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电信行业完善用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保障用户隐私权

电信行业完善用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保障用户隐私权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信行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手机、互联网等电信服务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用户隐私权,电信行业亟需完善用户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一、加强立法保障首先,电信行业需要加强立法保障,明确用户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权益。
相关立法应包括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制定强制性的数据安全措施,要求企业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了用户隐私权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体系其次,电信行业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体系,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管理。
此举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培训:通过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其对用户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减少信息泄露的潜在风险。
2. 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机制:设置合理的权限分级,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3. 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引入最新的网络安全技术,对网络系统进行全面的保护,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
4. 建立健全的数据备份机制:定期备份用户的个人信息,以防止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三、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为了确保用户隐私权的保护,电信行业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严肃查处,依法给予惩罚,并公示处理结果,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同时,还应建立用户举报机制,鼓励用户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国际合作电信行业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行业,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
要更好地保护用户隐私权,电信行业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国际间可以分享经验、合作研发技术,共同应对信息安全等问题。
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汇总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它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对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这部法律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该法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调了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对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了规定。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其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公民权益。
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我国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且赋予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等多项权利。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法律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况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网络安全法》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法律。
该法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刑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了上述的基本法律,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比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它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另外,《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有所涉及。
最新 个人信息在《网络安全法》中的基本保护规定-精品

个人信息在《网络安全法》中的基本保护规定摘要:《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治理方面的基本法, 该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比以往相关法律、法规更系统、更全面, 不仅对网络运营者及其他主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责任做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 也赋予了网络用户更广泛的的个人信息权, 对我国加强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该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应当从明确公权力介入的程序性制度, 细化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措施, 健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保护;一、《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规定《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 其内容包括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安全运行、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关乎网络建设、运营、使用和维护等各个领域, 其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进行, 其收集信息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使用、处理、保存信息的方式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也不得以窃取或任何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正当原则。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形下, 应当符合正当性的原则, 即无论何种情形下,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维护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正当理由。
3.必要原则。
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其提供网络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信息范围之内, 不得超出此范围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
(二) 网络运营者的义务1.制度建设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建设义务, 对网络运营者而言, 这类其自行制定的内部更符合运营者自身的行业特色和需求, 内容更细致, 具有比国家法律法规更强的操作性, 能为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性依据。
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电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2018年11月
管理办法概览
《中国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2018]328号)
第1章 总则 (5条) 第2章 组织保障 (7条) 第3章 工作机制 (1条) 第4章 运营要求 (20条)
制定依据、用户个人信息 定义、适用范围等 工作体系、职责分工、分 工内容等 监督检查、评估考核、会 商意识等5个机制 收集、公示、授权同意、 使用、人员管理等 合作方定义、合作方人员 管理、工号权限等 国际公司、处罚依据、解 释权等
以公司正式发文为主 专业公司
省内要经过省市场部 集团电渠中心、专业公司 要经集团市场部 APP等线上应用获取权限
线上用户主动选择, 不能默认 事后使用用途必须事 前经用户同意
产品业务上线前必须符合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相 关要求(号码校验、开机 通知等)
第4章 运营要求2
第二十条 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 ,对收集、存储的用户个人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纸质资料要制定收集归档、交接 、保管存储、借阅调用、销毁等规章制度,纸质资料的各环节流程记录要做好IT固化和闭环管控,收 集的纸质资料要加盖相关印章。电子数据要及时上传系统平台内(不得保存在本地电脑终端),采取 备份、加密等技术存储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主体直 接责任
渠道部
(业创中心)
市场部
全网支撑 运营中心
专业公司
• 运营使用职责:落实工作要求,做好 运营的业务产品、系统/平台的用户 个人信息保护各项工作,包括建章立 制、日常管控、培训教育、技术防护 、监督检查等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随着互联网和电信的普及,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重视。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我国网络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确保人民群众在使用互联网和电信服务时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
一、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了基本的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即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其具体目的的需要,并且必须得到信息主体的自愿同意。
同时,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建立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等情况的发生。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措施在搜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以及对外披露方面,《规定》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获取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严禁违法获取个人信息。
同时,在收集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后续使用情况,并且强调信息主体有权拒绝提供和撤回同意。
其次,在信息保护方面,《规定》要求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包括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户身份识别、数据加密、防火墙等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信息不被窃取、泄露、篡改或者损毁。
最后,在对外披露个人信息时,《规定》严格规定了披露的要求,必须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明确告知披露目的、披露对象、披露信息的范围与方式。
同时,对于不合法的披露,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等活动的监管为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规定》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的相关活动实施了相关的监管机制。
监管主体分为两部分,一是网络信息处理者(包括电信运营商、App开发商及其服务提供商等),另一部分是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为了强化网络信息处理者的保护意识,《规定》规定了网络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工作。
同时,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网络信息处理者的惩罚,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以及企业的商业机密面临更多的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免受不法侵害,各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针对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基本概念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信息系统和信息内容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破坏、干扰等侵害,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规范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促进信息的合法合规运营,并惩罚违法行为。
二、我国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用户群体之一,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网络数据、网络运营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禁止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信息。
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权和保护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推动个人信息的处理更加透明和合法。
该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的条件,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电信法是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早在2000年就开始实施。
电信法主要针对通信行业的信息安全进行了规定,包括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电信业务的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等。
三、国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
以下是一些国际上较为重要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1.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GDPR是欧洲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提高个人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要求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需获得用户的同意,并提供数据的删除等权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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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信和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终止使用电信服务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为用户提供注销号码或者账号的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符合本规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
(一)确定各部门、岗位和分支机构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工作人员及代理人实行权限管理,对批量导出、复制、销毁信息实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
(四)妥善保管记录用户个人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储存措施;
(五)对储存用户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并采取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
(六)记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事项等信息;
(七)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开展通信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八)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准予其许可或者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的调查处理。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告或者发现的可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影响进行评估;影响特别重大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电信管理机构在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暂停有关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责任培训。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及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提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