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愈发成为一个关注的焦点。
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
本文将探讨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1.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信息和生活活动的秘密,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基础。
保护个人隐私有助于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个人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地位。
因此,个人隐私保护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
2.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的重视中国人对个人隐私的重视在不断增强。
传统上,中国社会更加注重群体利益,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较为强烈。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呼声也不断增加。
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2.1 技术与信息时代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和共享,个人隐私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
中国人意识到了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开始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2.2 隐私泄露事件的爆发近年来,媒体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
无论是泄露个人信息的公司,还是网络黑客的攻击手段,这些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些事件的发生加深了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2.3 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的安全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提高了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
3. 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尽管中国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逐渐增强,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3.1 缺乏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许多中国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意识的缺乏导致他们在使用互联网时过于随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不够严谨。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知识: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的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各国政府在立法上对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就个人隐私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个人隐私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健康信息、家庭信息、灵敏信息等。
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下列举了一些。
1.欧洲GDPR2018年5月25日实施的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欧洲公民的个人隐私提供了更严格的保护。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欧洲境内或对欧洲居民的处理个人数据的监管标准。
此外,GDPR将“个人数据”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数字数据和个人身份在任何情况下的可识别性,如照片和影片。
2.美国隐私法美国隐私法主要由联邦、州和民间机构共同制定。
其中,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和规定,包括《隐私法》、《教育记录保护法》和《电子通信隐私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隐私法》。
该法规定了机构和企业使用消费者信息的规则。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定了一些措施。
其中,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分类和管理,并规定对于违反该法的情况,要进行处罚。
二、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也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
保护信息安全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各国政府为了保护公民信息资产,也制定了相关的信息保护法律规定。
1.欧盟网络安全法欧盟网络安全法是欧盟成员国制定的一项法律,为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了关键的保护。
该法旨在提高欧盟网络安全防范和应对恶意软件和网络攻击的能力,并保护公民的信息。
2.美国信息安全法美国《信息安全法》规定了联邦机构和企业保护信息资源的方法和规则。
其核心是确保识别和保护关键资产。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了信息保护的措施。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精)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信息得到了更多的收集、利用和共享,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全球热议话题。
在中国,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保障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但仍然需要不断完善。
二、法律法规1.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处理规范、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2.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的,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包括了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网络安全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3.《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由工信部制定的,是企业或机构实施信息安全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技术规范。
三、基本问题1.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经过什么样的授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经过个人同意。
当个人被迫同意或者同意范围过于广泛的情况下,其同意无效。
2.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措施?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具备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盗用、泄露、篡改等情况。
企业或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
3.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和责任追究如果个人信息泄露,将可能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财产等等一系列问题。
企业或机构应当对泄露风险进行评估,提出应对策略并将其落实到位。
如果企业或机构确实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个人信息保护重点领域和方法1.网络通信领域针对网络通信领域,企业或机构应当采取全面的数据加密措施,并尽量避免使用明文传输方式。
同时,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制度,防范数据泄露和未授权访问。
2.人脸识别领域人脸识别领域属于敏感领域,应当遵循“明示告知、同意授权、限制收集、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人脸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

|雹^H EBEINONGJI摘要:网络科技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完善网络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体系,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体现了法的价值、体现了对公共秩序的考量。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又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必然成为今后个人信息立法的趋势之一。
关键词:网络隐科权;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论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李国庆1我国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有关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法律规范,并对网络数据的更新做出了修正和补充。
由于我国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问题的研究起点较低,发展也较缓慢,有关法律条文不规范,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导致了法律进程的滞后叫《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37条明确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除《网络安全法》明确的更正权、删除权之外,《民法典人格权编》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控制者请求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委托处理者、相关个人信息接收方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权利的请求。
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和数据流动的加快,个人信息权的数据化让人们对网络信息权的担忧转变为担心个人隐私安全。
网络的特点,即易发布性和传播性,加上互联网技术更新,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加快了用户信息的泄漏,并且有可能给用户造成更多名誉和身心方面的伤害。
由此便会对用户的家庭、工作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麻烦。
网络行为利用复杂的数据链进行传播,加上每秒几十亿次的传播速度能够让我们突破地域、空间、时间的限制。
数字化信息和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共享是当前网络的显著特征。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研究进行探讨,并采用三个案例来说明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作用。
一、法律保障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是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商家、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获取利益的手段。
而且,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已经发生,这直接影响了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项很重要的公共任务。
二、国内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被认为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
三、个人信息保护案例分析1. 蚂蚁金服的“破门”事件2020年10月,蚂蚁金服因违反信息安全法,泄露数万名用户的个人隐私被行政处罚。
蚂蚁金服开发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在用户注册时使用了不安全的方式储存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漏。
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对蚂蚁金服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高达500万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蚂蚁金服整改。
2. 摩拜单车的“信息泄漏”事件2018年4月,摩拜单车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一事,迅速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引起关注。
据报道,黑客突破了摩拜单车的服务器,获取了包括手机号、姓名、信用卡信息等多项个人信息。
相关部门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摩拜及时修补漏洞,加强对信息安全的保护措施。
此外,摩拜单车也对泄露事件进行了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受害用户。
3. 阿里巴巴的“信息侵权”案2016年10月,江苏省某消费者因为不愿意让支付宝授权抓取手机通讯录被拒绝开通支付宝,随后将支付宝告上了法庭。
该案被称为“微信拒绝服务案”,因为其具有重要的行政机关与政府监管的性质,被引为参照标准。
最终,支付宝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被判赔偿1500元人民币。
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贸易发展等方面; 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 , 同时发挥企业 自 律的个人信 息保护模 式 , 法律 保护应 体现 八项 原 则。
关 键词 : 个人信 息 ; 法价值 ; 立 法律保 护
中图分类 号 : 93 1 D 2 .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02 3 (0 0 0 -190 10 -7 12 1 )20 4 - 5
近年来 ,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 在政府行政
日、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血型 、 指纹、 户籍、 婚姻状况、 家庭状况 、 教育背景 、 工作履历 、 健康信息 、 财务状况 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 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 信息。个人信息主要具有以下基 本特征 : 1 广泛 ()
【 法学研究】
试论 中国 西安 陕 706 ) 109
摘
要: 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 , 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 内涵和立法价值 运
进行 深入 分析 , 为 个人信 息保 护 和 隐 私保 护 不 可 等 同, 认 法律 应 该 保 护 以各 种 形 态存 在 的个 人信 息; 个人 信 息保护 的价 值体 现在保 障基 本人 权 实现 、 进 电子 商务 和 电子 政 务健 康 发展 、 动 国际 促 推
一
人信息范畴之外 , 如将 消费者姓名删除后的购物记 录, 虽然该记录与该消费者相关 , 但我们并不能凭借
该记录识别出该消费者。( ) 3 时效性。大部分个人 信息 自产生之 日起就一直处于不断变化、 更新之中, 比如年龄 、 受教育情 况、 财务状况、 职业经历 、 址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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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相 关概念 的区别和联系
或不 愿公开 的事 情 , 有 一 些 主观 性 色 彩 。个 人 信 带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

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法保护作者:黄思瑶来源:《理论观察》2020年第03期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大数据时代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3 — 0114 — 03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用像一把双刃剑,若其用之得法就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公益性价值;若用之不当则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故需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得和使用进行合理控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征包括:(一)侵犯手段繁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包括购买、收受、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均要求行为情节严重。
这些侵犯手段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信息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层出不穷,出现了以合法手段取得信息后进行非法利用等现象。
(二)被侵犯信息认定多元化《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是两高于2017年颁布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中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
即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由此可见,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认定呈现多元化趋势,不再仅限于單一的公民基本信息,而是囊括了出行踪迹、财产信息等其他与公民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综合性信息。
(三)侵害后果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了公民的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使得公民应有的正常私人空间暴露在大众视野之下,破坏了公民的静谧生活,造成公民隐私的非自愿开放。
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程度上损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
就典型的例子人肉搜索而言,其以毁损他人名誉为目的,对被搜索人进行语言、文字上的侮辱、谩骂和挑衅。
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个人数据与信息的法规与措施

数据隐私与安全:保护个人数据与信息的法规与措施引言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个人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共享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日常现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个人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关注。
保护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因为泄露和滥用个人数据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包括个人身份被盗用、经济损失和个人声誉受损等。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和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
法规与措施1. 数据保护法数据保护法是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基本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和透明处理。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数据保护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1 数据收集与使用原则数据保护法通常要求数据处理者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遵循某些原则,如合法性、透明性、目的限定、数据最小化、存储限期等。
这些原则旨在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防止滥用和不必要的数据收集。
1.2 数据主体权利数据保护法赋予个人一定的权利,包括访问、更正、删除、限制处理和数据移植等。
这些权利使得个人能够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进行控制,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1.3 数据安全措施数据保护法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技术措施(如加密、防火墙等)、组织措施(如访问控制、员工培训等)和法律措施(如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2. 数据保护机构为了确保个人数据的合法处理和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成立了专门的数据保护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法规,并为个人提供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数据保护机构通常具有权力调查和处罚违反数据保护法规的行为,以确保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
3. 数据处理合同和协议在个人数据的处理过程中,数据处理者可能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数据共享。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合理的合同和协议是必要的。
这些合同和协议应明确规定数据的使用目的、共享范围、数据安全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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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摘要:为了使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运用实证分析法对个人信息的内涵和立法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不可等同,法律应该保护以各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体现在保障基本人权实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健康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中国应该采取以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同时发挥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法律保护应体现八项原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价值;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这一方面使人们信息控制和处理能力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为提高行政管理及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成本与难度。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被恶意利用的事件屡屡发生,给信息主体造成财产权或人格权损失。
这些现象对我国现有的权利保护体系、尤其是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制定和完善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之在合法合理制度框架下有秩序地流动。
一、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个人信息是指那些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
我国学者基本上采用列举的方式表达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内容,虽然列举的事项和语言表述有所区别,可是个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已达成共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13、民族、身份证号码、血型、指纹、户籍、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健康信息、财务状况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比对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个人信息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广泛性。
个人信息的内涵十分丰富,凡是与个人相关、能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背景、思想观念、生活经历与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2)可识别性。
通过个人信息能够把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辨认出来,把当事人从其他人中间区别出来。
这一特征就将那些虽与个人有关,但不具有识别性的信息排除在个人信息范畴之外,如将消费者姓名删除后的购物记录,虽然该记录与该消费者相关,但我们并不能凭借该记录识别出该消费者。
(3)时效性。
大部分个人信息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处于不断变化、更新之中,比如年龄、受教育情况、财务状况、职业经历、住址等。
明确这一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重要,过时的个人信息不仅不能反映出信息主体的现在特征,反而会起误导作用。
(4)可共享性。
同一内容的个人信息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息用户获得、拥有和使用。
信息提供者并不会因为将信息传递给他人而失去信息。
个人信息的这一特征一方面拓展了个人信息的价值发挥空间,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成本与难度。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学术讨论中,个人信息和隐私、个人数据总是同时提出,混合使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个人信息,有必要弄清楚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别和联系,这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相关法律的命名和保护范围。
从欧洲理事会、欧盟、欧盟成员国等以个人数据命名的国家法律内容来看,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最为接近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覆盖面基本相同。
《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所下的定义为:个人数据是指有关已被识别的或者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的任何信息;可被识别的自然人是指一个可以被证明的,即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对身体的、生理的、经济的、文化的或生活的等身份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所进行的识别。
可以看出,欧盟给个人数据所下的定义和我们所提的个人信息的概念是相同的,那么是否可以因此认为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是同一概念,没有本质区别呢?笔者对此观点持否定的态度。
我们常将英文中的information译为信息,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将data译为数据或资料,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中的解释,资料是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信息。
我国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以个人信息为内容,个人资料是个人信息的物化形式,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表现为个人资料。
这种看法既和数据与信息的真实含义相吻合,同时也符合信息论中的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此观点是正确的,立法和学术讨论中的混用不能作为证明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内涵一致、没有本质区别的科学证据。
个人信息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非都表现为个人数据,但是没有收集、转化为个人数据的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同样具有价值,因此,立法保护的应该是能够识别个人的所有个人信息,不管该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在。
现代社会隐私的概念已经有了较严格的界定。
隐私在法律上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
美国学者理查德T德乔治(Richard.T.De.George)认为隐私应该分为六种类型:空间隐私、身体/精神隐私、个人信息隐私、通信隐私、个人隐私和计算机隐私。
我国理论界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领域等三个方面,并且隐私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传统的隐私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如网络环境下电子信箱、QQ号、网络用户名、聊天记录等都属于隐私的新增内容。
不可否认,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确实存在着交叉,比如电话号码、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同时也属于个人隐私问题。
但不能因此就将个人信息完全等同于个人隐私,美国学者朱莉.C.英尼斯(Julie C.Inness)认为,并非所有的而只有那些具有亲密性的个人信息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
笔者也认为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二者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有些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比如职业、社会保障号码等公开的个人信息,有些隐私也不属于个人信息,比如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其次,二者的侧重点不同。
隐私侧重于强调私密性,是主体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事情,带有一些主观性色彩。
个人信息则侧重于识别,即通过个人信息将个人认出来,具有客观性;最后,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有不同。
隐私保护主要追求的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既追求对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同时也要保障现代社会信息的自由流通;隐私权保护强调的是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属于事后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则强调如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传递等行为进行管理,以及如何对个人信息的主体与作为信息处理者的公共机构和非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是事前对个人信息设置一定的保障措施。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价值 这里所谓的立法价值指的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目的价值,即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作为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 人权是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基本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演进。
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标志着自决权开始作为一项人权保护的内容被接受。
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信息社会人们的自决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个人信息的自决,即自然人能够自由选择是否将个人信息交付于他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利用的权利。
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份开创性的判决中确认了信息自决权,该权利也为欧盟成员国参加的多项人权文件所承认。
我国学者齐爱民提出个人信息之上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特别是人格和隐私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信息社会的人权保障法。
但在信息社会,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利用,个人信息所隐含的经济价值属性被激发且被公开,极具商业市场价值。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商业机构采取各种(正当或者不正当)方式获取他人信息,并无所顾忌地使用这些信息,造成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侵害。
同时,由于个人对于有关组织所收集、保存的个人信息无权查阅,以至于对自己的哪些信息为他人所掌握、该信息是否真实等往往无从把握,现实中有关组织基于有误的个人信息而对本人作出各种决定的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因个人信息的错误,政府拒绝向某人提供福利、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措施等。
面对信息化社会中大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导致的公民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现象,必须尽快确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通过法律来规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处理行为,体现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权。
(二)促进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政务作为电子信息技术与管理的有机结合,成为当代信息化的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在电子政务中,政府机关的各种数据、文件、档案、社会经济数据都以数字形式存贮于网络服务器中,可通过计算机检索机制快速查询、即用即调,这其中就包括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
美国2000年对发展电子政务进行了民意调查,有大约2/3的美国人认为发展电子政务的前提是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否则,应放缓发展电子政务的步伐。
一半以上的人担心个人信息被泄密和滥用。
可见,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电子政务推进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同样,没有安全且值得信赖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也就不可能推动电子商务的兴旺。
《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电子欧洲》和《电子商务指令》三个文件为欧盟发展电子商务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该框架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总结,其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同样被认为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会在知情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收集。
消费者往往因担心个人信息的安全而放弃网上交易,仍旧选择传统交易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调查显示。
92%的消费者关心(其中67%的消费者非常关心)在线个人信息的滥用,76%的消费者表示,他们不担心离线状态下个人信息的滥用,但却担心对网络隐私的侵权。
在隐私政策方面,调查表明,压倒多数的在线用户认为,网站公布隐私政策、阐明他们在消费者提供信息和购物前如何利用这些个人信息,非常重要。
在金融信息方面,65%的在线用户十分担心,15%的用户在一定程度上担心他们网上购物使用的信用卡号被泄漏∞J(蹦)。
香港个人信息私隐专员刘嘉敏指出:电子贸易表面上不可阻挡的发展潜力遇上了一个显著的障碍,这个障碍就是如何赋予经营者及消费者充分的信任和信息保障资料私隐是确保信心和信任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3](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有利于树立网络用户的信心,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现代市场交易越来越多地出现时空的延伸和分离,这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明显,交易者很多情况下是素昧平生,甚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不曾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