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一)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一、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问题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也就是复制权。
著作权的存在,既是为了维持整个出版业的秩序,也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
然而,当进入互联网时代,如今的出版业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书籍、电影、动漫、游戏等都成了传播知识文化的载体,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显得不太合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
首先,出版物的数字化使盗版变得更加容易,且制作成本低,转播下载等十分便利,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其次,互联网的无中心化使得传播链更加复杂,调查侵权行为和对其进行具体界定的难度也随之增加;再者,互联网的众多参与者的转播或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对其本身是否知晓存在侵权进行评判也相对困难。
因此,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显得乏力。
然而当我们拨开迷雾,会发现如今这个技术发达、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传播媒介和内容都已不再是传播文化的短板,真正受到刚性约束的是人们有限的注意力。
在这种情况下,一部作品的受众越广、影响力越大,其成功的概率往往也会越高。
著作权与互联网精神并不冲突,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从而获得更多的受众,产生更大的影响力,促进文化的繁荣,这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初衷一致,二者的冲突是可调和的。
二、怎样合理保护著作权1、国家需要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这样才能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行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人员,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2、各职能机关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和检查,要按时对一些服务引擎进行检查,严格做好管理工作,对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网站的侵权行为要进行坚决抵制和治理。
3、需各地政府制定明确规章制度,让职能部门进行严厉盘查,对于进行私自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制度上的检查、处理,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人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
4、原创要有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平时要注意自己的著作权保护,要定时查杀电脑病毒,同时留下文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有理有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共30页PPT资料

定,但不等于临时复制都是合法行为。
三、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 司法解释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 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 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 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 侵权行为地。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9年5 月)
条例就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 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的保 护、权利的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作了规定。
• 司法解释第二次修改 (2019年11月)
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第三条:已在报刊上 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 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 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 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 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即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不再适用该规定。
• 经修改后的现行的司法解释共计八条
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
• 2019年6月9日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 “条约”的相关规定已转化为国内法,现
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条约”之 间不存在矛盾之处。 •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件优先适用法律、法规。
• 信息网络传播权
• “警告”与“通知”
• 司法解释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
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 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根据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 的共同侵权责任。 • 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著作权是对原创作者作品的⼀个保护,⽬前在⽹络上、现实⽣活中都有很多侵权⾏为发⽣,所以每⼀个原创作者都应该要有保护好⾃⼰作品的权利,但很多作者却不知道具体的保护措施。
那么,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著作权保护措施有哪些⼀、政府⽅⾯的保护:国家需要对⽹络环境进⾏治理,要取缔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法⽹站,这样才可以在很⼤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著作权的⾏为,还要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员,最⼤程度上保护原创作者。
⼆、各⽅⾯的监督:各个职能机关要进⾏不间断的监督和检验,对于各种⽹络⾏为进⾏查处,要按时对⼀些服务引擎进⾏检查,严格做好管理⼯作,对于查处提供链接服务搜索引擎⽹站的侵权⾏为要进⾏坚决抵制和治理,这样⽹络环境就会好起来。
三、规章制度的保障:还需要各地各级政府进⾏严格的规章制度,使我们的各个地⽅职能部门严厉进⾏盘查,对于进⾏私⾃牟利的企业做出应有的制度上的检查,做出严肃处理。
查处未经许-可擅传他⼈作品的⽹络侵权⾏为,这样会很有效果。
四、作者⾃我保护:原创作者要有维护⾃⼰的合法权利的能⼒,平时要注意⾃⼰的版权保护,要及时的清理电脑和其他⽤品的病毒,同时要留下⽂章原创证明,这样在维护权利时候就会有理有据了。
著作权的重要性1、什么是著作权(版权)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依法享有的⼀种民事权利,属于⽆形财产权。
2、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申请版权保护后标志的所有权皆归您本⼈所有;3)、保护范围⼴泛。
此标志虽已作为商标注册,但只能在所注册的产品或服务范围内进⾏使⽤,没有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不能使⽤。
⽽版权不仅可以在已经注册产品或服务范围内使⽤,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起到补充保护的⽬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业、任何产品中别⼈⼀旦使⽤和贵公司相同的标识,同样可以以版权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4)、享有任何产品和服务范围内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可以防⽌其他⼈侵权。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沟通、娱乐消遣的重要平台。
而音乐作为文化艺术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也得到了广泛的传播与分享。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变得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 盗版传播问题: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盗版传播现象严重。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原创音乐作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传播、下载和复制,导致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 网络平台的侵权问题:一些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对于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力,存在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情况。
这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整个音乐产业形成了严重的冲击。
3. 跨境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全球化特性,一些国外的音乐作品在国内网络平台上被非法传播,导致跨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
而且不同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不同,给跨境侵权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二、解决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对策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
各国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加大对于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 加强版权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作: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机构,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管理和维护,通过合法授权和监管,规范网络平台的音乐作品传播行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完善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在网络环境下,加强技术手段和保护机制的建设是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采用水印技术、加密技术等手段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提高追踪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的能力。
4. 提倡合法使用文化产品:提倡广大公众通过合法渠道获取音乐作品,支持正版音乐的购买和分享,培养良好的版权意识和保护意识。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在当前数字化时代,互联网的普及对信息传播和知识共享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我国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现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上传播渠道的多样化与扩大化,使得版权保护的难度和压力也日益加大。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管理办法》等,但实际操作中,网络版权保护仍然面临一些利益冲突和技术挑战。
首先,盗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使得网络上侵权盗版行为更加普遍和隐蔽。
各种资源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和网络平台上随处可见的侵权盗版内容严重损害了正版作品的创作积极性和经济权益。
其次,版权意识薄弱。
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竞争的焦点,但我国的版权意识相对较低。
在一些用户心中,免费获取网络内容的观念仍然存在。
这种观念的存在导致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难度加大,也影响了创作者的权益。
再次,版权保护技术滞后。
在数字时代,各种破解技术和文件共享技术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目前,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一系列版权保护技术已经应运而生,但同样的,破解和破坏这些技术的手段也日益升级,导致版权保护方面的技术滞后。
二、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速度相比,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还有一定的差距。
例如,针对网络盗版问题的处罚力度和制度设计等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2.网络监管执法难度大。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匿名性,网络版权保护的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一些海外侵权者难以追责,盗版资源在互联网上的迅速传播也加大了监管执法的难度。
3.用户侵权意识普遍不强。
一些用户对于版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意识相对较低,侵权行为较为普遍。
对于这些用户的教育和引导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环节。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殊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特 点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面 临 的新 的 挑 战 以及 著 作 权 的 保 护措 施 。
关 键 词 :网 络环 境
著作 权 ,亦称 版 权 ,是指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 它组 织对 文 学 、艺术 和 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 有 的财 产 权 利 和精 神 权利 的 总称 。传 统意 义 下 的作 品往 往 是 通过 印刷 品 、手 稿 等 纸面 形式 表 现 的 ,而
被 科 论 I 云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史 瑞 琳
( 南 财经政 法大学 法 学 院 中
湖 北 武 汉
400 3 0 0)
摘
要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 网络 环 境 下 的 著作 权 管 理 日益 重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 境 下 著作 权 保 护 的 意 义入 手 ,逐 层 分析 在 网络 这 个特
逝 ,不 留痕 迹 。在 网络 上 的 侵权 行 为 著 作权 人难 以查证 ,侵 权人
可 忽 略 的 。综 上 所 述 ,在 这个 以著 作 权人 为核 心 的 利益 群 体 下 ,
强 调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的保 护 是 使 各 方 利 益 达 到 最 大 化 的 需
要
难 以被 追 究 责任 ,传 统 的著 作 权 保护 制 度难 免也 爱莫 能 助 ,力不 从 心 。进入 了具有 无 国 界性 、公 开公 用 性 、无 限复 制性 和交 互 性
的网络 环 境 ,著作 权 人 精 心创 造 的智 力 成 果 就可 能 面临 “ 裸裸 赤
二 、网 络 环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所 面 临 的 问题
使 社 会更 加 稳 定 。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作品针对传统作 品 , 出现 了 “ 网络超 文本结 构” , 新增 了 许 多新 的表 现形 式 。 因 此 , 建 议 针 对 互 联 网 这 一 特 殊 媒 介 增 设 一
种新 的作 品类 型。总之 , 网络著作权 的表现 形式完 全不 同于传 统
著作 权 的 类 型 。 二、 网络著作权侵权 的类型
( 一) 一般 侵 权 类 型
1 . 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 网 络链 接 作 为 一 种 导 航 工 具 , 能在不 同文档之 间建立联 系, 从 而方便 了网站 和网页之 间 的切换 。链 接侵 权具 有相 当大 的隐蔽 侵 害了作者 的合法权 益 , 因而构成侵权行为。 2 . 网页 作 品 的著 作 权 侵 权 。 当今 社会 处于“ 眼球经 济” 的时代 , x 寸 于各大 商业 网站 来说 , 个好 的网页能够 迅速 吸引网民的眼球 , 增加网站的点击率 , 进 而 提升 知名度 , 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是 , 基于一个网页的制作需 要花费太 多的精力 , 因而抄袭他人 网页的情况屡见不鲜 。 三、 对 我 国 网络 著 作 权 保 护 的 具 体 建 议 ( 一) 建 立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完善 信 息 网络 的 立 法 为了鼓励 创作 , 合法传播和促进网络与著作权 的和谐发展 , 我 们应 当完善网络立 法 , 建立过错责任原则。同时 , 立法的滞后性决 定我们要 以民法通则 、 著作权法为主要依据 , 不断地修正完善现有 法律 。比如说 , 应 当明确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 , 对于服务商 的 数字化转 换行 为应认定为复制。当然 , 明确侵权的范围、 侵权行 为 人应承担的责任 , 是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 。 ( 二) 加 大 网络 侵 权 的 成本 , 建 立 惩 罚性 赔偿 机 制 现阶段 , 侵权成本太低是 侵权行 为频发 的重要原 因。由于 网 络侵 权的隐蔽性 , 知识它与一般侵权在寻找侵权人方面大有不 同。 假使找到了侵权行为人 , 但对其赔偿数额很低 , 便不足 以起到警戒 作用。在今后 的司法实践中 , 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 , 只有提高赔付 的数 额 , 以补偿损失为主 , 适 当惩 罚为辅 , 才能有效 打击 网络侵权 。 ( 三) 利 用 高科 技 手段 防侵 权 , 提 高 公 民 的 自我保 护 意识 。 权利人可 以采取技术措施 , 利用科 技防止侵 权者规模 化地 复 制和粘贴 , 保护 网络传播 权 。诚然 , 随着信 息时代 的不断发 展 , 著 作权法制 的特性必然 发生新 的变革 , 这种相对 于其 他法制 的更加 快速不断更新 的特点 , 正是著 作权法 制最重 要 的特 性之 一。 [ 3 ] 作者为了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 , 可 以主动采取一些 自我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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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一)
摘要]因特网的发明及飞速发展为现今世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此前所没有的新课题。
在著作权法领域,对于如何将原有的规范有形著作物的著作权法适用于新的网络上传输的无体著作内容的问题,各国甚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在积极寻求对策。
本文拟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推定许可制度
知识经济正在全面取代工业文明,信息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网络,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整个世界“一网网尽”,使时空、距离遁然无形。
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随心所欲地进行联系、沟通、交流,享受网络带来的各种愉悦。
网络作为人类知识创新成果,在为人类带来便捷、迅速、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法便是首当其冲。
本文拟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有利于对该问题的探讨。
一、网络作品
为了保证作品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从而推动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著作权法,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且具有可固定性的作品,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专有权。
那么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处于流动状态的信息是否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
(一)网络作品的概念与分类
在网络这个浩瀚的信息海洋里,包罗了生活、教育、经济、科技、政治、军事、宗教等各个领域的信息。
网络信息的存在与传播并不借助于传统的载体,而是以数字0、1的形式存在并在计算机之间流动。
其中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独创性”这一作品的实质性要件而不能称之为作品。
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则被我们称为网络作品。
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数字化作品,是指进入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过计算机组织、加工、存储,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作品。
另一种称为数字式作品,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上并在网络上传播的网络作品。
计算机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能力,网络又以其超容量信息使创作活动更为简单,因此第二种形式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
(二)网络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一件智力创作成果要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对于数字化作品,从传统作品到计算机存储器只不过是一种数字化的转化过程,同以往的摄影、录音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没有实质区别。
同时,也不会因存在、传输方式的改变而丧失其原有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此它仍是作品,无论是该作品的原有形式还是数字化形式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数字式作品,虽然其以数字形式在互联网上“流动”,可复制性与传统作品有所区别,但数字形式并不影响其可被感知,流动性也不能否定其可被复制性,它与著作权法立法宗旨和意图并不违背,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此问题,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已经做出了肯定。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由此,对网络作品的性质、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已经告一段落。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各国对网络传输的立法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形成,有关网络传输作品的纠纷日益增多。
作品的网上传输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但何种权利更适宜用来控制网络传输,各国有不同的解决途径。
美国主张用发行权来保护著作权人的传输权,认为通过网络传输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和以其他传统形式向公众发行作品是一样的;欧盟则主张用传播权来保护著作权人的传输权,认为应把网络传输定位为“公众传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