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推荐文章网络财产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热度:2022年党课教育学习心得体会精选3篇热度: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方案精选3篇热度:精选入党思想学习总结范文热度:精选主持人个人总结范文热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隐私侵权现象已经渗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隐私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隐私权民法保护

隐私权民法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隐私权为现代社会中新兴的一种人格权利,它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也遭受着大量的侵害。
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重点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
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借鉴。
一、概述自隐私权概念被提出之后,学者对此项内容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
事实上,隐私权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这样一来,不断扩展了隐私权内涵与功能,进而使得隐私权保护由单一国家发展到被多个国家所应用。
而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隐私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和国外相比较来说,我国对隐私权探究发展相对较晚。
在1987年之前,国内学者并未发表过关于隐私权的学术论文。
而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隐私权探究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并且又提出了诸多自己的观点。
通过研究分析,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研究学者大多数都是由隐私权内容、功能、主体等多个方面开始着手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不同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对隐私权特性进行详细阐述,然而,学者对隐私权大部分都是通过描述或者是列举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的,难以将隐私权的内容涵盖的更加全面,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范围过宽或者是过窄,例如:在“控制说”把隐私权规定为社会“基于宪法”基础上而确立的权利。
尽管此种界定对隐私权属性予以指出。
但是,关于隐私权界定却十分僵化,将隐私权只简单界定在侵犯宪法权利范畴内,因此,对隐私权规定十分狭窄。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成为了当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民法典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安全的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一、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也是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姓名权、荣誉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这表明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提供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和公开。
二、民法典对网络安全的重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民法典给予了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地位。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信息泄露、丢失、被窃取或被非法篡改。
”这表明了对网络安全的要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的安全。
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网络或者其他网络方式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电信信息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的制裁,保护了网络信息的安全。
三、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单纯依靠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作者:魏天琦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隐私的起源出发,介绍了隐私以及隐私权;其次探讨了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尤其是民事立法方面,包括对隐私权只提供间接保护,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标准不明,以及对于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02-02一、隐私权探源(一)隐私隐私意识自古就有,它起源对于人们对人体某些部位的羞耻心,而近代意义上的隐私则是资产阶级提倡人权和个人尊严、个人解放的产物。
然而,什么是隐私,却众口不一。
依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隐私也称之为个人生活、私生活、私生活秘密。
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这是隐私的本质;二为“隐”,它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平,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
[1](二)隐私权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1890年, Warren邀请Brandeis二氏共同撰文,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2]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2.隐私权的内容依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二是隐私利用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物质、精神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三是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四是隐私支配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如公开个人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
[3]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间接、分散的保护。
例如:《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执行意见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涉及到了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明文规定,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内容足以证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有明文规定的,只是这种保护存在一些缺陷而已,具体表现为:(一)只提供间接保护,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可能出现同时存在的情况,但是二者不能相互吸收或相互取代,二者各自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与保护领域,应是两项并存的独立人格权,二者区别主要如下:1.权利主体不同。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基于商业秘密而拥有的权利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属知识产权范畴。
而名誉权的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权利客体不同。
隐私权所关注的是对民事主体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名誉权涉及的则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的表述之真实与否以及评价之适当与否。
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具有真实性。
名誉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评价。
3.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本质特点在于非法的将他人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获得,其不以在公共场所为之为必要条件。
4.侵权的后果不同。
侵犯名誉权,后果是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减低,名誉遭到毁损。
但侵犯隐权,其事实后果不一定是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有时甚至会提高当事人的声誉。
5.免责条件不同。
原告在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贵任时,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所谓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就可免除责任的承担;而隐私权侵害没有这个免责条件,正是因为当事人的真实的个人私生活秘密信息被披尽,才造成侵权事实。
[4]此外,按照司法解释,只有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并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才按侵害名誉权处理,但实际上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并不必然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但因欠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如果把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名誉权代之,不仅会造成名誉权保护的混乱,也会造成对隐私权保护的不力。
(二)隐私的范围如前文所述,对于隐私的界定人言人殊。
理论界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标准主要存在两种分歧。
一种观点是主观化标准,隐私的范围应以受害人的认定为确定标准,这种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不同的人因身份、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等不同,人们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对隐私的理解就可能千差万别。
某人的隐私在自己看来是隐私,在他人看来就不一定是隐私。
这种多变的隐私让人们的隐私权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是客观化标准,认为隐私的范围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种隐私又过于僵化,因为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公民生活愈加丰富,隐私的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
那么对于那些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受害人即使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也不能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法律仅仅提出隐私,未明确规定界定隐私的标准,这样的情况对隐私的保护极为不利。
(三)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由于我国侵犯隐私权是以侵犯名誉权取而代之来承担责任的,那么根据现行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存在如下问题:隐私是真实的秘密信息,一旦被披露出去,有关某人的隐私可能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其影响已经不可避免地形成,是无法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方法来补救的。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两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成为一纸空文。
三、关于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一)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前文论述了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种种区别。
其实隐私权不仅仅不同于名誉权,它同人格权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也有很大区别。
隐私权应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其理由如下:首先,这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隐私权正在逐步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次,加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
民法是私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人身权是其保护的对象,人格权神圣是隐私权神圣的重点,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就会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才能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获得真正的解放,使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观念深入人心。
[5](二)明确隐私范围确定的标准前述有关隐私范围确定的标准都有一定缺陷,均不予认同,应该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
一方面法律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隐私,即使当事人认为隐私权受到侵犯,也不得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法律就隐私范围所做的规定赋予一定的弹性和自由度,即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来确定该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并不受法律对隐私范围所做规定的绝对限制。
这样就既能避免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又能充分保护隐私权。
[6](三)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1.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
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之义务。
该种法定义务是不作为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而作为,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例如,刺探私人信息、骚扰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以及对私生活秘密的泄露等。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的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公布、被搅扰等。
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形态。
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损害事实大多具有多重损害的特点。
这表现在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以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减少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损害事实。
但这些损害事实不是基本形态,它的有无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
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只要具备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足矣。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尤其是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确认其确有因果关系,因这种损害事实直接关系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
(4)侵犯隐私权的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备主观过错,其主观过错的形式,主要是故意,但是也应注意,过失也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即为过失侵权。
2.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前文所述,消除影响等不适用于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那么,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停止侵害只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承担,对于已经终止的或者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