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品使用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衍 人 有权 为行使 各 项 版权 而 采用 技术 保 等 多媒 体 数 字信 息进 行 加 密 ,密码 加
生 的法 律 问题 直接 冲 击着 传统 的法律 护 措施 ,以限制 未 经其 许 可或 未 经法 密 技术 就很 难 胜任 了。 在 制度 。 网络环 境 中 , 在 如何 利 用 网络技 律 许 可 的行为 。” 现有 技术 条 件下 , 便捷 性 ,又能 维 护好 著 作权 人 的 合法 对 其著 作 权加 以保 护 :
权益 ?如 何在 强 调著 作 权人 的利 益 的 ( ) 字水 印技 术 。 字水 印是 在 4数 数
术发 展 带 给我们 的信 息传 递 和使 用 的 网络 服务 提供 者 可 采用 以 下技 术措 施 多 媒 体信 息 中嵌 入 一定 的可能 与原 信 息 有关 或 无关 的定 制 内容 ,这 些嵌 入
■ 刘 悦
试 论 网络环境 下 著作权保 护 的完善
随
1 技术 手段 。 据各 国立 法 实践 进 行 加 密 ,然后 把 加密 后 的密 文 发 给 . 根 来 看 , 术措 施 可 以分为 两类 : 制访 接 收 者 , 技 控 接收 者 收到 密文 后 , 用 解密 再
延 伸 至人 类活 动 的几 乎所 有 领域 ,成 问 的技 术措 施 和控 制作 品 使用 的 技术 密钥 将 密文 恢 复成 原来 的明文 。这种
一
用 。 术保 护措 施 , 指 版权 人 主动采 技术 是用 户 名 口令 和身 份验 证 。 技 是 取 的 、能有 效 控制 进 人受 版权 保 护 的
人 将 超 过 保 护 期 的作 品 继 续 加 以独
() 3密码技术。 该技术对信息的保 占 。 然不 承认 其 再享 有版 权 , 通过 纵 但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旦数字 化并存在于计算机服务系统 , 在网络上传输 的费 付费用也是不现实 的。因此 , 在数 字环境下采用 著作权 的
用较作品传统 形式 的相应费 用远为 低廉。如果 不予 以一 集体管理形式是一 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定形 式的保护 , 将使 有意投资 者望而却步 , 而导致数字 从
所谓 著作权集 体管 理 , 指著 作权 人 、 是 邻接权 人授权
技术在这一领域不 能广泛应用 。目前我国已加入 WT 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 理他们 的作品 的权 利, O, 即监视 作品 此我 国的著作权保 护 、 著作权法 的修订应借 鉴国际先进经 的使用 , 与未来使 用者洽 谈使 用条件 , 放作 品使用许 可 发 验, 尽快与国际接轨 。下 面试对 著作权 的集体 管理 、 权 证 , 版 在适 当的条件下 收取 费用并在 著作权人之 间进 行分配 的技术保护措施和版权的法律保 护展 开讨论 。
Ab t a t T ee a e tr e s c a u e o e p oe t n o o y g t n e e r n i n n : l ci ema a e n sr c : h r r h e u h me s r sf r h r tci fc p f h d rn t k e vr me t Col t n g me t t o i u wo o e v o e c p fg t e h o o r tc o a u e d lg lp o e t n me s r s o e c p r h . ft o y h ,tc lg p o e t n me s r sa e a rtc o a u e ft o y i t h i n y i n i h g Ke r s n t o k e vr n n ;c p fg t ;me s rso r tc in y wo d : ew r n io me t o y h s i a u e fp o e t o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

( a col abnU i r t o c n eadT cnlg , abn104 ,C ia) L wSh o,H ri n esy f i c n ehooy H ri 5 0 0 hn v i S e
Ab t a t Th rma y r a o o o y g tlw y tm ra g me ti o man an t lnc ewe n sr c : e p i r e s n frc p r h a s se a r n e n st i t i hebaa e b t e i t e c p rg to h o y ih wne n h o ilp bl n e e t. Ho v r lh ug o y g tp oe to s g ti g ra d t e s c a u i i tr ss c we e ,at o h c p r h r t cin i etn i
第 4卷 第 4期
21 0 0年 O 8月
云南农 业 大学 学报
J un lo n a r utr lU iest o ra fYu n nAgi l a nv ri c u y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Vo. No 4 14 .
Au g.2 0 01
论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 与 公 共 利 益 平衡 木
met .N t o oyi t ed eg e p rp a etci st ra z a n ebt encp — n) e r cp r h est b i na por t rs i o el eb l c e e o y w k g n o v i e r tn o i a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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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

作 用 越来 越 低 ,网络 环境 下 的 侵权 行 为 就更 难 得 到控 制 ,作 者 专 有 的复制 权在 客观 上也就 被极 大地 削弱 了 。 2 . 著作权 的地域特征 变得模糊 著 作 权 的地 域 特 征是 指 传 统 的著 作 权依 据某 一个 国家 或地 区 的法 律而 产 生 ,只 能 在这 个 国家或 地 区 的范 围内得 到 有 效保 护 ,一旦超 出这 个 国家或 地 区的范 围 ,有关 的权利 就 不再 有效 , 就不 能 再受 到 这 个 国 家或 地 区法 律 的保 护 。而 互 联 网 的无 国界 性 特 点 ,使 得 网 络作 品一 旦在 网络 上传 播 ,那 么 ,世 界 上 的 其 他任 何 国家 的人 都 可 以从 网络 上获 取该 作 品 。 同时 ,由于 互 联 网 的非集 中管理 性 的特点 , 使得 网络 上 的作 品 到底 由谁发 表 的 , 在 哪发 表 的 问题 ,无 法得 到 迅速 、正确 的解 决 ,因 此 ,更 难 以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涵义 “ 互 联 网 ”是 一个 建 立 在现 代 计 算 机技 术 基 础上 的 ,由成 确定 发 生 纠纷 后 的 法 律适 用 和 司法 管 辖 问题 。 事实 上 ,网络 环 千 上万 相互协 作 的网络 ,以及 网络所 承 载的信 息合 成 的集合 体 。 境下作 品著 作权 的地 域特 征越发 变得 模糊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 的产物,是世界上规模最 三、网络环境 下的著作权保护 大、 覆 盖 面最广 、 资源最 丰富 、 使 用最 为迅捷 的超 级信 息资 源 网。 ( 一 ) 保 护 的 法律 依 据 它 是 一 种新 型 的 、数 字 的 、全 球化 的信 息 交 流工 具 。互 联 网加 网络作 品具有作品的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它具有文学 、 速 了信 息 的流动 和交 易的 速度 ,大大 降低 了交 易 的费 用 。 艺术或科学的内容 ,是作者人格的延伸 ,思想和情感的表现; 笔 者 在查 阅有 关 网 络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保 护 的文 章 时 ,发现 第 二 ,它 具有 原 创 性 ,纯 系作 者 依 法独 立 创 造 完成 ;第 三 ,它 有 很 多 作 者将 网络 环境 下 的 著作 权 称 为 “ 网络著 作 权 ” ,这些 能 够 以某 种 物 质形 式 加 以 固定 和表 现 ,即任 何 自由上 载 到 因特 文章 多 把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作 权 看 成一 个 新 的 著作 权 类 型 。笔者 网的文件 必须 输人 到服 务器 的硬盘 上 。 认 为 ,将 网络 环境 下 的著作 权 作 为一 个 新 的著 作 权类 型加 以对 ( 二 )保 护 措 施 待 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只是著作权在 1 . 技 术措 施 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而不是一个新创的著作权类型。 技 术是 网络 著 作 权保 护 的关 键 。 网络 作 品 的权 利 保 护 源 于 著作权是指作者在法定 的有效保护期 内,依法对其创作的 技 术 ,发 展 于技 术 ,也受 制 于 技术 。数 据 技 术 所产 生 的利 润 空 作 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依据我 国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 间和驱动力使得 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经济学的合理 条的规定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 性 。 充分 发 挥技 术 措 施 的保 护 功 能 ,首要 的是 加快 技 术 创新 并 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笔者认为 ,网络环境 予 以发展 性 应 用 。用 技术 来 控 制 网络 作 品 的使 用 与传 播 成 为数 下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独创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 字领域中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发 防火墙 文学 、艺 术和科 学领 域 内的智 力成果 ,依 法享 有 的专有权 利 。 技术、信息加密技术、水印加载技术、C A认证技术等 ,有效地 二、网络环境对 传统著作权的影响 阻止 、限制或禁止不正当接触或复制 网络作品的行为,保护著 尽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不是一个新 的著作权类型 ,它只 作 权人 的权 益和 网络 文献信 息安 全 。 是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具体体现而已,但因网络环境与传统 2 . 法律 手段 的作品载体之间存在诸 多区别 ,而且网络环境给传统的著作权 法律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著作 的特 征 、保护 等带 来 了重 大影 响 。 权保 护 ,一方 面 , 要 强化 法律 意识 ,完善 网络信 息 的法律 体 系 。 1 . 作者对作品复制权的专有性被严 重削弱 既要对现有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 在传统 的传播方式下 ,著作权人 以外 的他人若未得到权利 范作 品网 上传 输 行 为 ;既 可 以通 过对 传 统 著作 权 保 护作 出 网络 人的许可即复制其作品,则构成 了著作权侵权 ,侵权者要承担 视角 的解 释 和延 伸 ,又 可 以进 行 互 联 网作 品保 护 的专 门 立法 。 其 侵 权行 为 产 生 的法 律 后果 ,其 中不 仅包 括 直 接 支 出 的经济 成 另一 方 面 ,要 加 强 网络 执 法 ,提 升 法律 地 位 ,维 护 法 律 权威 。 本, 如盗 版书 的纸 张 、 印刷 费用 , 还有 承担 民事赔 偿 、 行 政处 罚 、 加强对 网络传播和经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采取审查 刑 事 责 任 的法 律后 果 。 由于 这 些违 法 成 本 的存 在 ,可 能 对侵 权 准 人制 度 ,实 施 跟 踪监 督 ,制 止 侵 权行 为 的发 生 。法 律 在保 护 人 的侵权意 图有所抑制,会促使侵权人在侵权之前,慎重考虑 著作 权 人 对其 作 品 享有 正 当 的财 产 权利 及 其 基于 这 种 权利 带 来 是否采取侵权行为,因此,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下,著作权的侵 的财 产 性 利 益 的 同时 ,也 要 “ 为 权 利 的行 使 设置 边 界 ,为权 利 权 会 因为侵权 成本 的原 因 ,侵 权行 为能有 效得 到控 制 , 相应 地 , 人的行为划定篱笆” ,调节网络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保证 网 作 者对 作 品的复制 权也 可得 到有效 保 障 。 但 在互 联 网的环境 下 , 络作 品得 到合 理使 用 。 作 品复制和传播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单从侵权行为的经 作 者简 介 : 济成本来看 ,侵权人完全可以无所顾 虑,另外 ,确定互联网上 王琳 ( 1 9 9 1 ~ ),山西 长治人 , 贵 州民族 大学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的侵 权 人 的 真实 身份 也 是 非 常 困难 的 事情 ,想 追 究 行 为人 的法 经 济 法 。 律 责 任 的难 度也 大 大增 加 。因此 ,在 网络 环境 下 ,任何 侵 权 人 王 丽丹 ( 1 9 8 9 ~), 河南商 丘人 , 贵 州 民族 大学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都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随时随地对 网络作品进行复制、下 民 商 法 。 1 9 9 0 ~) , 山 东淄博人 , 贵 州 民族 大学研 究生 , 研 究 方向: 载或转载 ,而侵权人 因此产生的违法成本却远远低于传统传播 杜 亚京 ( 方式下 的违法成本 ,由于违法成本对侵权人的侵权意图的抑制 诉讼 法 学。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Legal S y st e mA^d Soci ety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李睿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规范网络原创丈学的法律不完善。
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体系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侵权特点和管辖关系,进而提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三个对策:一是著作权人应建立并健全技术性保护措施,二是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三是建立通知——取消制度。
这样通过立法机构的努力,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配合著作权人自身的措施,为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发展创造一个好的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关键词原创文学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3-02--4。
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互联网经历了迅速发展的过程。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原创文学也在迅速发展。
但伴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繁荣,网络文学作品被侵权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于2001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相对于网络原创文学来说,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分析了近年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形式和司法问题,进而思考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几点对策。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所谓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就是指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简称网络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与传统环境下著作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1)著作权的本质是专有权,而网络则是一个通过信息高速公路建立起来的全人类共用的开放性媒体,网络的开放性直接导致了大量“免费搭车”行为,极大削弱了专有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殊环 境 下 著 作 权 的特 点 ,著 作 权 保 护 所 面 临 的新 的 挑 战 以及 著 作 权 的 保 护措 施 。
关 键 词 :网 络环 境
著作 权 ,亦称 版 权 ,是指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 它组 织对 文 学 、艺术 和 科 学作 品依 法 享 有 的财 产 权 利 和精 神 权利 的 总称 。传 统意 义 下 的作 品往 往 是 通过 印刷 品 、手 稿 等 纸面 形式 表 现 的 ,而
被 科 论 I 云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史 瑞 琳
( 南 财经政 法大学 法 学 院 中
湖 北 武 汉
400 3 0 0)
摘
要 :随 着 网络 的普 及 , 网络 环 境 下 的 著作 权 管 理 日益 重要 。本 文从 网络 环 境 下 著作 权 保 护 的 意 义入 手 ,逐 层 分析 在 网络 这 个特
逝 ,不 留痕 迹 。在 网络 上 的 侵权 行 为 著 作权 人难 以查证 ,侵 权人
可 忽 略 的 。综 上 所 述 ,在 这个 以著 作 权人 为核 心 的 利益 群 体 下 ,
强 调 网络 环 境 下 的著 作 权 的保 护 是 使 各 方 利 益 达 到 最 大 化 的 需
要
难 以被 追 究 责任 ,传 统 的著 作 权 保护 制 度难 免也 爱莫 能 助 ,力不 从 心 。进入 了具有 无 国 界性 、公 开公 用 性 、无 限复 制性 和交 互 性
的网络 环 境 ,著作 权 人 精 心创 造 的智 力 成 果 就可 能 面临 “ 裸裸 赤
二 、网 络 环境 下著 作 权 保 护所 面 临 的 问题
使 社 会更 加 稳 定 。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 占▲ I 毒金 ; I
己1年 己 ( ) I口 1月 J p
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与保护
李 睿
摘 要 随 着近 年来 我 国互联 网的发展 , 网络原创 文 学作品 著作权 保护 问题 现 实地 摆在 我们 面 前。 由于法律 的滞后 性 , 使 得规 范 网络原创 丈学 的法律 不 完善 。对 于网络原创 文 学来说 ,我 国现有 的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 保护 体 系存 在诸 多不足 。本
、
网络环 境下 著作权 的概 念和 特点
所 谓网络环 境下 的著作权 , 是指 作品在 网络 传播过 程中表 者或 其他 著作 权人 同意 , 就 又无法 律上 的依据 , 自 刚 著作权 作 擅 利
埘 出来 的著 作人身权 和则 产权 的总称 , 简称 网络 著作权 。 品或 以其 他非法 手段 行 使著作权 人专 有权 利的 行为 。 现在 看来 ,
文 分析 了网络原 创丈 学著作 权的 侵权形 式 、 侵权 特点和 管辖 关系 , 而提 出网络原创 丈 学作品 著作权 的保 护三 个对 策: 进 一 是 著作权人 应建 立并健 全技 术性保 护措 施 , 是 完善 网络环境 下著 作权 的立 法保 护 , 是建 立通知— —取 消 制度 。这 样通 二 三 过 立法机 构 的努 力, 构建 一个较 为 完善的 法律体 系, 配合 著作权 人 自身 的措施 , 为网络原 创 文学 的繁 荣发 展创 造一 个好 的 环境 , 促进社 会主 义精神 文 明建设 。 关键 词 原 创 丈学 网络著作 权 著作 权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 3 D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国 务院法 制 办颁 布 《 作权集 体管理 条例》 同年 4月 3 著 ; O日, 国 论 上 讲, 要著 作仪 人掌握 了最 先进 的 网络 跟踪 技术 , 我 只 倾尽全 力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策 划分 公司将 酷 6 网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诉 至法 院要求索 赔 , 北京 通 , 建议 双方协 商解 决此事 , 由于重庆 网通迟 迟没有 回复 , 北京 慈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此 案 。 文遂 诉至 重庆 市第五 中级 人 民法 院,要 求重 庆 网通 立即停 止侵
中国 电影集 团公 司 电影 营销 策划分 公 司诉称 , 其为 电影 《 赤 权 , 向北京 慈文公 开赔礼 道歉 并消 除侵权 造成 的影 响 , 求重庆 要 壁》 中 国_ 陆 地区 的著作 权人 , 告酷 6网 ( 京) 在 人 被 北 信息技 术有 网通 赔偿经 济损 失及为制 止侵 权行 为所 发生 的合理 费用 共计 5 0 限公司未经 授权 、 未支 付使用 费 , 该影片 公映期 间, 在 在其 经营 的 万元 。 2 0 年 1 月 2日, 06 1 重庆 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一 审判 决, 酷 6网 提供 该影片 的 阚络视频 , 犯 了原告 的著作 权 。 侵 故起 诉要 求 被告 停止播 放涉 案影 片 , 要求 赔偿经 济损 失 5 并 O万元和 诉讼 判决称 : 本案是关 于 网站 提供 电影下载 和在 线播放 服务侵 权 电影
关 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刑法 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3 10 10 . 9 ( 91-7 -2 0 0 北京 慈文还确认 , 重庆 网通从 来没有 向北京 慈文购 买过 《 七剑》 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网络 著作 权热 点纠纷 案例
片热 播 期间 , 然 在其经 营 的酷 6网保有 该片 内容 。 仍 被告未 尽到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法 和棚关 司法解释 对于 网络著作 权的 我 保护 远远跟 不 上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 边是 区区几 万元 的赔偿 金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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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论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作者:王高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高速的与时俱进的法,对比于一般法来讲,知识产权法更注重于技术的变革,它对信息技术具有极高的敏感度。
知识产权法律狭义包括、、,如刚产生时只是对文字作品给予保护,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有越来越多的作品种类被纳入着作权的保护范围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一些先进的技术和产业规避于法律之外,给权利人带来了侵权认定问题、赔偿标准问题、维权成本问题,使得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被打破,也给一些不法分子找到了利用法律漏洞的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在不断发展的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面临法律保护的困境的给予保护的建议。
二、网络技术对着作权法的影响(一)网络技术进步对着作权法的冲击1、新技术的冲击新的创作方式和工具的出现,颠覆了人们对着作权法上作品创作过程的理解。
如现有的大数据的自动收集、人工智能的作品创作。
以人工智能为例, 2017年谷歌“阿尔法狗”以60胜的战绩战胜世界围棋顶尖高手,让全世界见识到“人工智能”的威力,不过只是人工智能的冰山一角。
其实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的收集和代码编程而形成的模拟运算工具,但是在模拟运算中可以生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以人名为开头能形成一首诗,但是人工智能所创作的诗是否能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这又是一大问号。
一般的学者认为,由非人类所创作的东西,不属于意义上的作品,不属于版权保护范围。
但是在20世纪美国、英国等多个国家都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规范至版权法中加以保护;日本也在计划建立新的制度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以代替版权。
2、新技术问题的产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表明着作权必须要有着作权人,第十一条中表明着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运算工具是否能成为作者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运算工具并非的有智力活动,即使运算工具可以作为作者,着作权的保护期限又该如何制定由于运算工具不属于自然人,因此不能将保护期限延长到死亡后50年,同样的运算工具不属于法人,保护期限也不能延长到50年。
(二)网络技术的版权归置问题有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作品应该归属于创造该人工智能的人,但是争论的焦点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着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其一,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不是由创造人工智能的人直接作出的;其二,创造人工智能的人是否属于辅助工作。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是现在急需制定的法律问题,其实各国的国情不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认定版权保护的标准需由各国的政策去选则。
本人认为,究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为作品主要考虑两大类,其一,是否有着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其二,归属是否为人工智能的设计者。
从第一点来说,人工智能与普通软件不同,它不仅是基于设计的算法做出的定向性输出,而是能够在没有预先规则设定的情况下,通过自主学习来进行创作。
虽然人类能够控制对人工智能规制的设计,但无法完全控制对人工智能自主的数据获取与输出,甚至分次将相同的内容给人工智能,输出结果也能够不同,人工智能的结果已经不是人为所能预计的,它具有了学习能力,开始模拟生物的大脑,所以已经形成了所谓的创造能力。
其二,人工智能与设计者来说可以认为是技术的再创造的演绎,设计者在开发人工智能时付出了劳动和创造,比如人工智能创作的诗词,触发创作的原材料是通过编程来归集的,编程是设计者的创造技术,做诗词的提取、排序也设计者的创造技术,所以算法取决于技术,不是取决于内容本身,版权的权属归置应由设计者享受。
(三)新传播方式的出现对着作权的影响1、传播方式的对比在着作权的发展历史中,没有进行传播就形成不了权利,传播是着作权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传播是随技术的发展而演变的。
文字和图画催生了着作权制度;胶卷和录音机将影视和声音成为着作权的新客体;广播和等新技术的产生又将着作权进行了扩张。
然后到了当代,互联网成为了新传播源,从过去的书籍、报纸、电视、广播,到如今通过手机、网络获取所需视、听、文的资源,传统的传播方式在进一步的缩减占比。
互联网的传播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信息网络快速传播,现有的网络传播方式主要有实时网络直播、网络转播、内容聚合、云存储和内容分享。
网络技术产生了创作共用、存取开放等新的着作权保护模式,与此同时,各式各样的网络侵权盗版现象却层出不穷,严重伤害了权利人的创作动力和热情。
不断出现新的传播方式,使得着作权法现有的安排捉襟见肘,由于当时的立法者不能超越当时的技术传播方式,技术稍微一变化法律一片空白。
2、实时网络直播、网络转播产生的问题在传统的直播中又引申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着作权法的表演权第三十七条表明,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所谓着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公开再现。
在一般直播或转播电视信号中,始终是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着作权的双重保护。
现代网络直播催生了游戏直播,游戏直播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着作权法中的表演作品,如果难以界定游戏直播是法律上的表演行为,那么这个节目就不属于着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同样的也不能采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维权,所以游戏直播的转播也就够不上侵权行为,即使节目被转播也得不到任何报酬。
3、内容聚合的传播问题视频聚合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以自己名义提供链接将分散在各网站的内容集中观看的行为,比如在一款APP中就能搜到优酷、爱奇艺、腾讯、搜狐等所有视频网站的资源,省去了在多个应用里逐一搜索视频的麻烦,也避免了各种各样的客户端安装麻烦。
在司法实践中,聚合平台的行为认定为内容提供行为还是技术服务行为,多年来一直是争执的焦点。
技术与借来使用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就会面临不同的侵权认定结果。
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属于直接侵权或是间接侵权,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这种侵权行为。
对于聚合平台的侵权行为认定是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仍有探讨的空间。
曾经有学者认为,聚合平台的行为就好比是电影院在放买票的电影,但是有人给用户一台望远镜,用户通过望远镜来观看屏幕上的画面,聚合平台本身是不提供内容的,它就像递给用户的那台望远镜,只是获取资源的辅助工具。
所以不同的角度来看待聚合平台就有不一样的认知,从技术的视角看,提供内容的行为或提供链接行为,应该只是一个事实问题,它将别人的有版权的视频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用户。
但从法律上来看,判断这个行为是构成侵权还是纯粹的服务,也对聚合平台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4、云存储和内容分享传播的问题现今,许多的互联网公司都推出了云存储服务,使用户通过云端进行快速且稳定的上传、存储等。
同时也会有不法分子借助这一技术传播盗版内容,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云存储不单单是存储内容的网盘这么简单,它还是一种服务。
比如,现有的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工具就像是私家车,不会外借并且比较固定,停在特定位置以后需要到达那个位置才能上车。
云存储就好比是公交车,大家随上随下,位置不固定且内部空间大。
云存储服务目还是处于争夺市场份额的阶段,各式各样的商业模式包含其中,也在一直的变化。
云存储现有包含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类,向用户免费开放服务,主要以广告和流量盈利。
第二类,有更好的用户体验,有更大的存储空间,采用VIP收费制度。
第三类,鼓励上传资源,资源上传后可公开分享,并提供下载收取系统币的服务方式。
第一类、第二类,由于分享的模式的封闭使传播的问题较小,基本属于封闭环境,而第三类云存储是允许分享的,这种情况下,服务的就类似于百度文库或者豆丁文档分享。
由于网络存在海量信息、不特定用户、信息更迭较快等特点,我国法律对云存储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认责,并未规定审查义务。
同时,对于云存储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是传播服务或存储服务的界限难以定夺,例如,在云存储中,虽然服务商号称是对用户的所有信息单独存储,但是为了节约存储盘的目的,会将相同的源文件整合,只保留一份供多人下载,因此云存储从单独的存储服务又转向了传播服务,对侵权的认定也发生了变化。
在实际服务的运营中,几乎所有的服务商都会与上传信息的用户签订协议,用户上传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且在侵权案发生后拿协议作为免责的证据。
在实际案件中,这种规定除了可以在诉讼中被服务商拿来当护身符之外,几乎约束不了上传者、保护他人的权益。
因此,可以说云存储的模式是建立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上的,所以从2016年开始,我国有大批的云存储网站被查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也不是绝对的保险。
三、互联网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建议(一)法律保护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的世界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世界,这是顺应人类发展趋势而达到的必然结果,互联网连接着千家万户,也连接着全世界,国家和地域的区分在互联网中逐渐被淡化,比如阿里巴巴、速卖通的全球推广,就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给法学界长期的区域隔断性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既然各国都开始为数字化作品进行了新的立法,建立新的制度,那么我国也必须顺应潮流,在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对接国际的立法手段,达到跨区域的司法认可性。
(二)技术保护作者增强技术保护措施,比如以前我们常玩的单机游戏,一般都引用了数字激活码的概念,新技术的实施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方向。
当着作权人产生一件作品的时候,(1)应该设有内部水印,当作品被传播时也能对用户起到明示的作用。
(2)采用数字加密技术,该技术主要针对软件类作品,可通过对数字作品加密处理,禁止未授权客户打开或安装使用,或者对作品的复制次数进行限制,防止非法拷贝。
四、结语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急速发展的同时,对着作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国家的司法变革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着作权的利益平衡是一个动态的平衡。
在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下,平衡的含义并不相同,即使是现在达到了利益平衡状态,但是这种平衡状态也是随时能被打破的。
可是无论如何,利益平衡始终都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最终状态,这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追求过程,是着作权法唯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