公司对其感到深恶痛觉,这是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最大福音。

有时候人们通过第三方软件平台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时候,自己并没用察觉到,这样就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

在这个网络时代,每当大家上网时就可能弹出各种三方窗口,里面的大多数内容都是广告,而一旦你注册里面的会员就可能导致自己的个人信息泄漏。

这就要去用户在浏览第三方软件以及插件时,要倾向于自己熟悉或者使用范围很广的第三方软件以及插件。

目前针对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泄漏还没有一种广泛有效的办法,除了上面提到的不要使用不可靠的第三方软件插件,还应该减少使用第三方软件插件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2.1 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现在,中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所以,中国尚没有产生比较统一的针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保护中国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依靠的是单行法律的保护,对于单行法中制定了特殊规定进行相应的限制和保护,当前,针对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的安全威胁依然不容乐观,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目前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的主要缺陷以及不足主要有如下多个方面:一是没有能够执行的、完备的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出发制度。

目前,中国还没有提出这两个方面的责任承担标准,同时行政处罚相关的标准没有进行合理的量化,很难确定“信侵权”言行是不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制度水平不高,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没有有效的程度地位,因此导致获得证据的比较困难,难以很快有效的确定谁应该负责,从而使得实际的司法实践变得很困难。

其三,目前的法律效力制度水平较低,没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法律条文,当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更多的是行政法,法律结构比较分散化,在合理性上也不足,很难达到打击以及惩罚治理“信侵犯”行为的目的。

中国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的现状让人略有些担心,这是由于很多的因素导致的。

一般情况为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分散和狭隘的适用范围,同时,没有统一的执法制度以及机制等。

不能够有效的以及全面的对个人信息形成保护。

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拥有公共权力的单位、公司企业都必须承担起保密个人信息的道德义务,不能够利用转售、披露等手段将个人信息出卖给他人,同时应该适用妥当的措施,以防个人信息的损失以及别的安全事件,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被投机分子利用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即使我国开始了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程序,可是根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需要来考察,依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以及统一法律制度去保护个人信息。

对于哪些方面的信息可以作为合法以及合理的使用、哪些方面的信息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而将那些使用到不正当途径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很少有对应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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