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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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煤矿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煤矿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煤矿股权转让涉税子长县煤矿企业自资源整合以来,部分煤矿存在产权、股权和资产的转让(出售)行为,如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源不流失,是摆在我局面前的一大课题。

结合我县实际,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一、产权交易(整体产权转让)(一)确定条件:1、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2、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3、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

(二)应纳地方税费1、免征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号及国税函[2000]420号、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号、国税发[2008]115号和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二、股权收购(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一)确定条件1、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全部股东,客体是股东所拥有的股权。

2、全部股权转让仅是股东的变化,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地位仍然存在。

(二)应纳地方税费1、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企业整体股权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过程中,收购企业购买的是被收购企业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支付对价的形式,只能是股权支付。

因此,如果企业股东假借整体股权转让的名义而取得非股权支付的收益,则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相同3、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被收购后,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上市公司中自然人股东、企业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行为越来越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以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本文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一、变更税务登记义务股权转让行为必然产生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少公司知道股东变更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疏忽了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二、股权转让纳税义务1、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便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1适用税目;根据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3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5纳税举例;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原有自然人股东A、B两个人,出资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11年5月6日分别于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采取平价转让,约定A将其中的50万元转让给C,B将全部150万元转让给C,则A、B、C三人分别应纳印花税50×5=250元、150×5=750元、50+150×5=1000元;2、个人所得税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6主管税务机关;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判定、何为正当理由、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定,分别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予以明确;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8纳税举例;接上例,设该公司股权变更前的2011年4月净资产总额为270万元,A、B两人分别C均不存在国家规定的亲属关系及赡养、扶养关系,则该次平价转让行为就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按A、B在该公司享有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70×100÷100+150=108万元、270×150÷100+150=112万元;股权计税成本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可以扣除的税费分别为250元、750元,A、B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00-250×20%=15950元、00-750×20%=23850元;若A、B按超过270万元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C,则股权转让价按实际成交价计算;3、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3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源文档<一、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二、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一印花税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二个人所得税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主管税务机关;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三企业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5、税务处理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转让价为2000万;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例二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假设C 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万元;源文档<。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股权转让涉税事宜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涉及的税务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方可能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这通常取决于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转让方的税务居民身份。

2. 印花税: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种对书面文件征收的税。

3. 增值税(VAT)或商品与服务税(GST):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被视为提供服务,因此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商品与服务税。

4. 资本利得税:如果股权转让产生资本利得,转让方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5. 预扣税:在某些情况下,购买方可能需要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预扣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将其交给税务机关。

6. 转让定价: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可能需要遵守转让定价规则,以确保交易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7. 税务合规:股权转让双方应确保遵守所有相关的税务申报和记录保存要求。

8. 税务筹划: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少税负。

9. 税务争议解决:如果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提出异议,转
让双方可能需要通过税务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

10. 税务咨询: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税务专家,以确保所有税务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请注意,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咨询当地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

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

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和应对措施一、股权转让简介(一)公司的起源与股权转让的由来从14、15 世纪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发生深刻的变化,由“人合企业”过渡到“资合企业”。

马克思说,“原来由合伙的劳动者构成的矿业组合,几乎到处都变成了靠雇佣工人开采的股份公司。

”目前,人们普遍认为世界上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02 年出现,其最早具有入股集资、有限责任、法人代表三项特征。

1606年9月9日,荷兰东印度公司发行迄今为止发现的世界上最古老股票,票面价值为150 荷兰盾。

而股权是投资者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财产权、表决权、分配权、转让权、选举权和决策权等权利。

因此股权转让伴随着公司的出现而出现,是股东享有的一种当然权利。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现状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截至2021年11月18日,根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按首次公告日计算,股票市场共发生1098笔股权转让,其中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有330家,约占30.05%。

据新浪财经报道,在2022 年,以权益变动报告口径统计,共有132家A股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性控制权变动(排除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无偿划转、董事会改选、离婚、遗产分配等非交易性因素导致的控制权变动)。

其中,108 家为民营企业,14 家为国企,10家无实际控制人。

整体来说,公司股权转让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二、股权转让的动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股东存在分歧当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方向、利润分配以及利益受侵害等方面与控股大股东存在严重分歧且无法协调时,中小股东常常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保护自身利益不再被继续冒犯和损害。

(二)实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或个人变现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必然会结合宏观经济环境、竞争对手、企业战略需求、企业优劣势等情况,对公司业务板块进行梳理,通过将经营业务相似、关联度高的子公司进行股权调整、兼并重组,以实现同类业务整合,发挥内部协同效应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考虑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考虑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考虑一、引言本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由甲方(转让人)与乙方(受让人)共同订立,旨在规范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本协议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税务问题,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与考虑。

二、股权转让税务问题的概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1. 资本利得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资本利得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税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而定,甲、乙双方应当根据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若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相关企业所得也需要考虑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甲方和乙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根据企业所得情况,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3. 印花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书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率根据国家规定而定,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股权转让税务问题的考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需考虑如下税务问题:1. 税务尽调在股权转让前,建议甲、乙双方进行税务尽调。

这将有助于准确了解企业涉及的税务问题,规避潜在的税务风险。

2. 资本利得税优惠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充分利用资本利得税的优惠政策。

持有超过一年的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纳税负担。

3. 发票与凭证的保存甲、乙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发票和凭证。

这将有助于备案、申报及审计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4. 紧密关联交易的风险若股权转让涉及到紧密关联交易,双方需特别注意相关税务法规的规定。

过度依赖关联交易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税务规避行为,导致相关交易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5. 专业税务意见的咨询建议甲、乙双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咨询专业税务意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在股权转让中不会出现税务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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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股权转让涉税
子长县煤矿企业自资源整合以来,部分煤矿存在产权、股权和资产的转让(出售)行为,如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源不流失,是摆在我局面前的一大课题。

结合我县实际,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产权交易(整体产权转让)
(一)确定条件:
1、煤矿企业将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全部转让的行为,四者缺一不可;
2、受让企业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承继义务。

3、必须经过法定的转让程序。

(二)应纳地方税费
1 、免征营业税。

据国税发[2000]118 号及国税函[2000]420 号、国税函[2002]165 号文件精神,企业整体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非股权支付额仍应确认相对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7]244 号、国税发[2008]115 号和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精神,对自然人股东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征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4 、印花税。

据财税[2003]183 号文件,经评估增值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应贴花。

二、股权收购(企业整体股权转让)
(一)确定条件
1、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全部股东,客体是股东所拥有的股权。

2、全部股权转让仅是股东的变化,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地位仍然存在。

(二)应纳地方税费
1 、营业税。

据国税函[2002]165 号文件,企业整体

权转让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在此过程中,收购企业购买的是被收购企业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支付对价的形式,只能是股权支付。

因此,如果企业股东假借整体股权转让的名义而取得非股权支付的收益,则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相同
3 、个人所得税。

据国税函[2008]267 号规定,股东

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被收购后,对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办法参照国税发[2008]115 号和国税函[2009]285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产收购(企业整体资产出售)
一)确定标准
1、资产出售单纯仅涉及企业资产(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而不包括企业的债权、债务,更不包括劳动力。

2、买方不承担原企业未缴纳税款的承继义务。

(二)应纳地方税费
1、营业税。

对于接受企业向原煤矿支付的矿业权价款
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按“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还是“销售不动产” 征收营业税,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

但据国税函[1997]87 号文,对土地承包者取得征地单位的青苗补偿费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矿业权价款的实质是地下煤炭资源价款,是土地的附着物。

而《土地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是: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煤矿企业的采煤生产是在地表层下面取得煤炭资源收入的行为,若离开了土地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矿业权价款实际上是土地使用权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全额计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一致。

3、印花税。

与企业产权转让基本一致,并对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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