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日益普遍。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
因此,研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概念及意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进行规范和限制,以保障个人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其意义在于:一是维护个人隐私权,保障个人尊严;二是维护个人财产权,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导致财产损失;三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1. 个人信息定义与分类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教育背景、职业信息、健康信息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个人信息可以分为敏感信息和非敏感信息、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等。
2. 法律保护范围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基本信息的保护,如姓名、性别、年龄等;二是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健康信息等;三是个人网络行为的保护,如网络浏览记录、购物记录等;四是其他与个人权益相关的信息。
四、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进行了规范。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然而,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个人信息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2. 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分类和保护范围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
个人信息隐私权研究【最新法学论文】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信息主体为保护自己的隐私而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该权利是在信息技术对传统隐私权概念的不断冲击下而产生的。
其与传统隐私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传统隐私权作为一种“独处之权利”在性质上仅属于消极被动的权利,而个人信息隐私权则是一种可以对个人信息予以积极控制利用的权利。
这种控制利用主要表现在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个人信息自决权上,其内容主要包括对信息提供的决定权、对信息利用的同意权、对信息再转让的限制权、撤销权等;其二,传统隐私权是一种纯粹的人格权,而随着个人信息财产化利用的愈加普遍,个人信息隐私权已成为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性质的特殊权利。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特殊性及其蕴含的对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使得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但与国外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立法极不完善。
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我国构建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应在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好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特别是解决好个人知情权,新闻自由权,政府、个人征信机构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权利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其二,应采取统一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等配套措施的完善;其三,应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制度。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附带的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与商业利用有关的财产损害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行为人主张免除,这主要包括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而收集或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等。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隐私权 权利冲突 侵权责任IAbstract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is one right that the information corpus could protect his own privacy by possessing and controlling his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excluding the others’ violation. That right is put forward as the result of the continuous compact which from information technique on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concept. The differentiation to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mainly represents in two aspects: one, the right of privacy is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it is belonging to negative and passive right on the property , but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is a kind of right that could control and exploit actively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kind of control mainly represents the personal power with self-determine information possessed by information corpus, its contents mainly includes the power to make decisions whether provides the information、the power to approve whether make use of the information、the power to transfer the information again with restriction 、the power to cancel etc; two,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is a kind of pure personality power, but with the exploitation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perty widesprea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has become one special right with dual attribute of both personality power and property right. The special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and its implication of the respect to the personality dignity and the freedom make the law protection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have very important fulfillment meaning and theories meaning. But compared with the foreign related systems, the current lawmaking in our country isn't perfec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for our country to give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law of our country further perfect on the foundation in drawing lessons from other advanced lawmaking experience. Several contents need to be noticed when our country establish the system are as follows: one, under the instru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benefits and benefits measure and no abusing rights we should solve the conflict of the free fluxion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ion, especially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ower of personal know what happened 、freedom of press、 government、personal enquiry organization or other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two, we should adopt to combine unify lawmaking and list together, at the same time strengthen profession self-disciplin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etc; three, we should consummate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infring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TheII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should adopt a fault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ts compensation includes spirit indemnity and supplementary property indemnity, also includes the property indemnity having something to do with business making use of. We should allow a person to claim to absolution under some particular conditions which mainly include public benefits, protection information corpus, and advertise for the approval of the information corpus collections or make use of others’ personal information etc.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of privacy right conflict 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I II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在导师指导下本人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然而,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人格尊严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从宪法角度审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首先,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内容,宪法对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如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尽管宪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其次,部分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时存在违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此外,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滥用职权、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和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3. 提高安全技术: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手段,如加密技术、身份验证等,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4. 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5.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为公民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
五、结论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刘丹副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二O一O年十月A Study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ersonalInformation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Luo LihongSupervised by Vice Prof. Liu Dan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October, 2010摘要每个人都拥有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方方面面。
而在信息社会里,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信息的主要载体,其中蕴含的个人信息难以计数。
在市场经济下,个人信息具有价值,成为了大家都想拥有的对象。
瑞典政府是最早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的。
继瑞典之后,全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逐渐展开,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已有超过50个的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立法。
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都较成熟,而我国还尚未有专门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以分散的形式见于各法律法规中。
在现实的需要下,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本文分五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探讨,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个人信息的分类,相关概念的区别,个人信息被侵害的方式,个人信息侵权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本章的介绍下,大家对个人信息有了个大概的了解。
本文的第二部分讲述了在我国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在对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总结出一条适合我国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时采取的模式。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法律毕业论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建议

法律毕业论文: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建议摘要: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是社会公众最关注最关切的现实问题之一。
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内容看,立法拟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推动构建多维度的法律责任体系,力求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笔者认为,从完善立法考虑,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探讨和研究:一是进一步细化保护对象及保护信息的范围。
个人信息的敏感性与个人的年龄、职业、性别、文化教育程度、阅历、心理等因素相关,立法要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主体制定专门的规定。
比如,从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及保护未成年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与《民法典》同向而行,考虑现实性、可行性等因素,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条内容在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涉及胎儿、死者、英雄烈士等信息保护规定。
一是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关联性和权益延展性。
通过若干信息的组合研析,可以对个人和具有一定关系的人进行识别或预判。
现实中,死者的遗传特征、重大遗传学疾病、性生活信息、个人癖好等具有高度敏感性。
对死者延伸保护,实际上更多的是保护活人的权益,符合逝者安息、活者安宁的正向价值。
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规定了对死者信息的保护年限(意大利规定涉及死者健康、性生活及家庭关系的信息在70年后才可以使用)。
特别是,通过死者信息,可以识别其相关家属信息,基于公序良俗等考虑也应该进行保护。
二是要贯彻落实《民法典》精神。
《民法典》充分顺应信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个人信息的民事法律保护,为进一步增进人民福祉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好《民法典》,需要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二条对保护对象或调整对象"限缩"为自然人,第四条规定为"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与《民法典》中有关规定存在差异,也不符合现实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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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已经与经济利益相挂钩,我国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不足,导致现在有关个人信息案件不断发生,甚至于网络上公然贩卖个人信息等一些不法行为。
对于这种现象,笔者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提出适合我国的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立法建议。
关键字:个人信息权法律关系国外立法与实践我国立法模式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性质
信息权是指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个人信息被视为是可以任何方式识别个人的任何信息。
个人信息关系到特定人的形象与社会评价,即人格。
人格是作为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生俱来。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权法律关系是指受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因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以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
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包括逝去的人,不包括法人。
义务主体:一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
指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管理者,是信息主体的相对方,包括一切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如国家机关、银行、医疗机构、学校和企业。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
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信息主体和信息管理者权利
义务所指的对象,即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总和。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
个人信息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就应当具有支配权能。
一是知情权,应当知道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并且知道被收集信息的具体内容以及使用情况;二是决定权,决定是否允许收集个人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三是查询权,信息主体享有查询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修改权,包括删除、更正等,个人信息在收集、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差,从而会关系到信息主体的切身利益,影响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因此信息主体应该享有跟踪、查证根据真是情况修改的权利;五是报酬请求权,信息主体因其信息被商业利用而得以向信息处理主体请求支付对
价的权利。
2、信息管理者义务
信息管理者则应当遵循以下义务:一是合法性,不管是收集者主体,还是收集方法、程序,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信息收集者的保密义务,收集者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个人信息;三是合理使用义务,收集者应当根据收集目的合理、适当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目的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四是不得任意转让个人信息,收集者占
有个人信息,并不当然享有转让信息给第三人,而自己从中获利,除非法律允许和信息主体同意。
三.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美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其相关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诸多法案中。
1966年《信息自由法》,要求政府各部门向公众提供检索和复制信息的便利,并且向提出正当要求的人提供信息;1974年的《隐私法案》,该法案体现了”信息正当运用原则”,是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的法律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隐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1980年《隐私保护法》,确立了执法部门获取报社掌握信息的程序;2001年《健康保险移转与责任法》,该法规定了有关个人健康信息的保护规则。
(二)德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德国政府注意到要兼顾对人的保护和个人资料处理行为的认可
两个价值目标,1977年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这两个价值目标的直接体现:第一,在个人资料处理过程中对个人隐私给予统一而充分的保护。
第二,使个人资料处理行为合法化。
1990年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完成并公布。
这次修正是将国家安全机关对个人资料的收集与处理纳入个人资料保护法。
经过1990年的修订,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在理论与司法界都得到了较为一致的肯定。
德国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立法建立在有着深厚法学理论基础的一
般人格权理论之上,并结合本国的历史背景,防止人格尊严遭到严重践踏,制定了个人资料保护法,符合本国的基本国情,并成为世界众多国家立法的典范。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状况
1.宪法的规定
现行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些相关规定都是个人信息受宪法保护的依据。
2.基本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五、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即以国家立法为主导,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行业自律为补充,即行业内部制定行为规定实行自律;通过技术规范的辅助作用,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
1、统一的立法模式
统一立法模式是指由国家立法,统一规范国家机关和民事主体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立法模式。
德国1977年的《个人资料保护法》采用统一的立法模式。
统一模式有其特有的优势:第一,统一的立法模式可以使保护个人信息在一国内部明确化,使自然人在其个人信息上的权利成为一项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权利。
通过立法把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确定下来,统一立法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最强有力的机制。
第二,可以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统一的法定标准。
这样可以克服自律机制各行其是的弊端。
第三,法律规范比自律规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其不足在于,可能阻碍个人信息的自由流动,抑制创新和限制市场自由,加重法律实施成本。
2、行业自律
综合考虑国外立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我们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该对行业自律准入制度和行业资格认证等作出规定。
这种安排的考虑在于:(1)行业自律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尽管其作用的发挥需要许多外部条件的支撑。
(2)法律中规定的内容详细些,有利于在实践中进行各种形式的探索,也有利于传递政府只能转变的信号。
(3)这种规定并不改变我国行业协会的
现行管理制度,协会的成立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政府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只是在协会成立后对其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并且,行业自律机制真正要发挥作用必须在政府机关与协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4)行业自律组织在个人信息处理领域能够承担的责任非常广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试点推开。
2.技术规范
技术保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可以把一些技术标准上升为技术规范,在一定行业内实行,可以加强监管,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技术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实效,并能影响法律制度,新的技术能产生新的技术规范和新的法律。
通过对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的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状况和行业自律状况,在文章最后对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模式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保护人格权和合理利用信息之间寻求衡平;建议我国采取国家立法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补充,并辅以技术手段,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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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汉华编:《个人信息保护法前沿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l0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