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与立法应对

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立法实现个人信息在从信息
的行政监管以及行业监管、网络运营商监管流程衔
收集、储存、传播、使用的有效管理机制,以此起到个
接,现有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均较为模糊,不仅造成了
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奠基、发展作用。
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现象,还导致监
管主体之间互相推诿、监管不协调,造成了极大的资
提供精准服务的同时,应及时防患于未然,适应社会
的表现。对于用户而言,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
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结合
觉的人”,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用户自身才是信息
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实践现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尚
泄露的源头,例如,无视不良网络环境、使用非法下
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载渠道、非法软件等,使用未向国家备案注册的网络
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等种种原因,造成近几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通过探究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
实践现状,从中分析出我国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专
门立法提供建设性意见,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关键词: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立法应对
节,不能以保护的名义完全杜绝个人信息融入大数
民个人信息罪”。为了应对刑法修正案中侵犯公民
据之中,更应该辩证的看待个人信息,在对其进行保
个人信息罪的规定过于抽象、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以
护的同时不能影响大数据化的发展。[6]
及法律适用分歧大等诸多问题,2017 年 6 月 1 日最高
综上而言,我国宪法以及相关部门法、司法解释
刑法与民法都不足以及时制止侵害人和有效补偿被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王某的隐私被泄露

案例一:侵犯隐私案例案例:王某的隐私被泄露事实经过:王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某天,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私自窃取了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将其发给了公司的竞争对手。
公司竞争对手得到了这些财务资料后,将其公之于众,并使用这些资料进行了对公司的负面报道。
王某对此感到极度难堪和愤怒,认为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本案的事实,张某未经合法授权,擅自窃取了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将其传给了公司竞争对手,导致王某的隐私被公之于众。
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规定。
建议:王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报案:王某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告发张某非法窃取和传播公司的财务资料的行为,以便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张某进行侵权行为的赔偿,并要求公司竞争对手停止使用和传播这些财务资料,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个人隐私保护:王某可以加强自己的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安全,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二:网络隐私泄露案例案例:李某的个人信息被网络平台泄露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家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他在该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号,并购买了一些商品。
然而,后来李某发现该互联网公司居然将他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了其他商家,并接连收到了大量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李某对此感到非常愤怒和困扰,他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过程中,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接触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根据本案的事实,该互联网公司未经李某的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其他商家,导致李某受到了大量的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

侵犯个人隐私权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涉事人为甲、乙两方。
甲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乙的通信记录,但未经乙的知情和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了乙的短信记录。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分析1. 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和排他性等基本特征。
个人通信记录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其保护不受是否具有商业价值的限制。
2.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他人违法侵犯个人通信自由和个人信息,导致他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该法条,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已构成对乙个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3. 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案情,乙因甲的侵权行为导致精神上受到伤害,因此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程度、社会恰当性和侵权人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甲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三、结论本案中,甲未经乙的同意,直接从通信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乙的短信记录,侵犯了乙的个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诉讼中,法院应综合考虑乙的精神损害程度和甲的过错程度,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
注:本分析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并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仅供参考,具体裁判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关于法律完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泄露、侵犯隐私等事件层出不穷,隐私权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民法典》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隐私权进行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本文将以我国《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完善问题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某网络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导致用户隐私受到侵犯。
受害者李某发现后,向该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遭到拒绝。
李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隐私权的概念与法律保护1.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名誉等方面的保护权利。
在我国,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
2. 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案例中隐私权侵犯的具体表现1.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案例中,某网络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2. 泄露个人信息某网络公司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导致用户信息泄露,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三)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第1032条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四)案例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标准,导致在实际案例中,法院在判断隐私权是否被侵犯时存在一定难度。
2. 执法力度不足由于隐私权保护涉及多个领域,涉及多个部门,导致执法力度不足,隐私权保护效果不佳。
四、法律完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1. 明确隐私权的范围在《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名誉等方面。
法律变化近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变化日益频繁。
本文旨在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变化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如何适应这些变化。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2021年6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里程碑。
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案例分析:1. 主体变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个人信息处理者(如企业、政府机关等)需重新审视自身业务流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2. 权利义务调整: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更正权等,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承担更严格的义务,如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及时处理个人信息主体请求等。
3. 处罚力度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等,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震慑作用。
(二)案例二:反垄断法修订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案例分析:1. 处罚力度加大: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了反垄断调查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垄断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2. 加强行业监管: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强化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3. 企业合规意识提升: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加强合规管理,避免垄断行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案例三:民法典实施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案例分析:1. 体系完善:民法典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2. 权利保护加强:民法典明确了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法律涉及隐私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
该公司为了提高用户粘性,开发了一款名为“XX守护”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
该APP通过收集用户行为数据,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
然而,在APP的运行过程中,该公司员工王某未经用户同意,非法获取并泄露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19年5月,某用户在浏览网络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等。
经调查,该用户发现泄露信息来源于该公司。
随后,该用户向该公司投诉,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隐私。
2. 公司调查接到投诉后,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泄露信息是由公司员工王某所为。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他人。
3. 用户维权在得知情况后,多名用户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户们联合起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 法律介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王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刑事拘留。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违法行为:(1)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用户同意,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
(2)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王某将获取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造成用户隐私泄露。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法律依据分析(1)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6)2.1 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7)2.2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8)2.3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 (9)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1)3.1 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 (12)3.2 相关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 (13)3.3 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分析 (15)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6)4.1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17)4.2 执法力度不足 (19)4.3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明确 (20)4.4 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 (21)五、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2)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3)5.2 加大执法力度 (25)5.3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26)5.4 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27)5.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8)六、结论 (29)6.1 研究成果总结 (30)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1)一、内容概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当下社会亟待关注的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个人在网络环境中对其个人信息、行为习惯、网络活动等享有保护其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对我国现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层面。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优点,如立法层次较高、覆盖面较广等;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执法力度不足等。
针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建议。
包括: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层次,确保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以及推动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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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论文摘要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民法性质以及各国立法模式的区别,得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该借鉴立法主导模式的结论,同时提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对个人信息本人以及信息收集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源作用,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
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一切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
近半个世纪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展开,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但是其远未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
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这使得在信息处理和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得不到规制,致使信息主体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因此,在我国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民法性质分析(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保护前,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
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
1.关联型定义在个人信息定义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在不能确定所收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况下,该法将不受调整。
关联型定义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宽,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
2.隐私型定义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美国等国家采用隐私性定义。
美国Parent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隐私型定义在着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之后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及不实形象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3.识别型定义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定义。
识别型定义同前两种定义相比,其所划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宽严适度,因而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
但是任何一种定义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识别型定义也不例外。
在个人信息的判断方面,识别型定义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断,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
此外,识别性的判断也受到所处环境改变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1.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就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则需要个人性别、兴趣、学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
2.个人信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涵盖了新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以及活动踪迹等。
3.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人,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论,有一些国家将保护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因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护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体现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第三,如果对的信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成本。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分析1.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应受民法保护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方面的支撑,进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须理清。
一般情况下,认定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可以具有财产属性。
大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保护。
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
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
目前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如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势必造成理论上的错乱。
2.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随着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商品,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其所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
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财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
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或者使用者出于商业目的而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现象。
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个人信息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另一种是除个人信息本人以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第二,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主体在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加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通常情况下多采取数据库的形式通过反映某种群体的通行而满足自身或者使用者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数据库的个人信息比单独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两种保护模式(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保护自然人的需要一段时期内,各国没有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处理和创办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国家的角色逐渐向福利国家转变,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其个人信息一直处于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之中,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
虽然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掌握能够使政府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但是由于这些信息往往会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所以信息主体很容易受到来自精神上以及财产上的损害。
民间机构出于经营目的,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在个人信息收集时存在着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和信息主体不知道的收集两种情况。
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能够确保信息主体的在知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然而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或者不知道的收集,都面临着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种种危险。
2.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促进贸易与合作的需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前,各个国家对信息服务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施行贸易保护政策以及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应当对于禁止收集人民在参与各种民主政治活动时形成的信息,同时赋予当事人查阅、修改自己档案记录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述自由、通信自由等政治自由。
(二)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目前,各个过节已经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达成了共识。
(1)合法合理原则,即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使用都必须合法合理;(2)准确性原则,对于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适当性、完整性以及最新性;(3)目的明确原则;(4)当事人查阅原则,即当事人具有知悉其个人资料是否被处理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其个人资料的不准确或非法的部分进行适当的改正和删除;(5)无歧视原则,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种族、肤色、宗教等的差异性而对其个人资料进行自动化处理;(6)安全原则,即应当保证个人资料安全性,防止其丢失和破损。
1.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1)自律主导模式。
自律主导模式突出市场的作用,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存储过程中,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自律主导模式由于缺少对公共秩序的考虑,使得个人信息本人对于特定个人信息使用和处理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对此的基本立场是,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的服务者,政府权力的使用应当审慎,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从而为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为了维持其络霸权地位和巩固贸易霸权地位,维护其国家利益。
(2)立法主导模式。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立法主导的模式,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欧洲国家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欧洲公民对于政府非常信赖,认为政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必要前提。
立法主导模式有覆盖范围广、规制程度深、执行机构健全的特点,使得这种立法能够全面严格的保护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模式(1)一般保护模式的启示。
自律主导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自律主导模式虽然能够为的发展提供自由的环境,但是却把个人信息的保护寄托于市场机制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市场失灵的风险和挑战,而个人很难真正控制他人对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而商家也难以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花费很大成本。
民法力求通过私法自治实现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强调主体意思自由应当受到尊重。
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不健全、主体间力量不均衡,也不具备美国那样完备的隐私立法,况且我国还未建立隐私权制度。
综合考虑以上原因,为了弥补我国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
(2)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距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构筑严密的信息安全立法体系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我国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制的制定方面,应该协调好多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体系的关系,具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立法规制应与职场自律平衡;其二,个人信息保护与行业发展相平衡。
三、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
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四、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构想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法的特别领域,适用于民法的一般规定,但是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也有其特殊性的规定。
市场主体强势与弱势力量的不均衡是个人信息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立法中,如何调整这种状态特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