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权的民法保护
最新《民法典》答题题库100题(单选76题多选24题含答案)

最新《民法典》答题题库100题(单项选择76题多项选择24题含答案)最新《民法典》答题题库 1 00 题〔单项选择 76 题多项选择 24题含答案〕1 、〔单项选择题〕某影星因声音独特并拥有特定的口头禅而被群众熟知。
假如该影星想使用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声音加以保护,对其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保护的有关规定。
A. 身体权B. 声誉权C. 姓名权D. 肖像权正确答案: D2、〔单项选择题〕以下哪一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五年B、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C、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行为D、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正确答案: B3、〔单项选择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支付加点工资A 1 00%B 1 50%C 200%D 300%正确答案: B4、〔单项选择题〕赵先生欲收养一名子女,对于其收养的相关事项,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 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办理收养公证B. 赵先生与其收养的子女应当签订收养协议C.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D. 假如该子女查不到生父母,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登记后公告正确答案: C5、〔单项选择题〕耕地的承包期为( ) 年。
A. 三十B. 十C. 七十D. 五十正确答案: A6、〔单项选择题〕小美家的泰迪犬走丢了,情急之下她悬赏一万元寻犬,小丽在路边发现了走失的泰迪犬并送还小美。
请问关于“悬赏的一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 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小美应当履行承诺B. 小丽只能按照泰迪犬的市场价格索要悬赏金C. 小丽有权索要悬赏的一万元,但是小美可以缺乏额支付D. 小丽属于做好人好事,不应该索要赏金正确答案: A7、〔单项选择题〕小王有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相机,先是在 5 月 1 日抵押给了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 7 月 10 日又抵押给了小张,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拿走就用】如何合法使用在园幼儿的肖像、声音等(1)

如何合法使用在园幼儿的肖像、声音等(全文3322字)一、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在日常的宣传推广资料中使用学员的名义或形象的行为屡见不鲜,比如将学员的上课场景拍摄制作成宣传海报或视频,但是却有可能并未事先取得学员及其家长的同意,而《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对此类广告行为亦加以明确,即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应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如果使用的是未成年人学员的名义或形象,则还需要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否则,广告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侵犯学员的肖像权或姓名权的侵权责任。
(一)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及肖像】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姓名、声音等的许可使用参照肖像许可使用】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小测试◆例(单选):明明午睡后又尿床,保育员张某不高兴地大声斥责:“你真烦,都大班了,还经常尿床,下次再尿床,就把你扔到外面去!”小朋友们哄堂大笑,张某的做法()。
A.合法,教师有批评教育幼儿的法定权力B.不合法,侵犯明明的隐私权C.合法,有利于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D.不合法,侵犯明明的名誉权【答案】D。
侵害声音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声音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声音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声音的采集、制作、传播、使用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声音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声音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分析侵害声音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声音权的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二、侵害声音权的法律后果概述侵害声音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民事责任侵害声音权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声音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声音权的行为。
(2)消除影响: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害他人声音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害他人声音权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行政责任侵害声音权的行为,若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害声音权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3. 刑事责任侵害声音权的行为,若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害声音权的行为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声音信息,情节严重的。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声音信息,情节严重的。
三、具体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歌手的录音被未经授权的商家用于商业广告某歌手的录音被未经授权的商家用于商业广告,未经歌手同意,商家非法使用了歌手的声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家侵犯了歌手的声音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商家应立即停止使用歌手的声音。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史上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其中“人格权”是一个重点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人格权”的相关内容,对最新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一、什么是人格权?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在内的、与人的尊严、自由、安全、健康、合法利益有关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个人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
没有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利益。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多种救济方式。
个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一旦造成精神损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除了规定人格权享有的范围和方式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实施人工智能决策过程中,必须事先告知个人的权益,以及智能决策的基础、原理、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同时,对于披露个人信息后造成的侵害,民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原则。
四、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人格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举国瞩目的问题。
虽然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但是对于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文化传承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平等地位。
因此,在法律适用的时候,要以保障公共利益为前提。
五、个人权利的平衡最新的民法典中,人格权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但是人格权并不是万能的。
比如,为了避免人格权的无限扩张、滥用和偏激,民法典还规定了个人权利平衡的原则。
这个原则强调,当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寻求最优解。
六、人格权的实践重要性最新的民法典确立了人格权的重要性,人格权的实践对社会有着巨大的意义。
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声音权的民法保护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人权的关注,声音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之一,引起了广泛关注。
声音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自由表达、传播和接收信息的权利,也是个体个性和尊严的体现。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声音权的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声音权的保护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的缺失。
在我国的民法中,虽然有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但对于声音权的具体保护并不明确。
这导致了声音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其次,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声音权的侵犯现象。
比如,一些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大声播放音乐或者广告,扰乱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一些噪音污染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他人的声音权;一些网络暴力行为以言语暴力的形式侵犯了他人的声音权。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体的声音权,也损害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加强对声音权的民法保护。
首先,应该完善民法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明确将声音权纳入其中,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具体保护。
其次,应建立健全声音权保护的司法机制,加强对声音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同时,加强声音权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声音权的认识和重视,培养良好的社会文明意识。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学习其关于声音权保护的先进经验。
比如,可以参考欧洲人权法院对声音权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借鉴其判例和裁决,为我国声音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总之,声音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权,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自由和尊严,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需要加强对声音权的民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声音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对声音权的认识和重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声音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声音权,即个人对其声音的自主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声音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法律对声音权的保护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声音权的概念、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声音权的概念声音权是指公民对其声音的自主权,包括声音的使用权、收益权、保护权等。
具体来说,声音权包括以下内容:1. 使用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声音进行自主使用,如唱歌、演讲、朗诵等。
2. 收益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声音作品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3. 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声音作品进行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4. 知名权:公民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声音,不得侵犯其声音的荣誉和形象。
三、声音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声音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口述作品属于声音权的范畴。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为声音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为声音权的保护提供了侵权责任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六)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称、肖像、声音、商品外观等,足以造成混淆的。
民法典草案14亮点AI换脸、伪造声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AI换脸、伪造声音侵犯肖像权声音权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一直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不过,去年2月,有人用AI技术将演员朱茵的脸换成了杨幂,“AI换脸”对肖像权维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两个月后,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时,回应了“AI换脸”的肖像权维权问题,新增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二审稿还将“声音”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恶搞换脸”;伪造他人的声音、面部表情及身体动作,拼接合成虚假内容,均属于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态度。
部分法律界人士也认为,在数据时代,以法律规范科技的应用,确保科技始终造福于人类,这应成为重要的立法理念,二审稿的上述新规定是一次立法理念与技术的积极实践,会为未来更多的相关立法积累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取得实际成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这一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了“两步走”的编纂工作计划。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多次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今日提请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系“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二度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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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权的民法保护1 声音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古以来,中国就有“听声识人”的说法,比如《红楼梦》中林妹妹初到贾府时听到的王熙凤那一连串标志性的笑声,给林黛玉留下了深刻印象。
从物理学的角度看,声音是由物体振动产生的声波。
每个自然人的发声是由胸腔中的气体冲击声带,使声带振动,从而发出声音。
由于声带振动的频率不同,所以每个人的音量、音色也不尽相同。
正因如此,声音也成为辨识不同个体的重要手段。
由于我国目前并未确立声音权的保护制度,因此对声音权的概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仅在理论上对声音权的概念进行探讨。
不同学者对声音权的界定均有所差异。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将声音权称之为“声音语言权”,在其《侵权行为》一书中有:“声音语言系个人的重要特征,与姓名、肖像同应属其他人格利益。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认为:“语言权作为宪法上的概念已经有了自己独特的含义。
宪法学者认为,语言权的观念与普世接受的理念价值(如自由权、平等权等)不同,它是来自处理国内各族群间和国际间和谐问题而产生的妥协。
语言常是少数族群获得文化从属感的主要载体,语言权则可以说是实现少数族群与多数族群在社会文化上平等保护的重要途径。
语言权为基本人权之一种。
在这样的背景下,将保护声音人格利益的权利形态称为声音语言权,容易与基本人权的概念发生混淆,使人误解。
”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声音权是指自然人自主支配自己的声音利益,决定对自己的声音进行使用和处分的具体人格权。
声音权具有以下特征:(1)声音权的基础利益是精神利益。
(2)声音权具有财产属性。
(3)声音权具有专属性。
2 确立声音权的意义2.1 有助于人格权法体系的完善确立声音权,首先为声音利益的保护提供了人格权法依据,在法律上为声音权的矛盾、冲突提供了解决思路。
其次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制度,使民法典及人格权法的体系更加完整,逻辑更为严密。
最后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的发展,还能树立我国尊重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和人权的国际良好形象。
2.2 声音权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确立声音权,能使权利主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声音同姓名、肖像一样具有人格标识的作用,并且比图像、文字更具有穿透力,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
声音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个人的声音具有不同的特质,有人的声音是悦耳的,有人的声音是沙哑的等。
所以不同人的不同声音都有可能被用到商业中,带来商业利益。
比如,某个孩子的声音为大众熟悉,广告商就会把这个孩子的声音用到某个广告中;还有就是对名人声音的采用。
有些名人活跃于大众视野,他们本人的高知名度也给自己的声音带来了可利用的商业价值。
这些名人的声音有极大的辨识度,能让大众感知这些名人的人格魅力和品位,从而为商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例如《动物世界》解说员赵忠祥,小品演员赵本山、范伟,配音演员石班瑜,这些耳熟能详的声音使我们闻其声如同见其人。
3 声音权的要素3.1 声音权的主体(1)自然人是声音权的主体。
声音无疑是人的一项重要的人格要素,其对于人来说具有很高的标识性。
声音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重要手段,能够自由利用自己的声音是一个人独立和尊严的体现。
(2)特殊主体的声音权保护。
此处的特殊主体包括胎儿和死者。
声音权保护的声音应是具有一定特色且能鉴别人的身份关系的。
胎儿刚出生时只会哭泣,因此不能作为声音权的保护对象。
但是如果由于遭受不法侵害,导致胎儿在出生前或者出生后不能发声或发声有障碍,胎儿可以就侵害声音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责任。
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留下的声音一样受到保护。
死者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死者留下的声音被非法使用的情形,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3)声音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
3.2 声音权的客体所谓声音权的客体,就是自然人声音的利益,它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两个方面。
声音利益是为了维护自然人人格尊严所应运而生的,与自然人人身密切相关,不能分离。
声音权保护的对象是声音,而不是声音的表现形式,其不是声音权的客体。
声音的表现形式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3.3 声音权的内容声音权人享有以下四项权利:(1)声音录制专有权。
该项权利是声音权的首要内容,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侵犯声音权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录音。
声音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录制及如何录制自己的声音。
同时,独特声纹特征是声音不尽相同的根源,利用现有技术,声音可以被克隆合成,加工制作出与声音权人相同的声音。
所以,对自己声音的合成和制作应专属于声音权人。
(2)声音使用专有权。
声音权人有对自己的声音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非法使用权利人声音的行为都应被禁止。
对声音精神利益使用和对声音财产利益的使用均属于此处所说的使用。
权利人有权通过商业化途径使用自己的声音,从而获得收益。
(3)声音处分专有权。
声音权人享有对自己的声音进行处分的权利,例如通过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声音,并获得财产收益,且这种权利只有声音权人可以行使,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声音利益保护请求权。
在声音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使请求权而加以保护。
声音权人享有的请求权包括:声音权请求权和声音权侵权请求权。
当声音权受到侵害时,声音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
同时,声音权人也负有以下义务:(1)保证声音的显著性,即保证声音具有识别性。
(2)声音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声音后,应积极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使用权,当出现第三人侵犯声音使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3)声音与公众熟知的名人的声音相似且会误导公众时,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4 我国声音权保护制度的设想4.1 声音权的保护范围及限制声音无疑是声音权的保护范围。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应该对声音权的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需求。
具体而言,对声音权保护的限制包括以下情形:(1)基于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的声音;(2)出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的声音;(3)国家机关为了履行公务而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的声音;(4)其他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确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声音的情况。
4.2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声音权属于精神性的人格权。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该类人格权的侵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
针对声音权的侵权行为就应采用该归责原则。
基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采用四要件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存在。
这种损害既包括经济性利益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4.3 举证责任和证据形式在举证责任方面,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有权提出声音权主张的人在相关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是声音的属主,其次是相关亲属。
相关亲属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能提出权利主张:①属主已经死亡;②属主丧失了意思表达能力。
同时,该侵权行为导致属主及相关亲属人格利益的减损。
相关亲属的范围与民法中近亲属的范围一致,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权利主张中对相关当事人有顺位的要求。
在证据形式方面,运用得最多的是视听资料。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加以利用,例如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使用手机、相机的录音、录像功能记录侵权行为,留作证据使用。
4.4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对声音权的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未经同意,擅自录制他人声音。
声音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客体为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其与权利人的人身不能分割。
权利人对自己的声音进行录制、使用、传播,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
如果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恶意对权利人的声音进行录制、使用、传播,是为侵权。
第二,未经同意,擅自利用他人声音。
如上文所述,声音是声音权的保护对象,其专属于权利主体,因此使用他人声音应当征得声音权人同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第三,未经同意,擅自剪接他人声音。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在声音权人没有声音表现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已存的声音进行剪辑、拼接,形成新的声音。
权利人自己对声音进行剪接,也是对声音的使用和处分。
但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恶意对声音权人的声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剪辑、拼接,是为侵权。
第四,未经同意,擅自公开他人声音。
该种行为一般有三种表现形式:①未经声音权人许可,擅自录音并公开;②虽经声音权人许可录制,但擅自公开的;③应对声音做失真处理,但未做的。
第五,未经同意,以营利或者丑化他人为目的而模仿他人声音的行为。
4.5 声音权的保护方式声音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保护方式上,应适用人格权法的保护方法。
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既可以基于人格权请求权基础请求保护,也可以基于侵权请求权基础请求保护,具体保护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当保护方式出现竞合时,即同一侵权行为复合两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应运用两种请求权对声音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