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个人信息无疑也成为了互联网时代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
但就在这个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暴露,引发了众多社会关注。
为了保护人民的个人信息,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法。
本文将阐述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以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一、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在《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收集,由采集者依法得到收集,并依法保护和使用。
” 这一条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三个方面,即自主决定、合法采集和合法保护。
以下将逐一解读。
1. 自主决定这一条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自主决定。
自主决定是指,信息提供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由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应当在提供个人信息前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协议及细则。
而信息收集方应当尊重信息提供方的选择,依据合法的目的和方式进行收集、使用和保护。
2. 合法采集个人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采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其次,要明确采集的目的和范围,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最后,要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
3. 合法保护个人信息收集方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约定的目的、方式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窃取、篡改、泄露、出租或出售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保密和完整性。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信息收集方须采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备份、防护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等情况的发生,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涉及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事宜,保护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指个人的姓名、国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这些信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身份认证,泄露后容易导致个人信息被冒用、诈骗等问题。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的消费习惯到社交媒体上的交流互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个人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呢?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被收集、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这是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公开其私人生活的细节,会让人感到尊严受损。
其次,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获取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个人的权益为代价。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常见的情形包括:一些网站和 APP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却未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和使用方式;企业之间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还有黑客攻击数据库,造成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这些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的信任。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确立个人信息权。
这意味着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例如,当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错误记录或不当使用时,有权要求相关方进行更正或删除。
二是规定侵权责任。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是强化合同约束。
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据分析甚至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比如,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被盗取,个人的行踪信息泄露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民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通过明确这些权利,民法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再次是安全性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
其次,要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也与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紧密相连。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个人信息,通常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生物识别信息、网络浏览记录、消费偏好等也逐渐被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具有多重价值。
对于个人而言,它是个人身份和人格的一部分,承载着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用于精准营销、市场调研等。
然而,正是由于个人信息的这些价值,导致其面临着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等风险。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基于人格权的理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不当保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
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往往具有隐蔽性,个人难以察觉自己的信息被侵犯。
例如,一些手机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的价值巨大,侵权行为的收益往往高于侵权成本,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交易到医疗服务,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和传递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如何通过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各种数据和资料。
它可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敏感性。
一旦被不当获取和利用,可能会给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危害,如财产损失、名誉损害、隐私泄露,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应当明确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控制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其信息是否被收集、如何被收集以及被用于何种目的;知情权则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个人相关的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修改权使个人能够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删除权则保证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加大了监管和保护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违法收集和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往往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重要信息。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生物识别信息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2. 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其保护对于维护个人尊严、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
三、当前存在的法律问题1. 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
例如,部分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跨境流通和共享缺乏有效监管等。
2. 监管不力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力度,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例如,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
此外,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部分公民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体系(1)针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权利主体、保护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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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学院:人文学院学生姓名:包阿如汗专业:法学年级:法民12-1指导老师:乌云职称:副教授摘要由于电子科学与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针对个人的主要信息暴露在网络上以及慢慢变得公开化,导致盗用个人信息的事件的发生逐渐增加,因此,人们现在逐渐关注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除了采用必要的方法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们盗用,而且也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的基本信息。
其中,民法为以保护个人信息位的基本法律条文,在民法里面对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详细的说明及规定,在该法律条文中,对侵犯个人的信息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规定,且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民法立法做了规定,对于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理论依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描述了个人信息的概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因素,第四部分提出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等几个方面来研究。
关键字: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立法现状;保护体系目录前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遇到这样的事情:刚买的新房还不到几分钟,就有装潢公司打电话来;商店开始营业,就可能有很多不知道哪儿得到信息的有关商家将会员卡寄到商店;只要一买新车,保险公司就来电咨询要不要买保险等事件发生,买保险、买房以及买车等有关的个人信息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之人收集并利用,因而个人的生活以及工作会由于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的缺少而受到了极大地的影响,目前法律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我国虽然从已经开始着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工作,但是有关个人信息的有关决策分歧一直悬而未决,没有一种统一的说法,此外有关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目前在理论界都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本文将会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1 个人信息的概述1.1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范围个人信息的内容是指:人们的一些基本情况比如个人的特征、个人的性别、个人的学位、个人的身高、个人的生日、个人的血型、人种、个人的声音、个人的健康状况、个人的头衔、个人的年龄、个人的职业、个人的地址以及个人的姓名等很多能够间接或者直接知道的个人基本情况。
姓名、头发、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生物指纹、医疗数据、银行账号以及户籍等别的生物识别信息都为个人信息的范围。
个人的通讯秘密,体现在网络上,最主要是几种比如;信用卡数据、网上银行账户以及人们的私人邮箱的安全性以及保密性。
人们的生活情况报告,例如是否拥有健康的身体、心理健康、婚姻财产情况、生活阅历、信仰以及健康情况等问题。
如今消费者为了完成基本网络信息会按照服务商的需要提交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在内的个人基本信息甚至包括婚姻、工作单位、职务、收入、这些相对隐私的个人基本信息。
个人的私密信息主要包括照片、短信消息、视频消息、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通讯信息等等。
社会关系信息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好友、工作单位等存在的关系。
所有的信息涵盖了人们的家庭、生理、文化、个体、社会、经济以及心理等所有方面的信息。
总而言之,个人信息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了财产、与个人人身有关、专属于个人以及尊严等领域有关系的有利用价值的信息。
从这些个人信息的分布就可以知道,这些信息基本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个人的很多详细信息。
因此,如果这些信息发生泄漏,将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正如前面介绍的一样,当你的信息发生泄漏后可能会有很多的产品推销电话打到你的手机上,而且,如果一旦你的重要信息落入到不法分子手中,他们可能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的生活造成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发生个人信息的泄漏。
1.2 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好个人信息不仅可以为自己减少很多的骚扰,而且也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在我们生活中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网上“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却变得严峻起来。
除了通过网络泄漏自己的信息,还有可能通过公司应聘、活动登记等泄漏个人信息,在求职的时候往往会投递简历,公司在收取简历以及后期处理中,可能会将应聘者的个人信息泄漏,或者人们在购物后,可能会有登记活动,同样有信息丢失的风险。
因此,就应该开启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主要分为了法律保护以及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两个方面介绍。
1.2.1 法律保护通过网上搜索频率发现我国有接近200项左右的规章、30项法规和40项法律间接以及直接关系到保护个人信息。
利用保护个人隐私的对应概念去保护人们的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很早以前就存在的就比如:在1991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要求了与个人隐私有关系的案件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要求了有关人身权的内容也包括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事诉讼法》中要求遇到和个人隐私有关的案件,同时年龄在14到16岁之间的没有成年的人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对外公开审理等等。
可是实际意义发现有个人信息内容的很具有代表性的规章以及法律主要包含了三个除了在案例研究里面有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外同时含有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外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条文详细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全过程说涉及到的详细内容进,能够被看作中国的个人信息立法道路上的重要大事件,为中国出台的最早的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人肉搜索”就是违反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行为,可以认为如果相应的网站没有采取对应的措施保护个人的信息,那么该网站就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除了这个还包括别的很多个有关特别规定的区域性法律条文等亦或是跟人们的个人信息有间接以及直接联系的内容。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部分内容就这么要求“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需要对利用了身份证得到的公民的相关身份信息保守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的第十二个条文要求“有关的护照发证单位以及里面的工作者利用护照取得的人们的个人身份信息需要承担保密的责任”。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已经有很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文,可是根据法律条文质量考虑会发现很多问题,比如内容分散以及低层次缺乏一个独立的以及全面的保护个人信息法是抓住要领、简明扼要的,很幸运的是现在中国对于开始了对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流程也出现很多专家建言献策。
1.2.2 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第三方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逐渐在我国出现,越来越被认可比较有代表性。
第三方的保护插件以及保护软件保护个人信息是这些软件的主要功能,它为人们提供保护信息的方案,用户能够利用软件设定自己面对的危险级别,同时,默认情况下如果用户在使用获取用户的个人数据时网站的时候,这个时候系统就会提醒用户这个网站具有风险,也可以屏蔽这个网站,让用户不能访问。
对用户做出提醒甚至禁止进入该网站。
比如微信和微博等在线信息互动工具利用自带的第三方面的插件,可以满足用户自由的配置空间信息的开放水平,满足用户在默认环境下还能够为好友开放,因此不仅仅帮助用户体验到网络给人们送来的乐趣,还能够进行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
还有一种就是手机安全软件比如360等等它可以设置黑名单功能来保护你的个人隐私,可以自动扫除部分陌生号或者是垃圾短信陌生人的电话等等,这是一种现在很流行的办法,根据了解情况,部分保险跟房地产公司对其感到深恶痛觉,这是我们广大老百姓的最大福音。
有时候人们通过第三方软件平台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时候,自己并没用察觉到,这样就导致了人们的个人信息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
在这个网络时代,每当大家上网时就可能弹出各种三方窗口,里面的大多数内容都是广告,而一旦你注册里面的会员就可能导致自己的个人信息泄漏。
这就要去用户在浏览第三方软件以及插件时,要倾向于自己熟悉或者使用范围很广的第三方软件以及插件。
目前针对第三方个人信息的泄漏还没有一种广泛有效的办法,除了上面提到的不要使用不可靠的第三方软件插件,还应该减少使用第三方软件插件2.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2.1 立法方面的现状分析现在,中国尚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所以,中国尚没有产生比较统一的针对保护个人信息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目前,保护中国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依靠的是单行法律的保护,对于单行法中制定了特殊规定进行相应的限制和保护,当前,针对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受到的安全威胁依然不容乐观,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
目前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的主要缺陷以及不足主要有如下多个方面:一是没有能够执行的、完备的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出发制度。
目前,中国还没有提出这两个方面的责任承担标准,同时行政处罚相关的标准没有进行合理的量化,很难确定“信侵权”言行是不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当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制度水平不高,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没有有效的程度地位,因此导致获得证据的比较困难,难以很快有效的确定谁应该负责,从而使得实际的司法实践变得很困难。
其三,目前的法律效力制度水平较低,没有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法法律条文,当前,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更多的是行政法,法律结构比较分散化,在合理性上也不足,很难达到打击以及惩罚治理“信侵犯”行为的目的。
中国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文的现状让人略有些担心,这是由于很多的因素导致的。
一般情况为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分散和狭隘的适用范围,同时,没有统一的执法制度以及机制等。
不能够有效的以及全面的对个人信息形成保护。
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拥有公共权力的单位、公司企业都必须承担起保密个人信息的道德义务,不能够利用转售、披露等手段将个人信息出卖给他人,同时应该适用妥当的措施,以防个人信息的损失以及别的安全事件,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个人信息的泄露或者被投机分子利用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
即使我国开始了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程序,可是根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需要来考察,依然没有出台一部专门以及统一法律制度去保护个人信息。
对于哪些方面的信息可以作为合法以及合理的使用、哪些方面的信息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而将那些使用到不正当途径的应该怎样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很少有对应的法律条文。
使用法律来规范以上讨论的问题,需要制定专视只是个人隐私在《民法通则》中只是作为名誉权的一部分而被保护,纵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把侵犯人民的拥有隐私的权力从名誉权里面分离以后,同时上升到了合法利益阶段。
与此同时,目前使用的法律已经不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因为仅从个人隐私方面来保护个人信息。
比如你讲自己的简历发给你要应聘的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有义务和责任替你保护好有关你的个人信息,假如这个公司泄露了你的个人信息,让别人获取或用于商业等,不论是有意丢失还是正常的过失行为,该公司就是违法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纵然是那些一般意义上部署于隐私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