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意义解读

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意义解读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和保护公民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信息的传播和使用。
在中国,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成果,其法律意义不容忽视。
本文将对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律的意义进行解读。
一、保障公民的网络信息权益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的出台为公民在网络空间中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持和保障。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网络信息权益,包括网络信息的自由获取、发布、传播的权利,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入、窃取、篡改、销售以及泄露他人的网络信息等行为。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网络信息权益,使其能够在网络空间中自由、安全地获取和传递信息。
二、促进网络信息的安全和稳定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和安全保护,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同时,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其保护和维护。
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网络信息的安全性,防止网络信息的泄露和被非法利用,维护了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
三、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督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的出台,促进了网络安全管理和监督的强化。
法律要求网络运营者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网络信息的收集、存储和处理等行为进行规范。
同时,法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为网络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有利于减少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网络信息安全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国内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促进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法律要求加强与相关国家和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同时,要求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践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境外公司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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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本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提示]本条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意]1.本条例保护的权利人有三: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
2. 本条例保护对象为作品、表演及录音录像制品三类,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权利客体,如图书、报刊的出版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
3.本条例是依《著作权法》授权立法,是行政条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
[信息网络传播权沿革]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赋予了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公约称之为向公众提供权和向公众传播权。
我国于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该项权利称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重要考试知识点概要与总结1【信息系统项目的特点】①目标柔韧性②信息系统项目的变更比较频繁③高智力密集性④高投入、高风险⑤高度时效性⑥知识综合性⑦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⑧团队和人才重要性。
【职能型组织优】①人员的使用上有较大灵活性;②技术专家可以被不同的项目使用;③可使项目获得部门内所有的知识和技术支持;④层次清晰,每个团队成员有明确的上司⑤充分利用公司内部资源,避免浪费;⑥团队在项目结束后的职业生涯有保障。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起草中|根据近年来信息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和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为此,相关部门正着手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便更好地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环境安全。
该条例将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和范围。
该条例将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并详细列举哪些内容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包括文字、音乐、影视作品、图片、软件等形式的内容。
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的合法行为。
该条例将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包括合理使用、依法获得授权等条件和程序。
三、加大对违法传播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例将明确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力度和方式,包括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测和打击网络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者进行法律制裁。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作者的创新和创作,同时惩治盗版行为,打击盗版销售和下载行为。
五、加强国际合作。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国际合作至关重要。
该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共同推动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相关部门正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条例的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
同时,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网络传播行为的监测和管理,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必将推动网络传播环境的健康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创作,同时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全球网络环境的良好秩序。
我们期待该条例早日出台,并为信息网络传播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规模和速度大幅度提升,使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成为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重要任务。
为了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相关部门正在准备起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等独占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满足下列条件:1. 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
2. 作品是创作性的。
3. 作品有独立的版权基础。
4. 作品已经合法发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包括数据下载、浏览、搜索等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3. 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增强版权保护的自觉性。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信誉。
3. 公开道歉。
4. 交付违法所得。
5. 向作者支付稿费。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们要遵守这个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同时,在信息网络上,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妥善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作品、信息内容、信息服务、信息资源等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的创作、出版、传播、使用权益,维护网络信息的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第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二)信息网络上的专有权;(三)信息网络上的复制权;(四)信息网络上的发行权;(五)信息网络上的表演权;(六)信息网络上的播放权;(七)信息网络上的改编权;(八)信息网络上的翻译权;(九)信息网络上的衍生权;(十)信息网络上的解释权;信息网络上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在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第九条国家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十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信息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对我国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汇总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二、《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也包含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用户信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明确了用户有权拒绝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网络用户信息的保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明示同意原则,用户必须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息保护行为,我国还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办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程序、要求,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也包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不得非法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用户有权拒绝提供个人信息。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网站、应用等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到《电子商务法》,这些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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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内容及意义
内容
《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
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
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
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
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
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
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着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
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
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着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不是着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理由,该抗辩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包括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扶助贫困设定了法定许可。
根据《着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五、避开技术措施使用本条例保护对象的合法情形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七、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
什么是避风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
着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是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处。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至少给网络参与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风港: 1、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
2、远程教育的避风港。
3、ISP的避风港。
4、搜索引擎的避风港。
5、网络存储的避风港。
八、侵权责任
《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意义
国务院发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7月1日起将全面施行。
《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意味着我国的网络信息传播开始迈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是我国网络信息产业发展历史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结束混沌、迷茫的状态
互联网应用改变了世界,尤其改变了信息世界。
《条例》向网络世界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网络信息世界将结束过去的混沌、迷茫的状态,在版权保护和应用方面带来一个朗朗乾坤。
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促进信息网络繁荣
网络的大行其道,为着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使用者之间带来了新的利益平衡问题,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着作权授权方式都受到新的挑战。
《条例》的出台,是着作权法为适应网络环境下各方利益博弈而做出的有力的补充,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着作权相关法规,更促进了我国信息数字化进程。
《条例》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等。
从《条例》制订的规则可以看出,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更好地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着作权配套法规,为着作权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着作权垄断与信息分享之间的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平衡点,适应各方利益博弈,为产业加速发展,促进信息网络繁荣做好了法律保证。
本文来源: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