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幕交易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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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比较研究一、引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利或避免亏损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因此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规制。

本文旨在比较不同国家对于证券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立法规定,以期为我国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借鉴。

二、概念界定1. 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中,内幕信息的持有人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面的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与该证券或证券发行公司有关的未公开信息,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足以引起交易者决策改变的信息。

2.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指使某个行为或行为结果具备法律后果所必备的条件。

对于内幕交易来说,不同国家在其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三、构成要件比较研究1. 知情人身份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的要件之一,不同国家往往对知情人的身份有着不同的规定。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将知情人定义为持有证券发行公司5%以上股份的人员,以及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有大量接触的高管人员等。

而我国《中国证券法》则对知情人的定义较为宽泛,包括董监高成员、公司内外部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有关信息的知情人。

因此,我国对知情人的范围的扩大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规制内幕交易的现象。

2. 信息的实质性对于内幕信息的实质性,不同国家也存在着差异。

美国对于实质性的要求较高,只有那些足以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才能构成内幕交易。

而我国对内幕信息的实质性要求较低,只要是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即使对投资者的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也可以构成内幕交易。

这种较低的要求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3. 交易行为和时间对于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和交易行为,不同国家也采取了不同的立法规定。

美国将内幕交易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持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后进行的交易。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及有关争议问题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及有关争议问题

易 行动 中拘捕 了 7名 嫌疑 人 :今年 美 国证监 会 接 连公 布 查 获 的 内幕 交 易案 件 . 括 会 同联 邦调 查 局 f 次 动 包 首
没有 例 外 。 在五 部 委联 合 发 文 的高 压态 势 下 . 内幕交 易
案件 的查 处 和 认定 依 然 是 困难 重 重 它 的难 点 在 于确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及有关争议问题
文 彭 晶 ◎近 一 Nhomakorabea两年 来 .严 厉 打 击 内幕 交 易在 全球 资 本 市场
尽 管 打 击 内幕 交 易 已 经形 成 一 定声 势 .但 是 被 公
认 为 世 界性 难 题 的 内幕 交 易案 件 调 查 工作 .在我 国也
风 生火 起 。去 年 英 国金融 监 管 局 在 打击 内幕交
压 态 势 在 9 7年 刑法 中亮相 后 几乎 沉 寂 了近 十 年 的 内
幕交 易罪 .曾 被一 些 立 法人 士 形 容 为悬 在 证 券 市场 上
空 . 似乎 一 直很 难 掉 下 来 的 “ 摩 克利 斯 头 上 的剑 ” 却 达 ,
现在 已经 开 始 引起 司 法 机关 、 法 机关 、 学 界 的广 泛 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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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 交 易被 判有 期 徒 刑 9年 . 金 6亿 元 : 罚 原广 东 中山市 女 市长 也 因 内幕交 易 开 庭 审判 : 屡屡 爆 出的 案 件外 . 除 去 年 年底 ,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 了证 监 会 、 安 部 、 察 公 监 部、 国资委 、 防腐 败局 五部 委 联 合 发 布 的《 于依 法 预 关 打击 和 防控 资 本 市场 内幕 交 易 的通 知 》 中 国证 监会 主 : 席 尚福林 更 是 在公 开 讲 话 中表 示 .当前 市 场 监 管 的主 要 矛盾是 内幕 交 易 内幕 交 易 似 乎一 夜 之 间 成 了全 球 资本 市 场 的 “ 过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为了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内幕交易行为认定进行指引。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内部信息、内幕信息来源、内幕信息传递人等。

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结算汇率等,属于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内幕交易是指在内幕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交易的行为。

1.知情人员知情人员是指在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工具的设计、发行、交易、结算等环节中,享有内幕信息的人员。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是指通过金钱、职务、家庭、个人关系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

3.内幕交易的时间界定内幕交易应当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

4.内幕交易的品种界定内幕交易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期权等。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证券、基金相关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基金交易活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2.虽未违反证券、基金相关法规,但通过内幕信息,影响证券、基金交易价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3.虽未进行实际的证券、基金交易,但通过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内幕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依法进行查处。

五、内幕交易行为的管理与监督证券、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的公平、透明。

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

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

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内幕交易犯罪识别路径研究: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引言:内幕交易是金融市场中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和透明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力度的加强,内幕交易犯罪识别和打击成为了重要的研究方向。

本文将从发行人许可的“内幕交易”谈起,对内幕交易犯罪的识别路径进行研究。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的交易利益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采取了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的手段,涉及信息不对称等。

二、内幕交易犯罪的危害与现状内幕交易犯罪对金融市场和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包括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市场信心等。

目前,内幕交易犯罪现象仍然存在,尽管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仍然面临很大挑战。

三、内幕交易犯罪识别的技术手段1. 数据挖掘技术通过对市场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交易异常,识别出潜在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2. 事件研究法通过对公司公告和股价变动进行回溯和分析,寻找是否有内幕信息的泄露和利用。

3. 基本面分析与财务报表分析通过对公司基本面和财务报表的分析,寻找与市场交易情况不符的异常信号,发现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四、内幕交易犯罪识别的挑战和困境1.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的基础是信息不对称,内幕信息并不是公开的,因此,进行内幕交易犯罪的个体在短时间内能够获取非公平的利益。

2.证据获取困难内幕交易犯罪是一个隐蔽的行为,取证难度较大,证据链较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监管力度不足尽管监管力度有所加强,但仍然无法完全遏制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

监管部门在法规制度和执法手段上仍面临一些挑战。

五、内幕交易犯罪识别的应对措施1.加强信息披露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公司信息的监管和审核,减少信息泄露和滥用的可能性。

2.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监管执法,提高对内幕交易的发现和立案率。

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问题研究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结构,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对于如何有效监管和打击内幕交易问题进行研究,已成为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研究内容:本次研究拟探讨以下问题:1. 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定义和产生原因;2. 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3. 国内外针对内幕交易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及其效果;4. 提出有效的内幕交易监管和打击措施,以及促进股票市场公平公正的措施。

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专业书籍、期刊文章等文献,了解国内外有关内幕交易的研究现状,并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

2. 实证研究法:通过各类市场数据的收集,对内幕交易相关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其规律和趋势。

3.案例分析法:选择近年来比较典型和突出的内幕交易事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究内幕交易问题的本质和影响。

研究结论:1. 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既是有伤金融市场稳定及发展,也是股民投资利益的严重威胁。

该问题尤其在一些新兴板块上表现得尤为严重,需要加强监管。

2. 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有其存在的原因和历史原因,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建立相关法律法规。

3. 相关行政和司法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幕交易监管,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4. 建立公平公正的股票市场结构,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大惩治力度,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对于中国股票市场稳步推进改革至关重要。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实证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实证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实证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在该市场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交易的问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从而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并且通过研究内幕交易现象,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的经验和思路,改进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和方法。

二、研究的目的和内容本研究旨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重点探究以下问题:1.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特点;2.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3.内幕交易的监管现状和问题;4.提出改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的内容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统计分析和司法解释分析等。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统计分析和司法解释分析等研究方法,具体技术路线如下:1.文献综述。

通过查阅相关的学术文献,了解内幕交易定义、类型、成因、影响等方面的研究现状;2.案例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例的分析,了解内幕交易在实际操作中的行为特点和手段等;3.统计分析。

利用相关数据,对内幕交易现象进行量化分析,了解内幕交易行为的规模和趋势等;4.司法解释分析。

对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总结出当前内幕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研究的预期成果和局限通过本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成果:1.了解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现状和特点;2.分析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3.分析内幕交易的监管现状和问题;4.提出改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研究的局限在于,本研究的数据来源和样本数量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监管部门的实际操作和效果的评估也受到时间和其他因素的限制。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判断规则研究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裁判规则研究1、本文概述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长期以来受到监管机构和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它不仅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

尽管各国对内幕交易有明确的禁令和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确定内幕交易的非法收益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司法裁判规则。

本文将概述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现行法律框架,以明确内幕交易的法律界限和司法判断的基本原则。

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国内外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提取非法所得认定的关键要素和难点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选择、证据认定标准的建立、相关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本研究不仅有助于加深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司法裁判规则的认识,而且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与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个人拥有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并在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用于证券交易的行为。

其理论基础主要基于公平市场和信息透明的原则。

公平市场原则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获取信息,任何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会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

信息透明原则强调,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众披露可能影响其股价的重大信息,以确保投资者根据相同水平的信息做出决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严格规范内幕交易活动。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推荐他人买卖证券。

同时,法律还对什么构成内幕信息、什么构成内幕人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等核心问题作出了明确界定。

例如,内幕信息通常包括尚未公开披露但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和材料,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投资活动和重大资产处置计划。

知情人包括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股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亲属,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

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走近内幕交易:从定义入手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等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导致市场失衡、公平竞争受损等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制。

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如何规制内幕交易行为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内幕交易:利益较大观念不健全的主要问题
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具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知晓有关信
息后,利用先机进行股票买卖等活动,从而获取利益。

其中,利益大、观念不健全是内幕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内幕交易已经被禁止,但实际情况仍然存在。

目前,针对内幕交易的打击
主要包括基本法规制、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管控措施。

但是,由于内幕交易主要是靠信息优势获得的非法利益,因此规制措施需要更加切实有效,才能够真正解决形形色色的问题。

取得突破:创新监管改革的方法论
当前,内幕交易的监管规制亟待改进,主要包括加强股票买卖等交易活动监督、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加大行政外部监管等措施。

在执行措施方面,针对内幕交易案件的打击应该是高规格的,具体可以通过完
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深化行政实践等方式来实现。

同时,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应该加强电力信息收集、信息比对和数据分析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

总的来说,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规制制度完善、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多方面进行协同配合,从而真正达到减轻内幕交易行为带来的影响,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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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关于内幕交易认定问题的研究学生姓名吕鑫力学号 130106100221指导教师张晓晨所在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学班级 13法学2班2017年04月声明及论文使用的授权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本人同意浙江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上网公布全部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关于内幕交易认定问题研究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协同中国证监会着手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执法和司法解释,其面临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的成立。

通过英美法系认定知情人内幕交易标准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英美法系“折中知悉标准”较好地解决了内幕交易举证难得问题,值得我国借鉴。

因此,我国在制定执法、司法解释和修改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对“折中知悉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幕交易;知悉标准;利用标准;折中利用标准;折中知悉标准A Study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Insider TradingAbstract: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China is cooperating with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to establish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for insider trading. Through the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insider trading standards of insider trading in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compromise awareness standard" in Anglo American law system has solved the problem of the rare evidence of insider trading. Therefore, our country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revision of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nsider trading when dealing with "compromise knows the standards clearly defined,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legal system of operation to regulate insider trading, mainta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Key words: insider trading; know standard; utilization standard; compromise utilization standard; compromise awareness standard目录1 引言 (4)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4)2 内幕交易的基本概述 (4)2.1 内幕交易在欧美法系的定义 (4)2.2 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 (5)3 英美法系国家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 (6)3.1 知悉标准 (6)3.2 利用标准 (7)3.3 折中利用标准 (8)3.4 折中知悉标准 (9)4 我国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不足 (9)5 “折中知悉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11)结语 (13)参考文献 (13)1 引言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有多年的历史,20多年间政府不断吸引投资者进入市场,让更多的人分享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大蛋糕。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经济人”作为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同时,不断挑战法律法规的底线。

通过不合法获取信息,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

从根本上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实,在很久以前我国立法便开始打击内幕交易。

但是时至今日,我国证券市场在这一领域取得的成效甚微。

笔者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在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的理论问题中不成熟。

本文就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四种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比较我国的立法实际,希望对我国内幕交易认定问题的解决和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

2 内幕交易的基本概述2.1 内幕交易在欧美法系的定义全球证券市场已经运行多年但是至今没有形成一个被各国普遍接受的内幕交易的定义。

综合各国的立法实际,对内幕交易定义的做法大致有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为代表的对于内幕交易不加以定义:第二种是我国及香港地区为代表的对于内幕交易进行大概的概括性的定义:而第三种就是德国和英国对内幕交易进行列举式的定义。

在我国,内幕交易的定义可以参照《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即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

在香港,公认的对于内幕交易的定义是内幕交易审裁处Hutchison Whampoa的观点:内幕交易是指处于牟利或者避免损失的目的,有意利用机密的价格敏感信息买卖与此消息有关的证券,或者将价格敏感消息披露给可能出于同样目的而使用消息的另一个人[1]。

在美国,因为证券市场出现的比较早,所以《联邦证券交易法》制定的时间已经很长。

也导致了这部法律没有对内幕交易给出定义,后人David.Ratner结合前任给出了这么一个定义:内幕交易是指了解到其交易对手未知晓的信息的人所从事的证券买卖的活动。

综合以上的结论以及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内幕交易是指知晓别人并不知情信息的人,通过利用该信息买卖与此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将此信息披露给可能出于同一目的而使用该信息的人或者以意图促使他人进行交易,目的是为了避免损失或者是牟利。

2.2 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近年来随着证券法的发展完善,在证券法领域涌现除了越来越多的学说。

其中有一种学说表示内幕交易只是把一只股票推向了他应该有的高度,购买者买入是基于自身的判断,股票的涨跌遵循市场规律。

对于这种学说笔者是不赞同的。

内幕交易的存在很可能使得上市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并且使证券市场人气渐失,走向衰弱。

理由如下:第一点,在产品研发、订单巨增等内幕信息中,公司为这些成就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包括研发成本等,在笔者看来,这种信息已经可以算作是一种商业财产。

如果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牟利,那么便会违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契约。

如果是外部人员特别是证券分析师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利用信息牟利,可以归于盗窃公司财产权益。

新修订的民法总则正好可以印证笔者观点。

第二点,证券市场的欣欣向荣离不开庞大的投资群体和较高的资本效率。

由于内幕交易的存在,内幕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该公司的证券,使得投资者的交易风险剧增,也提高了判断股票走势的难度。

长此以往,一旦投资者觉得现在的证券市场难以压制住内幕交易,就会有大量的投资者推出证券市场,使得证券市场的人气流失,发展受阻。

当然也会有更多的人通过抛售该公司证券的方式抵消内幕交易的风险,会大大的降低资本收益率。

第三点,证券市场的立法精神是公平公正。

而禁止内幕交易则是这种精神的体现和要求。

内幕知情人利用别人不知情的消息进行买卖证券,谋取私利,这本事便是不公平的。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基础,市场道德一旦被破坏,那么将会极大的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风险。

3 英美法系国家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从欧美法系国家的代表国家美英澳等国家的证券法看,在内幕交易认定问题上主要有四种标准:第一种是“知悉标准”,第二种是“利用标准”,第三种是“折中利用标准”以及第四种“折中知悉标准”。

3.1 知悉标准这种标准美国证监会在In re Sterling Drug.Inc案件中曾经采用过。

在该案中,该公司的董事提前知晓了经营效益降低的信息,在信息被社会公众知晓以前抛售了该公司的股票。

在案件的审理中,公司董事认为:自己卖出股票的行为和自己提前知晓未公开信息并没有不可切割的联系,所以不能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

但是在该案中,美国证监会认为所有人买卖股票都是以市场中所拥有的信息为基础的,只要在交易中购买者拥有一般人所没有的消息,便可以认定其利用职权侵害了市场其他交易人的权益。

也就是说,知悉标准认为,行为人只要在交易时了解内幕消息,便应当认定其违反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在一九九三年的代表性案例中也采用了这种观点。

在United StatesV.Teichern案中,两名被告就一审法庭中“知悉即是欺诈”向第二巡回法庭上诉。

很有意思的是法庭并没有对这种立场进行直接评价,却通过几个适用该观点的因素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表达。

法院理由如下:第一点第二巡回法庭认为在证券法中的“因果联系”是富有弹性的。

并不一定要证明行为人的证券买卖行为和其利用未被知情的消息有直接的联系。

第二点第二巡回法庭还认为“知悉测试法”和“公开与拒绝规则”有很大的共通性。

第三点,相比其他人而言,内幕者更加有可能能够获得更多的消息。

根据这三点,第二巡回法庭觉得由美国证监会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内幕消息太过具有难度。

也是在93年的代表性案例以后,美国之后便确立了“知悉标准”的主导地位。

在其之后制定的几部内幕交易的法律中都写到:任何人只要知道公众所尚未了解到的重大消息,并且具有交易行为,就触犯内幕交易条例。

但是即使美国一直采用这种标准,该标准的缺点还是存在的。

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知悉标准”违背了立法者本意,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内幕人几乎承担了所有的责任。

这对于双方是不公平的。

在美国证监会的一个案子V.Adler 中,法庭从立法者本意进行了解释,认为假如证券买卖人被证明了解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就被认定为内幕交易中的欺诈行为,那么这样的结果是有很大一部分不存在欺诈的行为也会被错误的认定。

笔者认为,如果将责任单一建立在占有信息之上,那么内幕交易的范围将会被过多的扩大。

再者证券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我们从商事行为中看,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会打击正常的商事活动。

因为在这种标准下面,即使交易者在知悉未公开消息以前就已经做好了计划,还是会被认定违反内幕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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