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当下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保护原则、现状分析以及民法保护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及保护原则(一)法律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
这些信息在信息时代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护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使用。
3.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应当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和滥用。
4. 自由原则: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问题与挑战1.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给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带来威胁。
2. 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的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3. 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四、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一)确立个人信息权民法应当确立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二)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的消费习惯到社交媒体上的交流互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满了个人信息的产生和传播。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滥用甚至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轨迹等。
这些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个人信息需要民法保护呢?首先,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
每个人都有权控制自己的信息,决定其是否被收集、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这是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尊重。
例如,未经本人同意,他人擅自公开其私人生活的细节,会让人感到尊严受损。
其次,个人信息也具有财产属性。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为了一种有价值的资源,能够为企业带来商业利益。
但这种利益的获取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个人的权益为代价。
然而,现实中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
常见的情形包括:一些网站和 APP 过度收集用户信息,却未明确告知收集目的和使用方式;企业之间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大量用户收到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还有黑客攻击数据库,造成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这些行为不仅给个人带来了困扰和损失,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的信任。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一是确立个人信息权。
这意味着个人对其信息享有知情、决定、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
例如,当个人发现自己的信息被错误记录或不当使用时,有权要求相关方进行更正或删除。
二是规定侵权责任。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是强化合同约束。
在个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之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成为了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面临着被滥用、泄露、交易的风险。
本篇论文将围绕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深入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并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案。
二、个人信息在民法中的概念与特性1. 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 特性: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可利用性、隐私性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保护价值。
三、现行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隐私权。
2.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3. 其他法律: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足:现行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立法空白,如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明确,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
2. 执法困难:由于技术手段的复杂性,执法机关在查处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
3. 权利救济不足:当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制定更为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关的技术手段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3. 增强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设立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输等行为。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还可能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生活安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些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和关联性,能够直接或间接指向特定的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极为便捷,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大量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数据分析甚至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比如,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被盗取,个人的行踪信息泄露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民法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将个人信息权视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权包括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通过明确这些权利,民法为个人提供了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
在民法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要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其次是必要性原则,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以实现特定目的为限,不得超出必要的范围。
再次是安全性原则,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为了实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应当明确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内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救济性。
其次,要规定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告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侵犯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成为了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民法保护的意义、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二、个人信息的概念及民法保护的意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是推动社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存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其次,执法力度不够严格,导致违法行为频发。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意识相对较低,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但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导致法律适用性和执行力不强。
2. 执法力度方面:执法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时,往往存在取证难、定罪难、处罚轻等问题,使得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技术水平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而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尚不足以应对所有威胁。
4. 防范意识方面:部分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较弱,容易将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给自己带来损失。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系统、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等环节的规则,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议题。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个人的隐私和尊严,也与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紧密相连。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个人信息,通常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个人信息的范畴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生物识别信息、网络浏览记录、消费偏好等也逐渐被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
个人信息具有多重价值。
对于个人而言,它是个人身份和人格的一部分,承载着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对于企业和商家来说,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可以用于精准营销、市场调研等。
然而,正是由于个人信息的这些价值,导致其面临着被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等风险。
在民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基于人格权的理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权利。
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超出约定范围使用个人信息、不当保存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
当这些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往往具有隐蔽性,个人难以察觉自己的信息被侵犯。
例如,一些手机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信息。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的价值巨大,侵权行为的收益往往高于侵权成本,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在线购物到社交媒体,从金融交易到医疗服务,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和传递着大量的个人信息。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的风险也与日俱增。
因此,如何通过民法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个人信息,简单来说,就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各种数据和资料。
它可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健康状况、消费习惯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个人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敏感性。
一旦被不当获取和利用,可能会给个人带来诸多困扰和危害,如财产损失、名誉损害、隐私泄露,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应当明确个人对其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这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修改权和删除权等。
控制权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其信息是否被收集、如何被收集以及被用于何种目的;知情权则要求信息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个人相关的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修改权使个人能够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信息进行更正;删除权则保证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加大了监管和保护的难度。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利益,不惜违法收集和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相对薄弱,往往在不经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重要信息。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息收集者和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给个人的生活、工作和人格权益带来巨大影响。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国家和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指通过立法,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等一系列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个人信息的保护既是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要尊重个人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是个人权利的核心之一,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自己的隐私空间,不被侵犯。
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必须在个人的授权和同意下进行,未经个人同意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公开个人信息。
对于已经获取的个人信息,使用者也要保证其安全,不得滥用或泄露。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包括加密技术、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要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
国家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保护和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条件和权限,明确个人信息的用途限制和范围,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效力。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的重要措施。
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而个人也应当加强自身的信息保护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共同建设和谐、安全的信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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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摘要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民法性质以及各国立法模式的区别,得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该借鉴立法主导模式的结论,同时提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对个人信息本人以及信息收集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一般人格权保护模式作者简介: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17-03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资源作用,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
个人信息,是指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家庭等一切可以识别本人信息的总和。
近半个世纪以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个人信息的保护已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在各个主要发达国家展开,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已经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但是其远未覆盖全球大多数国家。
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这使得在信息处理和传播技术广泛应用的信息社会,个人信息处理和传播行为得不到规制,致使信息主体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
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完善,将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
因此,在我国亟待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及民法性质分析(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保护前,我们必须对个人信息进行科学的界定。
目前,由于各个国家在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上的不同,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也不一致,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的内容。
1.关联型定义在个人信息定义中,德国法强调“个人关联型”,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在不能确定所收集资料的关联方的情况下,该法将不受调整。
关联型定义强调信息主体特定,而且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过宽,这导致在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的行为被放纵。
2.隐私型定义在个人信息定义中,美国等国家采用隐私性定义。
美国parent 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是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者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隐私型定义在著名的《隐私权》的发表之后被不断丰富和发展,调整了包括私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以及不实形象等,并且扩展到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3.识别型定义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中,欧盟1995颁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属于典型的识别型定义。
识别型定义同前两种定义相比,其所划定的范围更加科学、宽严适度,因而也为国内多数学者赞同。
但是任何一种定义也存在其不足和缺陷,识别型定义也不例外。
在个人信息的判断方面,识别型定义优势很难通过一条或者少量信息作出判断,而是需要汇总多方面的信息才能够作出。
此外,识别性的判断也受到所处环境改变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1.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识别主体身份直接识别是指不需要借助个人的姓名、肖像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就能够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而间接识别则需要个人性别、兴趣、学历等其他信息的辅助才能识别出信息主体身份。
2.个人信息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涵盖的内容也在不断地丰富,涵盖了新的内容,主要有个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以及活动踪迹等。
3.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主体的限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限定为自然人,而对于法人是否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尚存在争论,有一些国家将保护的主体扩张到了法人。
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要是因为:第一,自然人和法人在保护范围和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不易将法人认定为信息主体;第二,由于个人信息和法人信息体现的价值功用不同,应该由不同的法律分别保护;第三,如果对企业的信息流通进行限制,从立法成本和执行成本方面来看会增大交易成本。
(三)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分析1.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应受民法保护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立法需要诸多理论方面的支撑,进而我们需要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性质必须理清。
一般情况下,认定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的基础为人格权,可以具有财产属性。
大陆发行确立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制度,将姓名、肖像、名誉都纳入到具体的人格权中而进行保护。
隐私权范围比美国法上的隐私权范围要小的多,只是与具体人格权并列的一种人格权。
大陆法系的人格权制度相当于英美法系的隐私权制度。
目前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隐私受到侵害时需通过名誉权制度来救济,如果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照搬英美法系将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的基础,势必造成理论上的错乱。
2.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开始成为一种商品,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其所体现的巨大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
具体而言,个人信息财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
个人信息的直接商品化是指个人信息本人或者使用者出于商业目的而将其拥有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方式进行转让的现象。
一般情况下,个人信息直接商品化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个人信息本人为了获取利益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另一种是除个人信息本人以外的信息占有者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其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出售。
第二,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主体在对其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挖掘、分析、加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二次开发利用。
,通常情况下多采取数据库的形式通过反映某种群体的通行而满足自身或者使用者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数据库的个人信息比单独某个人的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两种保护模式(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保护自然人的需要一段时期内,各国没有足够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处理和创办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以及国家的角色逐渐向福利国家转变,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其个人信息一直处于政府的管理和监控之中,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程度。
虽然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掌握能够使政府工作更加高效和便捷,但是由于这些信息往往会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所以信息主体很容易受到来自精神上以及财产上的损害。
民间机构出于经营目的,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在个人信息收集时存在着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和信息主体不知道的收集两种情况。
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能够确保信息主体的在知悉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然而信息主体知道的收集或者不知道的收集,都面临着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种种危险。
2.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时代促进贸易与合作的需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个人信息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前,各个国家对信息服务贸易采取的限制措施主要有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施行贸易保护政策以及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时,应当对于禁止收集人民在参与各种民主政治活动时形成的信息,同时赋予当事人查阅、修改自己档案记录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表述自由、通信自由等政治自由。
(二)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和民法保护模式目前,各个过节已经充分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也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达成了共识。
(1)合法合理原则,即个人信息的搜集、处理和使用都必须合法合理;(2)准确性原则,对于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适当性、完整性以及最新性;(3)目的明确原则;(4)当事人查阅原则,即当事人具有知悉其个人资料是否被处理的权利,同时有权对其个人资料的不准确或非法的部分进行适当的改正和删除;(5)无歧视原则,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种族、肤色、宗教等的差异性而对其个人资料进行自动化处理;(6)安全原则,即应当保证个人资料安全性,防止其丢失和破损。
1.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模式(1)自律主导模式。
自律主导模式突出市场的作用,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存储过程中,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约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自律主导模式由于缺少对公共秩序的考虑,使得个人信息本人对于特定个人信息使用和处理的同意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受到质疑。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对此的基本立场是,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应该是社会的服务者,政府权力的使用应当审慎,不能过分干预市场,从而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为了维持其网络霸权地位和巩固贸易霸权地位,维护其国家利益。
(2)立法主导模式。
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采取了立法主导的模式,其深层次原因在于欧洲国家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非常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欧洲公民对于政府非常信赖,认为政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必要前提。
立法主导模式有覆盖范围广、规制程度深、执行机构健全的特点,使得这种立法能够全面严格的保护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模式(1)一般保护模式的启示。
自律主导模式和立法主导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自律主导模式虽然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自由的环境,但是却把个人信息的保护寄托于市场机制下,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市场失灵的风险和挑战,而个人很难真正控制他人对其个人信息的使用,而商家也难以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花费很大成本。
民法力求通过私法自治实现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强调主体意思自由应当受到尊重。
目前,我国的信息市场还不健全、主体间力量不均衡,也不具备美国那样完备的隐私立法,况且我国还未建立隐私权制度。
综合考虑以上原因,为了弥补我国在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应该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
(2)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信息安全立法正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使得距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构筑严密的信息安全立法体系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我国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制的制定方面,应该协调好多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体系的关系,具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立法规制应与职场自律平衡;其二,个人信息保护与行业发展相平衡。
三、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目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分散于民法、商法等一些部门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中,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综合性的、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不清楚,使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当薄弱,也无法规范政府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行业自律,使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处于一种缺乏约束的状态之下,这也导致了在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公民对于自己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的情况毫无知觉,同时行政机关也在对相关人的管理中无故收集、传递了很多不必要的信息。
因此,为了突破传统的民法保护,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