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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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法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法律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法收受请托⼈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的最低优惠价格。

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关于收受⼲股问题⼲股是指未出资⽽获得的股份。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由请托⼈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数额为请托⼈给国家⼯作⼈员的出资额。

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CD【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解析】A项错误。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既可能单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也有可能属于寻衅滋事。

这种情形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

对“公共秩序”学界虽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公共秩序属于社会法益,因而一定是与社会公共生活相关、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的东西。

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对该区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并无影响,故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甲的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项错误。

对于甲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B选项考查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没有问及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部分考生认为甲的行为聚众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所以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甲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

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

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重点难点分析与思考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都在大力推广反贿赂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然而,商业贿赂治理的难点和重点仍然存在。

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2023年商业贿赂治理的重难点,并提出建设性的思考。

一、重点分析1. 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合规管理是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

企业应该落实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明确权责限制,规范行为准则,保持诚信,增加道德风险意识,形成预防和打击商业贿赂的内部防线。

2. 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商业贿赂治理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及时监测企业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确保企业的经济合法性和透明度,防范财务漏洞,避免财务失控和跨国资金流动,从而保障企业的良性运转。

3. 建立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规范是商业贿赂治理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业组织、专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行业伦理准则和行业公约,建立行业诚信守法自律机制,引导企业遵守行业规范,提高企业的道德水平和公信力。

此外,行业组织还可以对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监督和维权,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难点分析1. 跨境追溯和维权由于商业贿赂案件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实现跨境追溯和维权。

跨境追溯的困难主要包括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障碍、证据收集的困难以及法律程序的不同。

而跨境维权则涉及到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问题,以及国际法律条款的适用问题等。

2. 多元文化和风格的融合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社会、文化和风格的企业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

如何在不同的文化和风格背景下实现合规和打击商业贿赂,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着对于“礼物”和“观礼”等贿赂行为的不同认识,不同的语言和交流方式也会产生误解。

因此,如何在跨文化交流中有效防范贿赂、维护企业道德和形象,需要在不断实践中进行摸索和总结。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20题)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案例分析(20题)

五、案例分析题(共20题)1、弘强书记在省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要求,“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请谈谈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意见建议。

答题要点:(1)辩证分析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对反腐倡廉建设的影响;(2)兴利除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发展反腐倡廉网络文化;(3)加强对反腐倡廉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加强正确引导;(4)建立和拓展新兴媒体宣传教育阵地,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工作的能力;(5)其他合理的回答。

2、某日,有网民在国内一知名论坛爆料称,曝光企业春节向官员送礼清单,并将此清单照片帖在论坛中。

该清单显示,企业给部分政府官员送礼40多笔,包括名牌服装、商场购物卡、购物券和现金,总价值20多万元。

网民对该事件关注加强,网上舆论逐渐升温。

你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应对上述情况?答题要点:(1)及时分析网上舆情;(2)调查核实相关情况;(3)根据情况妥善处置;(4)适时发布查处信息,坦诚对待公众疑虑;(5)其他合理回答。

3、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负责财务报表统计工作,某日他发现同办公室的小李(出纳会计)将从银行取回的2万元公款锁在办公桌柜子里,钥匙放在未上锁的抽屉里。

下班后张某从小李抽屉里取出钥匙,打开柜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并伪造柜子、窗户被撬的假现场。

通过调查,张某承认了其将2万元公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此外,还主动交代自己在代管工会会费账目期间,购买假招待发票,冒充领导签名从会费中骗取了1万元;问:张某将小李保管的2万元拿回家是什么行为?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是什么行为?张某报销4500元医药费发票是什么行为?答案要点:张某将2万元公款拿回家属于盗窃行为,从贪污与盗窃违纪行为的构成看,关键在于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以及职务之便和工作之便的区别;张某冒充领导签名骗取会费1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4、2008年初建宇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盛泰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开工仪式上,陈某邀请了房产局局长李某等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并送给李某等人1千元的红包,李某将1千元红包用于补贴家用。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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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分析(fēnxī):畸形考 核制度
在公司畸形考核目标和制度导向下,GSKCI建立自营药品销售、外包药品 销售、“冷链”(疫苗)销售、大客户团队销售、危机公关5条“贿赂链”, 形成了医药代表贿赂医生、地区经理贿赂大客户、大区经理贿赂VIP客户、市 场部贿赂专家、大客户部贿赂机构(jīgòu)的贿赂网,贿赂销售行为涉及全国 各地。
他们分别是,41岁的法务部总监,赵虹燕;49岁的副总裁、企业运营总经理, 梁宏;45岁的商业发展事务企业运营总经理,黄红;以及50岁的副总裁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张国维。
办案民警透露,上述4高管涉嫌通过各种会务收受贿赂、利用旅行社套现。 民警称“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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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diào chá)—— 中方调查(diào chá)
阿里,分管数字娱乐事业部,现兼任阿里影业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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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yàowén)

2011年4月,刘春宁负责并主导腾讯在线视频业务,至其2013年7月离
职,这三年恰是网络版权价格“飞涨”的阶独家版权卖出2000万元的价格,随后《浮
沉》、《宫锁珠帘》的网络独家版权价格飙升至3000万元。除去网络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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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huìlù)的形 式分类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fèi yong); 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 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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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xíngwéi)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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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yàowén) ②
今年(jīnnián)3月,医疗设备生产商奥林巴斯美国子公司承认向美国医院和医 生行贿,以提升其医疗设备的销量,与美国司法部就一系列商业贿赂指控达成和解 协议,奥林巴斯公司将支付高达6亿4千6百万美元的罚金用于了结司法部对其在商 品推销过程中涉嫌的向医院和医生个人行贿的行为。

我国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之界定

我国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之界定

我国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要件之界定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型犯罪中,行贿类犯罪、斡旋受贿型受贿罪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均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了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但由于现行《刑法》对于“不正当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一直都存在分歧。

一、关于“不正当利益”的不同理解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法利益说”。

该说认为,所谓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非法利益,即法律禁止请托人得到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认定“不正当利益”的唯一准则就是法律,认为只有国家明令禁止获取的利益才是不正当利益;2. “手段不正当说”。

该说认为只要是采取了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即该说主张评判利益正当与否的着眼点在行为人实现利益的手段,即认为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利益”,而无需考虑利益本身是否合法;3.“利益独立性说”。

该说认为,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应得到的利益。

利益的正当与否取决于其性质本身,而不取决于取得利益的手段;4.“不确定利益说”。

该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不确定利益两类,不确定利益是指当事人谋取利益虽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但是在能否取得、取得多少上等方面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5. “违背职务说”。

该说认为,“不正当利益应从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否违背职务上加以限定。

”具体而言,就是从受贿人是否违背了本身职务来界定不正当利益。

二、“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1979 年《刑法》对行贿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当中,并没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

直到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七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使用了“不正当利益”的概念。

该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论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认定与追缴

论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认定与追缴

论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认定与追缴作者:赵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4期摘要: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主观要件,但在实践中基于“不正当利益”的非全面定义,增加了打击行贿犯罪的难度,也间接承认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合法性。

对不正当利益的正确定义,能抓住行贿罪的实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关键词: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认定;追缴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目前,行贿案件中的多数情形都是为了谋取不确定利益亦或预期利益而进行行贿,由于这两种特殊形态,在处理上的分歧也更普遍。

对不正当利益的正确定义,能抓住行贿罪的实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志。

“不正当利益”却是可以用客观标准来衡量的关键。

1999年3月4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进行界定。

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其后,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附则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出了相同的解释,至此,对该要件的认定有了一个初步的统一认识,但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理解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做出了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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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罪 名 ; 是 明确 了“ 他单 位” 围 和“ 司 、 二 其 范 公 企业 或 者其 他单 位 的工 作 人员 ” 的认 定 ; 是 明确 了 医生 三
处方 权 的定性 ; 四是 明确 了商业贿 赂 中的财 物范 围及其 数额 的认定 ; 是 明确 了商业贿 赂犯 罪 中不 正 当 五 利益 的认 定 ; 是 明确 了贿 赂和馈 赠 的界 限 ; 六 七是 明确 了商业 贿赂 犯 罪 中共 同犯 罪 的处 理依 据 。但 《 意
气好转 的重 要举 措 , 到了社 会广 泛关 注 。但 笔 者 细读 后 发 现 该《 见 》 受 意 仍存 在 一 些 不 足之 处 , 亟须 完
善。


《 见 》 不足 意 的
该《 意见 》 分 1 共 1条 , 者认 为主要 明确 了七个 方 面 的问题 : 是 明确 了商 业贿 赂 犯 罪所 涉 及 的相 笔 一
者 个人 的行 为 。 然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 以下 简 称《 法 》 本身对 何 谓商 业贿 赂 并 没有 进行 严格 ” 《 ( 刑 )
的定义 和界定 。可 以认 为 , 是发生 在 商业 领 域 的行 贿 、 贿 与介 绍贿 赂 现 象 , 可 以称 为商 业贿 赂 。 凡 受 都
显 然 ,商 业贿赂 ” “ 是着 眼于贿赂 发生 的领域 而形成 的概 念 , 即发 生在商 业 领域 的贿 赂 就是 商业 贿赂 ; 而
《 法》 刑 主要是 根据 主体性质 的区别规定 了各 种不 同 的受贿 罪与 行贿 罪 。所 以 , 商业 受 贿 与商业 行 贿在
《 法 》 分别对 应 的并 不是一 个条文 , 刑 上 而是 多个条文 。换 言之 , 商业贿 赂 、 商业 受贿 、 业行贿都 不是刑 商
法 概念 。反过来 说 , 刑法 》 《 分则 中并不存 在专 门规 定商 业贿赂 犯 罪 的条款 。《 意见 》 1 将商 业贿 赂 第 条
涉及 的八种罪 名一一 罗列 , 容易让人 产生这 八个罪 名就是 商业贿赂 犯罪 的误解 。然而 , 极 这八个 罪名 中
并 非完全 属 于商业贿 赂的范 畴 。比如 ,刑法 修正案 ( )将《 《 六 》 刑法 》 1 3条第 1款修改 为 :公 司 、 第 6 “ 企业
20 0 8年 l 1月 2 0日,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察 院联合 发布 了《 于办 理商 业贿 赂 刑事 案 件适 用 最 最 关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 以下 简称《 ( 意见 》 , 办案实 际 出发 进一 步 明确 了办理 商业贿 赂刑 事案件 的法 律 )从
适 用 问题 。这是 依法惩 治商业 贿赂 刑事 案件 , 维护市 场经 济公 平竞 争秩 序 , 进党 风廉政 建设 和社 会风 推
收 稿 日期 : 0 9 0 —0 20— 4 2
作 者 简 介 : 炳灵 , , 江 省 舟 山 市普 陀 区人 民检 察 院 反 贪 局 局 长 , 学 硕 士 。 研 究 方 向 : 学 。 陈 男 浙 法 法 袁 6 8 洪 , , 江 省 舟 山 市普 陀 区人 民检 察 院 反 贪 局 侦查 员 。研 究 方 向 : 学 。 男 浙 法
或 者其他 单位 的工作 人员利用 职务上 的便利 , 索取 他人 财物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 物 , 为他人 谋 取利 益 , 数 额较 大的 , 五年 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 拘役” 其 中的“ 他单 位 的工作 人 员” 全可 能 不是从 事 商业 活 处 , 其 完 动的人 员 , 受贿行 为也可能 与商业活 动没有 任何关 系 。 其
河北 青 年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 报 20 0 9年 第 4期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不足及修改建议
陈炳 灵 ,袁 洪
L 江 省 舟 山 市 酱 陀 区 人 民 检察 院 反 贪 局 , 江 舟 山 3 6 0 ) 浙 浙 1 1 0
摘 要 : 年来 , 近 商业 贿赂在 一 些领域 和行 业滋 生繁 衍 , 并有 愈 演愈 烈 之势 , 严重 危 害我 国市场经 济的健康 发展 , 害党风 廉政 建设和社 会风 气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危 最高人 民检 察 院
第二 , 意见 》 《 未能就单位 受贿 罪、 对单位 行贿 罪 、 绍贿赂 罪进行 补 充 介
从我 国《 法 》 意见 》 看 , 位受 贿 罪仅 是 指《 法 》 3 7条 的 国家 机关 、 刑 和《 来 单 刑 第 8 国有 公 司 、 业 、 企 事 业 、 民团体 这些犯 罪主体 的受贿 情形 , 人 而排 除 了非 国有性 的犯罪 主体 的受贿 情形 。对单位行 贿罪也 仅 指《 法》 3 1条 的向 国家机关 、 刑 第 9 国有公 司 、 企业 、 业 、 民团体这 些单 位 的行 贿 , 白 了这 条 规定也 事 人 说 排 除 了对 非 国家机关 、 国有公 司 、 非 企业 、 事业 、 民团体这些对 象行贿 的情形 。而 现在除 了“ 人 国有性” 的 单 位 和对 象外 , 司法 实践 中 , 经济领域诸 如有 限责任 公司 、 在 国有控股 公 司、 型 民营企业 、 大 合伙 企业 、 常
见》 仍存 在如下 不足 : 第一 , 意见》 l条所 列 商业贿 赂 涉及 的八 种 罪名极 易让 人 产 生这 八 个 罪名 就是 商业 贿赂 1 9 9 6年 1 月 1 1 5日发 布 的《 于禁 止 商业 贿 赂 行 为 的暂 行规 定 》 2条规 关 第 定 :本规 定所称 商业贿 赂 , “ 是指经 营者 为销 售或者 购买 商 品而 采 用财 物或 者 其 他手 段 贿 赂对 方 单 位或
根据 经济社 会发展 和 司法 实践的 需要 , 定 了《 于 办理 商业 贿赂 刑事 案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制 关 问题 的意 见》 。但 是 , 两 高” 关 于 办理 商业贿 赂刑 事案件 适 用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然 “ 《 仍
存在 着“ 能就单 位 受贿 罪 、 单位行 贿 罪 、 绍 贿赂 罪进 行 补 充” “对商 业贿 赂犯 罪 中 未 对 介 、 ‘ 财物 ’ 的界 定 范围还 不宽泛 ” 不足之 处 , 予 以改进 。 等 应 关键 词 : 商业贿赂 ;单位 受贿 罪 ; 单位行 贿 罪 ; 绍贿 赂 罪 ;不正 当利益 对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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