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
银行消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银行消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银行消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总结报告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愈加引人关注。银 行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核心机构,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相继出台了 一系列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措施,防范信息泄 露。本文将围绕银行消保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总结报告这一主题,分多 个角度对银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探讨。
3.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
银行应该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安全防范和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备份技术等手段,确保客户 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获取和利用。
4.完善信息保护制度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信息处理规范和流程,建立信 息管理机构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息安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个人信息泄露的 风险越来越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被 盗刷、身份被盗用等问题。此外,个人隐私泄露还可能导致社会心理 困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
3.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为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银行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核心机构,应 该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银 行的法律责任,也是银行服务客户的基本要求,更是银行赢得客户信 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隐私保护问题的重要性
1.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生物识别信息、电话号码、地址、电 子邮件、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非常敏感,如果被不法分子获取,可 能会引发财产损失、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给个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 危害。
2.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
二、银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

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完善,是建立在广大客户的信任和合规要求上的重要举措。
在信息技术发展迅速的背景下,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以下是我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的一些思考。
一、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银行是信息储存和处理的重要平台,为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银行需要加强内部员工关于信息安全和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首先,银行应制定并推广全面的信息安全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银行可以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包括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网络攻击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
另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开展信息保护知识竞赛、密级知识测试等活动,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
二、完善信息技术安全体系银行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离不开健全的信息技术安全体系。
首先,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利,做到科学治理、系统管理。
其次,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定期进行安全测试和漏洞扫描,及时修补排查出的漏洞。
同时,银行还需加强硬件设备的安全保护,如加密存储、安全访问控制、定期更新软件版本等。
此外,银行还可以采用数据加密技术、防火墙等安全技术,对存储和传输的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三、规范信息收集和使用流程四、加强信息安全监管银行作为信息储存和处理的重要角色,应加强对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安全监管。
首先,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和权利,加强对员工操作的监督和审核。
其次,银行应加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及时通报信息泄露和安全事件的发生,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
另外,银行还可以建立信息安全评估和审计制度,定期对信息安全和保护机制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五、提供便捷的投诉和申诉渠道当客户个人信息泄露或遭受侵权时,银行应提供便捷的投诉和申诉渠道,及时响应客户的请求,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大全5篇)

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大全5篇)第一篇: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一、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一)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我国《民法通则》、《刑法》和《商业银行法》均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民法通则》第99—101条分别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作出保护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
《商业银行法》第29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银行业对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额、储蓄种类、存款次数、提取情况、印鉴以及其他各种情况都要严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
对个人储蓄银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原则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部门规章建设情况二、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缺失1.行政法责任缺失。
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全面明确和保护。
从我国现有法规来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在行政法层面,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银行业监管法规没有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银行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的罚则。
2.例外规定缺失。
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与保密例外是银行保密制度中并行的两大部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规定银行负有保密义务的同时,却没有系统地规定保密例外的情形,而仅是为了执法与司法的方便,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分别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机构在特定情形下查询、冻结和划拨银行客户资金的权力。
保护客户信息心得体会

保护客户信息心得体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保护客户信息心得体会客户的信息关系着个人的隐私权,下面就是为您收集整理的保护客户信息心得体会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给更多小伙伴哦!保护客户信息心得体会一一、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1、我国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法律现状商业银行是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接触到客户的个人隐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自然存在着一定的责任。
而客户信息作为客户重要的个人隐私,必然受到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
为了清楚地划分权利和义务,我国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中,1995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办理个人业务遵循保密原则以及违反保密原则所需要付出的相关法律责任。
随后,2009 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又规定了对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属于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政策。
除了以上规定的法律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制订了相应的规定。
2011 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监管要求。
同时,我国在银行卡及账户管理业务监管规定上明确指出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为保护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制订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有利于银行取信于民,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的强制规定,有利于对客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2、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现实情况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客户信息的使用大致分为三种,一是银行内部对信息的使用;二是银行界相互使用客户信息;三是因业务需要提供给第三方。
第一种,因为银行内部开展业务的需要,在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共享客户信息。
银行对信息实行严格控制,银行信息保护率极高。
第二种,在各个银行之间,为了银行业务的需要,比如转账业务、境内外交易等,银行之间需要共享客户信息。
银行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客户隐私保护问题

银行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客户隐私保护问题在当今数字化时代,隐私保护已经成为各行各业都面临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在银行业务中,客户隐私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客户的资金和敏感信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客户的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本文将探讨银行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客户隐私保护问题。
首先,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隐私保护制度。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流程,明确员工在处理客户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技能。
只有通过建立制度和加强培训,才能确保员工在工作中正确处理客户隐私保护问题。
其次,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的安全管理。
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将给客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银行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例如,建立严格的访问控制机制,限制员工对客户信息的访问权限;加密客户信息,确保其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和修补系统中的安全漏洞。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才能有效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管理。
在某些情况下,银行需要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共享客户信息,例如信用卡公司、支付机构等。
然而,这种共享必须建立在严格的合作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基础上。
银行应对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同时,银行还应定期对第三方合作伙伴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他们不会滥用客户信息。
只有通过严格的管理,才能保证客户信息在与第三方合作伙伴共享时的安全性。
最后,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
客户对于隐私保护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旦发生隐私泄露或滥用的情况,客户将追究银行的责任。
因此,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同时,银行还应主动公开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和流程,提高客户对银行隐私保护工作的信任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读后感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读后感近日, 学习了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杜绝信息泄露, 作为建行员工应当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意识, 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通过学习“坚守底线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个人客户信息的重要性, 认识到一旦发生员工涉及泄露客户信息,将会影响本行外部形象和社会信心, 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及法律风险。
不同岗位的每位员工要从自身做起, 严防死守, 坚决捍卫消费者信息安全, 客户的电子信息要加密保管好, 保护好操作员密码, 人离开电脑前要退出系统或及时锁屏, 涉及客户信息的电脑屏幕不能让别人拍照留痕, 不需要的纸质资料要及时用碎纸机彻底粉碎, 要杜绝一切有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抵制住金钱和各种利益的诱惑, 保护好客户信息, 维护我行声誉和形象。
信誉是银行立身之本, 失去了客户的信任, 银行也就失去生命力。
我们一定要在日常业务办理中, 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 让建行成为客户信得过的银行。
近日, 学习了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杜绝信息泄露, 作为建行员工应当如何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意识, 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
通过学习“坚守底线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个人客户信息的重要性, 认识到一旦发生员工涉及泄露客户信息,将会影响本行外部形象和社会信心, 引发银行声誉风险及法律风险。
不同岗位的每位员工要从自身做起, 严防死守, 坚决捍卫消费者信息安全, 客户的电子信息要加密保管好, 保护好操作员密码, 人离开电脑前要退出系统或及时锁屏, 涉及客户信息的电脑屏幕不能让别人拍照留痕, 不需要的纸质资料要及时用碎纸机彻底粉碎, 要杜绝一切有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方式和渠道, 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抵制住金钱和各种利益的诱惑, 保护好客户信息, 维护我行声誉和形象。
银行业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建议

银行业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相关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已两年。
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依然存在侵犯金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情况,进而演变为举报投诉,表明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依然存在缺陷和不足。
对此,课题组织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调研工作。
一、辖区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现状(一)大部分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基本健全。
辖区银行机构基本建立了全行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收集更新规范机制,并积极落实客户信息保密工作相关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客户信息。
(二)机构间信息管理模式架构相似,针对业务类型针对性采取信息管理方式。
总体看,辖区银行机构基本遵循信息保护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用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工作方式进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
因业务办理程序不同,辖区机构对不同种类业务设置不同的信息管理方式。
(三)员工接触消费者金融信息相关的保密制度较为完善。
辖区银行机构高度重视员工保密工作,对于接触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员工,签署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保密承诺书,并根据岗位及业务需求设置人员权限,定期开展员工保密培训,明确相关保密职责。
二、辖区银行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立法层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建设有待完善。
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初步建立。
然而,在技术迅速进步的情况下,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规范难以有效适应现实需要,呈现出立法碎片化的特征。
一方面,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范在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时间较短,而既往有关部门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了大量规范文件,导致不同层级规范间出现了法律冲突,例如,对于“个人金融信息”这一概念,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存在不同的定义。
客户隐私保护在银行工作中的重要性

客户隐私保护在银行工作中的重要性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银行业务也日益数字化,在这个信息时代,客户隐私保护成为了银行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块。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处理大量的客户数据,保护客户隐私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客户隐私的重要性以及银行工作中应采取的隐私保护措施。
一、客户隐私的重要性客户隐私是指客户个人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以及客户与银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
保护客户隐私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客户权益:客户有权拥有个人隐私,银行作为处理客户信息的机构,有责任保护客户隐私,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操纵。
2. 建立信任关系:客户隐私保护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
如果银行无法妥善保护客户隐私,客户会失去对银行的信任,影响其继续与银行合作的意愿。
3. 遵守法律和规定:客户隐私保护已被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要求,银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隐私,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二、银行工作中的隐私保护措施1. 加强内部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员工对客户隐私保护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确保员工不会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私利,保护客户隐私不被内部人员泄露。
2. 安全技术手段:银行应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保护客户隐私。
例如,加密技术可以对客户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
3. 认证机制:银行应建立起严格的认证机制,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通过客户身份验证、账号密码设置等方式,防止他人冒用客户身份进行非法操作。
4. 审计和监控:银行应配备专业的审计和监控团队,对系统和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发现隐私保护薄弱环节并及时加以改进。
同时,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发现异常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5. 与第三方合作:银行在与第三方合作的过程中,也要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明确双方的权责,并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客户隐私不会因与第三方合作造成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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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思考
一、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一)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我国《民法通则》、《刑法》和《商业银行法》均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民法通则》第99—101条分别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作出保护规定。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
《商业银行法》第29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为存款人保密”是指商银行业对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存款金额、储蓄种类、存款次数、提取情况、印鉴以及其他各种情况都要严格的保守秘密,不得披露。
对个人储蓄银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原则是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部门规章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其规章中针对电子银行、反洗钱及信用卡业务等方面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
如《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信息安全,对信息安全管理职能、信息安全级别划分和信息安全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整理提供),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缺失
1.行政法责任缺失。
我国尚未制订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难以得到全面明确和保护。
从我国现有法规来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在行政法层面,对于侵犯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银行业监管法规没有适用的罚则,监管部门也缺乏对银行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的罚则。
2.例外规定缺失。
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与保密例外是银行保密制度中并行的两大部分,遗憾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在规定银行负有保密义务的同时,却没有系统地规定保密例外的情形,而仅是为了执法与司法的方便,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分别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机构在特定情形下查询、冻结和划拨银行客户资金的权力。
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将基于当事人授权、社会征信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信息公开等列为银行保密义务的例外,不利于对银行业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3.监管法规缺失。
一是规定较为零散。
现行银行业监管法规仅分别针对储蓄存款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等领域的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个别规定,无法覆盖银行业提供的各类业务全流程。
二是针对性不强。
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虽然对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做了一些规定,但立法目的是加强反洗钱,不是针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
三是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具体条款,可操作性不强。
(二)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的表现
1.管理架构不健全。
目前,部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重点更多的仍倾向于存贷款规模、资产质量、利润等业绩指标和信用风险等常规风险管控,而未将客户信息保护纳入银行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
客户信息多头管理,未成立专门的客户信息风险管理领导机构,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员工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基层银行业信息管理漏洞较为突出。
2.尺度标准不一致。
由于对客户信息保护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银行业间执行情况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客户信息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客户信息使用管理制度不一致等方面。
对客户信息资料处理的执行标准不一加大了外界在政策把握方面的难度,不利于引导客户及时行使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权利,在银行内部约束机制引发客户投诉与纠纷,加大了银行经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3.制度机制不健全。
一是系统性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缺失。
调研发现,多数
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保护客户信息的关键在于上级行开发、构建信息科技安全技术保障体系,主要防范来自于外部的攻击,而忽视内部员工行为的规范管理,缺乏系统性的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二是事前监督制衡机制缺失。
如中国银行《个人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了银行内部查询客户信息审核批准制度,但并未把审批要求固化到电子化信息系统之中,缺乏流程和环节的刚性控制,员工可以通过业务信息系统轻易查询客户信息,导致内部查询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事后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多数银行机构注重强调员工的保密义务,而问责机制不明确,责任追究不到位。
4.人员配备不合理。
银行业信息技术管理部、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都掌握了客户的大量敏感信息,但重要岗位均有相当数量的非正式员工,其中前台柜员、客户经理岗位中占均较高。
由于非正式员工对单位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强,流动性较大,易诱发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违规使用、泄露客户信息,对银行造成损失,影响声誉形象和社会信心。
5.合作管理不规范。
为提高市场份额、解决人力资源配备不足等问题,银行机构与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专业外包公司等服务机构的合作日益增多。
但是多数银行机构没有建立并落实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制约和担责制度,合同中为客户保密条款约束力较弱,对第三方机构人员行为和客户信息保护的控制缺乏刚性。
三、完善我国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
在信息化时代,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可能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通过健全法律法规,督促银行业加强内部管理等方式,进一步完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一)完善制度机制。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有关公民信息保护的原则性规定,由监管部门先行制定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部门规章,对银行客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保密及保密例外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
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银行业机构对收集到的各类客户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除非经过客户本人授权或法律许可,银行业机构无权对外公布、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将这些信息用于谋取商业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二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有关安全、司法或税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查询其职能范围内的银行客户个人信息。
三是规范对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罚。
(二)完善内控机制。
银行业机构尽快完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客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存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有效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控机制,制定信息安全控制流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保密和管理职责权限;对纸质和电子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信息查阅、下载、拷贝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强化监督问责,定期对信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审计和检查监督。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客户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确定密级,设立保密信息专员,完善适合客户信息需要的制度流程,并努力实现IT系统升级,提升过程监督的智能化控制能力;内审部门要对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对于客户信息保护不力的机构应及时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完善保密机制。
银行业机构加强员工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素养,增强员工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与员工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与离岗人员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
和涉密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业务外包单位及合作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完善防控机制。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银行的发展,银行易遭受信息系统被非法入侵、传输过程中信息被非法窃取等侵害。
银行业机构应对信息系统可能遇到的各种技术风险进行评估,加大信息技术的科技含量,综合运用先进的防火墙、身份识别与认证、数据加密、数字签名、第三方认证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技术并及时更新,有效防范来自于外部的攻击,确保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