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个人保护法是一项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包括宪法、民法等法律文件,同时也受到国际人权法和数据保护标准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分析其关键要点。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之一是国家宪法。
各国宪法都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核心,其中包括个人隐私的保护。
宪法赋予公民在信息和隐私方面的权利,确保其享有个人信息自主权、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安全享受通讯自由的权利。
二、民法中的隐私权保护民法是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关键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对他人私人生活的侵入行为的限制,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不受盗用或非法获取。
隐私权的保护在民法中被认定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益,并受到法律保护。
三、数据保护标准与国际人权法数据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法对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也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数据保护标准提供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最佳实践和指导方针,为各国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同时,国际人权法中的一些公约和法案也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为个人保护法的立法提供了法理基础。
四、国际经验与最佳实践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最佳实践。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一些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国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参考,确保个人保护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结: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包括宪法、民法等国内法律文件,以及数据保护标准和国际人权法的影响。
成功的个人保护法立法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最佳实践。
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不断完善和加强个人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社会环境。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者:鲁丹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5期摘要:个人信息作为对特定人的识别数据,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是政府数据采集中不可避免的信息内容。
当前,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公开还存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不足,偶有比例原则缺位以及数据利用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政府在处理好所公开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内容时,应努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科学化立法,建立政府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分级化标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去标识化”手段,健全常态化的个人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97-03在执政过程中,利用平台收集行政对象的数据信息用于社会治理,以海量数据信息的分析作为决策辅助,已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共识。
201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互联网+”时代正式开启,越来越多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众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时所采集或利用的数据,逐渐由曾经的“模糊”“概括”转变为“准确”“精细”,成为作出宏观调控和具体政策分析的重要辅助工具。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采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社会治理过程,这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但当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公开时,对于这些糅杂了大量个人信息的政府治理数据,如何在保证政府信息透明化的前提下,同时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保护,就成为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一)何为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从原本的碎片化使用,经大数据技术处理后价值得到巨大提升。
越来越多的事务处理需要使用到个人信息数据,这种使用过程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服务的信息主体。
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在商业领域除直接用于营销之外,还可用于用户画像、用户体验改善、市场策略调整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保护原则、现状分析以及民法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及保护原则(一)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在信息时代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护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使用。
3.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滥用。
4. 自由原则: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与挑战1.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2. 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四、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

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宪法建构一、概述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社会正逐步迈入一个全新的数字时代。
在这个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已成为常态,而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推动数字技术的合理应用与社会发展,已成为全球范围内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其重要性在数字时代愈发凸显。
传统隐私权主要关注个人信息的物理保护,而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使得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难度也更大。
如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重新建构隐私权保护体系,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数字时代,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应当被纳入宪法的保护范畴,通过宪法建构来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实现。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数字时代隐私权的建构问题,旨在为隐私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数字时代隐私权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探讨隐私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保护价值再次,研究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提出基于宪法的数字时代隐私权建构方案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旨在推动隐私权保护在数字时代的发展和完善,为数字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1. 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在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被大规模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而数字隐私权则成为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关键。
数字隐私权不仅关涉到个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等,还关系到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
例如,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加强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不仅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构建法治社会、促进信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数字隐私权是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曝光别人隐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更加多样化。
然而,在享受信息自由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此外,《民法典》也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现实生活中,曝光别人隐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曝光别人隐私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曝光别人隐私的行为涉及侮辱、诽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曝光别人隐私的行为涉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将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非法搜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曝光别人隐私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如何防范曝光别人隐私的行为1. 提高法律意识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实例。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手表具有定位功能,可以实时追踪其行踪。
李某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遂将商家和手表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李某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受理了此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以及手表的定位功能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辩称,手表的定位功能是正常的使用功能,用户在购买时已经知情,且李某在购买前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他们认为李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李某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隐私信息;(2)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李某的个人信息安全;(3)未向李某充分说明其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
如一家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
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
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正逐渐进入一个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以其海量、高速、多样、价值密集的特点,正在深刻改变着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生活产生着重大影响。
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民的隐私权却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威胁。
隐私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滥用和侵犯的重要法律制度。
然而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规模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公民的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和侵害。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风险。
关于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在维护公民隐私权的如何促进大数据的健康发展,实现隐私权保护和数据应用之间的平衡,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隐私权保护不仅关乎公民个人的权益和尊严,也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探讨和加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1.2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数据量呈现爆炸性增长的趋势,个人信息也随之被大量采集、存储、分析和利用。
在这种背景下,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和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
问题提出: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哪些挑战?个人数据被滥用和泄露的问题如何解决?当前的隐私保护法律和规定是否足以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公民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也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议题。
隐私权保护事关个人的信息安全、人权尊严和社会稳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需要重视隐私权保护,探讨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建立起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
【问题提出】的解决将是当前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
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
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
; 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
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
的信息的权利主张”。
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
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
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
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
正是在美国,隐私权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得到学术与实务部门(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确认。
类似的,在法国,1958年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1994年的一项裁决,确认宪法隐含了隐私权。
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引宪法第40。
3。
1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
; 隐私权这种基本人权地位在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地保护居所和通讯的隐私不受侵犯。
其第12条规定:“任何人对其隐私、家庭、房屋或者通讯均不受武断干扰,对其尊严或者名誉不受攻击。
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扰或者攻击获得法律保护。
”众多的国际人权文件均将隐私权视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7条,《联合国移居工人公约》第14条,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第16条都采用了相同的表述。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第8条规定:“(1)每个人都有权使其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其房屋和通讯受到尊重。
(2)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并且,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为了防止无序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须,公共权力机关不得干预这种权利的行使。
”该公约的执行机关是欧洲人权委员会与欧洲人权法院,它们在保护隐私权方面非常积极,一贯对第8条的保护进行扩张解释,对限制条件从严解释。
实践中,如果政府对私人行为应该加以禁止而不予禁止,它们就会扩充第8条的保护范围,从政府行为扩张到私人行为。
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在许多欧洲国家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公约第8条的规定在这些国家实际上具有宪法地位,可以被法院援引裁决案件。
;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隐私权的这种基本人权地位也得到了宪法的明确规定和保护。
; 我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
; 1、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需要
;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各种可以识别出个人或者同相关信息结合而可识别出个人的信息,便可以勾画出一个人的全貌或者把握其某一方面的特征。
现实中,个别政府部门超出职权范围、一些非政府部门超出其业务目的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随处可见。
且由于对个人信息的保存、转让缺乏有效的规范,个人信息被随意篡改、滥用以及被非法转卖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如房地产开发商或其职员非法转卖购房者相关个人信息等。
在另外一些场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如何划定个人隐私权与其他社会利益的界限非常困难,存在各种争议。
据报道,上海准备在2010年之前安装20万个监控摄像头,建立全面的“社会防控体系”。
这一消息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引起此举是否会侵犯隐私权的许多议论。
; 同时,由于个人对于有关组织所收集、保存的本人信息无权查阅,以至于对于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等往往无从把握。
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作出各种决定的现象并不鲜见。
当人们体味着信息化给生活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个人生活空间逐步缩小的现实。
因此,随着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2、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信息的共享与自由流动
; 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同时,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加大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阻碍社会的进步。
尤其在信息时代,信息作为战略性资源,其自由流动具有重要的基础
性意义。
如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走入极端,势必使每一个人都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成为一盘散沙。
因此,如何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是各国立法当中最为重视的一对核心价值。
; 在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法均突出强调了协调好两者关系的极端重要性。
正如欧洲理事会协定在导言部分明确提出的那样:“考虑到遭受自动处理之个人数据越来越多地跨国流动,由此应当扩大对大众权利及其基本自由的保护,尤其是对隐私权的尊重;同时重申成员国无论国界而保证信息自由流通之承诺;承认必须在遵守隐私的基本价值和尊重信息在国家间自由流动两者之间达至平衡。
”欧盟在说明制定共同的数据保护指令的原因时指出:“为了消除个人数据流动中的障碍,各成员国对个人数据处理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措施必须相同;各成员国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在个人数据处理过程中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可能会阻止这些数据在成员国之间的传送;这些差异因此可能对许多欧共体的经济活动形成障碍、扭曲竞争并阻止各国政府履行欧共体法律所规定的责任。
”同时,欧盟指令第1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对个人数据处理中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他们的隐私权予以保护。
各成员国不应限制或禁止出于与第1款所提供的保护有关的原因,而在各成员国之间所进行的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
”为协调这一对价值,域外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可谓煞费苦心。
; 在我国,部门之间信息封锁缺少信息共享,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形成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
因此,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信息共享与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