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

浅论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摘要: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
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通篇贯穿着以人为本,改善民主,扩大民生,保障人权的内容。
坚持人权的平等性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也是我国宪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
本文从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宪法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意义人权,是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虽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需要法律化,但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表明,基本人权以及保障基本人权得以实现的其他(非基本)人权可以也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过宪法做出规定。
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人权与宪法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虽然这些宪法修正案大大推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一、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和作用(一)为中国民主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的确立过程也即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
在17、l8世纪资产阶级宪法诞生后,伴随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资产阶级的宪法逐步向全球扩展,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人权思想和人权原则也被普遍接受,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人作为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成为当代世界政治发展的主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完善公民民主权利保障制度

资料3:领导与执政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别:(1)领导的内涵比执政要宏观、宽泛得多。领导是 针对全部国家和社会生活而言的,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公 共事务领域,也包括对社团、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党通过 制定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宣传教育以及组织手段实施领导。 而执政则是针对国家政权而言的,主要发生在国家政权活动 领域。(2) 领导主要是政治活动,而执政更多的是法治活 动。执法活动必须受法制的规范和约束,依法执政是最重要 的特征和标志。党的领导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而执政行为不 仅承担政治责任,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 联系:领导和执政,相辅相成、不可分割。领导是执政的政 治前提,执政是党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政权活动中的必然体现。 两者的区别,决定了在执政活动中不能简单搬用政治领导的 手段和方法,不能把政治领导和执政行为看作一回事。
2015-1-26 18
——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我国13亿人民如何掌握管理国 家和社会的权力,必须有一个 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制度架构, 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社 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规范 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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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
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构建和 谐社会,必须深入贯彻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 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 面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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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依法执政的实施
• (1)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党领导制定宪法 和法律,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 (2)党与人大的关系(人事管理上的冲突、监 督上的冲突) • (3)党与司法的关系(政法委的职能、纪检机 构与检察院的关系)
• (4)制定政党法或在宪法正文中细化。(各政 党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各政党的权利与义务、参 政方式、权力范围、违宪责任)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

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及完善【摘要】我国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以解决和完善。
为了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必须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和宪法修正的机制。
只有强化宪法保障机制,持续完善宪法实施的体系,才能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们应该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宪法实施中的问题,确保宪法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键词】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立法、司法、行政、监督、修正、权威性、有效性、完善体系、国家治理、宪法地位1. 引言1.1 我国宪法地位的重要性我国宪法地位的重要性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守和维护的基本法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约束了国家机关的权力,并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只有坚决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才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
我国宪法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严格遵守宪法,确保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2 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于制度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导致宪法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一些挑战。
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执行宪法时存在着不完全遵守或者随意解释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到位,广大公民对宪法的了解和认同程度有待提高。
在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乏宪法意识的问题,这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都带来了隐患。
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比如一些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宪法规定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现象,这直接损害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价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评述学号:********姓名:***班级:文1001—2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受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
第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实事求是,以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
具体说,就是:⑴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⑵能够做到的,或者经努力可以逐步实现的,就根据能够做到的程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⑶从实际条件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做到的,宪法就不予以确认。
第二,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3.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法律权利的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履行,在本质上应当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是在实质上的平等。
具体表现在:第一,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我 国宪法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 国相 比还存在 一
定 的差 距 , 们 也 已经 认 识 到 了这 些 差 距 的存 在 , 缩 短 这 些 差距 , 我 要 不
是短时间内可 以做到 的, 需要我们通过修改现行宪法逐步来完善 。 结 合我国的实际情 况。 我认为当务之急应在我 国宪法 中增加如下基本权 是生命权 。 近年来 , 死亡几十甚至上 百人的特大安 全事 故在 国
称。
、
宪法条文 自身的立法完善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宪法 的规 定 , 于 公 民基 本 权 利 的 规 定主 要 体 现 在 关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的前提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 明确规 定。如 果
宪 法和 法 律 对 这 一基 本 权 利 没有 规 定 或 规 定 不 明确 , 么 保 障 叉 何 丛 那
谈起 ?而普通法律又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 以, 所 立法方面 的完善首 先
体 现 在宪 法 自身 的完 善 上 。
( ) 一 在实体权 利立法方面, 通过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 本权
利 的规 定
由, 包括: 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 不受侵犯、 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 批评 、 () 建议 、 申诉、 告、 控 检举权、 取得 国家赔偿权 ;6 社会经济权利, () 包括劳动权 、 休息权 、 退休人员的生活 保障权 、 物质 帮助权 ;7 文化教育权利 , 要包括 : () 主 受教育 的权利 , 进 行科学研究、 文艺创 作和其 他文 化活动 的 自由。( ) 8 男女 平等权 ;9 () 于 20 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 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 公民 04 “ 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财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以《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视角

收稿日期:2017-08-25作者简介:常宁堃(1988-),男,山西蒲县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制定法意义上,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宪法依据。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实践来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条款仍停留在纸面上,实施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就必须建立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途径。
由韩大元等国内学者起草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规定了抽象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与建议权、具体审查性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个人请求宪法解释权,文章对这三种保护路径进行分析,并对其规定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宪法解释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F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8)03-0049-04(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常宁堃∗∗∗第38卷第3期绥化学院学报2018年3月Vol.38No.3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Mar.2018“有权利,就有救济方法,如果存在一种权利,那么,法律就要为这种权利的被侵害找到一种救济方法。
”[1]同样,如果我国宪法不能及时为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那么,再美好的宪法也仅是纸面上的美好童话。
“宪法必须实施,否则不如无宪”[2]愈来愈成为宪法学界的共识。
借助王泽鉴民法上请求权理论体系,“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3]。
在基本权利保护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即应表达为:公民得依宪法上的规定向加害人主张,请求宪法监督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保护其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由此,便可明确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点:一是,有明确的宪法监督机构,由其受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请求;二是,公民可以通过法定渠道,提请宪法监督机构保护其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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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自认制度研究21.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证据概念的重构24.论公开审判制度25.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论司法认知29.论推定30.论诉讼保障制度31.论正当当事人32.论民事撤诉制度33.论缺席判决34.论执行回转35.诱惑侦查研究36.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举证时限探讨45.论判决的既判力46.辩诉交易问题47.证人作证研究4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证明标准探讨51.司法公正探讨52.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论土地发展权17.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8.WTO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的完善29.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5.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46.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1.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52.信托的法律的性质研究5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54.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研究55.金融创新与法律制度研究56.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57.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59.可转换债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6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经济法主体探讨63.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5.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6.反垄断法研究67.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1.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论居住权9.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论有限合伙12.论一般人格权13.论信赖利益14.论债权物权化15.论所有权保留16.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18.浅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19.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之法律问题研究20.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浅议一人公司23.论独立董事制度24.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股权转让42.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公司对外担保44.董事会制度45.股东的表决权46.破产监督人制度47.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论配偶权制度68.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扶养制度研究72.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分居制度7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亲子关系76.结婚制度77.论继子女78.继承权79.转继承80.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或其中某一原则研究)8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84.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85.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86.论共同危险行为87.论作品88.TRIPS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89.权利穷尽研究90.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其一)91.植物新品种权研究9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题目)93.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94.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依据95.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96.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止规定97.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98.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99.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100.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101.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102.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103.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04.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05.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律特征研究106.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107.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108.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考109.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10.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111.雇主责任研究112.离婚标准问题探讨113.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14.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形式研究115.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116.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117.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118.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119.论贞操权120.交通事故责任研究121.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122.物权行为研究123.无因管理研究124.论作品125.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126.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127.论植物新品种权128.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129.商标淡化侵权研究130.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131.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132.保险法原则研究133.论保险合同134.保险利益研究135.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1.宪政与司法审查2.公民权与人权3.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资格罚研究5.听证制度研究6.论村民自治7.选举制度的完善8.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11.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12.WTO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13.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14.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15.论行政调查16.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17.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8.WTO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19.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0.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21.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22.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2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24.略论公民罢免权25.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26.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27.论公民社会保障权28.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思考29.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0.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31.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2.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33.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34.论中国宪法的修改35.论法官保障制度36.论公民的知情权37.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38.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39.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0.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1.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2.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43.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4.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5.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46.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7.论国家赔偿的范围48.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9.WTO下中国行政法的发展50.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51.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3.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4.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和限制55.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6.论行政合同57.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58.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59.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0.公民劳动权初论61.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2.非典时期问题的反思63.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4.违宪审查制度65.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参考题目二论文题目论题方向序号法理学方向 1 论法治与社会公平法理学方向 2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法理学方向 3 社会转型与法律发展法理学方向 4 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 5 论程序公正法理学方向 6 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再认识法理学方向7 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法理学方向8 论依法执政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法理学方向9 论司法体制改革与创新法理学方向10 论法律推理法理学方向11 法理的含义和意义法理学方向12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理学方向13 社会公平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法理学方向14 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法理学方向15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考法理学方向16 论公平正义与执法法理学方向17 中国立法现状及其改进对策研究宪法方向 1 公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宪法方向 2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宪法方向 3 论思想自由权宪法方向 4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与完善宪法方向 5 关于我国宪政与法制建设的思考宪法方向 6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宪法方向7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8 宪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宪法方向9 论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宪法方向10 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分析宪法方向11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宪法方向12 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宪法方向13 关于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宪法方向14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宪法方向15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方向16 论男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宪法方向17 美国、法国和中国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宪法方向18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主要法律障碍宪法方向19 论宪法的司法化宪法方向20 论迁徙自由权宪法方向21 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宪法方向22 论中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完善宪法方向23 论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及模式选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1 论我国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2 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3 市场经济下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4 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5 行政处罚程序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 6 论行政强制措施的作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7 行政赔偿范围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8 行政指导的功能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9 行政复议的范围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0 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1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2 论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3 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4 论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5 行政侵权责任问题探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6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为的性质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7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8 论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19 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0 行政诉讼判决与行政诉讼裁定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1 论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2 关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3 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4 关于行政征收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6 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7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及其认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8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29 程序合法性的法律要求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0 行政执法的公开化、统一化问题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1 行政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2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向33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史方向 1 论我国古代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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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论文关键词: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论文摘要: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我国公民的权利还,本文就从立法了的建议。
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较高的地位和价值,冠之以权利的名称。
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公民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科学、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
(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的权利。
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公民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和领域。
我国也参加签署人权保障公约,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
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4年3月14日,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在人权领域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从对我国公民权利的保障来看,为我国公民权利的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了保障。
全体公民都能平等地依法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
可以说,我国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普通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完备的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肯定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成绩的,也应看到其与缺陷。
我国现行宪法扩充了公民权利的范围,但有些公认的权利未能为宪法所确认,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的差距。
然而,公民的权利的保障,最为的前提条件是该国宪法对公民的权利有规定,宪法中对权利都规定,那么保障又何从谈起?由孙志刚事件涉及到人们对公民迁徙自由权利的思考,我国宪法中未将其规定为我国公民的权利,关于权利的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公民权利的保障还有赖于普通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公民权利的。
本文试从宪法自身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探讨。
一、宪法条文自身的立法公民权利保障的前提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对权利规定或规定不,那么保障叉何丛谈起?而普通法律又是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的体现在宪法自身的上。
[1][2][3][4]下一页【(一)在实体权利立法,修改宪法公民的权利的规定我国宪法在公民的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国相比还的差距,也认识到了差距的,要缩短差距,短内可以的,需要修改现行宪法来。
我国的情况。
我当务之急应在我国宪法中如下权利:生命权。
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内频繁,生命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人们的关注。
生命,就一切,再也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
显然,生命权是最为的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把生命权列为首项人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l款规定:“人人有固生命权。
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理应将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
一,生命权入宪法,可使全社会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应该和工作的底线。
从而防止及其工作人员漠视生命权的。
另一,生命权入宪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一项国际法准则,公民权利的规定正呈现国际化趋势。
为签署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也应该地修改现行宪法,将生命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
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领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
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连其本国在内。
三、上列权利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权利不抵触之限制。
不限。
四、人人其本国之权,无理剥夺。
”国际性人权文件也均有类似规定。
,迁徙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组成,已为世界上大多数所承认和。
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的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约占57%的比例0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O条第2款规定:“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
”而后来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却取消了规定。
,我国市场经济的和发展、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加入WTO,迁徙自由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已势在必行。
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to know”。
在日文中被译为”知为权利”。
台湾译为知的权利或资讯权。
大陆通常将其表述为得知权、知悉权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依法享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的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现代法律发达过程中的新概念。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与电子信息情报网络时代的到来,知情权已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权利。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护主张而不受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
”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将此项自由权利细化,该条款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选择之,不分国界,寻求、及传播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款补充该自由行使之界限:“本条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风化。
”至1991年底已有100个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另有包括我国在内的则签署了该公约。
因该公约规定了对各缔约国的约束力,可以说,依法保障知情权已世界潮流。
知情权在虽已引起关注并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而言,其主要还停留在理论,系统的法律支撑,被确公民的权利,这与我国已加入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要求差距,而且更会给信息社会里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
立法的缺失,带来司法空白其现实的是回避,如考生韩延萍考试成绩的知情权,将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全国学位与生教育发展中心推上了被告席,状告其教育行政拒绝一案,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韩延萍的诉讼请求。
0为此,立法将其确立为一项公民的权利便一项紧迫的任务。
上一页[1][2][3][4]下一页【四是思想自由权。
所谓思想自由,是指公民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观点不受,有权自由思考、判断、选择等精神活动,任何人都被强迫公开其思想,也因其思想而受到歧视、谴责、起诉、处罚或迫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l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而且,思想自由属于“克减”的权利。
1949年由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的临时宪法《政治协商会议纲领》第5条曾规定:”共和国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应该说,半个世纪以前的表达起了的历史性作用。
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科学、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等。
然而,人们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以思想自由为基础。
思想,哪有表达?!,当思想自由入宪并得以,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等其它权利才能真正得以。
五是环境权。
环境权是生态环境的恶化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质量所提的一项权利要求。
这项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被开始,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迫切的保护要求。
,已有许多的宪法将该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
如《韩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
”《乌克兰宪法》第五十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对生命安全的和有益于健康和环境的权利。
”《西班牙宪法》十五条规定:“所有人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
”《俄罗斯宪法》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享有的环境和环境状况的信息要求赔偿因破坏生态所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
”,保障公民个人的环境权,今后各国宪法的任务我国宪法与环境立法均未对环境权的规定。
但公民环境意识的,公民环境保护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为公民环境权益的诉讼正逐年增多,如青岛居民的集体环境权诉讼案。
、南京东南大学两位教师对许可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造“观景台”的的诉讼。
,都迫使我国应尽快将环境权一项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
(二)在程序,增设保障公民权利的程序性条款,增设保障公民权利、体现“程序正义”的正当程序条款,公理性的宪法原则,以公民宪法权利程序保障条款的制定和据以判断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
程序正义原则,或称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保障人权的一项宪法原则。
它始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于美国的第5条和第l4条修正案。
二战后,许多宪法都规定或体现了原则。
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程序正义的理论引发人们对程序本身独立价值的思考。
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的程序正义。
种情况下,“对是公平的分配有独立的标准,脱离随后要的程序来并先于它的标准。
”而且,“设计预期结果的程序是的。
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标准是的,,罗尔斯警告说,“的程序正义不,很罕见的一实践中,并非要真正的、的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的一份,即可它符合正义。
可以,只要设计的程序被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是正义的(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不的程序正义。
其标志是:“当有判断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可以它的程序。
”。
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的程序正义。
某被告真正犯罪着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任何时候都能标准的认识手段,中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
也说,在不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正义来判定结果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