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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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探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利用已经变得异常便捷,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却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考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在法律层面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在我国,个人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中,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这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基础。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信息主体的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其次,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的挑战是什么?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已经成为了商业和政府活动中的常态。

然而,个人数据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用户的浏览记录、购物习惯等个人信息,进行精准营销,这就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又如,一些政府部门在推行大数据治理时,可能会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泄露或被滥用,将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下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再次,如何在法律层面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针对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处理原则等内容,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义务。

应当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遵守信息主体的知情同意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隐私权的发展与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中央电视台今年的“3•15”晚会上,曝光了某传媒非法搜集了两亿人的手机号码,他们随时可以给这两亿人发送垃圾广告短信。

面对如此情节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很多人慨叹我国对于隐私权立法不完善,致使不能对如此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这样的说法是真实、正确的吗?不是!本文就是要针对这种对隐私权立法的误解,提出我们的看法,以便更好地理解隐私权立法,依法保护好民事主体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是由美国学者提出法院判例确认的权利,并在世界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隐私权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美国。

189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隐私权》这篇论文,认为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享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嗣后,埃•威斯汀将隐私权进一步概括为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在隐私权理论发展中,美国法官在实务中开始运用它处理案件,创设了隐私权判例法。

1902年,纽约州法院审理罗伯森诉罗切斯特折叠箱公司案,该案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印其照片作为本公司产品的广告,原告诉请法院保护,法院依据隐私权理论判决原告胜诉。

1903年,纽约州通过一项法律,使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

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关于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作为隐私权的立法依据,在适用上扩大了隐私权的范围。

1965年,美国适用《人权法案》认可隐私权为宪法权利。

1974年,联邦议会制定了《隐私权法》等一系列有关隐私权的成文立法,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发达的国家。

在美国法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

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出现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式和间接保护方式不同的方法。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

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范本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完善并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法学专业优秀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对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和应用建议。

一、导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而个人用户在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也日益增多。

然而,与此同时,网络隐私泄露、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完善和应用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二、现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分析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案》(PIPEDA)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保障机制。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在保障个人隐私权益方面还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

例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范围有限等。

2.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跨境性质、技术复杂性和隐私保护监管困难等原因,导致网络隐私保护法律的执法难度相对较大,执行效果不理想。

3. 公众意识不强:部分个人用户对网络隐私保护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容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为了推进网络隐私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应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法律规范的明确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需要对网络隐私的概念、范围、义务与权利等进行明确界定,以保证其具体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跨境合作与监管加强:网络跨境性质使得隐私保护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特征,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监管力度与能力。

3.加强公众教育和意识提升:开展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网络隐私保护的认知和意识,增强个人用户的自我保护能力。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随着科技的发展,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关注。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这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由于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社交媒体等技术,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并抵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相关法律,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

首先,在一些国家中,隐私权被宪法或其他形式的法律规定。

比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于自己的人身、物品、住所及随身携带的文件和物品等具有一定程度的保护。

欧洲国家也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如《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数据保护公约》等。

其次,一些案例表明,有必要改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例如,谷歌公司2012年违反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规定,该公司被迫支付2200万美元,以消除其在用户的浏览器中跟踪用户的问题。

2017年,俄罗斯一项法律规定,禁止在俄罗斯境内存储俄罗斯人的个人数据,而有些外国公司则直接退出了俄罗斯市场。

因此,需要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尤其是对互联网公司、数据公司和社交媒体公司等使用或收集大量个人数据的公司。

最后,为了保护隐私权,政府必须建立透明、透明的数据保护制度,并执行相关法律。

例如,中国通过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这些法律规定了数据收集、存储和共享的规则,同时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问题。

政府和企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用户的个人数据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使用、修改、泄露或删除。

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更自由、更放心地使用技术产品和社交媒体平台。

在加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以下将介绍三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Facebook Cambridge Analytica事件。

2018年3月,因为Facebook敏感的用户数据滥用问题,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关注。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王尧四川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完善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要在了解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进行,了解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差距。

要仔细查找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找到对症的解决对策。

下面让我们先以一个表格来比较一下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与其他组织、国家、地区之间的差距:网络隐私权发展情况比较表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1980年《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指导原则》1985年《跨境数据流通宣言》1992年《信息安全性指导原则》1998年《全球网络隐私权保障宣言》1999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欧盟1995年《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美国1998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法》国际安全港隐私保护原则2000年《儿童线上隐私保护规定》依据AFrameworksForGlobalElectronic,商业采取业者自律方式中国无专门的电子商务个人资料保护法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

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

从而确立了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中国台湾对于计算机数据处理有“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法”予以规范,而个人隐私之保护则散见于“民法”及“刑法”的规定。

对于个人数据之搜集、计算机处理及利用虽有“法律”予以规范,但目前并无专责机构统筹管理,原则上倾向于欧盟指令。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水平和强度都是相对较低的,现状可谓令人担忧。

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较欧美国家非常落后。

但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很快,落后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免受侵害。

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的确立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侵害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对隐私权的侵害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针对这种情况国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has a late start, compared with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very fast, and the backward law can not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our country i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viol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to deal with considerable limitations.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have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earch, to Zhou hanhua and models from for a representative of a group of scholars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In this paper, the reference related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to make a study of,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at put forward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leg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个人信息权概述 (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1)(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1)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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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个人信息的逐渐增加,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达成共识,虽然保护模式由于诸多的原因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各国也都逐步建立起了有效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基于我国个人信息制度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现状,本文做了一些研究,希望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个人信息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8年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的“资料保护”中。

而所谓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者间接的识别出自己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有信息。

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和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也显现出来,其中的信息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1 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我们每个人从生到死的所有信息都将会留下痕迹,尤其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私人信息进行了大量的收集储存和利用,使得我们在公权力面前的个人生活越来越暴露。

于是以前不被我国法律认可的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开始逐步上升,从普通私权利演变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切实的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安宁生活的迫切愿望,同时也是基于以下一些因素的考虑:
1.1 依法治国的国策需要。

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隐私权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理所应当的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且,由于个人信息隐私权中包含了个人几乎所有的信息,包括生活状况、财产情况以及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虽然都集中反映了私人利益,但是其中也难免会间接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国家严禁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的非法转让,不仅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损害的有效防范。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保障、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重要途径。

对于公民来说,政府信息中相当一部分都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

合理地规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是政务有效公开的前提条件。

1.3 网络资源共享的途径。

在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尊重公民的隐私权,但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通。

个人的相关信息已经成为了获取其他网络资源的基础,这些信息对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但是为了能够获取网络资源,我们不得不做出妥协。

因此,有效防止网络中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安全地进行网络资源共享的一个重要环节。

2 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我国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2.1 对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过于分散。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截至2010年9月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分散在17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同时在部门规章也有200多个条文涉及了个人信息保护或个人隐私的规定。

但是我们却不能在诸多法律、法规中寻找到哪怕是一部专门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个法律稀薄领域呢?本文认为主要有如下三个原因:①拟定的新法与现存法律条文重合,法律之间的融合难度大;②对个人信息隐私权领域研究不够深入,立法的难度较大;③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清理成本过高。

2.2 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在网络中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在进行网上注册或者在网络聊天时,经常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还有一些人在某些商家组织的抽奖或者礼品赠送等活动时,随意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

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意识淡薄,主要是因为我国受封建统治时间过长,人们的脑海中“义务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利意识产生较晚,再加之一些普通的百姓对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新生事物并不了解,不知道该怎样去防范权利侵犯和维护隐私安全。

2.3 相应的惩处规定达不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由于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即使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定罪量刑难以把握只能根据法官的个人经验做自由裁量,“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难以得到贯彻,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人们在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付出了精力后却难以胜诉,有的时候即使胜诉了,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却极其的轻微,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全部的赔偿,只能获得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导致司法威信下降,难以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就更谈不到教育作用了。

3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与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本文做了以下的一些完善措施:
3.1 统一立法模式下逐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面对分散与诸多法律中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本文认为应该加以清理汇编,把这些条文在其他法律部门中抽离出来,形成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我国应主要通过国家的立法方式完成立法,制定单行法律辅助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尽量减少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加强法律规范的法律地位。

但是并不排除设定行业自律组织的设立,要求个人信息控制人做出单方承诺,倡导行业自律的重要性。

在法律中明确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措施。

在国家的统一立法模式下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体制,已经成为了法治国家基本国策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3.2 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进行信息填写的时候都不注意所填写的信息与所进行的行为的相关度有多大,很随意的就将本不需要填写的信息透漏给了不法商家,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如梦初醒,但已经为时晚矣。

公民在生活中要自觉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观念。

3.3 建立专门的信息收集监督组织、鼓励行业自律。

我们在通过国家立法和强化公民自我防范意识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信息收集的监督和行业自律组织的重要作用。

监督是最好的防止权利受侵害的方式,建立一个由政府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的信息收集监督机构,对各行业的信息收集做全面的检查和监控,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另外,还应该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强化对所属行业的管理,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向信息提供主体做详细的说明并征得授权或同意后才可以使用信息。

明确告知修改与更新信息内容的程序,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存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建立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信息资料被不法使用。

参考文献
1 姚琳娜.浅议个人信息的保护.知识经济,2011(03)
2 谢天等.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探析.岭南学刊,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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