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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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维护社会的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1. 国内法律法规在中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施行,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42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法草案于2020年10月21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该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 国际法律法规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国际上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

2.1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针对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该条例规定,个人数据必须经过明确的、正当的和合法的处理,并且必须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2.2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该法于2000年实施,保护加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该法规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不得被收集、使用或披露。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权限和义务。

2.3 《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应遵循的规定。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保护原则、现状分析以及民法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及保护原则(一)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在信息时代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护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使用。

3.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滥用。

4. 自由原则: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与挑战1.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2. 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四、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解读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时代的来临,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重点探讨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和保护等方面内容。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机读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类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财产信息、行为轨迹等。

根据个人信息的特点,它具有独特性、敏感性和价值性。

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维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权益、促进信息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有合法的依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是正当的,不能采用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信息。

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需要严守必要性原则,只收集与处理目的相关的信息。

2.明确目的和方式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需要明确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并且仅限于达到该目的所必需的范围。

同时,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该采取合理、安全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3.自愿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明确知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情况,并自愿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公开其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政策和措施等信息,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5.安全保护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滥用、损毁等情况。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不得通过欺诈、虚假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法律。

它旨在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提供法律依据,并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处理的条件和限制,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在欧洲,最具代表性的数据保护法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和删除权。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包括明确目的、保证安全和事后监督等。

在亚洲,许多国家也颁布了相应的数据保护法。

例如,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此外,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二、隐私权保护法隐私权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尊严的法律。

它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的条件和限制,并明确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和权利。

例如,在美国,最重要的隐私权法律是《个人隐私保护法》(Privacy Act)。

该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目的,且必须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在欧洲,个人隐私的保护采用了更为严格的措施。

《欧洲人权公约》明确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并规定了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三、网络安全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成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问题。

各国都相继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以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网络安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在欧洲,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相互关联。

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免受黑客和网络攻击的侵害。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介绍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以期为个人信息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保障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包括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处理等,同时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与使用,对违法获取和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于2020年10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草案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个人信息所有权,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授权、采集使用、共享与披露等规定,同时规定了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于2016年底颁布的一项全新数据保护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包括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控制者的义务、数据处理者的责任等,对数据泄露、滥用等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并规定了在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可面临的高额罚款。

四、《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于2004年颁布,旨在保护私人部门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权益。

该法律要求数据收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后才能收集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五、《美国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美国个人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至关重要。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收集、存储和处理大量员工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保护,可能会给员工带来诸多风险和困扰。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员工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为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法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也对数据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要求。

强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在涉及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同时,赋予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

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涉及。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

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在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措施。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措施,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隐私权保护法律措施。

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规范,以确保个人数据不被滥用或非法获取。

2. 隐私保护法隐私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通信和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入的法律。

它规定了在没有个人同意的情况下,禁止他人获取个人通信和信息的权利。

3.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规则,要求组织和企业妥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信息安全是保护个人和组织敏感信息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信息安全法律措施。

1. 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个人的安全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 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护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互联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3. 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和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和保护措施,提供了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

三、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保护建议除了法律措施,个人也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增强密码安全性: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避免使用相同的密码。

2. 谨慎公开个人信息:避免在公共网络上公开过多的个人信息,特别是敏感信息。

3. 小心使用社交媒体:谨慎公开个人照片和生活细节,设置隐私选项,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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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法研究专题题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姓名:陈彬学号:2012031177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摘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就必须首先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确定个人信息的定义,并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做出比较,区别二者,制定统一的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字:个人信息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概念的辨析: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隐私的取舍在法律上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首先要必须明了其概念,这样可以更好的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可以更好的在法律范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子来看,各国学界和立法对个人信息的认识并不一致,最直接的表现是个人信息在各国立法上被分别冠以不同的称谓,或采用个人信息,或采用个人资料,或采用个人隐私。

1、采用个人信息的立法例。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奥地利的《信息保护法》、1984年英国的《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的利用与将其提供于公务规范法》等。

2、采用个人资料的立法例。

被冠以个人资料的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8年法国的《资料保护法》、1981年冰岛的《有关个人资料处理法》、1978年挪威的《资料登录法》、1987年芬兰的《资料保护法》、1988年日本的《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等。

3、采用个人隐私的立法例。

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主要有:1974年美国的《隐私权法》、1981年以色列的《隐私保护法》、1987年加拿大的《隐私权法》、1988年澳大利亚的《隐私权法》、1992年比利时的《个人信息处理时保护隐私法》等。

个人信息、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的区别不仅是在称谓上,而且三者的分别有其独立的外延和内涵。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比较,其二者的主要区别体现于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范畴上的差异,个人信息的范畴要大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包含着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结构,个人隐私是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而采用个人隐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涉及到个人的隐私的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相比较而言,资料是指有意义的、可以识别的符号,对客观事物加以表示得到的符号的序列,是代表人、事、时、地的一种符号序列(不以文字为限)[1]。

而信息是指资料经过处理后可以提供为人所用的内容,它的功能是使事物的不确定性减少[2]。

由此可见,资料侧重于客观的形式,信息则着眼于资料反映的内容与人的互动关系,表现于人的大脑形成的认识,“无数客观事物的信息,正是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传递’给人们,经过人们的大脑进行‘去粗取精、以伪存真’的加工,人们方才认识了世界,又转过来改造世界。

”[3]通过资料与信息的内在关系可以认识到,资料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资料表现的内容,即信息是资料的内容,资料是信息的物化形式。

所以,从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的关系上看,个人信息是个人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而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资料所表现的个人信息,而不应该只仅仅停留在个人资料本身,即对个人资料进行法律保护的目的在于在法律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所以,个人信息与个人资料相比较而言,使用个人信息更能体现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目的。

由此可见,在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个人资料三者中,只有个人信息的称谓较为合适。

二、个人信息的定义:三种定义的取舍综合各国立法和学界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的立法例和学说,个人信息的定义方法目前在理论界通常有三种,分别是:1、个人信息关联型定义。

这种定义方法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不仅包括人的内心、身体身份、地位以及其它关于个人情况的事实、客观的评价等信息在内。

个人信息并不局限于与个人的人格或私生活、每个人的社会文化活动、参与其它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全部包括在内。

[4]2、隐私权型定义。

个人信息在这种定义方法中被认为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意向他人透露者(除对家人、朋友之外)或个人极其敏感而不愿为他人知道的(如多数人不在意他人知道自己的身高,但有人则对其身高极其敏感,不欲为外人知道)。

[5][1]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载于《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2]同注1引文同[3]郑成思《信息、信息产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4页[4]范江真微《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载于《法令月刊》第5期[5]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载于《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第64期3、识别型定义。

通过这种定义方法,个人信息被认为是指个人的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它信息比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6]对于上面三个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的类型,个人信息关联型定义,把个人的全部信息纳入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畴,使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过于宽泛,法律保护上会力不从心,从而导致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流于形式。

对于隐私权型定义,这种定义方法把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混淆,而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别后面会做详细论述。

识别型定义,指出了个人信息的本质,是可取的。

因此,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辨析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二者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例如“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7]“隐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私事、个人信息、个人领域。

”[8]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并把个人信息认为是一种无形的隐私。

辨析个人信息与隐私权,首先要必须对其定义进行一个合理明确的分析,结合前面对个人信息概念定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这里只需要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就可以了。

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现在学界的观点不尽相同,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9]《法学大辞典》指出:“隐私权为公民以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0]我国学者佟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1]学者张新宝则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6]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72页[8]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2页[9]《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文版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9页[10]邹瑜顾明《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00页[11]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87页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12]通过上面列举的几种关于隐私权概念的观点可见,可以对隐私权下这样一个定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而构成隐私则需要两个要件:第一为隐;第二为私。

所谓的私,就是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所在,也构成隐私的前提条件,在这一点上,个人信息虽然也是个人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可能会危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等,显然,个人信息并不能被认为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是毫无关系的。

对于隐私权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所谓隐,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而是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或者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亦或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还或者是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

对于上面这四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愿意则视为对隐私权的放弃,因而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而对于个人信息,即使在某些场合的公开,他人也有可能会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例如在征婚广告中刊载的个人的一些信息,如果他人进行了收集、整理,然后进行贩卖,则会对征婚者的个人信息的侵犯。

另外,在某些立法例和资料中,将个人信息按照个人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琐细个人信息,何为敏感个人信息,英国1998年《资料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资料“是由资料客体的种族或道德起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或与此类似的其他信仰、工会所属关系、生理或心理状况、性生活、代理或宣称的代理关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等诸如此类的信息组成的个人资料。

”[13]也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何为琐细个人信息,瑞典资料发规定“很明显的没有导致被记录者的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的资料。

”[14]也就是不涉及个人隐私的的信息为琐细个人信息。

通过这种把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与琐细个人信息的分类可见,在对琐细个人信息的侵犯的场合中,有可能构不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显然地,对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包括与[12]张新宝《隐私权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13]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14]同注13引文被包括的简单逻辑关系,二者既有重合的部分,但在某些场合情况下,二者也有不尽相同的部分,应当区别对待,在对其在法律上进行保护时也应当采取不同于隐私权的措施和手段。

四、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应当进行怎样的法律保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既具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具有财产属性。

但人格属性是第一属性,财产属性是第二属性,个人信息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在当代社会,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关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的立法,个人信息由于一般掌握在国家机关、特殊的组织和个人的手中,因此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违反法定义务、非国家机关(包括组织和个人)由于过错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个人信息,致使本人遭受到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损失,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网络环境下,体现了与非网络环境传统侵权行为完全不同的特征,直观地表现在个人信息及相关信息被盗、侵权行为的泛滥化、侵权的速度快速化、侵权行为的跨国界、侵权行为的范围广、侵权行为智能化、对侵权的调查追诉救济困难重重等各个方面和环节。

概括而言,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具有无地域性、技术性、隐蔽性、严重破坏性以及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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