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实践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实践研究在信息社会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个人信息的价值,并开始关注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
为了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加强监管和执法。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与实践研究。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于信息主体(个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和保护的法律条文。
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上都强调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合法使用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尊重。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最主要的法律基础。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收集和使用的条件、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等。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
在美国,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法规和行政指导。
根据美国的《隐私法案》,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自我管理、行业监管和政府监管三个层面。
同时,美国还有《加州消费者隐私法》、《医疗保险披露和账单法》等专门法律来规范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欧盟,有《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作为最重要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并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处罚措施。
同时,欧盟还有《电子隐私指令》、《电子通信隐私指令》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研究主要围绕着如何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以及如何加强监管和执法方面展开。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研究聚焦于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人们需要了解个人信息的价值和意义,学会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工具,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滥用。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研究还包括技术层面的创新。
比如,通过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安全防护技术等手段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还需要不断升级和完善技术手段,以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及防范对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我们越来越离不开网络。
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与网络相关,也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各种应用软件。
同时,我们也将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保存在互联网上。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会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同时也引发了相关法律的制定。
本文将分析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1.法律欠缺首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法律领域的知识漏洞很多。
当前一个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相关法律条款并不够严格和完善,不能保证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
2.企业责任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企业责任,许多企业往往不能很好地保护用户的信息,从而导致信息泄露事件十分普遍。
当前很多企业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责任,没有足够的技术保障,无法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3.社会责任最后,也应该看到社会责任问题,没有足够的社会监督,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加大。
当前的社会中,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重视信息的保护,从而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二、防范对策1.提高法律保障针对当前的法律问题,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的优化和拓展。
应对新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定,建立起更加完整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
2.企业提高责任感针对企业责任问题,应该通过不断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相应利益,让企业更加注重用户隐私,加强技术保障,提高用户体验,从而建立起企业与用户信任的互相关系。
3.加强社会监督针对社会责任问题,应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正义的公共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从而减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引起关注,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实施。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保障,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加强社会的监督,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打造一个良性循环的网络生态,推动网络和信息化的更快更好的发展。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

浅谈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有效模式与法律制度[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传递越来越容易,因为个人信息极易受到恶意使用和篡改,从而引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等相关问题。
文章旨在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价值,我国个人信息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制度一、个人信息的价值个人信息是对本人识别的所有信息的总和,包括了生理、心理、智力、社会、经济、文化、个体、家庭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主体是个体,以描述个体特征的基本数据都应该属于个人信息的范围。
现在社会的网络发展,个人信息经过数据加工之后,利用互联网传播的特性,迅速地把加工处理之后的个人信息传递到了网上。
通过个人信息以及个人在网上活动及个人空间内的信息资料,可以识别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消费信息、购物喜好、心理活动等。
这些信息经过网络行为分析就可以被识别或者可能被识别。
个人信息的外泄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不仅仅通过网络被识别或者泄露后打扰到个人的正常生活,而且还会影响个人的精神,造成财产损失等后果。
对于敏感及特殊人物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外泄,会影响企业或国家的利益,因此,保护好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非常普遍,并且呈现出世界范围内、各个地区多发的趋势。
个人信息泄露迅猛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并且个人信息泄露的种类越来越多,通过高科技手段外泄、传播速度加快、多渠道进行传播,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必须引起人们的重视,依法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
首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条款数量比较少,适用范围相对比较小。
在法律条规上没有普遍的针对性,重视对违法者的刑事处罚及行政管理,忽视民事侵权及民事归责,这样往往导致个人信息的主体财产及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大多缺乏操作性,很多法律条款只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却没有提出未履行义务的后果。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摘要]我国于2013年2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表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将“有标可依”。
但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性讲,该指南仅具有指导性。
个人信息保护仍然应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法治化。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模式;行业自律一、个人信息内涵个人信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方面作为识别个人的资料被广泛需求,另一方面又遭到严重滥用。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身记录、照片、工作单位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数据资料。
①从法律角度,个人信息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个人信息代表主体的特定性个人信息是现实生活中和个人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范围广泛:个人身份认定资料、个人背景及其他资料等。
这些信息能反映个人的很多方面,通过多种社交方式以不同形式记载在多种媒介上。
通过考察记载于各种媒介上的个人资料,及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便可以描绘出一个人的某一方面特征或某一社会状态。
这些个人信息具有在众多群体中识别特定主体的功能。
(二)个人信息内容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既包括个人隐私,又包括可公开或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隐私的特点是具有一定的秘密性,权利主体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他人只要不进行主动侵犯,个人隐私就能得到保证。
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
而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和已公开的。
在信息社会中,有些个人信息通过多种社交方式必然是公开流通于社会中的,比如,个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
所以,个人信息中既包括未公开的隐私部分,也包括已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信息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个人信息的人身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表面上记载着公民个人识别性和个人背景材料,但这些信息实际上承载着人格利益。
体现为公民个人希望对个人信息的独占,享有未经主体同意就不能被他人知晓和利用的权力。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

浅谈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责任摘要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责任是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对个人信息有侵犯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
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我国的立法方面,都存在着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论。
在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科技走进了我们所有人的生活,但是我们在享受科技飞快发展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身边也随时附带者科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个人信息权这在很久之前是很难听到的权益,人们根本不知道这是什么权益并且能用它干什么。
但是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每个人都有个人信息的隐私,同时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可以代表我们做各种个样的事情,与之伴随的就是个人信息的盗用、窃取行为不断发生。
在非法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不法分子窃取他人个人信息权益以获得非法利益,很多公民因此遭受损失。
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法》69条为依据,对上述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以期促进我国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从而更好地解决此类侵权纠纷。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侵权;保护(一)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就是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根据法律规定由谁来承担责任。
归咎的事物,即侵权责任的起因,或判决将造成损害归咎于个人的法定理由。
因此,归责事由与损害关系密切,如果无损失,则无责任,而归责事由则是损害承担的主体。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归责原则,正确界定侵害与损害、绝对请求权与损害之间的界限。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认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因此,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犯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样如此。
《民法典》出台后,将之前不合理的规定修改为“过失致人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同时,修改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和将其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几点思考彭彩虹【期刊名称】《南方论刊》【年(卷),期】2005(000)010【摘要】小李订了一些报刊,可是常常苦恼于他的信箱总是被一些大大小小的广告纸塞得满满的。
一日,小李收到了某超市寄给他的一封信和商品广告,信中确认小李为该超市的会员,还赫然标明着小李的会员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住宅电话等等,同时说明会员在购物时享有打折优惠。
小李在奇怪之余感到有点惊恐:自己从未去过这家超市,也从未登录过它的网站,它怎么会有我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呢?经过了解,小李终于查明,是一家电信服务公司,将他的个人信息给了这家超市。
原来,小李曾接受过这家电信服务公司的服务,也就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给了电信公司。
这家公司拥有大量类似小李这样用户的个人信息,并把这些数据卖给了超市,这样超市就能准确无误地把广告送入千家万户了。
小李觉得电信服务公司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为了讨个说法,遂把这家公司告上了法院。
经过法庭审理,事实的确如此。
但是电信服务公司并不认为这种做法是侵权行为。
他们认为,首先自己拥有小李的上述信息是合法取得的;其次,这些信息是否属于公民的隐私权范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再次,【总页数】3页(P50-52)【作者】彭彩虹【作者单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相关文献】1.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J], 王利明2.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民法总则》区分规定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为背景[J], 时怡;3.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 李庆锋4.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的再界定为中心 [J], 可晓5.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J], 李庆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
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保护每个人的个人隐私权,我国于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与分析。
1.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是对我国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重要举措。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然而,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促进个人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规范。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即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合规、达到合理的目的,并且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3. 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的条件和限制。
在个人信息的收集过程中,个人信息的处理机构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收集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个人信息的使用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超出事先告知的目的和范围。
个人信息处理机构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等问题。
4. 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与删除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查询、更正和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进行查询,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机构更正错误的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还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机构删除与其个人信息不相关或者不再必要的信息。
这些权利的赋予,进一步增强了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 违法行为的处理与追责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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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为名誉权保护范围。最高人 民法 院在《 关于审理名誉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解 答 》 中再 次 强 调 指 出: 未 经 他 人 同 意擅 “ 对
向: 境刑法。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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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知悉 公 民 的个 人 信 息 , 当予 以保 密 。” 1 第 5 规 应 第 9条 款 定 :泄 露 居 民 个 人 信 息 , 害 公 民合 法 权 益 的 , 法 给 予 “ 侵 依 行政 处分 ; 成 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构 依 。这 一 条文 是 直 接 对 公 安 机 关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作 出 法 律 规 定 ,规 定 了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对 个 人 信 息 赋 有 的 保 密 义 务 以
代 , 乎 有关 个 人 的一 切 消息 、 料 或 者 情 况 都 可 以 被 加 几 资
工成个人信息 。 个人 信息不 但包括个 人可 以被识 别 的所有 资料 , 而 且包括其家庭的相关 资料 。其主要特征如下 。
1个 人信 息 为 本 人所 有 .
1 . 宪法 的相关规定 我国《 宪法》 3 第 8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 和国公 民的人 “ 格尊严不受 侵犯 。” 4 第 0条规定 :公 民的通信 自由和通 “ 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是《 法》 这 宪 从基本法的角度 对隐私 权所作 出的原则性 保护 ,为个人信 息在其他法律部 门中 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自公 布 他 人 的隐 私 材 料 或 以书 面 、 口头 形 式 宣 扬 他 人 隐
二、 个人 信 息的 法律 保 护 现 状 分 析
( )国 内保 护 现 状 一
私, 致个 人名誉受 到损害 的, 应认定 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 这一 规定对侵害形式作 出具体 规定 ,即以 口头或 书面形
关键 词 : 人信 息 ; 个 隐私 ; 法律 保 护 中 图分 类 号 : D9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4 2 2 1 ) 2—0 6 17 0 X( 0 0 0 0 1—0 3
一
、
个人 信 息及 其 特征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只是 在 对 公 民名 誉 权 保 护 的 同时 , 间接 地
露 没 有 选 择权 。 2 个 人 信 息 具 有可 识 别 性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 的意见》 10 第 4 条第 1
款指 出 : 以书 面 口头 等 形式 宣 扬 他 人 的隐 私 , 者 捏 造事 “ 或
个人信息与特定的个人有关 , 如指向不特定个人 , 假
则不能称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必须是具 有可识别性 的
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 , 以及用侮辱 、 诽谤等 方式损害他人 名誉 , 造成一定影 响 的, 当认定 为侵害公 民名誉 行为” 应 。
这一 规 定 虽 然 明 确 了 对个 人 敏 感 信 息 的保 护 , 是 又 将其 但
有关个人身份 、 特性或活动的信息。可识别性是指通 过资
式。
3其 它法 规相 关 规 定 .
由 于 我 国 尚 未形 成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权 保 护 的 完 整 的法 律 体 系 , 因而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没 有 就 个 人 信 息 作 为 直 接 的 保 护条 款 ,对 个 人 信 息 的 保 护 范 围仅 限 于 敏 感 个 人 信 息 , 就是 传 统认 为 的 隐 私 信 息 ; 且 对 隐 私 权 也 未 也 而
( 中南 林 业科 技 大学 , 湖南 长 沙 4 0 0 ) 10 1
摘 要 : 信息 社 会 , 人 信 息是 一种 重 要 的 社会 资 源 , 有 极 高 的价 值 作 用 。 究个 人 信 息 的 基 本理 论 和 主 要 问题 , 在 个 具 研
对 于 构 建 我 国 的个 人 信 息保 护 立 法 。 促进 我 国个 人 信 息 立 法 与 国际 接 轨 具有 重要 意义 。
收 稿 日期 :0 0 0 — 1 2 1 - 3 0
我国《 民身份证 法》 6条第 3款规定 :公 安机关 居 第 “ 及 其人 民警察对 因制 作 、 放 、 发 查验 、 扣押 居 民身 份证 而
作 者 简 介 : 粤颖 (9 3 )女 , 东 潮 州人 , 东省 国 防科 技 高 级技 工学 校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南 林业 科 技 大 学 在 读 硕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马 18 一 , 广 广 中 研
2民法 的相 关 规 定 .
每个人对 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控 制 、 支配权 , 他人仅
在 征 得 本 人 同意 的 情 形 下 才 能 享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使 用 权 。 个 人 信 息 仅 指 向 个人 。公 司 、 企业 或 非 法 人 组 织 不 能 直 接 生 产 出个 人 信 息 , 能 作 为个 人 信 息 的 所 有 者 控 制 、 配 不 支
《 民法通则》 1 1 第 0 条规定: 民和法人 享有名誉权 , “ 公 公民的人格 尊严受 法律保 护” 。这一条文一般性地规定 了
公 民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害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贯 彻 执 行 < 关
个人信 息 的流 动 ; 于个 人信息 的搜集 、 用 、 输或披 对 使 传
保护公 民隐私权 ; 因而对个 人信 息权并未作直接 的规 定 , 只是对个人信 息中的敏感个 人信息和非公开个人 信息的 保护散落在 宪法 、民法及其 他法律法规 中关 于保 护名誉
权的规定中 。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以任 何 形 式 下 存 在 的 、可 以识 别 特 定
个人的信 息。其外延十分广泛 。在一个飞速 信息化的时
广东技 术 师范学 院学报 ( 会科 学 ) 社
2 1 第 2期 0 0年
J u a fGu n d n o ̄e h i r lUnv ri o r lo a g o gP l c n cNoma iest n y No2,01 . 2 0
浅谈个人信息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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