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网络环境下已经显现出不适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
互联网的高速传播特性使得著作权的被剽窃和未经授权的转载成为常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规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用户侵权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以此来限制著作权的大规模侵权行为。
仅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显然是不够的。
著作权保护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技术手段、产业共治和用户教育等方面。
技术手段的应用是确保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系统、防盗链技术和密码保护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著作权被侵犯。
产业共治是通过建立著作权服务机构和著作权保护协会等组织来管理和维护著作权,形成共同的规范和标准,实现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长效发展。
用户教育则是培养用户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规范的尊重,通过普及著作权相关知识,引导用户形成自觉自愿的行为习惯。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也需要与其他权益进行平衡。
知识共享的理念在互联网时代得到了广泛传播和接受。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进步,一些作品的自由传播尤其重要。
在著作权保护的应当注重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需求,探索合理的著作权使用机制,推动知识共享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
互联网的全球性和超越国界的特点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跨国和跨境的挑战。
各国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和法律标准,以应对跨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挑战。
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著作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探讨和考虑。
浅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盗版方式多样化
网络盗版的方式多样化, 包括非法复制、上传、下 载、传播等,给版权保护 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盗版收益巨大
网络盗版往往不受地域限 制,盗版收益巨大,对版 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造成 了严重损害。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著作权确认难
网络作品的匿名性和即时 性使得著作权确认困难, 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来确认和保护著作权。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已经 不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问题,而是 需要全球共同努力。各国需要加强交 流与合作,共同研究和应对著作权保 护的全球性问题,如跨国侵犯著作权 、网络盗版等。
VS
在国际合作方面,应坚持《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公约和条 约的宗旨和原则,加强各国之间的协 作与配合,共同打击网络环境下的著 作权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
中国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方面采取了 诸多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健 全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政府 相关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 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这些措施有效 地保护了版权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了良好的网络秩序。
案例的启示与借鉴
启示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通过对国际和国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加强著作权保 护的重要性。这不仅需要政府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还需要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 好的网络环境。
展望未来:数字化时代的著作权保护趋势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保护将更加 依赖于技术手段和法律制度。未来,数字版 权管理、数字水印、访问控制等技术在著作 权保护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为著作 权的保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手段。
同时,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网 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也将逐步健全和 完善,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
浅谈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

浅谈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之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版权作为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网络的开放性、便捷性和匿名性等特点,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
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普遍。
数字化的作品可以在瞬间被复制和传播,且成本极低。
例如,未经授权的音乐、电影、文学作品等在网络上大量流传,严重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侵权者往往能够逃避法律责任,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技术的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比如 P2P 技术的出现,使得用户可以在不依赖中央服务器的情况下直接共享文件,这使得版权作品的传播更加难以控制。
另外,各种网络爬虫技术、深度链接等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著作权法》的修订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不断完善了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
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未采取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法律的实施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快速变化,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完全避免。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新型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法律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在执法方面,版权保护的力度仍有待加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打击侵权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同时,跨地区、跨国界的网络侵权行为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和成本。
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
当前,仍有部分公众对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版权的意识。
加强版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版权法律知识,让公众明白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是违法的,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行业自律也是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版权的法律框架保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
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侵权行为的认定等问题,但在网络环境下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补充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网络传播的特点,当前法律框架中的一些概念和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
例如,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如何区分其是否构成公开发表、传播行为的界定,需要由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此外,如何平衡网络专有技术的保护与著作权的保护也是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协调。
二、加强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手段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技术手段对著作权进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使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技术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复制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网站上传播作品时,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加密、权限控制等措施,限制作品被非授权用户使用或传播,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技术手段并不能完全保证著作权的保护。
盗版软件和黑市销售等行为仍然存在,因此,必须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保护用户使用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著作物。
有些作品尤其是网络上的短视频、短音频等,使用的时候往往需要进行变形、剪接等处理,此时用户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需要进一步界定。
保护用户的使用权利,需要建立一个平衡权利的机制。
对于用户使用的著作物,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限制,但也需要留出一些空间,保障用户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单纯的技术手段是无法达到完全的效果的。
必须依靠执法机关来打击侵权行为。
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执法机构体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力度。
在执法中,应注重对侵权行为的及时查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2023浅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contents •著作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到的挑战•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和作用•结论与展望目录01著作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著作权: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且具有个人印记。
独创性著作权为作者所专有,受法律保护。
专有性作品可以复制并传播,但需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
可复制性著作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到的挑战在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的内容分享是一个普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渠道传播未授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作品。
未经授权的内容分享一些网络用户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转载、抄袭他人的作品,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盗用他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现象的普遍性盗版软件的传播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盗版软件,这些软件未经授权,且可能含有恶意软件和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安全构成威胁。
数字图书馆的局限性数字图书馆虽然方便了用户获取信息,但也可能导致盗版书籍的传播,给著作权带来侵害。
网络盗版对著作权的侵害跨国网络侵权的复杂性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侵权者通过不同国家的服务器进行侵权活动,使得权利人难以追踪和维权。
跨国网络侵权行为的难以控制国际法律制度的差异各国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力度较弱,可能存在法律漏洞,给跨国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技术手段的更新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侵权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如网络爬虫、深度链接等,使得权利人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浅析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引言1.1 网络环境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在网络环境的日益发展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影视作品可以更加便捷地在网络上传播,观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影视内容。
网络环境也带来了盗版和侵权等问题,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盗版和侵权问题成为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主要障碍。
通过网络,盗版资源可以快速传播,给影视公司和创作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网络的匿名性和跨国特性也给侵权者提供了更多的藏匿和逃避打击的可能。
如何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盗版和侵权现象,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版权意识和法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提高人们对于著作权的认识,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减少盗版和侵权行为。
法律保护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执行,才能有效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推动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环境下,加强版权保护,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是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
2. 正文2.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和复杂。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影视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著作权法律保护,无论是在传统媒体上还是在网络环境下。
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个权利,对于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著作权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和制裁措施。
随着网络环境的快速发展,传统著作权法在数字化、网络化时代面临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界性使得影视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更加容易和迅速,导致著作权的监管和保护难度加大。
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需要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式的侵权行为和保护需求。
网络环境下的多种技术手段和工具也给著作权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1. 引言1.1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各种信息在网络上自由流动。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文化创作者的创作成果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更加复杂和紧迫。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能够促进创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只有在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创作者才会有动力进行创作。
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发表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了作品被盗用和侵权的可能性。
保护著作权不仅可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信息安全和文化传承方面。
在网络环境中,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在不经意间被非法传播和复制,给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
加强著作权保护可以有效遏制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维护文化传统和文化多样性。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著作权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才能有效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1.2 现行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一是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难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异常容易,导致著作权在数字化环境下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
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技术手段更新换代的挑战,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已经难以适应数字化环境的需求。
二是跨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困境。
随着网络的全球化,跨境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愈发复杂。
著作权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司法协助等问题成为跨境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三是网络盗版对著作权保护的冲击。
网络盗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阻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而且,网络盗版行为屡禁不止,著作权保护机制需要更加严密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这一威胁。
现行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定和技术手段,以应对数字化、全球化的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所带来的新挑战。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互联网化的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同时也更加重要。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关乎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探讨至关重要。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特点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便捷。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易获取大量的作品信息,这也使得著作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 可复制性强: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被轻易复制和传播,导致版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界限模糊:在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很难确定作品具体的传播范围。
3. 大量用户参与:互联网上有大量的用户参与作品的传播和分享,因此很难追溯侵权者的身份。
4. 新兴形式的作品:网络环境下涌现出许多新兴形式的作品,如网络小说、网络音乐等,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也面临新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侵权严重: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作品,侵犯了作品原作者的权益,给创作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 法律规范不足: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在网络环境下显得力不从心,难以覆盖所有新兴形式的作品和传播方式。
3. 执法难度大: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执法部门难以精准打击侵权行为,导致很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4.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跨境侵权行为的频发,但目前国际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使得跨境侵权行为更加难以规范和打击。
5. 侵权认知障碍:一些互联网用户对于著作权的认知并不清晰,认为在网络上的作品可以自由传播和使用,进而产生侵权行为。
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和管理,使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1. 完善法律制度: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新问题,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将新兴形式的作品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网络侵权的界定和惩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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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更是信息的时代。
网络,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把整个世界“一网打尽”,使时空、距离遁然无形,人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随心所欲地进行联系、沟通、交流,享受网络带来的各种愉悦。
网络作为人类知识的创新成果,在为人类带来便捷、迅速、丰富多彩的信息的同时,也对诸多传统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计算机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在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等方面呈现出巨大差异,作品的传播又获得新途径,网络侵权伴随而来。
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二)网络的法律特征1.无国界性和公开公用性这也是与传统著作权制度最相冲突的两个特征。
从现在最风行的INTERNET就可以看出,国际互联网,也就是全球的计算机联网,从而达到知识的公开公用,实现资源共享。
然而知识经济的必然性,却带来了著作权保护上的全新的问题,如著作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即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受该项著作权,而网络上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网络作品一旦在“公告版”上网就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几乎为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削弱了网络著作权的专有性。
著作权的特点之二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因此我们将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地域性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由此而带来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网络作品的发表为全世界,而非一个国家,无法确定其发表国。
因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对网络作品而言形同虚设。
因此,如何确定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司法管辖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2.无限复制性万维网是一种采用图形界面,结合了因特网上多种既存的信息传输协议的新兴网络技术。
(注:《计算机应用基础(修订本)》,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283页。
)万维网用户使用浏览器访问因特网上的各类网页(浏览器是安装在用户个人计算机上的计算机程序,它的功能是在用户计算机和服务器之间建立通讯联系,使用户得以观看、检索、操纵远程服务器上的信息)。
浏览器能支持文字、录音、形象等许多信息的检索和屏幕显示。
因此用户可以通过个人计算机看到图文并茂、绚丽多彩的万维网网页。
用户可以随时将所需信息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上,这就使瞬间复制成为可能,传统的著作权权利内容特别是复制权将面临着新的界定和解释。
3.交互性万维网是网络技术发展的新高峰,主要是其超文本链接技术。
它让用户不仅可以远程访问储存在服务器中的信息,而且还可以交互式地访问存储的多种信息,即可以让用户“跳跃”访问存储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网人形象地用“冲浪”来形容在多种信息之间自由切换的快乐。
假如用户键入莫扎特作为主题词,关于莫扎特生平介绍很快出现在屏幕上,再假设其中肖像、魔宙、贝多芬等若干个词的颜色与众不同,用鼠标一击,就借助超文体链接跳跃到另一文本,可以看到莫扎特的肖像,听到莫扎特的歌剧“魔宙”片段,甚至可以比较莫扎特与贝多芬的音乐风格。
因此“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网上的任何文件,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注: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文丛》,1999年1月第1版。
)然而超文本链接却惹恼了不少被链网页的网主,他们觉得设链者窃取了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此网上生命之“链”也成为多起侵权纠纷的焦点。
⒊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内容著作权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所有。
但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所未加以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
因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WCT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
WPPT第15条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享有版权邻接权的录音制品授以“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
这两个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上代表了国际上解决此问题的主导意见和办法。
国内各界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探讨和争议,目前也基本趋向于认同将网络传播理解为作品使用的一种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此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向公众传播权的确认,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作者对其录音制品增加了一项专有权,即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应包括:许可权、获得报酬权和禁止权。
许可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他人能否在网上传输其发表、未发表的作品;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对经其同意或授权而传输其作品有权获得报酬;禁止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声明未经其许可不得传输其作品。
一旦他人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应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世界知识产权著作权条约》还规定了“权利标识权”和“反解密权”这两种著作权人可以享有的权利。
权利标识权即: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删除或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之上的有关作品名称、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识的权利。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性权利保护上的脆弱性。
反解密权即: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对其加密的作品进行解密的权利。
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侵权人。
此外,在著作权的使用权的几种传统形式方式中,如出版、发行、复制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其传统概念也受到了冲击。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对使用作品的方式的含义的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在网络环境下,当作品一旦转换成为电子数据或电子出版物上网,即可为公众所阅读浏览,从而满足了网上社会公众的合理需要。
然而这种形式并不符合法律对“复制”、“发行”的概念规定,因而不属于向公众发行。
事实上只要通过某种形式满足了公众阅读、了解作品内容的合理需求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均可被视为发行。
[④]互联网络作为一种新的作品转播媒体的出现,从实际上已大大拓展了作品的出版与发行方式。
在网络环境下,对某项作品只需制备一份即可满足网上用户购买、租赁、阅览的需求。
网络的应用使得传统复制发行手段所需内容载体如书、纸张、印刷、包装等环节的成本已不复存在或降到极低,因而从根本上改变了网络下的出版、发行的工作与服务方式。
以网上订阅为例,读者仅需在网上办理订阅手续后即可通过电子信箱定期收到杂志社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杂志。
网上杂志社作为杂志的出版发行者,无须实施任何形式的印刷、复制,只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即可完成发行。
因此为适应网络环境的特点,应对传统法律上的出版、发行、复制等作品的使用行为的概念予以扩充,以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周延。
三、网络著作权的法律特征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⒈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确认网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⒉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指定新的许可制度。
⒊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
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⑤]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及侵权形式⒈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⑴对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的行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网络传输是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⑥]未经授权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征得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同意,包括没有取得任何著作权使用许可、超越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
⑵侵权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包括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权利受到侵害。
因网络传输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人受到的侵害主要是著作财产损失,包括权利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的灭失、使用人通过使用获得的利益等。
⑷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与权利人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通过网络传输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导致著作权人受损害的原因时,行为人的网络传输行为才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⑴传统媒体侵犯网络著作权引发的纠纷1999年,中国第一例网上版权官司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案开庭审理,法庭做出侵权认定和一审判决: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报纸上刊登了原告发表在网上署名为“无方”的作品《戏说MAYA》一文,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924元。
⑵网络侵犯媒体著作权引发的纠纷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王蒙等六位作家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作品版权案”。
法庭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