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建立——从网络侵权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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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网络实名制的利与弊

目录网络实名制<2>网络实名制问题由来<2>网络实名制现状<3>网络实名制利与弊<4>网络实名制的可行性<4>网络实名制的两面性<5>言论自由与文明进步<8>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社会建设<8>网络言论自由与和谐社会建设<8>参考文献<9>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问题的由来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一种制度。

网络实名制源自网络欺诈和侵权问题泛滥的现状。

网络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虚幻的世界和释放自己内心的空间,同时又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违法犯罪的便利。

实行网络实名制是监管的需要,但因涉及到言论自由和隐私保护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中国网络实名制问题的源头,一般都认为是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

他认为网络也应该严格的受到版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网上写东西要负法律责任。

”“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

...利用假名发表东西是对公众的不负责。

”他的这番言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为“李希光事件”。

虽然经过了一段时间言辞激烈的争论,但是随后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出台,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之后李希光自己也称已经对网络实名的话题丧失了兴趣,“禁止网上匿名是非常不现实的,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行不通。

”2004年,教育部在“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高校校园网BBS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要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清华大学水木清华、北大未名、南大小百合、复旦日月光华等高校BBS随后都开始实施实名制。

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开始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所有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实名制登记;2005年7月12日,信息产业部和文化部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二点中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戏应当通过身份证登录,实行实名游戏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登录进入”。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著作权保护研究[论文]

网络环境下由侵权引发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互联网时代信息数字化的产物,网络著作权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并没有因为它的数字化而丧失对其的保护,相反,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与虚拟性,降低了侵害著作权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网民资源共享的理论生根发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的相关的问题并针对著作权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著作权保护得对策。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现状著作权特征著作权保护一、网络著作权特征网络信息资源,无论其内容表现是个人信息、电子出版物、各种类型数据库、非正式交流信息、广告信息等还是共享软件,都是脑力劳动的智力成果,也都应属于享有著作权的知识产品。

但是,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而存在的一种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有其自己的特征。

那就是无形资产产权性质更加明显。

网络上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图像等信息都是将原始信息用一连串的“1”和“0”组成的代码表示并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之后的结果。

数字化的传播手段使得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知识产品具备了直观的“无形”特点,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性质表现得更加充分。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状由于网络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著作权遭受侵犯的可能性在一个新的空间里大为扩张。

目前,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2种情况:一是将网络作品擅自下载并集结成册为传统出版物发表。

二是网站之间擅自使用网络作品。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对策(1)网络作品的转载与摘编作品一旦以一定形式上传到网站,那么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便无法实现,目前大量作品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收到报酬,此类纠纷也日益增加,如果相当一部分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堪重负。

网络本身就是无数资源的汇集场所,寻求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的机会成本过高,没有具体制度上的规定与约束,仅仅处罚大量使用者中的少部分群体也有失公平。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

网络名誉权保护论文摘要:在整个网络侵权防范措施上,增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素质、净化网络空气,不仅能使我们的网络名誉权得到保护,也可以使人们获得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而这两种作用同时也是相辅相成的。

综合发挥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督二者之长,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网络侵权,也有助于整个网络事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众所周知,随着近几年来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作为一个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社会交流平台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与重视。

网络是真实社会在时空中的延伸,由于网民是在社会中真实存在的个体,所以对网民的网络用户名、个人信息等进行的侮辱或诽谤行为都可能对真实特定人的名誉权造成直接危害。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且受到法律的正当保护,同样,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行为,由于背后是社会中的真实主体,其名誉也应当受到保护。

网络名誉权侵权,即行为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对网络个体实施侮辱或诽谤等行为,导致网络个体在网络上的评价降低或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主体社会评价降低,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声音、图像、文字等形式来发布贬损他人名誉的信息。

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实质上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范畴,依旧应当受民法上侵权责任的约束。

对网络名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真实社会中主体的保护,因此,在网站、论坛、博客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名誉的言论同传统名誉侵权一样受到侵权法的规范。

由于网络名誉侵权发生在网络空间,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1.侵权主体的分离性和分层性。

2.侵权客体的即时性与广泛性。

3、实施侵害行为的随意性和隐蔽性。

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社会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同时也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高发提供了各种方法上的可能性。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从其运作的平台上来说,一是私人空间功能为主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工具,二是以信息交流功能为主的贴吧、论坛,三是门户网站上的网络新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论文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论文

试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方法摘要随着我国对法律观念的注重,加强法制化社会建设变成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

传统的侵权行为仅仅局限在现实生活的框架之中,然而信息化发展的速度逐渐加快,信息化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也受到了挑战,信息化传播的网络犯罪率也越来越高。

在这种特殊环境背景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这种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很大区别,它存在的特殊性导致了很多类似百度侵权这类疑难案件的产生,本文主要从信息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的分析与认定的一些基础方法上做出探索,提出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认定方法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为: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本身确实存在。

侵权行为在信息化网络环境之中的判断会存在一些新的判定情况,比如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价值,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素在数字环境之中不一定是必须存在的要素,而只是具有选择空间和随机性的要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实际发展情况必须得到有效取舍。

首先,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但在数字环境中,由于有“深层次链接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人随时可以产生对isp与osp的复制行为,导致难以认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的问题,最终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的关系和位置也难以区分和把握,对于这类情况,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划分,要从整体上做出细致的分析,认真了解存在的责任原则语文题,针对性的提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可能性,针对未经许可的制作与使用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判定,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原则,都是相对应的,司法机关也必须要根据过错与无过错原则判定结果进行分析,确定直接与间接侵权人。

其次,传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二就是对损害事实存在的确定,大多数侵权行为一旦对版权行为构成损害,即产生了损害事实,只有少数一部分间接侵权行为可能暂时对版权不构成危害,不具有侵害事实,但是如果坚持侵权行为,就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带来损害,侵权事件就是这样一种损害的构成,“百度侵权案件”就是这样一种音乐版权的损害纠纷,虽然百度仅仅提供了中介搜索服务,但是也构成了损害事实,对长期的音乐版权发展构成了威胁,导致了百度的败诉。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3300字》

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1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课题背景从十多年前的2G网到如今正在普及的5G网的一个升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带给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已然到来。

既给国家治理提供了新技术,为公民获取各种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途径,但也因其庞大的数据量及其快速的流通速度等特点给公民的网络隐私造成严重的泄露问题,从而引发人们忧虑和深思。

1.2研究意义多方面分析和研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对于如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合理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对促进于社会的和谐发展,生活秩序的稳定,以及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追求幸福安宁的生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2文献综述2.1国外研究进展美国是一个向来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的国家,而这种理念也体现在美国法治的方方面面,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十分崇尚自由、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因此美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开始时间较早,经过不断的探索与实践,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渐渐也走在世界前列。

20世纪初,美国就已经形成有体系的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规范为辅的模式来保护个人网络隐私。

而后设立的诸如1974年《隐私法》,1980年《隐私保护法》等都对隐私保护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丰富和完善了美国隐私法律保护体系。

《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最初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后来经过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该法又把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包括在隐私权的范围内加以保护。

《隐私权法》则是对公民网络隐私权进行直接保护的法律依据,公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公开或者不公开自己的隐私。

《有线通讯政策法》是为了保个人隐私不被有线服务商侵犯而制定的。

《在线隐私权法》则对在线1 / 5商业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颁行于2001年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规则》则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这一特定的权利主体,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13岁以下的儿童进行隐私数据的收集。

论网络中个人数据侵权的立法保护

论网络中个人数据侵权的立法保护
关键词 :个人数据 ;侵权方式 ;立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 :2 39 F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 9 X( 07 0 —0 7 —0 10 —2 2 2 0 )6 0 6 3


个人数据定义及其法律特点
网站应承担法律责任 。 3 .部分 的产品 中做手脚 ,专 门
1 .个人的侵权行为
()个人擅 自在网络上公开、宣传或转让其他 或 自己和他 1
人之 间的私人涉密信 息。 国 《 我 计算机信息 网络 国际互联网管理 暂行规定 实施方法 》 8 1 条规定 :用户不得擅 自进入未经许可 的 计算机 系统 , 改他人信 息。不得在 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 篡 用他人 名义发 出信息 ,侵犯他人 的隐私权。 ( 个人 未经授权 而进入他人计 算机 系统收集、获得信 息 2 )
二、个人数据侵权 的方式
从事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的行为 。例如某个公 司就 曾经在其生
产 的某处 理器 内设置 “ 安全 信号 ” ,每个 使用该处理 器的计算 机能在网络中被识别 ,生产商可 以轻易地收到用户信息 。对于 这种侵 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 。所 以用户个人是极
难得知的。要限制软硬件供应商 的侵权行为 ,就需要全球共同
合作。
4 .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 为 互联 网服务供应 商 ( P It t ev e Poie) 的侵权 I ne ri rv r S me S c d 行 为。网站经 营者作 为互联 网服务 提供 商 ,可能在两个方面侵 害用户信息 。①互联 网提供商具有 主观故意 ( 接故意或间接 直 故意) ,直接侵犯 用户 的隐私权 。例 :互 联 网提供商 把客户 的 信息资源转移或关闭 。造成客户 邮件丢失 ,个人 隐私 、商业秘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一、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

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

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

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意。

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

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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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的建立——从网络侵权谈起
发表时间:2011-04-19T16:44:47.22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2月下供稿作者:张进伟刘世昌[导读] 随着我国网络化的逐步普及,互联网正逐渐走进我国公民生活的每一领域。

张进伟刘世昌(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 453007)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2-0080-01
摘要:网络因其流动性灵活性使网络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在我国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情况下,相关立法、司法却未跟进。

针对这一现象,关键在于建立网络个人信息权制度。

面对不同的部门法现状,网络个人信息权又该从何处着手,本文拟从网络侵权及其立法现状着手,讨论个人信息权建立的必要性。

关键词:网络;侵权;个人信息;立法现状;制度构建
随着我国网络化的逐步普及,互联网正逐渐走进我国公民生活的每一领域。

这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使每一个公民的信息趋于不安状态。

每一个公民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都可能暴露于广大网民、公众的视线下。

针对目前网络侵权日渐增多的现状,如何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保障每个人的信息安全,减少网络侵权现象的产生,值得思考。

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传播信息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网络侵权载体为网络,离开网络,这一特定的侵权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

同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在侵害的民事权益、侵权行为人主体、侵权责任人主体,责任方式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从而体现了网络侵权的复杂性、特殊性。

1.网络操作简单,网络侵权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实施侵权行为,无需太高的技术水平和投入,违法的可能性较其他侵权行为显然要高。

2.网络侵权行为地点的随意性,使传统管辖权无法适应网络空间的特性。

管辖权无法确定,公检法国家机关的求责也难以跟上。

3.网络侵权行为取证艰难,我国民诉法规定七类证据,网络侵权案件证据不在此类证据之列。

而当事人证据不在法定证据类型范围,很难产生法律效力。

网络的传播速度很快,举证时也难以找到原始性证据,证明力也相应会打折扣。

4.网络侵权传播迅速,损害时效性强,无需印刷纸张等传统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仅凭借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造成侵权内容迅速扩展,广为曼延。

网络水军助推也使网络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方式多种多样
正是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使得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很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和司法程序的完善,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2010年7月1日实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法条使网络侵权现象有法可依,但法条却过于简单,可实行性不强。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进一步普及,相关问题仍会有很多。

要真正解决网络侵权现象,根本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制度。

何为个人信息,理论和实务界对个人信息做出的界定不一,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比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都包括在内。

隐私说重点在于主观,即自己不愿透露的、自认为敏感的信息,而识别说重在于客观,即客观上能为他人识别的信息。

笔者认为以识别说为主,兼采隐私说更为合理。

隐私本身就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概念,同一信息,可能往往一个人认为是隐私,而另一个人认为不是隐私,通常标准难以确定。

而且隐私说要真正运用于诉讼中,还需要证明这一信息确实属于自己的隐私,此时即涉及到识别说。

隐私本身就不确定,若再用隐私去界定个人信息,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以识别说为主,兼采隐私说,可以直接界定哪些属于个人信息,并且可以得出哪些个人信息除自己之外其他人“动不得”。

国内目前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有民法、行政法、刑法等。

其中民法多规定为事后保护,事后保护中也局限于侵权责任,事后保护中的违约责任,以及确立个人信息权为基础的事前保护没有确立。

我国涉及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主要立法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以视作个人信息受民法保护的基本依据,《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做出了规定。

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保障。

不过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个人信息缺乏系统保护,只能从零散的法规中寻找依据,缺乏事前保护。

刑法方面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保护公众私人信息安全的条款,把当前社会上反响强烈的非法出售、散布、窃取公众信息、致人隐私被严重侵害的现象,列入了刑事追究的范畴,增加了非法出售、出售、提供、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修正案将犯罪对象从原来的只限于邮件,扩大到包括所有个人不愿让社会公众普遍知悉的个人作息,犯罪方式也不限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而包括新出现的出售或非法提供、窃取的行为。

但该条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却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身份犯。

无法保护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个人侵犯信息权的行为。

在刑法中予以规定也是不现实的。

可见刑法对于生活中时时处处可能出现泄漏或者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但情节轻微的行为是束手无策的。

而通过行政方法规制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具有合理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政府部门、授权行使职能的组织,常会收集、保存、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同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影响到人们正常生活时,采用行政方法加以适当干涉是必须的,但是在行政方法调整的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牵涉其中,程序可能变得严格,解决问题的途径不如民法灵活。

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涉及的是他人同个人信息的本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对于这一民事行为,其调整法律规范理应由民法承担。

同时与它法相比,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也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灵活、便利的优势。

而当前民法对于个人信息侵权、个人网络侵权的保护,最主要的是缺少一个有权可依的上位概念,即个人信息权。

当然也缺少很多相关的配套详细法规及程序规范。

建议立法机关首先应该在民法通则中加入个人信息权,也可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披露、传播和利用信息的行为。

让公民包括网民在法律框架内发表自己的言论,保护公民信息权。

网络侵权相关程序问题,可扩大立法篇幅,以网络侵权责任为名,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单独一章或者直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侵权法》就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举证方式、虚拟价值认定问题、相关责任形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调整网络上相关法律问题。

相信通过以上措施及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努力,我国网络侵权现象会大大降低,真正保证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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