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维护社会的信息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1. 国内法律法规在中国,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17年6月1日施行,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42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法草案于2020年10月21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该法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2. 国际法律法规除了国内的法律法规,国际上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范。
2.1 《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针对欧洲经济区内的个人数据保护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该条例规定,个人数据必须经过明确的、正当的和合法的处理,并且必须事先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2.2 《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该法于2000年实施,保护加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该法规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不得被收集、使用或披露。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权限和义务。
2.3 《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法律法规》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应遵循的规定。
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介绍

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介绍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我将对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要求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包括对个人数据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保障。
2. 美国《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
该法案授予消费者更多的控制权,要求企业提供一系列用户隐私保护的选项和措施,并规定了对于个人数据的披露和销售要求。
3.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等活动。
该法将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隐私保护的原则和措施1. 合法性原则隐私保护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获得个人的同意。
2. 事先告知和明示同意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提前告知个人并获得其明示同意。
告知内容必须清晰明了,包括收集信息的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
3. 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尽量精确、完整,且仅限于实现特定目的所必要的范围。
不得收集和处理与预定目的无关的信息。
4. 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隐私保护的重要环节。
组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损毁。
5. 主体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保护措施,包括权利知情、访问和更正信息、删除和销毁信息等。
三、隐私保护的挑战和前景展望尽管各国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隐私保护法律,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广泛推广,隐私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我国于2020年全面实施了民法典。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的范围。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
只有在个人信息提供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才是合法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以及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获取和使用。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背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意愿。
(三)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部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民法典下,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等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制裁。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收集人明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并且不超过必要范围。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范围,都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国际趋势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国际趋势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网络安全挑战。
本文将研究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趋势,以期深入了解和探讨这一重要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旨在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并赋予个人更大的控制权。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和删除等方面的规则,对违反者进行了严格的罚款。
GDPR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核心位置,成为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的标杆。
2.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该法对个人信息的合法获取、明示同意、安全保护和跨境传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
3.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旨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控制权。
该法规定了企业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规则,并要求企业提供更加透明和明确的隐私声明。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趋势1. 数据本地化要求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要求个人数据在其国内境内进行存储和处理。
这样的要求旨在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个人数据被滥用。
一些国家还在跨境数据传输方面提出了额外的限制和审查机制。
2. 加强个人控制权和透明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赋予个人更大的数据控制权和决策权。
这包括明确的信息收集、使用目的以及个人可以随时撤销同意的权利。
同时,个人也有权知道自己数据被怎样使用,并要求企业更加透明地披露隐私政策。
3. 跨境合作与商业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的趋势也包括跨境合作和商业利益的平衡。
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
同时,也要平衡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数据流动的商业利益,为创新和发展提供支持。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和信息化的时代,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至关重要。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收集、存储和处理大量员工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得不到妥善保护,可能会给员工带来诸多风险和困扰。
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员工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其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为员工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基本原则和框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网络环境下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法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也对数据处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要求。
强调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在涉及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包括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
同时,赋予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可携带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
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清单信息安全是当今数字化时代的重要议题,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信息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帮助读者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国内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进行惩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规范,并要求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目前还在审议中,该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并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惩处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该法保护商业秘密不受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并规定了维权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要求,推动电子合同和电子交易的发展。
二、国际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规范和责任,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安全。
2. 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该法案保护加州居民的个人信息隐私,并规定了企业在数据收集和处理方面的义务。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隐私原则:该原则规定了个人数据管理的指导原则,包括信息收集、目的明确和数据安全等。
4. 联合国电子商务全球法规:该法规旨在规范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数据保护和争端解决等问题,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5. 亚太经合组织(APEC)隐私框架:该框架规定了亚太地区成员国之间的个人信息保护准则,并提供了实施指南和可信度评估机制。
三、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需要了解和遵守。
例如:1. 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安全防护措施要求;2.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规定;3. 数据泄露和滥用的报告和通知要求;4. 对于违反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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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主席令[2005]第40号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7、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资料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五)为病人保守医密。
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书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子保健法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路。
第三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对公民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例如,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布患者患有性病、艾滋病、麻风病、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
如果传播公民的隐私,但对其名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构成侵害隐私权。
15、《民事诉讼法》(1991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行政诉讼法》(1996年)都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16、《收养法》(1998年)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17、《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18、《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
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
20、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