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幕交易认定中基本要素属性之认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光大乌龙”事件中内幕交易行为之认定

关键词 : “ 光 大乌龙” 事件 ; 内幕信 息; 内幕 交易行为 中图分类号 : D F 5 2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 7 9 6 6 ( 2 0 1 4 ) 0 1 — 0 0 9 2 — 0 4
“ 光大乌龙” 事件‘ 在证券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引起
一
“ 对价格影 响重大 ”是指对投资者的投 资决 策有着 十分 重 要的影响 , 即该 信息能左右投 资者 的决定 , 进 而成为影 响 价格波动的主要原因。 我 国《 证券法》 并没有对 “ 影响重大” 给出具体的标准 , 结 合第 7 5条第二款 以及第 6 7 条第二款的列举事项 , 重大性 的 标 准有如下三种1 2 ] : ( 1 ) 某项事件本 身属于重大性 的信息 , 如 公 司减资 、 合并分立等 ( 2 ) 达到一定程度或量化指标的事件 。 如公司变动 1 / 3的董事 、 公司损失超过 1 0 %净资产等。 ( 3 ) 规
由于我 国缺乏 内幕交 易案件 的司法实践和立法 , 在判 断时不
妨借鉴美 国最高院的认定标准 : “ 如果一个理智的投资者 , 在 作 出投资决定时 ,可能认 为这个被忽略 的事实是重要的 , 那
么它就是重要的。 换句话说 , 这个被 忽略的事实公开后 , 极有
( 一) 内幕信息 《 证券法》 第7 5条第 一款概括 了内幕信息的定 义 : “ 证券 交易活动 中 , 涉及公 司的经营 、 财务 或者 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为 内幕信息。 ” 而第二款
立的套利 系统时 出现 问题” 。
②参见《 证 券法》 第7 6条 第 1 款: “ 证券 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 息的人 , 在 内幕信息公 开前 , 不得 买卖
内幕交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第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发行人、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六)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七)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八)其他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幕交易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管理第六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保密。
第七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幕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第八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内幕信息时,应当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条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对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内幕信息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审核;(二)建立内幕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报告内幕信息;(三)建立内幕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内幕信息在披露前不得泄露、传播、利用;(四)建立内幕信息查询制度,方便投资者查询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概念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买卖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资者权益形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
一、内幕信息的定义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重大事项,一旦被公众知晓,对公司的股价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内幕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重大合同和法律诉讼等。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内幕交易是被明令禁止的。
未经内幕信息的公开,任何人不得买卖、转让和泄露相关证券,否则将面临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公平,预防利益冲突和不公正交易的发生。
三、内幕交易的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首先,内幕交易行为不仅限于证券买卖,还包括证券买卖的准备行为和与买卖证券有关的其他行为。
其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具体范围,如公司内部人员、董监高及其直系亲属等。
再者,规定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尽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开信息后的一段时间内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四、内幕交易的违法后果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行政处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警告、罚款、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等;而民事赔偿则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五、内幕交易的监管机制为了确保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有效执行和监管,我国建立了全面的监管机制。
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他们负责核查、调查和惩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因内幕交易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六、加强内幕交易的宣传和教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规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也至关重要。
第四期董秘培训--内幕交易防控及案例分析

“买入”、“卖出”行为的认定
主体身份的认定
短线交易
案例
截至2010年10月30日,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北陆药 业股票14,724,820股,持股比例为14.46%。该股东11月1-8日通过竞 价交易累计卖出北陆药业股票337,500股;11月8日当日由于工作人 员操作失误,误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成交金额为41,360元;11月 9日该股东由于未及时发现上述失误,再次卖出公司股票156,100股, 成交金额3,311,983元; 2010年11月19日,该股东又在大宗交易平台 以21.08元/股的均价卖出公司股票1,500,000股,成交金额 31,620,000元,再次构成短线交易。 11月8日至19日,该股东连续进行三次短线交易,违规买卖股票 1,658,100股,成交金额总计34,973,343元。该股东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3.1.12条的规定。
股份买卖管理与披露要求
高管股份买卖管理与披露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董、监、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含第6个月)离职的,自离职生效之日起18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之间(含 第12个月)离职的,自离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故推迟公告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题分类模拟12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题分类模拟1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欧洲货币贷款中,因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贷款人有权根据______获得补偿。
SSS_SINGLE_SELA 利率条款B 补偿银行损失条款C 货币补偿条款D 成本增加条款分值: 1答案:B[解析] 欧洲货币贷款采用的是“借短放长”的方式,即贷款人从同业拆放市场借入短期贷款,作为转期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每期款项。
这就要求借款人恪守约定的时间履行提款和还款义务,使其与贷款人从其他银行筹资的期限相吻合。
其间,只要有任何脱节现象发生,都会给贷款人造成资金运用上的损失。
诸如,借款人提前偿还,在剩余期间内贷款人把还来的款项再贷给他人,所得的利息可能少于其付给同业的拆借利息,等等。
对于这些损失,借款人应根据补偿银行损失条款给予补偿。
答案为B。
2.作为“离岸交易”,欧洲货币贷款最大的法律特点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B 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C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D 借款人不需要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分值: 1答案:B[解析] 作为“离岸交易”,欧洲货币贷款最大的法律特点是不受贷款货币发行国的法律管制。
答案为B。
3.欧洲货币贷款的贷款人从同业拆放市场借入的贷款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长期贷款B 短期贷款C 中期贷款D 中、长期贷款分值: 1答案:B[解析] 欧洲货币贷款采取的是“借短放长”的方式,即贷款人从同业拆放市场借入短期贷款,作为转期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每项款项。
答案为B。
4.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该贷款为______SSS_SINGLE_SELA 银团贷款B 欧洲货币贷款C 项目贷款D 租赁贷款分值: 1答案:C[解析] 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融资的方式。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内幕交易(一)内幕交易的内涵1.概念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由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构成要素。
2.内幕信息的内涵(1)内幕信息的概念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特征①内幕信息主要是价格信息内幕交易主要是借助证券价格涨跌而谋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价格波动信息成为内幕人士实施内幕交易的直接动力。
②内幕信息是企业信息③内幕信息是未公开信息④内幕信息是重大信息《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信息与证券价格的关联性及其数量标准。
据此,内幕信息应当是对证券价格有影响的信息,并应达到一定影响程度。
如果内幕信息与证券价格无关或者影响程度轻微,就不属于《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3)内幕信息的法定范围《证券法》第67条第2款和第75条第2款采取列举方式,分别规定了“具有重大事件性质的内幕消息”和“其他内幕消息”。
Ⅰ.具有重大事件性质的内幕消息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⑦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⑧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⑾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Ⅱ.其他内幕消息《证券法》第75条第2款第1—8项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包括: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⑮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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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敏感性”特征是当前我国《证券法》认定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律实践上来讲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与法
2015 · 7(中)
第一,内幕交易主体认定标准从“人身关系论”向“信息占有 论”转变。我国《证券法》规定,传统的内部人员,如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对传统内部人员承担诚信义务的临 时内幕人是这些规定主要规制的对象。但是随着技术及社会的 发展,人们取得信息的方式发生了转变,传统的基于身份联系的 判定标准已不适合新的要求。在实践中,不论其是否是传统上的 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只要在事实上其掌握了内幕信息,就 有了将之用于内幕交易的可能,所以应该将其纳入内幕人的范 围。采用这一认定标准对摆脱证明关联关系这一困境提供了较 好的解决方法,因为,要想准确认定内幕人的事实,只需证明其掌 握内幕信息即可,这样可使内幕人的认定程序更加简洁明晰。
第三,明确认定信息重大性的标准。内幕信息本身有广义和 狭义的区分,狭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来讲内幕信息的必要来源是与证券发行人有 关的实体;广义的内幕信息是指任何对特定证券价格有实质性影 响并且未公开的信息。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国沿用了广 义的定义。因为信息的重大性总是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和 证券价格变动联系在一起。如果信息确属重大信息,那么信息知 情人会在短时间内依据此信息进行投资交易,相反则处于观望等 待状态;同时如果信息在投资者和证券市场上引起了较大的市场 价格波动,那么也可由此推断此信息属重大信息。因此在信息重 大性的认定上,我们可以采用两个关键的标准:第一个标准是证 券价格的波动,相关信息的公开引起了异常的交易和相关的证券 价格变动。第二个标准是相关信息知情人对于信息的反应。如 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在获取信息后,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了有关交易 并因此获利或帮助他人获利,那么以上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内幕 交易行为。
面开始着手,完善其不足之处。
关键词 内幕交易 内幕主体 内幕信息
作者简介:王志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013 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99-02
对于投资者来讲,能否及时获取信息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和利 所依据的主要标准之一。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对信息的需求度较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存在不完 善,致使采用主体要件的方式对内幕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时,尤 其在实际法律判定中,由于这一标准使内幕交易的主体来源被严 格局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类型。经过不断修改《证券法》优化并 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而对于其他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的知情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主体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说明,而
第二,重视环境证据的充分运用。由于证据与案件认定之间 的关系极为复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印发的《关于审理证 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中 引入了根据环境证据来进行认定,在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上实现了较大的突破。因此在完善我国认定内幕人的法律规定 中,要运用好环境证据,即根据相关主体对内幕交易产生影响的 各种环境因素所形成的证据。
2015 · 7(中)
◆经济与法
对内幕交易认定中基本要素属性之认识
王志强
摘 要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利用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
进行证券交易。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涉及到内幕交易主体适格性判断与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判断。这两个主要方面标准
的认定是构成内幕交易判定的最基础的部分。因此,本文认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内幕交易认定问题必须从这两个基本方
益的急速增减。在证券市场上,信息就意味着回报和利益,因此 高,这一特点决定了交易市场上任何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息都有可
投资人尽可能的获取最关键的信息符合其利益追求。证券市场 能引起证券市场走向的变化。证券法主要关注的是相关信息对
上的参与主体都有平等获得有关证券市场信息的权利。但是由 证券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没有规定其必须产生相应的后果。
第三,引入推定规则。在我国其他领域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 践中存在有“推定”规则。 目前,许多法律学者、司法实务界人士 以及一些实践人士提议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查处上引入推定规则。 在认定内幕人的法律规则中引入推定规则可以更好的结合实际 来界定知情人的范围。2011 年最高法院《纪要》中对内幕交易行 为的认定采用了“推定规则”。 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上是否引入 “推定规则”在理论与实务界引发了一些争论。总体上来看,在我 国当前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过程中引入“有限制、可反驳的推定” 规则,有利于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幕主体认定。
对内幕交易的认定,分为两个主要步骤,第一步是识别内部
内幕交易是对内部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所以, 交易主体,在确认其资格后,才进入第二步即该主体是否掌握了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内部信息是指证 相关信息并进行了相应的买卖行为。我国刑法没有对内幕人的
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此一来,在内幕信息定性
三、完善证券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我国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存在考虑不周全的问题,所以我们 在对内幕信息进行界定时不仅要确立重大性确定性等标准,还要 引入相关性标准,不仅要判断信息的性质,而且要对其造成的实 际后果和影响进行考察。 第一,建立针对特定证券的相关性标准。对内幕交易等市场 滥用行为的规制不仅是为了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 了保护投资者投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持金融秩 序的需要。 由于内幕信息本身是具体的、特定的,所以其产生的 影响主要也是针对于特定的上市公司的证券价格。在我国的市 场上存在着各方面的信息来源,各种信息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 证券市场,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所以在修订的法律中,应 该对此进行更为规范和明确的说明,将相关性的标准限定为针对 某一或者某些特定的证券,以避免由于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过于 宽泛而带来实际中的操作难度。但是考虑到市场的变动同时受 到其他各种信息的交叉影响,特定信息与价格波动并不能因为其 出现的时间先后顺序就断定其存在相关关系。 第二,进一步完善确定性标准。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发展 快,由于证券监管法律和实践中存在不完善,市场主体复杂,信息 来源复杂,使得证券市场上出现谣传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大大增 加,对于内幕信息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建立确定性标准
不论从理论还是实际操作层面来讲都有利于把虚假信息与真正 的内幕信息区别开来,将其他信息如虚假谣言等排除在内幕信息 之外。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考虑到在利益驱使下,某些公司为特 定目的而有意制造和传播不实信息的做法。这些信息尽管并不 真实,但由于其信息来源从形式上来讲容易使投资者误以为是真 实,从而对投资者的形成误导,因此这类信息一经公开仍然具有 影响证券价格的能力和现实可能。在此可以根据信息来源的确 定性将其认定为内幕信息。确定性标准的意义在于通过区分谣 传与内幕信息的界限,将内幕信息与非内幕信息区分开来。
定这两个关键点的问题。
订草案)法中仍然延续了这一模糊的定义。
一、内幕交易基本要素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确定性标准。目前我国并没有对信息的确定性做出规
(一)内幕主体认定标准有待完善
定,那么现实中就存在一个认定瑕疵问题,如果投资者进行交易
当前我国内幕交易主体认定中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是关于 所依据的是一则虚假信息并且这一信息也并未公开,那么这种行
于利益的诱惑,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并因 因此有学者认为该《证券法》规定的是“有”重大影响,而并不是
此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面对不断变化的新 “可能有”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这种模糊的规定势必会对某些
现实,需要内幕交易认定上重新审视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认 内幕信息的最终判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新修订的《证券法》(修
且对此理论界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正在修订的《证券法》(修 为后期交易进行准备,这样一来内幕交易便具有了规避法律的制
订草案)允许从业人员进行股票买卖交易。这也暗示了在今后的 度可能和合法的外部表现。
内幕交易认定中必须要考虑更多的因素。
二、完善内幕交易中内幕主体的认定标准
(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存在模糊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此明确下来。所以应该着力明确特定信息 与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关联性问题,但是现实中影响证券价格变 动的因素并不容易确定。因此,信息的确定性标准在实际执行中 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但是即使是具体的判定标准也应最 大限度的排除无关因素的干扰。
第三,非公开性标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操作中依据的标准 来讲,其形式意义大于其实质意义。因为我们目前所依据的主要 公开标准是相关信息是否在媒体上公布。但是,显而易见,这种 公开标准存在一定的法风险。因为内幕知情人对于信息的获取、 接收、掌握和理解总是先于市场上的其他主体,信息一经获得便 具有了可资分析和利用的机会。而且内幕信息从产生到被正式 发布往往有一个时间差,在此期间相关知情人可以利用多种手段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的界定。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 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至今并没有明确的依据。以上行为并不常
(修订草案)中规定了九类人员可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当 见,但是基于法律的完整性,我们并不能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期待
前,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实际操作中,普遍认为首先必须进行主体 认定,然后在进入其他环节,因为如不具备基本的主体资格将导 致无法更进一步对其行为进行判定。实践中,同样沿用了这一规 则 ,导致在很多涉及证券内幕交易的案件中,都因为相关的当事 人在其从主体资格上来讲并不适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而做另 案处理。
四、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压力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虽然有 所缓解,但是还是存在大量的内幕交易活动和行为,而且其行为 更具有规避法律的倾向,导致其行为最终难以认定。其中很重要 的就是对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这两个最基本的要素 属性认识存在不完善的方面。内幕主体的认定标准过于机械化, 脱离了实际情况。内幕信息的认定存在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的问 题,有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必要。由于法律文本相对于社会发展 现实来讲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 有序发展,在内幕交易认定中对于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的界 定也要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做相应的完善。以上我们只讨论了内 部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两个方面,这只是最基础的部分, 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如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以保证证券市场的 公平、公开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