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息⽹络传播权信息⽹络传播权:即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录像、翻录、翻拍等⽅式将作品制作⼀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临时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各种⼿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播权,即以⽆线⽅式公开⼴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式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图像的类似⼯具向公众传播⼴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种语⾔⽂字转换成另⼀种语⾔⽂字的权利;(⼗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七)应当由著作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传播
1)信息传播的概念
a、信息:从信息活动的视角可以认为:信息是人们 通过各种载体形式,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和传播方 式,表现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反映事物 的各种状态与特征, 再现经过感知和认识后的客 观事物的一种客观存在。信息具有传播性、可转 移性和变化性,也因此人们才能对其进行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第四组
小组成员:夏黎 颜凯旋 何祯雯 宋诗雨 孙兆玉
常晓宇 丁蓉 任秀平
小组成员
常晓宇
何祯雯
宋诗雨
丁蓉
颜凯旋
孙兆玉
任秀平夏黎Fra bibliotek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的 建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
作者
享有著作权的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主体
传播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 者
案例3
• 《舌尖上的中国》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 型美食纪录片。中央电视台将该节目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下称“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在节目播 出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 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 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 在第二审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 判决,认为: • 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
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运营该网 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 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大名农业信息网 网站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 ,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 业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 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 司许可,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未支付相应报 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权利。尽管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 农业局已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 应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作者拥有的公开传播、展示、发表、播放、表演等权利。
在互联网时代,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多种多样,因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本协议旨在明确作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信息上传至___网络平台的行为,并授权该网络平台进行公开传播、展示、发表、播放等行为的情形。
第二条权利声明1. 作者声明自己为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拥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权利;2. 作者同意授权网络平台以合法方式对作品信息进行传播,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分享、展示等;3. 网络平台应保护作者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篡改、擅自修改作品内容;4. 网络平台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将作品信息用于商业用途,如需商业合作应事先征得作者同意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权利义务1. 作者享有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监督权,有权要求网络平台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作品信息;2. 网络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健康;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保密条款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了解到的属于对方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协议解除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致使另一方损失,损失方有权解除本协议;2. 协议解除后,双方已履行的义务不受影响,未履行的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年。
任何形式的修改、补充均须经双方书面协议。
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持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作者: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网络平台代表: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所增列的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
为了适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它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制体系化的实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即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明确规定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3)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
这些例外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等;(4)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员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5)规定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中国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个条例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下面我们来逐一解释。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等独占权,也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服务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满足下列条件:1. 作品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
2. 作品是创作性的。
3. 作品有独立的版权基础。
4. 作品已经合法发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同时,作品的传播方式也包括数据下载、浏览、搜索等方式。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2. 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版权保护制度。
3. 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增强版权保护的自觉性。
四、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信誉。
3. 公开道歉。
4. 交付违法所得。
5. 向作者支付稿费。
综上所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项重要法规。
我们要遵守这个法规,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
同时,在信息网络上,也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侵权行为,妥善维护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上的信息作品、信息内容、信息服务、信息资源等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保护网络信息的创作、出版、传播、使用权益,维护网络信息的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五条国家实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制度,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第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网络上的作品著作权;(二)信息网络上的专有权;(三)信息网络上的复制权;(四)信息网络上的发行权;(五)信息网络上的表演权;(六)信息网络上的播放权;(七)信息网络上的改编权;(八)信息网络上的翻译权;(九)信息网络上的衍生权;(十)信息网络上的解释权;信息网络上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在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未经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第九条国家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十条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自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坚决打击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对不能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信息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机制,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
![[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92cc18d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cc.png)
信息网络传播权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张某以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马某以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某市为张某住所地,不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某某互联网审理。
二、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马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马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某某互联网法院审理。
某某互联网法院、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某某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某某互联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对一般民事权利实施的侵权行为。
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和特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旦发生,随之导致“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其侵权行为涉及的地域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故《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进行信息传播的权利。
网络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网络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信息网络传播者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以信息网络为传播媒介,将作品、表演等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传播包括原本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行为。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主要基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公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著作权人享有,同时对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规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1.信息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传播,包括通过网站、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2.信息复制:著作权人可以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对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对整个作品的复制以及对作品的部分复制。
3.信息发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发行,如通过网络音乐平台、电子书籍销售网站等方式进行作品的发行。
4.信息出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作品进行出租,如通过在线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进行出租。
5.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通过电线或无线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如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音视频作品的传输。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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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网”,某视频网站以链接的方式传播他
人作品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某视频网站在对于一些没有获得版权
的电影时,提供了土豆网的链接,在播放
电影页面显示“在线点播服务器来源于土
豆网”,某视频网站以链接的方式传播他
人作品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虽然在播放电影页面显示“在线点播服务 器来源于土豆网”,但是,该信息只能证 明其来源问题,而不能证明去提供链接通 道的服务,且在播放电影时,该页面的地 址栏不会发生改变,用户不能明确知道自 己已经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转入他人 的网站观看电影,故某视频网站的行为不 仅仅是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 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把加工处理后的 信息提供用户。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
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
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
它是一项与复制权、表作品的传播:适用于所有传
播手段与传播方式,不仅包括现在的传播
方式,还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传播方式
(如网络电视)
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
3)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
众可以获得,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 排除在外。
4)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公众
可以在某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
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
某视频网站在对于一些没有获得版权
的电影时,提供了土豆网的链接,在播放
电影页面显示“在线点播服务器来源于土
1)该权利有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
人或经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
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
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众利益的,还将受 到行政乃至形事处罚。
2)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
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因特网,还包括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