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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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健康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问题

浅谈健康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问题

档苑论坛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逐步建立并日臻完善,但在健康档案利用中暴露出居民健康隐私被泄露等问题,要做好居民健康档案利用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就必须从健全法律法规、做好网络信息保护、提高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好社会宣传教育等几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健康档案;隐私;保护在新一轮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全民健康档案是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途径,健康档案收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年龄、籍贯、学历、经济状况、家族疾病史、婚姻史、生育史、生活习惯、嗜好、各种检查结果等。

以上信息涉及的个人隐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记录居民身体健康状况的病历信息;二是反映婚姻、家庭、社会关系的信息;三是不愿意让外人知道或知道后对个人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疾病病史信息,如肝炎、肺结核、艾滋病、肿瘤等;四是居民日常活动状况信息,如职业活动、宗教信仰等;五是声像健康档案,如照片、各类检查单(片)等。

以上信息的泄露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影响,也会对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及政府公信力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处理不好可能会导致各种极端行为的发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何有效地采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规范档案信息管理,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利用和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使得居民健康档案信息资源既要方便共享,又要保证个人隐私的私密性不受侵犯,成为居民健康档案的建档者、保管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既是对人权、法律的尊重,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1当前我国居民健康档案隐私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1.1我国居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尚不完善。

1.1.1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和隐私权是一个人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入的属于个人信息控制部分的领域,是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生活、精神独处的享有。

[1]隐私权就是对上述领域享有他人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

浅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浅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 2期
杨 玉 国 : 谈 市 场 经 济 环 境 下 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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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宪 法对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 四十条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 秘 密受法 律保 护 。除 因 国家 安 第 全或 者 追查刑 事犯 罪 的需要 , 由公安 机关或 检察 机关 依 照法 律规 定 的程序对 通信 进行 检查 外 , 何 组织或 者 任

定 的危害 。
二 是某 些商 家把 留存 登记 的公 民个人 信息 , 集 、 收 泄漏 、 卖 、 取 个人 利益 。2 1 买 牟 0 2年“ 1 ” 费 者权 3・ 5 消
益 日期 间被 中央 电视 台曝 光 的电信 企业 、 业企 业 、 商 中介 咨询 中心均 存在 大量 收集 、 存 、 意 利 用 、 改公 储 恶 篡 民个人 信息行 为 。这 些单 位 中的工作 人员 通过 企业 内 收集 、 存 的大量公 民个 人信 息进 行各 种 不 法活 动 , 储 严
3 公 民个 人 信 息权 的法 律 保 护 情 况
目前 , 国公 民个 人信 息权 保护 的立法 集 中体现 在宪法 和 民事立 法 、 我 刑法 中 。
收 稿 日期 : 0 2 0 — 5 2 1—32
作 者 简 介 : 玉 国 (9 2 )男 , 杨 1 6一 , பைடு நூலகம்北 沧县 人 , 州 师 范 学 院 图书 馆 馆 员 , 要从 事 法 律 研 究 工 作 。 沧 主
21 2 6 0 2年期 月 第
技 NE I 校 OL E 学 J UR 北 工H 程E NGI ER NG AND E 学 CALC 报 GE O 河 NAL OF EB IE 术 高 等 专 科 C T HNI L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越来越容易,因为个人信息极易受到恶意使用和篡改,从而引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

文章旨在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价值,我国个人信息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一、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是对本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体、家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

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间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

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

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

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

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

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数量比较少,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小。

在法律条规上没有普遍的针对性,重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忽视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这样往往导致个人信息的主体财产及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很多法律条款只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却没有提出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浅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

浅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

浅谈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摘要:当今社会是一个高科技的数据化信息社会,信息的录入与传播在互联网中不断扩散。

互联网作为当前社会传播信息的一种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其互联网的安全性就是互联网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今年11月1号起就已经开始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

所以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互联网数据化体系完善正文:近年来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依托于科技的发展,5G时代的到来为互联网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不法分子窃取个人信息提供了渠道。

对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来说,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既是机遇,但是与此同时又充满了挑战。

一方面,它们加快了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加速了城市建设,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

其中最为严重的则是影响了我们的个人安全,尤其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所以现在解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成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存在的问题:1.网民的安全意识较弱现如今是大数据的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可以不用“面对面聊天“,以微信、QQ、抖音、快手这样类似的应用程序来说,很多的网民都用朋友圈、空间以及微博、抖音这些平台来展现自己的日常生活。

不过在分享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暴露我们的个人隐私,例如在分享照片时,暴露了自己的所在位置或者其他的和自己有关的身份信息。

而且还有很多网民在浏览网站时,不重视自己的隐私,直接扫描网站上面的二维码来注册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些行为都会影响我们的个人安全,特别是隐私安全。

2.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现在这个阶段,许多的企业和厂商在用户注册账号时,都会要求用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等个人信息。

而这些信息几乎都保存在互联网服务器中,其管理者则可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取得非法收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意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从而随意兜售用户的个人信息,这种违法行为也会给用户带来不小的危害。

浅谈现有条件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策

浅谈现有条件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策

QIC羅建壬IJOr)01n.'i摘 要:通过阐明个人信息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和保护工作现状的分析,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立足现有法律规范尚待健全的客观条件,探索总结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为 基础的个人信息安全治理工作方法,为企业开展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关弼:个人信息引言《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 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曰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是网络数据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包含在网络数据范围之内。

因个人信息非常重要,不同于一般的数据,国家在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专门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

同时,《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在运营中收 集和产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因业务需要,确需在境外存储或者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条强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系统中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具有极端重要性,在存储位置上进行专门规定,即应存储在境内。

个人信息安全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密不可分,公安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网安[2020] 1960号)在建立 并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时,要求加强重要12廳匿3 2021年第1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失**、数据安全雄■■珠安全人f,;息的人敦*半白或致务系统图1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个人信息关系图—、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突出随着近年来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网络信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律为主导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 . 美 国这种模式 的产 生也是 以政 府 传到 了互联 网信息 中, 这样就形成 了个人信息的信息化时代 。 当人们在互联 网中留下个人的资料时 . 通过这些资料就可 以确 定 为主要主导产生的 . 其中规范了各行业应 当遵守 的个人信息保 护的相 以达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 目的 而即使美 国没有像 欧盟那 样 个人 的基本信 息 . 包括个人 的一些 日常行为和心理 活动等 内容 . 个 人 关制度 , 也依然能够在行业 自律为 主导 的保护模 信息 的信息来 源方式是不确定 的 , 但是在经 过分析后 . 可能会被识别 的立法 规制的信息保 护模式 .

种不 良的产业链 。我 国针对这种现象 的发生也给予 了很 大的重视 , 严格规定 合法 的征信机构 对信用数据 的采集等行为使之真 正用于客
避免 出现个人 信息大面 积的泄露 . 从而损 害消费者 的 相应 的采取 了各种信息保护措施 . 出台了相关 的法律法规来 限制这种 户信用 的 目的 .
◇ 科学管理◇
科技 墨向导
2 0 1 4 年0 5 期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 黑龙江技师学院
【 摘
王 海 涛 黑龙江 鸡西
1 5 8 1 0 0 )
要】 现如今 , 信 息化 时代 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 中的各个部分 , - - F A4  ̄ - 息的使 用与处理也 已经走 向信 息化 , 从而 出现 了一些个人信息的
现象 的发 生 在未来 . 对 于非法泄漏个人信息 的一些行为 . 一经发现也 隐私权
泄 漏, 这种现 象的 出现使个人信息从而遭到而 已的使用和篡改 , 严重影响 了人 们的正常生活, 因此 法律保护模式的 实施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将有 着非 常重要 的意义。本 文介绍 了个人信息的相关意义 以及现阶段我国的个人信 息法律保护模 式以及 法律制度等 内容。

浅谈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保护

浅谈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与保护

个人信息 的内容 掌握 大量公 民个 人信息 的部 门,如 电信公司 、 网络 时代的个人信 息,主要是指存 储于个 网站 、银行 、保 险公司 、房 屋 中介 、某些政府 人计算机 、手机或 网络上一 切与个人利 益有关 部 门、教育部 门、房地产 公司等 ,信 息安全意 的数字信 息 ,主要 包括姓名 、年龄、性 别、生 识 淡薄,管理技 术措施 不力,信 息管理制度不 日、身份 证号码等 个人基本 资料 ,手机 号码、 健全 ,造成个人信 息有 意或无意被泄露。
的存取 和审计功能 ,确 保系统 中的用 户个人信 息得到 更加 稳妥 的安全 技术防护 。对 于在互联 3 . 个人信 息泄 露导致 自身安全 受到威胁 。 2 . 被 动窃 取 。被 动 窃取 是 指个 人信 息被 网上邀游 的个人而 言,可 以使用技术 加强个人 涉及 到个人家庭 、住址与 收入等敏 感信息 的泄 别 有用心 的人采取各种 手段收集 盗卖 。比如通 信息保护 。 比如对个人 敏感数据进 行加密 ,即 露 ,有 可能导致 损害个人 安全的犯 罪事件 。有 过 利用互联 网搜索 引擎 搜索个人信 息,汇集成 使这些数据 不小心被盗 ,也将是看不 懂而无用 些小偷 获得 了他 人的信 息后 ,先拨 打电话 ,确 册 ,出售 给 需 要购 买 的人 , 通过 建 立挂 马 网 的 。 定家 中是否有人 ,然后再 进行盗窃 。个人信息 站 、发送垃 圾 电子 邮件 或者 电话 查询等方 式, 参考文献 的泄露 也沦为 一些不法分 子打击报 复、绑架 、 以各种 “ 诱饵 ” ,诱使 受害人透 露个人信 息, 1 】 李振汕. 基 于互联 网的个 人信 息保 护的探讨 Ⅱ J . 网络 安 敲诈 、勒索 、抢 劫甚至故 意伤害 、故意杀人等 通 过病毒 、木马和黑客 攻击个人 电脑或者 网络 【 全技术与应用, 2 0 0 9 ( 3 ) . 严 重 犯 罪 作 案 的工 具 。 服务器盗 取个人 电子账号、密码等等 。 【 2 】 彭默馨 等. 浅析个人信 息安全 问题及对 策U 】 . 保 密工 4 . 个 人信息 的泄露甚或威胁 到国家安全 。 五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2 0 0 9 ( 3 ) . 许多人 认为个人 信息泄露 ,没什么值得 大惊小 个人信息安全 的保护应 当从完善法规和管 作, 3 ] 刘帅等. 欧美网络个人信 息保 护的启 示Ⅱ 】 . 淮北师 范大 怪的 。但 是对于 军人或者 国家重要部 门公务人 理 制度、提 高个 人意识 和采 取技术 措施三方面 【 学学报, 2 0 1 2 ( 6 ) . 员来说 ,一旦个 人信息被别 有用心 的情报 机构 着 力 。 获得 ,有 可能从这 些看似保密 程度不 高的信息 1 . 健 全个 人信 息保 护 的法 规 与制 度 。首 中提 取 出重 要 的情 报 。据有 关 军情 报 专家 说 先 ,国家应为保 护公 民个 人信息安全 创建 良好 作 者简介 :李 勇,男,学士 ,蚌埠 汽车士官学校基础 “ 一张士 兵的工作 照片 ,有 可能从 中看 出一些 的法律 环境 。2 0 1 2 年1 2 月2 8 日第十 一届全 国人 部讲师 ,主要研 究方向 :计算机应用 ,网络及信息安

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料 中所 反 应 的 各 种 信 息 ,加 上 人 们 的 判 断 就 可 以确 定 这 些 资 料 是 否 有 关 某 个 人 的 ,或 者 说 通 过 资 料 中 的信 息 可 以确认 特 定个 人 的身 份 。
归为名誉权保护范围。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中再 次 强 调 指 出: 未 经 他 人 同 意擅 “ 对
向: 境刑法。 环

6 ・ 2
马粤
第 2期
知悉 公 民 的个 人 信 息 , 当予 以保 密 。” 1 第 5 规 应 第 9条 款 定 :泄 露 居 民 个 人 信 息 , 害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的 , 法 给 予 “ 侵 依 行政 处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这 一 条文 是 直 接 对 公 安 机 关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作 出 法 律 规 定 ,规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对 个 人 信 息 赋 有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代 , 乎 有关 个 人 的一 切 消息 、 料 或 者 情 况 都 可 以 被 加 几 资
工成个人信息 。 个人 信息不 但包括个 人可 以被识 别 的所有 资料 , 而 且包括其家庭的相关 资料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个 人信 息 为 本 人所 有 .
1 . 宪法 的相关规定 我国《 宪法》 3 第 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民的人 “ 格尊严不受 侵犯 。” 4 第 0条规定 :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 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是《 法》 这 宪 从基本法的角度 对隐私 权所作 出的原则性 保护 ,为个人信 息在其他法律部 门中 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自公 布 他 人 的隐 私 材 料 或 以书 面 、 口头 形 式 宣 扬 他 人 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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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个人信息是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提供了便利,同时在个人信息本身蕴含的利益驱动下,搜集与贩卖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的事件频发并且成为了危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不良现象,所以从法律层面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

本文从民法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出探讨。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
个人的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属性,对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也是对社会个体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个人信息权构建的理论基础为人格权理论。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民法中对个人信息权进行明确规定符合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的立法习惯。

个人信息权所包括的内容应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

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以及处置是社会个体支配人格利益的重要表现;二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权。

社会个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被使用以及被收集的情况,并且以这些内容为依据来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提出异议;三是社会个体享有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的权利。

社会个体为了让个人信息保持完整和正确,有权要求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人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

如果社会个体发现个人信息出现错误后,不仅享有更正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享有要求收集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将自身个人信息进行删除的权利;四是社会个体对个人信息享有救济权。

当社会个体的个人信息被非法存储和传播时,社会个体有权利要求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原则可以以《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国流通指南》中的八项原则为参照,此八项原则分别为限制收集原则、信息完整正确原则、特地目的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责任原则。

二、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进行强化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所以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就应当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财产利益的保护,在此前提下,如果没有经过信息主体的许可就利用其个人信息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个人信息的拥有者则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救济权来请求民事赔偿。

尤其是对于商业机构而言,其行为产生的主要动力是经济利益所发挥的驱动作用,而当商业机构必须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时,商业机构通过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经济利益会被剥夺,在此基础上,商业机构选择放弃或者是降低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倾向会更加明显,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抑制与预防。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个人的信息应当属于个人的财产范围,即个人的信息并没有财产权的属性,所以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
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主体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而即使对被侵害主体进行了经济赔偿,但是往往赔偿相对于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所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于社会中的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成本较低,但是却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这种现状不仅是对侵害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纵容,同时也对这种行为的出现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以为了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确认个人信息属于信息主体享有的财产权范围,信息主体享有个人信息的支配权。

三、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民事责任
(一)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归责原则
在民法学上把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称为归责原则。

归则原则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举证责任的内容,它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在侵权行为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些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方面相对完善的国家将侵害个人信息的归责原则分为公务机关侵权以及非公务机关侵权两类,一方面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而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则适用于过失责任原则。

如在德国,公务机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些立法对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归责原则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如果对个人信息进行侵犯的主体为公务机关,不仅公务机关本身的公信力会受到损害,同时对个人信息主体的社会影响也造成了危害,所以对于公务机关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适当从重。

同时,个人信息的被侵害主体相对处于弱势一方,因此该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为了更好的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与需求并且对信息控制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归则原则适用过错原则为宜。

(二)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从民法角度来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否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可以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来认定。

违法行为指的是信息主体自身的个人信息权以及与个人信息权相关的其它利益被侵害的行为,违法行为又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类。

作为手段指利用不正当方式与手段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和处理以及非法公开和披露等。

不作为手段指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履行自身职责,导致个人信息无法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来做出更改或删除等。

主观过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分为过失和故意两种形态。

过失指加害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如对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完全履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导致信息泄露等。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产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包含明知和欲求两个要素:①明知。

即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认识到其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后果。

②欲求。

即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
损害后果的发生。

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并基于这种放任的态度而选择有害于他人的行为并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

如利用、存储、转让他人信息。

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应当承担因为个人信息被侵害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若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无因果关系,则侵权责任不成立。

原则上,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标准。

但在共同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等例外情形,则不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改采其他判断标准。

若能通过两个步骤的检验,则加害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①加害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

②加害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相当性。

通常就是,没有该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有该加害行为,往往都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则可以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反之,没有该加害行为,虽然不会产生此种损害,但是,有此加害行为,通常也不会产生此种损害,则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总之,从民法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出完善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手段,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中,要在民法中明确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以及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属性,通过明确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来预防和减少个人信息权侵权行为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刁胜先,周璐,谢文彦.论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民法规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
[2]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05).
[3]金荣标,叶高,叶家红.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理基础[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07).
[4]陈树艳.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及立法价值取向的民法解析[J].理论月刊,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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