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教材例分析跟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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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廉洁教育案例读本自营(2篇)

金融领域廉洁教育案例读本自营(2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金融行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营业务作为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涉及资金规模庞大,风险控制难度高,因此,廉洁教育在自营业务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读本旨在通过真实案例,警示金融从业人员,强化廉洁意识,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第二章案例一:违规操作,利益输送案例背景:某国有银行分行自营业务部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交易、虚报收益等手段,与外部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非法获利。

案例分析:1. 案件经过: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营业务中的部分资金调拨至外部公司,通过虚假交易、虚报收益等方式,将资金回笼至自己的账户,非法获利。

2. 违规原因:李某理想信念丧失,价值观扭曲,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和集体利益之上,缺乏对廉洁自律的认识。

3. 教训启示:金融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底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章案例二:内幕交易,损害市场秩序案例背景: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员工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

案例分析:1. 案件经过: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公司未公开的内部信息,通过购买、出售相关股票,非法获利。

2. 违规原因: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对内幕交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暴利。

3. 教训启示:金融从业人员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四章案例三:违规放贷,风险防控不力案例背景:某商业银行自营业务部员工王某,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规放贷,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案例分析:1. 案件经过:王某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违反规定,对贷款申请人未进行严格审查,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2. 违规原因:王某责任心不强,风险防控意识淡薄,对业务流程掌握不熟练。

3. 教训启示:金融从业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自营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第五章案例四:廉洁自律,合规经营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自营业务部员工赵某,在自营业务中,始终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合规经营,为部门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篇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操守(十六字)(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内容)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文明服务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八要:1、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市场有关规章制度;2、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3、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准确、及时执行客户指令,保守客户秘密;5、要热情诚恳,文明礼貌,树立“客户至上”的职业道德风尚;6、要服从管理,规范服务,忠于职守,维持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7、要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妥善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8、要珍惜证券业职业荣誉,自觉维护本行业及本单位的声誉。

十不准:1、不准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2、不准向客户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以诱导客户买卖;3、不准与客户、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约定获取不正当利益;4、不准对客户的交易作更改;5、不准挪用客户的有价证券或资金、利用客户的名义或帐户买卖证券;6、不准向他人泄露客户的委托事项及有关交易情况;7、不准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全权委托;8、不准为客户透支;9、不准因本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而影响或试图影响客户的交易行为;10、不准有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篇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试行)为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行业的信誉,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制定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操守“十六字”,及行为准则“八要十不准”,供证券业从业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引言:华尔街历来是金融界的重镇,然而,这座金融巨头的辉煌背后,曾隐藏着一系列罪恶的内幕交易案例。

本文将深入分析一起发生在美国华尔街的内幕交易案件,包括案件的具体时间、事件细节,以及律师的点评。

这些案例被选定为2010年之前的案例,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Galleon内幕交易案(2009年)事件细节:时任Galleon Group基金经理拉吉·拉特纳(Raj Rajaratnam)被控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司内部消息,实施内幕交易,其中包括网络侵入和行贿相关人员。

美国警方在2009年10月清晨突袭了Galleon 集团的办公室,逮捕了拉特纳和其他相关人员。

此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揭示了整个华尔街存在的问题。

拉特纳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与业内高管、公司律师和高级分析师等人合作,获取了一系列敏感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他将内幕消息与Galleon基金的交易策略相结合,获取了数千万美元的非法收益。

律师点评:罪犯利用Galleon基金进行内幕交易,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启发了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强调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案例二:Martha Stewart内幕交易案(2004年)事件细节:时尚设计师和电视名嘴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被控在2001年使用内幕信息出售ImClone Systems股票。

斯图尔特是ImClone公司的股东之一,她在接到一份内部邮件称该公司股票将暴跌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了其持有的股票。

斯图尔特持续否认自己有内幕消息,并声称这次交易只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和未来市场走势的判断。

然而,她的财务顾问也同时出售了ImClone系统股票,此举引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怀疑。

斯图尔特最终被控触犯证券欺诈罪和阻碍司法公正罪。

律师点评:Martha Stewart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内幕交易案之一。

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银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晋升标准:根据 从业人员的表现、 业绩和职业素养, 制定明确的晋升 标准
晋升流程:提供 清晰的晋升流程, 让从业人员了解 晋升所需的条件 和步骤
激励措施:设立 激励措施,鼓励 从业人员不断提 升自己的能力和 业绩
感谢您的观看
提高服务水平:加 强员工培训,提高 服务意识和沟通能 力
优化服务环境: 保持银行营业场 所的整洁和舒适
强化服务监督:建 立有效的服务监督 机制,及时处理客 户投诉和反馈
遵守工作纪律
遵守法律法规,不 得违法违规操作
严格遵守银行内部 规章制度,确保业 务合规
保护客户隐私,不 得泄露客户信息
保持职业操守,不 得参与任何形式的 腐败行为
保守商业机密
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不得将银行内部资料外泄
对客户交易信息要严格保 密
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 利
业务办理流程
接待客户:热情周到,了解客户需求 审核资料: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 业务办理: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业务准确无误 后续服务:定期回访,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风险评估: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 估,确定风险等级
配合内部调查
银行从业人员应积 极配合内部调查, 提供真实、准确的 信息。
在接受调查期间, 不得隐瞒、伪造 事实或证据。
应当保守调查期间 所知悉的银行内部 信息,不得泄露给 外部人员。
如有违规行为, 将受到相应的纪 律处分。
培训制度
培训内容:包括银 行业务知识、法律 法规、职业道德等 方面的培训
保障客户权益
保护客户隐私: 从业人员应严格 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客户个 人信息和交易信 息。
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应具备 良好的服务态度 和专业知识,确 保客户得到高效、 专业的服务。

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

证券职业道德培训—案例警示

到2009年情况发生变化,合同由最初的“资产管理协议” 转变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料者称,客户经理梁某 对此的解释是:“资产管理协议方式的理财是银河公司的 违规产品,证监会在查银河证券公司,公司内部必须全面 整理合同,所以2009年更改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该 “合同”现在看来至关重要。据爆料者称,合同所盖的印 章变为“中国银河证券股有限公司业务公章”,少了一个 “份”字。印章是伪造的,这正是梁某涉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的罪名之 一。 这篇报料帖认为,该案件涉嫌一系列重大违法行为,比 如涉嫌账外经营、违规销售保本保底的理财产品、伪造公 章等。 据称该案件受害客户三十多人,损失上千万。
固定收益,实际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作为徐某的报酬,低 于固定收益或亏损的,由徐某向蔡某补足本金和固定收益。此 后,徐某通过办公室电脑进行热自助委托和网上委托等方式, 操作蔡某提供的证券账户及其资金下单进行证券交易。徐某在 接受蔡某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未有违法所得。
广东证监局认定,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 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有 关“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 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 卖证券的行为。据此,广东证监局对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4、泄露客户资料
◆案例1: 案例 : 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边,密码也没有交给其他人,然而卡内 资金却不翼而飞。近日,上海司法机关查获了一起关于买卖银行 客户信息的案件,总计19名涉案人员中,出现了4名银行员工的 身影。上述案件涉及到的银行分别为某国有银行福州鼓楼支行、 某国有银行武汉黄陂支行、某国有银行无锡荣龙支行以及一家城 商行,共4名员工。目前,这3家银行的4名涉案员工已有两名被 检查机关批捕。批捕罪名包括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 信息罪和涉嫌出售公民信息罪。上述3家银行的员工出售客户信 息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征信记录以及银行卡卡号。 其中,征信记录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及号 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同时,还包括交易信息,比如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各家银行 内部员工可通过内网查询,可以获得客户银行卡卡号、开户时间、 开户银行、余额等,并可以查询到账户流水。 此前,被出售的银行客户资料一般仅用于向私人侦探、高利 贷从业者、企业提供信息,随后则发展到了通过银行员工知晓银 行卡号再行复制相同卡片盗取钱款。

违法交易股 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

违法交易股 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

违法交易股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一、案例背景最近,某公司高管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依法立案审查。

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违法交易股票的严重性,加强警示教育培训,严守法律底线,提升自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案例该公司高管在获悉公司即将发布重大消息前,通过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从而导致他人投资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也违反了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

2. 虚假宣传案例另外一些公司为了炒作股价,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损失惨重。

这种掺假夸大宣传的手法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合规意识作为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证券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不得发表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投资者。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悉、报告和使用程序,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3. 提升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案例警示上述案例给我们提出了两点警示:一是违法交易股票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一旦被查处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二是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也将给从业人员带来严重的职业生涯和人格伤害。

五、案例对策1. 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内幕信息管理的水平,防范公司内部人员滥用未公开信息谋取私利。

2.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严格遵守法规规定,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和职业道德,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3. 完善投资者风险提示和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减少投资风险。

六、总结违法交易股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案例启示我们要加强合规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投资者教育,严守法律底线。

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

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

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稳定需要有专业素质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的从业人员来维护。

本文将从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期货从业人员,首要的行为规范就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期货交易中,必须遵循合同精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得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自律与诚信:期货从业人员应保持自律与诚信,要遵循职业道德准则,以真诚和诚实的态度对待客户,不得夸大承诺、隐瞒信息或散布虚假消息。

3. 保护客户利益:期货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财产安全,期货从业人员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并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和策略,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

4. 保守机密信息:期货从业人员接触到大量的敏感信息,必须严守职业操守,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滥用内幕信息。

在处理客户订单时,要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导致市场不公平。

5. 公平竞争:期货从业人员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如恶意中伤竞争对手、诋毁行业声誉等行为。

二、职业道德1. 尊重职业:期货从业人员应该对自己的职业充满敬畏之心,认识到自己在市场中的重要性和责任,并始终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尊重客户:期货从业人员应尊重每位客户,平等对待,认真倾听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 公正公平:期货从业人员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偏袒某个客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4. 建立良好声誉:期货从业人员应该注重个人形象和声誉的建立,树立自己的专业形象和品牌,以良好的商业道德赢得客户的信任。

5. 热心公益:期货从业人员作为社会一员,应该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回馈社会,提升行业的社会形象。

结语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对于整个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内幕交易ppt课件

内幕交易ppt课件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作为公职人员只能对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人”一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9条中,将 重组的直接参与者、证券行业的监督管理者、提供 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列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但没有将政府机构公务人员列入其中。
❖ 由于侦查机关的申请,证监会2010年4月22 日对于刘宝春案进行了补充认定,在重新确 认刘宝春为高淳陶瓷重组事项南京市政府部 门联系人的基础上,正式认定其“属于《证 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
内幕信息
❖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
❖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
❖ 5月19日,上市公司披露,国有股权征集到的 意向受让方仅有一家,就是中国电子科技集 团第十四研究所,高淳国资方面也确定十四 所为此次的重组方。并且随后公布了详细的 资产重组预案
“生财有道”
❖ 2009年3月底至4月初,此前在牵线高淳陶瓷重组的 刘宝春让其妻卖掉手中所持其他股票,全部买入高 淳陶瓷。
❖ 5月22日,高淳陶瓷复牌后股价一发不可收拾,连 续出现10个涨停。6月9日,该股收于21.9元,上涨 3.94%。而从4月20日到6月9日,高淳陶瓷一共只 交易了12天,但累计最大涨幅已高达2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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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想法, 并研究可行性方案, 包维春参加讨论。 • 2010年5月17日晚, 吴春永打电话询问包维春关于有色金属下半年的走势情况, 并且追问
宏达股份最近有什么动作。包维春说不清楚, 但有色金属下半年应该有行情。吴春永在电 话中问包维春宏达股份股票是否能买, 包维春说“买了风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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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7日宏达股份公告鉴于交易目标资产相关条件不成熟, 终止商谈重大资产重组, 并复牌。复牌后宏达股份暴跌。
• 宏达股份重组失败后, 吴春永7个专户于6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将宏达股份全部卖出, 亏损 3,159,609元。
• 由于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的质疑, 上海证监局对交银和吴春永进行调查。 • 2012年4月21日, 交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行政处罚告知书, 得知证监会可能将认定交
• 2010年5月14日刘某要求包维春寻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西藏的矿场进行资产评估。 • 2010年5月14日中午包维春与某资产评估机构见面。初步计算, 矿山评估价为90亿元。宏
达股份2009年末总资产为86.71亿元。 • 2010年5月17日, 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 通报拟将天仁矿业拥有的矿产资源注入上市公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2010年5月19日, 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决定次日停牌。 • 2010年5月19日, 吴春永7个专户均买入宏达股份, 买入金额共计21,236,042元。 • 2010年5月19日, 宏达股份出现异动, 成交量6.7亿元, 而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2亿多, 其中
两家机构席位合计流入资金1.17亿, 股价以涨停报收。 • 2010年5月19日晚间宏达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其后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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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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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内幕交易案
• 2008.6.2,马某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知悉了某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在此次会议上,上市公司决定 6.3向交易所申请停牌,6.4正式停牌。
• 2008.5.1-2008.6.30,马某和岳某仅在6.3有手机通话记录。 – 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13:20:58开始,13:22:23结束,时长1分25秒; – 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8:31开始,13:29:07结束,时长36秒; – 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9:30开始,13:44:13结束,时长14分43秒。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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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关于间接证据
•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 立:
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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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结果 – 包维春: 泄露内幕信息, 30万元罚款 – 吴春永: 内幕交易, 30万元罚款 – 交银施罗德: 未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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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交易前的接触情况看,二人存在电话联系,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时长1分25 秒;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14分 43秒。
– 从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看,岳某的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模式均明显异常。
– 从交易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和情况的吻合度看,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后,岳某 开始连续买入该股票,买入时机与股价走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 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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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间接证据”
• 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沟通证明和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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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吴春永2006年入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期从事有色金属研究, 后转专户投资 经理, 管理7个专户。
• 2010年4月14日宏达股份董事长刘某与西藏天仁矿业董事长商谈将天仁矿业装入上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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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吴春永是否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 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 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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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针对内幕交易规定追诉标准: 成交金额50万, 获利15万。
• 2010年5月21日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资金先知先觉 巧合还是内幕消息》, 质疑宏达股 份异动存在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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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 交易活动;
– (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 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 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刑法》第180条第1款: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
• 证监会认为,综合权衡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上述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 而具有说服力地推断出马某、岳某之间存在内幕信息传递行为,岳某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 已经间接获悉了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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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内幕交易案
• 虽然泄露内幕信息多发生在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之间,但是,实践中, 也时有内幕信息在即使关系一般的人之间非法传递的情况。这是因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从主观心态看,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 口风不严、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动机看,可能是出于让信息受领者利用内 幕信息牟利,也可能是出于炫耀或者其他因素。因此,不能从“关系一般” 遽然得出不可能泄露内幕信息的结论。
银施罗德构成单位内幕交易, 将对吴春永和交银施罗德同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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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本案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2010年5月17日 –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 行初始时间。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 2010年5月17日,宏达股份高管会议,通报矿产资源注入情况,研究可行性报告。
• 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14:12)后,岳某开始连续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 • 二人拒绝承认传递内幕消息:
– 岳某:第一个电话问我家小孩出生情况;第二个电话,信号不好,不清楚,就挂断了;第三 个电话,聊了一下另一个上市公司的事情,问了马某新的工作单位,及其职级评定和收入情 况
– 马某:类似 – 都否认在提及该上市公司
——《马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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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分析师—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 杨治山,案发前担任中信证券研究部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长期从事电力行业分析工作,是 业界从业时间最长的电力分析师之一。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80条
–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 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18条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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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永内幕交易案件(宏达股份)
• 吴春永所任职的基金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单位内幕交易”行为?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 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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