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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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其重要性。

网络环境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同时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播,实现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问题。

我们将概述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特点和新挑战。

然后,我们将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手段、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努力。

接着,我们将讨论著作权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具体表现形式。

我们将着重探讨如何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法律完善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共同推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在应对网络环境中的新型挑战时显得捉襟见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频发: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和隐蔽。

未经授权的网络转载、复制、篡改、盗版等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在应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著作权问题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责任追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律执行面临困难。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1.1 盗版问题互联网的便利性和高效性使得信息的传播变得更加迅速和广泛。

然而,这也为盗版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盗版现象在互联网上屡见不鲜,包括盗版音乐、电影、软件等。

盗版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也对创作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1.2 网络侵权问题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网络盗图、网络侵权转载等行为,侵犯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在社交媒体的普及下,大量的原创作品被未经授权的转载和使用,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3 跨境侵权问题互联网的全球化特性使得版权保护面临着跨境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上,信息可以自由地跨越国界传播,这也为版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

跨境侵权不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也给国际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

二、互联网时代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2.1 加强法律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加强法律保护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基础。

各国应加强版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和责任。

同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2.2 建立版权保护技术体系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手段对于版权保护至关重要。

各方应加强技术研发,建立起完善的版权保护技术体系。

包括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等,以提高版权保护的效果和可行性。

2.3 加强国际合作跨境侵权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形成联合打击的力量。

各国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盗版和侵权行为。

同时,各国还可以加强版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2.4 提高版权意识在互联网时代,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加强版权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版权保护的氛围。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摘要】网络环境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涉及到著作权侵权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广泛存在,包括盗版、抄袭、网络传播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对著作权保护作出了规定,并通过技术手段来监测和维护著作权。

加强著作权保护可以促进网络发展与创新。

要平衡著作权保护与网络发展也是一个挑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挑战,需要法律、技术和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并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中的实施。

【关键词】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定,保护措施,解决方法,平衡发展,挑战,技术影响,社会共同努力。

1. 引言1.1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前所未有地扩大,著作权作品的传播途径也变得更加多样化。

与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愈发猖獗。

盗版、盗链、盗创等现象屡见不鲜,给作品原作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创作积极性和创新力。

网络环境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加剧了盗版和侵权行为的频发。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国特性使得著作权保护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跨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

传统的著作权法律框架尚未完全适应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需求,法律的滞后性和不足导致了侵权行为的频发和难以维权的困境。

网络环境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迫切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

1.2 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影响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侵权问题带来了许多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方式也在不断演变和变化。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大大加快,同时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便利。

通过互联网可以轻松复制、传播和编辑他人的作品,而且在网络上对作品进行监管和控制也更加困难。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传播知识的主要平台。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给著作权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状、影响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更多人了解并关注这一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状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轻松地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到大量的信息和资源,但与此网络也成为了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一方面,大量的网络用户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盗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版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形式多种多样,网络盗版、网络转载、网络复制、网络传播等行为屡禁不止。

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往往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

不法分子通过这些平台,将盗版作品大肆传播,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一些网络用户也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自行转载、复制他人的作品,而忽视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这些侵权行为常常使得著作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报酬,更严重的是,侵权行为可能会使得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受挫,影响其创作积极性。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既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和创作热情。

著作权人在创作之初,常常会因为恐怕作品会被他人盗用而影响到创作的情绪和灵感。

而一旦作品被侵权使用,著作权人就会失去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这对于任何一个创作者来说都是个巨大的打击。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现实中,很多侵权行为都是出于牟利目的而进行的,不法分子通过盗版、复制、转载他人的作品获取经济利益,而著作权人却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

这种情况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也降低了其继续从事创作的积极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版权意识的淡漠。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

2、法律适用难度加大
由于网络环境的无国界性,跨国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3、维权成本高昂
尽管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 昂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权的积极性。
三、建议与对策
1、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5、加强国际合作:面对跨国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 作,共同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作者的权益。
四、结论
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是维护创作者权益、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和技术手 段,提高公众意识,并加强国际合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健康、公正、 透明的网络创作环境,激发创作者的热情和创造力,推动网络文化的繁荣发展。
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追踪和惩处。这使得 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由于网络作品 的特殊性,如何界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如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也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加强网络作品著作权法律保 护的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作 品著作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同时,应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出更加详 细的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一、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
1、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我国在著作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保 护。例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2、司法实践逐步加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注重对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的保护。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各方主体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在互联网上,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形式的作品都可能遭受侵权,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拟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展开探讨,探讨侵权源头、侵权形式、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以期提高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我们来探讨一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源头。

在互联网上,作品被侵权的主要源头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盗版传播:互联网上的盗版传播是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主要源头之一。

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盗版作品,盗版作品通过各种渠道传播,给正版作品的销售和传播带来严重影响。

盗版作品的传播,不仅损害了正版作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2. 网络转载:网络上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转载行为。

一些网站或个人在未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作品转载到自己的网站或个人空间中,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3. 侵犯翻译权: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的作品翻译行为,很多作品被擅自翻译成其他语言并在网络上传播,这种行为也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以上这些源头,构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主要来源。

这些侵权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文学艺术的创作和传播。

这些侵权行为形式多样,且层出不穷,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互联网上,侵权行为不仅难以监管,也给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造成了重大的困难。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法律的规定和保护。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多项权利。

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更需要加强。

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修订和完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对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一种有力补充。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愈发突出。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便利性,大量的作品得以被复制、传播和使用,这也给著作权人的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状、著作权侵权形式和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浅谈。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令人担忧。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原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变得更加方便,但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并没有跟上。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著作权难以控制;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来防止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形式多种多样。

一方面,盗版和侵权网站层出不穷,通过提供盗版图书、电影、音乐等侵权作品进行盈利;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也经常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未经授权就转载他人创作的文章、照片等。

这些形式既包括明显的侵权行为,也包括一些微妙的侵权行为,如恶意篡改他人作品的署名,将其作为自己的创作发表等。

应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法律措施有限。

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和监管的困难,实际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

由于网络空间的边界模糊,国际著作权保护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

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同时提升相关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和执法效率,是非常必要的。

要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著作权人要加强自身的意识和保护意识,主动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作品。

政府部门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大对盗版和侵权网站的打击力度,推动国内外的合作,共同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公众也应加强对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参与盗版和侵权行为。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共同参与才能解决。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相信可以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社会进步。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1. 引言1.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在当今网络普及的时代,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愈发严重和复杂。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日益频繁,给版权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深入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显得尤为必要。

著作权是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保护作者权益和激励创作的基础。

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更加便捷快速,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作品被盗用、篡改、擅自传播等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不仅直接损害了作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著作权侵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更加难以监管和打击,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边界模糊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普遍。

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和规范,著作权被侵犯的局面将进一步扩大,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的重视和研究,探讨解决之策,不仅有利于促进网络内容的正常创作和流通,也有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整个社会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积极应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建立起一套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才能保障作者权益,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社会进步。

2. 正文2.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形式1. 网络转载:网络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许多原创作品被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再次发布,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2. 网络盗版:盗版软件、电子书籍等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就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屡禁不止。

3. 网络盗链:盗链是指在自己的网页上使用别人服务器上的图像、视频等资源,而未经允许直接链接到别人的服务器上。

4. 网络表演:一些网络平台上存在未经授权的演出、翻唱等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表演权。

5. 网络剽窃:有些人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与他人已有的作品极为相似甚至完全一样,直接剽窃他人的创意和劳动成果。

以上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的主要表现,针对这些形式,我们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著作权保护,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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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问题作者马雨法作为“朝阳产业”的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是迅猛的。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数5910万,上网电脑2083万台,网站数37.1万个,CN下注册的域名数17.9万①。

为适应数字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我国已先后出台了若干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

包括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2002年1月1日修正后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内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而言,我国现有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服务商ISP的责任确定、网页著作权保护、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道德建设等规定不明确,或需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前言1999年,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北京瑞德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案,2002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血染的风采》著作权案,韩国Final Data有限公司诉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终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1.0案等,形形色色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

我们知道,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点,而网络文化的精神就是自由与开放,两者无疑是冲突的。

那么,如何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即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实现最大可能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呢?对此,国际上通说的观念为利益平衡原则。

利益平衡一向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

人类创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大力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智力成果,丰富社会资源,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明确赋予了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限度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垄断权。

另一方面,为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面进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还规定了智力成果应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传播和使用,如:为此创设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这也正是强调智力成果的社会共享性的需要。

正如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指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和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应该在考虑如何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同时,有效的兼顾社会的公众利益,即:有效地控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滥用,此制度又称之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

利益的平衡是需要法律保障的。

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主要有四个渊源。

一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二是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十条之(十二)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三是国务院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法律渊源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上过去和现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这个法律体系表面上相对完善,但一些具体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时在适用法律上仍然有时捉襟见肘。

而且已经被披露并被媒体广泛关注的网络侵权案件,其被告主体都是较具规模的组织实体。

实际生活中,还有无数被侵权人根本就无法发现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无可奈何的依托网络新技术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都在重复进行着。

如笔者就曾使用在某不知名网站上免费下载的最新版本Real Play观看好莱坞同步大片。

所以,已经披露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实为网络侵权冰山之一角。

究其原因,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是一个重要方面,但现有法律规范在体例、内容等方面的不足,以及网络道德建设的匮乏也是重要的因素。

二、问题1、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网络侵权案中,其直接侵权主体往往是大量的个人用户。

而通常由于网络用户,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均属虚构,即使真实,也不一定就是侵权人,因为上网需要帐号,而帐号是可以互借共用的,并且他人也可能盗窃上网帐号从事非法的侵权活动②。

可以说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性(通过电话的拨号上网者,其IP地址实际上是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了网上的实际版权侵权者通常很难被发现③。

因为依据诉讼法理论,只有存在足够的侵权证据,才能够认定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而与网络用户相对应,网络公司这类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

于是,被侵权的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纷纷将矛盾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为他人提供侵权便利的责任,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获利者。

关于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被法律责任及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但该司法解释关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规定却较为笼统,仅在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笔者注:共同侵权)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实践中,根据从事服务的性质不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是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联通、电信公司对互联网的连线接入服务等。

其次是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信息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电子邮件等。

第三是提供中介和信息载体及其相关的网络内容服务者。

三者的服务范围和方式不同,因而各自的责任也应分别予以明确。

首先,仅仅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只是实现用户进入互联网的可能,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过错法律责任。

而在线服务的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服务器的方式为网民服务,如联众(Our Game)等。

其本身对网民上线到服务器的内容或者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也并不控制或管理传输的信息,因此,对于通过其服务器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线服务的提供者只在明知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在权利人发生了有效的侵权通知、裁判裁定以使服务者知悉的版权声明时,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继续使用其服务器的便利。

也即服务商故意使自己处于侵权者的工具或帮凶地位,并从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时才应与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如在BBS上随意转发他人原创的帖子,权利人向服务商表明后,服务商因为利益需要(提高点击率)而允许侵权人利用其服务器继续侵权行为的情况。

至于其他主要发挥传播中介和信息载体作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提供软件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等,由于客户下载了软件后利用软件与干什么服务商无法控制,其只是作为被动的“传输管道”,不具备监督用户行为的能力,所以对用户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但服务商在主观上对侵权行为有足够的了解程度,或已达到了辅助侵权的水平者除外。

如美国著名的Napster案,Napster公司开发了一个名为“Music Share”的软件,该软件利用P2P技术为用户提供MP3格式文件交换服务。

任何人下载该软件后,即可登陆Napster公司网站并免费注册为其用户,用户之间在网站内可以相互交流MP3格式的文件,即上传和下载MP3文件时无须向对方用户或版权人等支付任何对价,实际资源免费共享。

所以Napster公司尽管不是MP3侵权文件的提供者,但它自始至终都处在一种参与终端用户相互交流MP3文件的地位(具有在登陆其网站并在线时共享)构成协助侵权,最终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④。

同样性质的Grokster 公司和Stream Cast公司案,由于两者未提供相应方便侵权的服务平台,不构成协助侵权,最终被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⑤。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种类型中只有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的服务商在明知侵权行为存在时的不作为才承担侵权责任,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如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教唆、积极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除外。

2、网页著作权的保护。

笔者在网上冲浪时有这样一个习惯,即除了几个熟悉的知名网站外,对于初次浏览的网站,决定是否继续冲浪的首要因素是他的网页设计能否给笔者带来视觉上的冲击。

所以虽然网页在设计时有模式化限制的趋同性,但精心构思的网页总有设计者付出劳动凝聚的独特性。

这有点类似中国古代的词牌,如念奴娇、如梦令等。

虽然写作已被限制了格式和篇幅,但作者自有其在内容,意境上驰骋的广阔空间。

同为卜算子,毛泽东的“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和陆游的“零落成泥辗作尘,只有香如故”,便大有不同的境界。

所以网页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规定,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里面涉及两个内容,一是网页中具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二是网页的整体版式。

许多人可能对第一部分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无争议,但对整体版式的保护有不同看法。

但笔者以为,一个网站网页的整体版式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或者至少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对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

当笔者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持鼠标轻点链接,浏览器显示页马上就会转换到想要访问的网站上,极大地方便了笔者对网络的使用。

同样,一些门户网站(如SINA、SOHU等)提供的搜索引擎(属于ISP范畴)⑥,专门的搜索引擎网站如Google、奇摩等,在搜索结果指向所需信息网站的“路标”后,点击即可连接到所在网站的服务形式,也是一种链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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