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精)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大数据滥用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大数据滥用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如今信息爆炸的社会中变得尤为重要。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我们的个人信息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可能被滥用、泄露或者用于商业目的。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大数据滥用。
本文将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一、加强个人隐私意识个人隐私意识的增强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首要步骤。
我们需要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和重要性,并认识到泄露个人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
只有当我们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时,才能采取主动的保护措施。
二、谨慎选择网络平台在使用网络平台时,我们需要谨慎选择可信度高、安全性好的平台。
了解平台的隐私保护政策,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避免使用未经认证或安全性存疑的软件或应用程序,以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三、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有效的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关键。
我们应该建立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此外,要注意不将个人信息随意泄露给他人,避免过度分享个人信息。
在网上购物或使用在线支付时,选择安全的支付平台,并确保有合理的退款机制。
四、定期检查个人信息定期检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非常重要。
我们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修改隐私设置等方式,确保我们的个人信息没有被盗用或滥用。
五、了解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在提供个人信息之前,我们应该了解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并仔细阅读与个人信息收集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对条款和条件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拒绝提供信息。
六、使用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我们可以通过使用虚拟专用网(VPN)等工具来加密网络传输的个人信息,防止其被非法获取。
七、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意识的增强对于保护个人信息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内容和规定,并及时投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
总结起来,个人信息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每个人应该重视的问题。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精选)

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精选)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同时,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两个话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网络安全的重要性现如今,网络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无论是购物、交流还是娱乐,都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网络诈骗等问题频频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首先,网络安全对于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许多重要的政府和企业机构都存储着大量的敏感信息,一旦遭到入侵,将直接危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其次,网络安全对于个人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也至关重要。
在互联网上,用户的个人信息通常以数字化的形式被储存和传输,如果这些信息泄漏或被不法分子盗用,将可能导致用户的隐私被侵犯,甚至财产损失。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防控,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指的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合法合规的收集、储存、使用和保护。
个人信息的泄漏可能导致用户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各种不良后果,例如身份被盗用、个人隐私被侵犯等。
首先,个人信息的保护是用户权益的基本要求。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程度,掌握自己信息的主动权。
其次,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对于建立诚信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信息资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促进信息经济的基础。
只有建立起可信赖的网络环境,才能让用户更加愿意在线上进行交易和活动,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三、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挑战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挑战:随着黑客技术和恶意软件的不断升级,网络防御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只有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技术,加强攻防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网络威胁。
2.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多的收集、利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全球热议话题。
在中国,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二、法律法规1.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2.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包括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由工信部制定的,是企业或机构实施信息安全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技术规范。
三、基本问题1.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经过什么样的授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经过个人同意。
当个人被迫同意或者同意范围过于广泛的情况下,其同意无效。
2.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措施?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盗用、泄露、篡改等情况。
企业或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3.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和责任追究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将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财产等等一系列问题。
企业或机构应当对泄露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策略并将其落实到位。
如果企业或机构确实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个人信息保护重点领域和方法1.网络通信领域针对网络通信领域,企业或机构应当采取全面的数据加密措施,并尽量避免使用明文传输方式。
同时,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制度,防范数据泄露和未授权访问。
2.人脸识别领域人脸识别领域属于敏感领域,应当遵循“明示告知、同意授权、限制收集、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人脸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规范1. 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受到关注。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互联网公司等。
3. 定义个人信息:指与自然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
个人敏感信息:指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声誉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健康状况、种族、宗教信仰、性取向、履历等。
4.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进行。
4.2 事先明示原则组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个人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保护措施等,并取得个人的明示同意。
4.3 最小必要原则组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尽量确保所收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且仅收集、使用与其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最小必要信息。
4.4 自愿选择原则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哪些信息。
4.5 保密原则组织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
5. 个人信息的存储与保护5.1 安全措施组织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采取相应的技术、物理、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5.2 数据存储组织应将个人信息存储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采取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审计等手段加强数据的安全性。
5.3 数据处理组织在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时,应采取符合法律法规的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未授权的人员获取。
5.4 数据销毁个人信息不再符合使用目的或个人要求删除时,组织应及时、安全地销毁个人信息。
6. 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处理6.1 泄露处理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组织应及时采取措施,阻止泄露继续扩大,并追查泄露的原因和责任人,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指南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指南第一章个人信息概述 (3)1.1 个人信息的定义 (3)1.2 个人信息的分类 (3)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4)2.1 法律法规概述 (4)2.2 法律责任与义务 (4)2.3 法律救济途径 (5)第三章密码安全 (6)3.1 密码设置原则 (6)3.1.1 复杂性原则 (6)3.1.2 独立性原则 (6)3.1.3 易记性原则 (6)3.1.4 定期更换原则 (6)3.2 密码管理工具 (6)3.2.1 密码管理软件 (6)3.2.2 硬件密码管理器 (6)3.2.3 云密码管理服务 (6)3.3 密码泄露应对 (6)3.3.1 及时更改密码 (6)3.3.2 启用两步验证 (7)3.3.3 监控账户异常行为 (7)3.3.4 提高安全意识 (7)第四章账户安全 (7)4.1 账户安全设置 (7)4.1.1 密码设置 (7)4.1.2 二维码验证 (7)4.1.3 实名认证 (7)4.1.4 登录权限管理 (7)4.2 账户异常监测 (7)4.2.1 登录行为分析 (7)4.2.2 操作行为分析 (7)4.2.3 告警机制 (8)4.3 账户被盗应对 (8)4.3.1 密码找回 (8)4.3.2 账户冻结 (8)4.3.3 异常操作撤销 (8)4.3.4 报警处理 (8)4.3.5 账户恢复 (8)第五章网络安全 (8)5.1 无线网络安全 (8)5.1.1 无线网络加密 (8)5.1.3 无线网络监控 (8)5.2 浏览器安全 (9)5.2.1 浏览器更新 (9)5.2.2 加密 (9)5.2.3 浏览器隐私设置 (9)5.3 网络购物安全 (9)5.3.1 选择正规购物平台 (9)5.3.2 检查支付页面安全 (9)5.3.3 账号密码管理 (9)5.3.4 购物信息保护 (9)5.3.5 交易记录保存 (9)5.3.6 购物软件安全 (9)第六章移动设备安全 (10)6.1 移动设备使用规范 (10)6.1.1 设备管理 (10)6.1.2 网络连接 (10)6.1.3 信息存储 (10)6.2 应用程序安全 (10)6.2.1 应用程序与安装 (10)6.2.2 应用程序使用 (10)6.3 数据备份与恢复 (11)6.3.1 数据备份 (11)6.3.2 数据恢复 (11)第七章数据存储安全 (11)7.1 数据加密 (11)7.2 数据存储介质安全 (12)7.3 数据访问控制 (12)第八章个人信息泄露应对 (12)8.1 信息泄露原因分析 (12)8.1.1 技术原因 (12)8.1.2 管理原因 (13)8.1.3 法律法规原因 (13)8.2 信息泄露应对措施 (13)8.2.1 技术措施 (13)8.2.2 管理措施 (14)8.2.3 法律法规措施 (14)8.3 信息泄露后的法律维权 (14)8.3.1 侵权责任追究 (14)8.3.2 民事诉讼 (14)8.3.3 刑事诉讼 (15)第九章个人隐私保护 (15)9.1 隐私设置 (15)9.1.1 基本原则 (15)9.2 社交媒体隐私保护 (15)9.2.1 慎重发布个人信息 (15)9.2.2 识别并防范网络诈骗 (15)9.2.3 管理好友关系 (16)9.2.4 使用隐私保护工具 (16)9.3 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 (16)9.3.1 法律法规概述 (16)9.3.2 维权途径 (16)9.3.3 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16)第十章安全意识与素养 (16)10.1 安全意识培养 (16)10.1.1 强化安全观念 (16)10.1.2 提高安全警觉性 (16)10.2 安全素养提升 (17)10.2.1 基本安全技能培训 (17)10.2.2 专业安全技能培养 (17)10.3 定期安全培训与考核 (17)10.3.1 制定培训计划 (17)10.3.2 实施培训与考核 (17)第一章个人信息概述1.1 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特定个人身份或者反映个人特定身份的信息。
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五个方法

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五个方法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生活与互联网息息相关,从社交媒体到网上购物,我们都离不开互联网。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便利,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经常听到关于黑客攻击、身份盗窃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新闻。
因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护个人信息的五个方法,以帮助您在互联网世界中保持安全。
1.创建强密码创建强密码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方法之一。
过于简单的密码容易被破解,给黑客提供机会入侵您的账户和个人电脑。
相反,一个强密码应该包含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并且长度至少为8个字符。
此外,您应该避免使用常见的密码,如“password”或“123456”。
一个有效的方法是选择一个不相关的词和短语,并添加上上述元素创建一个强密码。
例如,“M@ryH@dA1ittl3L@mB!”是一个强密码,同时也是容易记忆的。
2.使用双重身份验证当您设置一个在线账号时,使用双重身份验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安全措施。
双重身份验证是通过在登录过程中提供额外的身份验证信息来增强账号的安全性。
通常,这种额外的验证信息来自您的手机或其他设备。
当您尝试登录时,系统将向您的设备发送一个验证码,您需要输入该验证码才能完成登录过程。
这样,即使有人得到了您的密码,他们仍然无法登录您的账户,除非他们拥有您的设备。
3.注意网络诈骗和钓鱼邮件网络诈骗和钓鱼邮件是黑客获取您的个人信息的常见手段之一。
网络诈骗通常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或其他在线服务传播。
这些诈骗骗局通常以一个看起来合法和可信的方式来吸引您点击链接、提供个人信息或下载恶意软件。
因此,我们必须警惕这些诈骗,并谨慎对待来自不可信来源的电子邮件和信息。
如果您认为您收到了一个诈骗邮件,请立即删除它,不要点击任何链接或提供个人信息。
4.定期更新软件和系统定期更新您的软件和系统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措施之一。
软件和系统更新通常包含安全漏洞的修复和新的安全功能。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学习)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条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规定。
一、历史来源本条属于新增条款。
民法通则没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传统民法主要通过保护个人隐私、设置隐私权的方式进行。
受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影响,资讯发达、信息共享及虚拟空间生活等,使包括隐私在内的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高度敏感的议题;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人格利益受损现象日益严重。
因为个人信息范围要大得多,通过隐私权的保护,并不能完成对个人信息的完整保护。
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已经有相关立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如何收集、使用、传输和提供等,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因为对权利主体享有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认识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名誉权,有的法院直接表述为个人信息权。
2016年11月7日,《网络安全法》制定,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将个人网格信息保护内容纳入了法律规范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篇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xx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信息保护摘要:随着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模式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通过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分析,提出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应选择人格权保护模式,将其确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事情:超市开业,会员卡会莫名其妙地寄到了家里;新房刚拿到钥匙,就有装修公司跟踪而至;新车刚买,就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车辆保险等等。
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收集、利用,现代人因此而成为“透明人”或“半透明人”,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使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09年央视3.15晚会上的分众传媒“短信门”事件更提醒我们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因此,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就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虽然我国从2005年就已经开始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日程,但至今尚未出台,而对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争论在理论界也从未停止,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的选择理论界也存在颇多争议,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发表本人一点浅薄的看法。
一、个人信息权(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出信息主体本人的一切信息的总和,包括了信息主体生理信息、心理信息、智力信息以及有关信息主体个体的信息、社会的信息、经济的信息、文化的信息、家庭的信息等等。
对于个人信息,学界有不同的称谓,有的称为个人隐私,有的称为个人资料(数据,下面对这三个概念进行一下比较.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隐私是近年来在我们生活中频繁出现的词语,一般是指不愿告诉别人的或不想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情。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最大的区别在于范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隐私,即“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的下位概念,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
如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等,这些也许算不上隐私,但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如果我们在立法中选择“个人隐私”的概念,那就表示法律仅保护个人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而不保护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全部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并不限于隐私利益。
因此,“个人隐私”的概念是不可取的。
2.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数据“资料”和“数据”的英文均为“Data”,指用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而得到的符号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
信息的英文是“Information”,指资料(数据经过处理后可以为人所用的内容。
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区别主要在于:资料侧重于客观的外在形式,信息注重于资料(数据反映的内容与人的互动关系,即资料(数据作用于人的大脑所形成的认识。
从资料(数据与信息的内在关系看,资料(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资料(数据表现的内容。
[1]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个人信息的存在方式和表现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必然表现为个人资料(数据,没有物化成个人资料的信息比比皆是,如一个人自然流露出的个人属性信息。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的范围大于个人资料,而且保护个人资料(数据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资料(数据本身,而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个人信息”更能体现人文关怀。
(二个人信息权1.概念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对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随着世界和我国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个人信息被越来越广泛地控制、处理和利用,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成为立法者所关注的问题。
因此,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
在法律中确立个人信息权的目的在于:使信息主体能够实现个人信息利益,排除他人干涉,并对非法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法律救济。
个人信息权具有以下特征:(1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拥有者本人,也就是产生个人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是否应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理论界存在争议,但学界一般认为法人并不存在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权,不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主体。
[2]笔者也赞同此观点。
法人信息大致可分为两部分,一为原则上应对外公开的信息,如法人的名称、专利、商标等,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并已建立起相应的制度。
二为原则上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如法人的商业秘密。
各国或有专门立法予以保护,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必要对法人信息再次作出调整。
(2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主体所拥有的个人信息,其具体范围需要由法律进行具体界定。
如果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则可能会影响个人信息正常的传播和利用。
(3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是拥有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决定权(即直接控制与支配其个人信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信息保密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保持信息隐秘性的权利、信息查询权(本人可以查询其信息及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信息更正权(对个人信息更正补充的权利、信息封锁权(特定情形出现时本人可以要求信息处理主体暂时停止信息的处理与利用的权利、信息删除权(特定情形出现时信息主体请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信息报酬请求权(个人信息被商业性利用时请求支付对价的权利等。
2.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关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学界普遍认为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对其应当纳物权的范畴还是人格权的范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是物的一种形式,个人信息权属于物权的范畴;[3]也有人认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所体现的利益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一部分,这一利益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利益,应该被赋予新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资料权。
[4]不可否认,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运用时会产生一定的财产价值,但是不能因为其具有财产价值就将个人信息权定性为物权。
在民法领域,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时,一般以直接保护的常态利益为标准,而不考虑“转化”问题。
因此,如果直接保护的常态利益为财产利益,我们就认定为财产权,为身份利益就认定为身份权,为人格利益的就认定为人格权。
从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来看,个人信息权直接保护的利益是人格利益,虽然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也会体现一定的财产利益,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也包含对主体财产利益的保护,但并不能掩盖其作为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其仍属于人格权范畴,只不过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的人格权。
从权利归属来看,资料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资料权的上位权利。
因此,个人信息权从性质上说应是一种人格权。
二、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从世界上看,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而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法律理念的差异,各国分别采用了不同的保护模式。
法律渊源、法律制度和理论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上。
如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民法基础和核心制度,采间接保护模式,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则以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采用以本人个人信息权为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
下面对美国和德国两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作一下分析。
(一美国隐私权保护模式1890年,美国人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从此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一个新篇章[5]。
此后,隐私权理论在美国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并通过判例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
在美国宪法中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宪法修正案第四条隐含了保护公民隐私权之一部分——宁静生活的内容,第五条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因此也通常被解释为隐含了保护公民隐私的内容。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美国隐私权不断向成文法扩张。
例如,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1974年《隐私权法》,1974年《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权法》,1978年《财物隐私权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1984年《有线通讯政策法》,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权法》,1988年《电脑比对和隐私权保护法》,1988年《员工测谎保护法》,1988年《录影带隐私权保护法》,1991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1994年《驾驶人隐私保护法》,1996年《健保便利性及可说明性法案》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等。
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则比较集中的反映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法院通过大量的判断确立了隐私权的基本制度。
为全面保护公民的隐私利益,隐私权的范围也不断扩张,涵盖了婚姻生育、避孕、堕胎、家庭关系、对子女的养育与教育等活动。
根植于英美法传统的美国隐私权是一个调整所有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和部分物质人格利益的框架性权利,在美国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保持人格完整独立、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存在的。
在美国法上,隐私权所保障的就是个人人格不受侵犯。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隐私权由消极隐私权向积极隐私权转化,产生了信息隐私权的概念,信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保密、公开和支配控制享有的隐私权。
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1对个人信息保密、公开和利用的利益。
(2支配、控制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利益。
美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侵权行为法和普通法外,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单项成文法,从义务角度调整和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处理行为,并赋予信息主体在某些特定领域对其个人信息的积极请求权。
如《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学生的父母、18周岁以上的学生本人有权检查、要求修改教育机构公布的学生的个人信息。
综上,在美国隐私权是作为一种保持人格完整和独立人格不受侵犯的权利而存在,是全面保护个人人格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的人格权制度。
其不仅包括身体、生命、生育等物质具体人格权的部分内容,还包括姓名、肖像、隐私、甚至是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等具体的精神性人格权的内容,它是“口袋权利”,可以包容保护自然人的一切权利。
美国就是通过这种独具特色的隐私权制度,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权利基础。
(二德国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民法基础。
1954年,德联邦最高法院在“读者来信案”中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此,一般人格权作为德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人格权的发展。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包括名誉领域(保护名誉免受陈述事实发表言论的伤害、隐私领域(保护隐私信息不被非法收集、秘密领域(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公开、传播或擅自使用以及其他人格权益领域。
在德国侵害这些精神性具体人格权领域的行为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其违法性的确定必须根据一套严格的规则来进行。
[1]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德国在最初的理论和立法上,曾经一度接受了美国的隐私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