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一、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形态,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滥用和侵犯。
而隐私权作为传统的人格权,主要关注个人私生活的安宁和秘密的保护。
尽管两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交叉,但各自关注的焦点和保护手段存在明显差异。
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对于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定义出发,探讨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分析当前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阐述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
定义与概念首先明确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定义,阐述两者在法律和伦理层面的基本含义。
法律保护的基础探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地位,以及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分析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面临的新挑战和威胁。
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平衡讨论保护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对于维护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平衡的重要性。
数据安全与信息流通的协调分析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同时,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流通的协调。
国际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引入国际视角,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实践。
案例选择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如跨国公司的数据泄露事件、政府监控项目等。
案例分析分析这些案例中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受到的威胁,以及法律应对的不足和挑战。
总结观点总结上述讨论,强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确保内容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同时提供充分的论据和实例来支持观点。
这将有助于为文章的后续部分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提出文章主题: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乃至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系到个人的隐私权,还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重要利益。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范围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定事由。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超出必要的限度。
2. 个人信息储存与传输的安全保障对个人信息的储存和传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身份验证等,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泄露。
此外,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与救济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益。
当个人发现其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时,有权要求相关责任方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信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当个人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阻碍时,可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四、国内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与比较目前,各国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做法各有不同。
如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不仅确立了数据主体的权益和责任,还明确了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循的义务和规则。
相比之下,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虽然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的消费习惯到社交媒体上的交流互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个人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呢?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被收集、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这是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公开其私人生活的细节,会让人感到尊严受损。
其次,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获取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个人的权益为代价。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常见的情形包括:一些网站和 APP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却未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和使用方式;企业之间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还有黑客攻击数据库,造成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这些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的信任。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确立个人信息权。
这意味着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例如,当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错误记录或不当使用时,有权要求相关方进行更正或删除。
二是规定侵权责任。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是强化合同约束。
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体的隐私和自由,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深入探讨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之前,需要先明确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基本信息控制和决定的权力,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状况、健康状况、行为轨迹等。
而隐私权则是对自己生活中私密信息的保护,包括个人家庭、通信、住所等方面。
因此,个人信息权可以看作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但并不等同于隐私权。
首先,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应该确保个人的信息自主权。
个人的基本信息属于个体的私有财产,个人有权拥有并控制这些信息。
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或者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除非取得了明确的授权或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同时,应创建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确保个人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有权撤销或更改自己曾经提供的个人信息。
其次,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的保障。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和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因此,法律应当规定相关组织在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也应加大对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规定的惩处力度,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另外,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需要与其他权利进行平衡。
在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动成为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有时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的收集和使用,但应该在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的基础上进行。
法律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并确立相应的制约机制,以保护个人的信息权利不受滥用。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网络购物到社交媒体,从在线金融服务到医疗健康,都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
然而,随着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凸显,其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增大,滥用、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个人信息的内涵和范围是理解其民法保护的基础。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的特征,即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的个人,并且与个人的生活、工作、社交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个人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是个人人格尊严的体现。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信息如何被收集、使用和传播,这是对个人自主和自决权利的尊重。
其次,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和安全。
不当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甚至带来财产损失和人身威胁。
此外,个人信息也是个人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个人信息可以为个人带来便利和利益。
然而,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容易和便捷。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和机构在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同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在实践中面临诸多困难。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法确立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政治决策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在宪法视野下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宪法角度出发,分析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1. 维护个人尊严和权利个人信息是个人身份、行为、意愿等重要信息的集合,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体现。
保护个人信息就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2. 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泄露、滥用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公共利益受损。
通过保护个人信息,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个人信息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理利用个人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推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规定过于笼统等问题,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等问题。
同时,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透明度和问责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3. 企业责任意识不强企业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往往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企业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频发。
四、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制定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加强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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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较欧美国家非常落后。
但我国信息技术发展很快,落后的法律已不能很好的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免受侵害。
我国在个人信息的界定、个人信息权的确立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发生侵害时,无法可依,只能按照对隐私权的侵害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针对这种情况国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AbstractIn our country,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has a late start, compared with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countries. But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our country is very fast, and the backward law can not protect the rights of citiz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our country in the defini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are not clearly defined, can lead to the occurrence of the violation, an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vasion of privacy to deal with considerable limitations.According to the domestic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have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earch, to Zhou hanhua and models from for a representative of a group of scholars has mad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the State Council Information Office is stepping up efforts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Under this background. In this paper, the reference related literatur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ractice to make a study of, combined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at put forward the lack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leg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个人信息权概述 (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1)(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2)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2)2.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具备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型人格权 (2)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 (3)(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 (3)(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 (3)(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容 (3)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 (3)2.信息管理者义务 (4)三、国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4)(一)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4)(二)欧盟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 (6)四、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7)(一)我国个人信息侵权严重 (7)1.不当收集个人信息 (7)2.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8)3.交易个人信息 (8)4.网络个人信息侵权 (9)(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9)1.宪法 (9)2.民法、刑法、诉讼法 (10)3.其他 (10)(三)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不足 (10)1.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10)2.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方式单一 (11)3.缺乏法律的执行、监督机制 (12)五、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的建议 (12)(一)健全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 (12)1.明确界定个人信息 (13)2.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地位 (13)3.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13)4.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构想 (14)(二)建立个人信息权保护自律机制 (14)1.加强政府的监管 (15)2.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15)3.建立行业自律标识 (15)结束语 (16)致 (17)参考文献 (18)引言如今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信息社会的发展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扰。
比如个人信息在网上暴漏而导致的网络暴力攻击,或者日常生活中的电信诈骗、广告传销等现象不胜枚举。
随着互联的高度发达,个人信息在网上的泄露越来越普遍,这几年出现的“人肉搜索”,让公民几乎成了透明人,毫无隐私可言。
而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研究起步较晚,立法滞后,当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很好的法律帮助。
针对这种情况国有许多专家学者作出了相应研究,以周汉华、齐爱民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取得了重要成果,国务院信息办也在加紧推动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参考相关文献,对美国和欧盟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足,并给出建议。
一、个人信息权概述(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一个人的信息总和,包括、年龄、身高、体重、指纹、基因图谱、病历、出生地、籍贯、住址、、电子地址、、家庭基本情况、婚姻恋爱史、婚姻现状、配偶及近亲属的基本情况,家族疾病史社会活动与政治背景—如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工作履历、职业性质、信仰、哲学观点、政治主和党派倾向等一切信息。
个人信息具有三个特点:首先,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即自然出生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不包括法人,但包括死去的自然人。
其次,个人信息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其人身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与主体不可分割,财产属性表现为个人信息可被当作商业用以交易,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最后,个人属性具有可识别性,所谓可识别性就是通过个人信息可以识别信息的主体,包括与主体相关联的个体或组织。
(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就是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目前学界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个人信息权作出了阐述,有如下两种有代表性观点:1.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为保护民事主体利益的而设立的法律权利。
个人信息没有具体的形态和物质属性,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往往体现他人非法支配、使用个人信息,所以这种行为是一种侵害私权的行为,这就是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原因。
上文所述,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绝对占有和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这就说明个人信息权属于绝对权利畴,虽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不仅限于民事保护,还有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但个人信息权通过多种途径共同规制也是合理的,这与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并不冲突。
2.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具备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型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依附于信息主体,密切不可分割,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体现自然人的利益,所以首先具有人格属性,没有人这一主体,个人信息也就无从谈起。
但个人信息权与一般具有人格属性的权利又有所不同,一般人格权利就是与人不能分割的权利,不能转让和交易,但个人信息却是可以被他人支配、处理、交易的,所以个人信息权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人格权。
如上文所说,个人信息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被用来交易,所以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的重要资源,甚至可以视为财富。
实际上,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以各种途径出售、转让的事情屡见不鲜,其商品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所以说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俱备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新型人格权。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关系(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主体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前文中讲过权利主体应是自然人,包括死去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义务主体是指掌握个人信息的人,包括指收集、管理个人信息的个人、组织等,如国家政府机关单位、银行、电信公司、学校、医院等。
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就是指信息主体免受其个人信息受非法使用的侵害和信息义务主体(机关、银行、学校等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有限制的使用。
欧盟对个人信息管理者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将个人信息管理者定义为决定个人信息支配、处理用途和方法的自然人、法人、机关等。
各国为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均制定了信息管理者需承担的各项义务,所以信息管理者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义务主体。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客体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客体是指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总和,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和识别信息、家庭基本情况、社会活动与政治背景等。
如、性别、年龄、身高、体重、指纹、基因图谱、病历、出生地、籍贯、住址、、电子地址、等。
(三)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容1.个人信息权主体的权利确定权利法律保护的关系要先确定权利的性质。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有过这样的论述,“单一的权利并不一定只有公权或私权一种属性,也可以同时具体公权和私权两种性质”。
区分权利是属于私益还是公益,如果是私益就是私权,如果是公益就是公权。
其次要区分权利保护对象的利益性质,从这一方面来说,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是信息主体的权利,应属私权围,是一项民事权利。
根据开国教授的分析,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核心容应从权益和权能两方面看,权益是指权利保护对象的利益,权能是指该权利的作用。
所以支配权益和权能是保护主体的权利,当主体受到权利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给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