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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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信息⽹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重要知识点梳理1.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责任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在网络空间中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同时也要承担信息网络传播责任。

网络信息的传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违规行为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披露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且要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损毁或篡改。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不得滥用个人信息或者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

3. 重要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国家重要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重点内容。

国家重要网络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网络设施。

《网络安全法》要求国家重要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要在安全保护方面履行相关责任,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4. 网络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网络安全法》鼓励和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以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

同时,对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做了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手段防治网络攻击、病毒和恶意程序的侵害,保障网络安全。

5.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是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重要的方面。

网络运营者应当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报告和防止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

同时,对于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和要求也有详细规定,以保障网络安全的快速应对和恢复。

6.网络安全监督与管理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了多个监督和管理机构,包括网络信息部门、公安机关等,负责网络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有权对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网络安全的评估和认证也是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

7.国际网络安全合作《网络安全法》强调了国际网络安全的重要性,鼓励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网络安全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网络安全挑战和威胁。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所增列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

为了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化的实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3)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

这些例外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等独占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满足下列条件:1. 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

2. 作品是创作性的。

3. 作品有独立的版权基础。

4. 作品已经合法发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包括数据下载、浏览、搜索等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3. 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增强版权保护的自觉性。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信誉。

3. 公开道歉。

4. 交付违法所得。

5. 向作者支付稿费。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们要遵守这个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同时,在信息网络上,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妥善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作品、信息内容、信息服务、信息资源等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的创作、出版、传播、使用权益,维护网络信息的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第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二)信息网络上的专有权;(三)信息网络上的复制权;(四)信息网络上的发行权;(五)信息网络上的表演权;(六)信息网络上的播放权;(七)信息网络上的改编权;(八)信息网络上的翻译权;(九)信息网络上的衍生权;(十)信息网络上的解释权;信息网络上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在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第九条国家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十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信息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

侵权行为的隐 蔽性:侵权行 为往往隐藏在 网络深处,难 以发现和追踪
侵权行为的跨 国性:侵权行 为可能跨越多 个国家和地区,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侵权行为的技 术性:侵权行 为往往需要一 定的技术手段, 增加了维权的
难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
完善法律制度: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范围,制定相应的法律法 规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
保护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文 字、图片、音 频、视频等作

侵权行为:未 经许可,擅自 使用、传播、 复制、修改、
改编等行为
保护措施:加 强版权意识, 尊重知识产权, 加强监管,打 击侵权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创作者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创新和创作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促进文化传播: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和交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保障公众利益:保障公众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行业自律措施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联盟,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加强行业监管,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挑战与 对策
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侵权行为的多 样性:包括盗 版、盗链、盗 播等多种形式
监管困难:信息网络传播 的跨地域性版权管理 (DRM)等,加强信息 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法律完善:加强立法,完 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 法律体系,提高侵权行为 的惩处力度
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企业:加强版权保护意识, 提高版权保护技术水平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是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的定义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上传播或公开发表作品的专有权利。

它是数字时代对著作权的延伸和扩展,旨在对数字作品在电子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原创性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和表现形式,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

三、两者之间的关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体现形式,是著作权在数字环境下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中的一种应用。

著作权不局限于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它也包括纸质媒体上的作品。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仅仅涉及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上的传播行为。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保护的是作品通过电子网络进行传播的权利。

因此,著作权是更为基本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著作权在特定环境下的具体表现。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性随着互联网和其他电子通信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越来越重要。

它确保了作者对其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传播和使用行为的掌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使得作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作品,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

这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激励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五、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它受到了一些限制,例如个人合理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

这些限制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益,促进了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

六、结论在数字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保护和促进创作行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它是著作权在互联网和电子通信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使得作者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作品的传播,促进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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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传播
1)信息传播的概念
a、信息:从信息活动的视角可以认为:信息是人们 通过各种载体形式,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和传播方 式,表现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反映事物 的各种状态与特征, 再现经过感知和认识后的客 观事物的一种客观存在。信息具有传播性、可转 移性和变化性,也因此人们才能对其进行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第四组
小组成员:夏黎 颜凯旋 何祯雯 宋诗雨 孙兆玉
常晓宇 丁蓉 任秀平
小组成员
常晓宇
何祯雯
宋诗雨
丁蓉
颜凯旋
孙兆玉
任秀平夏黎Fra bibliotek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的 建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
作者
享有著作权的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主体
传播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 者
案例3
• 《舌尖上的中国》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 型美食纪录片。中央电视台将该节目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下称“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在节目播 出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 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 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 在第二审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 判决,认为: • 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
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运营该网 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 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大名农业信息网 网站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 ,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 业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 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 司许可,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未支付相应报 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权利。尽管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 农业局已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 应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c、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所做音像作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它有于广播、电 视上的播放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2)国外立法现状 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音制品条 约》。在《版权条约》中,这一项权利名称被定为“公众 传播权”,不仅指网络传播的权利也包括其他传统的公众 传播的权利。《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确立了表演者和录 音制品制作者这两个邻接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4)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的义务 从著作权人看,应对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绝对权 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 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 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我国修 订后的《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 形,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 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 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e、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 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 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f、为学校课堂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 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g、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h、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求,复制本馆的收藏的作 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a、权利行使方式的特定性 b、权利主体的专有性 c、权利内容的复合性 d、作为一种绝对权力的垄断性 e、权利保护范围广泛性,增加了网页、在线 交互数据库等保护对象
[案例]
2004年3月,多普达推出535智能 手机并在535的主页面上设置了央视 国际()的链接。通过 此链接用户可收看CCTV-新闻, CCTV-4,CCTV-9三个频道的节目。 2004年8月13日,与中央电视台总编 室签有专用使用权合同的央视公众 将多普达告上法庭。央视公众认为 多普达侵犯了其对央视电视内容在 电信领域的独家使用权。多普达则 认为他们链接的内容为中央电视台 免费新闻节目,没有危害到央视任 何利益和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i、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j、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 摹、绘画、摄影、录像 k、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的作 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l、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而对于传播者,应该做到特别提醒义务、监督义务、 技术义务、征得许可、提供著作权人资料、责任共担义务。
1、产生背景 现今,网络的高速发展给人类带来了极大方 便,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迅 速便捷,传输量大,自由化程度高。作为一种新 生事物,网络传播的出现也必然伴随着社会关系 的改变,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在此情况下出现的。 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了 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网络上的一种新的财产权 利,弥补了原有法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关系调整 上的空白。
2)信息传播的类型
物质信息 传播 口头信息 传播 载体化信 息传播
• 传统报纸、期刊 • 电子载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3、信息网络传播
1)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
a、传 播行为 性质的 复合性 b、传 播地域 的无国 界性 c、传 播内容 的可选 择性
d、传 播方式 的交互 性 e、传 播主体 的复杂 性 f、传播 载体的 无形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网络传播的功能
a、大众传播功能:包括监视环境功能、决策 参与功能、文化传承与教育功能、娱乐功 能 b、人际传播功能:包括传递信息功能、协调 人际关系功能、调节情绪,满足心理需求 功能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4、信息网络传播权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2001年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的 一种权利。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信息网络传 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 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 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从性质上讲,信 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下称“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 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央视国际经 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占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 全土豆公司未经授权于作品热播期内,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 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是侵犯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闵行法院还认为 ,被告虽然辩称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但未就该主张提供实 际上传者的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其自行删除原始数据的行 为导致该事实无法查明,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闵行法院在 一审中判决,被告全土豆公司应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经济损失 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4.8万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5)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即为信息本身。 • 信息的特征:资源性、共享性、传播性、商品性、 时效性、无形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1、立法现状
1)国内立法现状 2001年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修订了《著作权法》。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 应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而进行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a、为个人学习和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的已经发表 的作品。 b、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 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期刊、报纸、广播、电视节目 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 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 论、评论员文章。
案例4
• 作者廖星成先生的作品《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 露的问题》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 2004年11月30日,“中国农村研究网”刊载了《 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署名廖 星成。廖星成及该网站均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 声明。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在 2005年1月26日,在大名农业信息网上使用并传播 了该作品,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 的报酬,并注有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大名县农业局承办”。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社会信息的传递和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 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
• 信息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运行的,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 传播是一种双向的互动行为 • 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有共通的意义空间
• 传播是一种行为,一种过程,也是一种传统。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 在第一审中,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大名农业信息网是政府出资兴办的非经营性公益性网
站,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为政府发布涉农政策,面向 “三农”提供信息的平台,大名县农业局是其政府的农业 主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 农村税收,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建议。大名县农业局在其网 站上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目的 是方便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农村税费政策、提出切实可 行的税费改革建议。其行为为政府公务行为,属合理使用 ,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也未给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造 成任何不良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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