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探析引言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人文观念,由此,刑法理论也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
即便现今,日德法学上的思想不断深入,但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判定中,对于财产犯罪于社会和刑法的定论,都既定罪犯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加快繁荣,面对社会环境的变化,这样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上,更是观念上,财产犯罪已经明显表现出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信息化和媒体化的发展,不得不思考传统上定论的权威。
所以,放眼当下,传统意义中所有权说明显然早已不能够全面解释财产犯罪了,新情况的出现致使占有权说开始大胆质疑并且挑战起所有权说。
然而,两种学说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更有甚者,试图将两个学说综合——“中间说”也参与了其中的争执。
但实质上,取长补短式的方法是否适用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案例?本文认为,在考究法律学说的实际运用时,无论哪种学说,刑法与民法间矛盾却又不可避免的关系出现时,都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财产犯罪中的所有权与占有权(一)所有权学说对于财产犯罪的意义与释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财产保护对于整个社会风气和谐的营造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在分别解析两种学说时,明确财产犯罪是首要问题。
何为财产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将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财产犯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刑法规定财产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这一理论学说,长期根深蒂固于传统的法学观念中。
将财产犯罪列入刑法规定的处罚里,同样也是意在保护财产的所有权。
但即便是所有权,在其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此便有了以下几种针对所有权提出的不同观点,这些观点有着共性,它们并不是真的反对所有权,而是从微观上质疑。
第一种是从所有权的整体权能中提出,“财产罪所侵犯的并不仅仅是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权能,一般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之界定
侵财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而在侵财犯罪中,涉及到“犯罪法益”及“本人财物”的界定问题。
这些界定对于法律的适用及司法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看一下关于“犯罪法益”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法益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
财产利益是指犯罪行为得到的金钱、财物等具体的物质利益,而非财产利益则是指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其他利益,如声誉、地位等。
在侵财犯罪中,犯罪法益的界定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得到的财产利益,包括直接获得的财产和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
关于“本人财物”的界定也是侵财犯罪中的重要问题。
《刑法》规定,本人财物是指个人所有、占有或支配的财产。
在侵财犯罪中,本人财物的界定意味着确定被侵犯的具体财产权益。
这不仅涉及到被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权益,还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对象和性质。
那么,在具体的案例中,如何界定“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犯罪法益的界定,需要考虑犯罪行为所得到的具体利益,包括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和通过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犯罪行为的实际结果和意图,以及被侵害人的损失情况。
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法益和本人财物的界定,需要通过具体案情的分析和审查,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综合判断,最终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被侵犯人的权益和损失。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车浩: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摘要】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方面,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
财产的范围包括物和利益,而占有对象只能是有体物而不能是利益。
另一方面,占有也不是盗窃罪的法益。
占有仅仅是一个在理论上构建出来的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将其缺乏根据地提升为法益,并以此判断盗窃罪成立与否的做法,混淆了构成要件要素与法益,用实质性的法益思考替代了构成要件检验。
破坏占有本身并不必然具有违法性,因而占有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对象。
关于“被害人”的刑法规定以及关于“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财物所有人而不适用于占有人。
承认占有是法益会与刑法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出现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能够得到判例传统的支持。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占有”一词常常出现在三种不同的语境下,其涵义以及相应的研究脉络也各不相同。
第一种是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第二种是作为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保护法益的“占有”,第三种则是用于解释盗窃罪等财物犯罪之客观构成要件的“占有”。
本文主要讨论第二种意义上的占有。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一、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从各国的立法、司法经验和理论发展来看,刑法对财产的体系性保护,是采取双边桥的方式。
第一类保护是围绕着物来展开。
从形式上看,围绕着物展开的刑法保护,与物的所有权人在物权法上的法律地位息息相关(也就是我国学界通说的所有权说);从实质上看,围绕着物展开的刑法保护,是在保护人对物的控制可能性。
在德日刑法典中,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的对象被明确限定为“物”。
这就是狭义上的“财物犯罪”。
这些财物犯罪的构成要件,都致力于保护个人对于财物(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驾驭需求,就像民法上的所有权所要保护的那样,物的主人能够对物随心所欲地处置。
至于物本身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以及所有权人是否实际遭受到总量上的财产损失,并不是关键问题。
侵占罪刑事案件中的财产侵权问题

侵占罪刑事案件中的财产侵权问题侵占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侵占罪刑事案件中,财产侵权问题成为了重要的考量因素。
本文将围绕侵占罪刑事案件中的财产侵权问题展开讨论。
一、财产侵权的概念与形式财产侵权是指在侵占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了非法侵占、剥夺、转移、消灭、损毁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侵占罪案件中的财产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非法占有:犯罪嫌疑人以欺骗、伪造、侵占他人财物的方式,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
如伪造签名或文件,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2. 剥夺: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将他人财产直接剥夺过来,剥夺了他人正当财产权益。
例如抢夺、强行拿走或霸占他人财物。
3. 转移: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等手段,将他人财产转移至自己或他人的名下,从而侵占了他人财产。
例如虚构交易、假借名义等方式转移财产权益。
4. 消灭、损毁: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财物进行毁坏、损毁或销毁等行为,使财产无法继续使用或价值大幅缩水。
例如故意破坏、放火等破坏他人财物。
二、财产侵权的法律责任在侵占罪刑事案件中,财产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财产侵权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追究,可能面临刑罚,如有期徒刑、罚金等。
刑事责任的轻重将根据犯罪情节大小、社会影响以及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2. 民事赔偿:被侵权人拥有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财产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对财产侵权问题的预防与打击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侵占罪刑事案件中的财产侵权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侵占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严重性,从而自觉抵制财产侵权行为。
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
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
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
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
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
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
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
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
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
[财产]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
![[财产]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5fd396c652d380eb63946d8b.png)
浅析财产犯罪的构成及其分类摘要关于财产犯罪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财产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就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是什么。
关于它的法益我们一般理解为,保护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以保护一种合法占有或者保护一种需要通过法定方式恢复到应有状态的一种占有。
关键词所有权侵占罪占有意思表示作者简介:王艺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文法系2011级学生。
一、财产犯罪保护的主体为他人财产的所有权甲将乙占有并所有的电脑拿走。
甲肯定是构成犯罪的,甲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针对他人占有并所有的财物,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毁坏等等,一定是构成犯罪的。
所以从这个案例我们得出,首先财产犯罪保护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二、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若行为人将自己的电脑质押给他人,或行为人将自己的财物交给邮局托运,或因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财物被司法机关扣押,这些情形导致了:财物属于他人合法占有,但是所有权依然归行为人。
这些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偷回来、骗回来、抢回来等等,依然构成财产犯罪。
因为此时他人占有是一种合法占有,由此我们得出合法的占有完全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而且在现代社会这些合法占有的情形是更值得保护的,因为财产的最大价值不在于拥有这些财物,而在于它可以对人发挥的效益。
对财物的使用通常表现为占有者的使用,所以占有者的合法占有是更值得刑法保护的。
如果这时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占有,当然是构成犯罪的。
那么如果对方是非法占有又该怎么办呢?例如:甲的电脑被乙盗走,甲发现后直接将电脑搬走、盗走、骗走、敲诈等等,这时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么?对方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行使权力的行为?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行为人采取骗、盗、敲诈甚至是抢夺的方式,行为人的行为总是不能构成财产犯罪的。
因为行为人并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此时行为人至是取回了自己的财物,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是若行为人甲发现乙后对乙实施暴力,然后取回电脑,此时取回电脑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对方对财物是非法占有的。
财产犯罪的总结

(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财物)
16周岁自然人
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要件:实施恐吓行为,使得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着手:实施恐惧行为
数额较大的3000到1万,或者多次敲诈(不要求金额)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3万到1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三种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
适用于14周岁16周岁的人
1.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仅指抢夺)公私财物的,对于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打砸抢的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2.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携带:置于自身现实的支配之下
凶器:性质上和用法上(扩张解释)不包括杀伤机能低的,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知程度(如人一般不会在逛街的时候带菜刀但带领带是合理的)
无权利可言的勒索成立本罪
和诈骗罪:
又有暴力内容又有欺骗内容,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若是转告虚假信息,则仅成立诈骗罪
数额巨大3万到1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注意: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成立诈骗,但是诈骗免除非法债务的,不成立诈骗罪(以诈骗方法不支付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
数额较大(5000为起点)
处3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或罚金(主刑)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处3年以上7年以下
要点:毁坏司法考试中主流采用一般效应侵害说
有损财物效用的一切行为包括因物理客观心理感情上使得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或者丧失该财物的效用
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冲突

守时, 就本 章 ( 窃 与 强 盗 罪 ) 视 为 他 人 的 财 盗 , 物 。3 以本 权 说 同样 认 为 此 种 情 形 下 构成 财 产 l所 J
犯 罪 。就合 法 理 由的 占有情 形 下 , 权说 与 占有说 本 的结论 是一 致 的 , 二者 观点 的冲突点 集 中在基 于非
广 西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第 2 第 1期 7UA NGⅪ A 皿NI RATr 1 D 【 、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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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 时本 权说 与 占有 说 的 区分 并 无 实 际意 义 。 此
在 交付 之 时债务 人是 基 于债权 人 的意 愿取 得财 物 , 该 占有 实为合 法 的 占有 , 在本 权说 的观点 中也是 得
第 二种 情况 即为所 有 权人 以非 法 方式 取 回或毁 坏 ,
此时根据 占有说的观点 , 所有权人 当然侵犯 了占有 人 的 占有 , 成 财 产 罪 。从 本 权说 的 观 点来 看 , 构 如 仅 承认所 有权 为 财 产 罪 保 护 的法 益 则 否认 该 种 情 形 构成 财产犯 罪 , 事 实 上 此 种 行 为 ( 如所 有 权 而 诸
性和对抗程度 , 关键在 于对非法 占有是否能得到刑 法保护的
争 议 , 体 涉及 刑 法 中的 自助 空 间 、 法 与 民 法 的 保 护 法 益 具 刑
人 从承 租者 处窃 回 自己财 物 ) 有 实质 的危 害性 , 具 合 法 的 占有 从 民法 的角 度 来 说 也 是对 所 有 权 实 现 的限制 , 因此 本 权说 认 为基 于合 法理 由的 占有也 是 本权 的一种 , 处 的合 法 理 由限 于基 于 质 权 、 赁 此 租 权、 留置 权等 司法 上 的合 法 限制 。 1 对 此 日本 刑 】 8 1 法 典第 三百 三 十条 也有 规定 :虽 然是 自己的财物 , “ 但 由他 人 占有或 者 基 于 公 务 机 关 的命 令 由他 人 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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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一、民法和刑法中占有概念比较占有概念始于民法,占有首先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对于所有权来说,占有的作用是确定所有权的效力问题。
更重要的是我国物权法增设了占有制度,占有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制度,在物权体系中又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
确立占有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极为丰富,一般而言,占有能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形成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定人与物之间正常关系的功能。
民法上创设占有概念的根本目的是确定事实状态的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民法是私法的特质,民法上的占有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性。
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强调的是占有本身的状态和对占有对象性质上的合法性,没有权利基础的非法占有不被民法所保护。
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占有作为我国物权法新增设的内容,当然也必须符合这个立法精神。
但在确定占有的合法与否之前,若没有证据证明占有的非法性,根据对现有秩序维持的法律效果,对于该占有,原则上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占有。
在《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的根本目的上,学者均已达成共识,其主要“在于从法律上确立占有者的利益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在实际问题中,在把这种推定享有的合法的利益与所有权和他物权等权利相矛盾时,无疑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之类的本权利。
所有权遇到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当然有要求返还原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
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相对抗时,显然有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权利人返还,即占有返还请求权。
与民法不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合法的,也保护非法的。
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要保护法益,另一方面还有规范保护的功能,对现有状态的维护。
因此,在刑法上的占有也有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的功能,例如,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等,虽然占有人采取犯罪手段取得财物,虽是非法占有,但也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仍然需要通过刑法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私力对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救济,即不得以暴制暴。
“法益与合法权益并非等同概念,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一种法益,即刑法要保护这种占有,不允许他人非法侵犯这种占有,而不意味着主体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
因此,即使是盗窃、抢劫他人非法所得的,也是侵害了财产犯的法益”。
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来进行还原到原有状态,而不能由当事人或他人肆意通过私力手段改变这种占有。
如甲抢劫乙的财物,丙得知后从甲处盗窃乙的财物归还给乙,或者据为己有,是为黑吃黑,丙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达到盗窃罪标准的话当然构成盗窃罪。
其立法目的即是防止公民通过私力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救济,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再度破坏,这种私力救济也会让原本的非法状态变得更加混乱。
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刑法规制范围内,即使是法律禁止占有的违禁品禁止或流通物,除了通过公力救济依法没收外,他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如收购赃物罪、洗钱罪等,都说明即便是非法的利益和状态,也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害。
在我国黑吃黑和盗窃、抢劫毒品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也在于此。
二、占有制度在刑法中的价值占有制度在刑法中的价值主要通过在定罪时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中体现出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刑法罪名的认定起到主导作用。
一是部分财产犯罪的定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所必须的主观方面,此处占有对于刑法的价值是帮助分析罪与非罪。
二是对占有这个事实状态的认定还决定着某些罪名的区分,即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第三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侵犯占有的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确定。
(一)占有制度对刑法定罪中罪与非罪的价值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刑法分则财产犯罪中部分罪名的必备条件,即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此为目的犯,有学者认为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法分则未明文规定,但在理论通说中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罪名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二十多个。
因此,无论刑法分则是否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要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理论上将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财产犯罪,都可以看出占有这一目的在刑事司法中对罪与非罪的判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
(二)占有制度对罪名认定中此罪与彼罪的价值财产犯罪的分类很多,有学者将财产犯罪可以分为毁弃型犯罪和夺取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时毁弃型犯罪还是夺取型犯罪,或者说正确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抢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
譬如说,行为人将受害人暴力伤害后,受害人掏出手机欲报警,行为人见状将其手机夺取后装进口袋继续殴打,完毕后将其手机砸毁。
行为人夺取手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就要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
三、占有的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之间的关联性民法上对占有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主要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等。
通过分析如下案例来判断各种类型的占有分类对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定罪的作用。
案例: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几天后乙一直未归还,甲遂去乙家查看情况,去乙家后发现摩托车在乙家院子里,见乙家无人,甲用备用钥匙将摩托车开走并卖掉。
(一)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从占有是否正当来分析,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
合法占有即通过合法手段如借用、租赁等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
非法占有即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侵占等非法行为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
上述案例中,乙通过借用合法占有甲的摩托车,所有权人甲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乙占有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主要取决于占有人占有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刑法中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理论,行为人盗窃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但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所有权人窃回被盗物品,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盗窃罪。
团藤重光教授认为,盗窃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窃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将原属自己但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状态恢复原状,与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不符。
因此不构成犯罪。
但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的他人处窃回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他人合法占有财产,在法律上有合理的权源。
“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
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人财物处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的占有人。
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由此可见,合法占有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但非法占有针对权利人则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黑吃黑”类型的犯罪中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则是定论。
(二)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与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
辅助占有又称占有辅助,是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财物。
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的财物被侵犯在毁弃型犯罪中的区别是自己毁坏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犯罪,而占有辅助人毁坏实际管领的财物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夺取型犯罪中,侵犯自己占有的财物的定罪较为简单,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定侵占罪或者盗窃罪等,如典型的从阳台掉落钱包,所有权人站在阳台上看守钱包以防被别人拿走,此时若他人拿走则构成盗窃罪。
但对占有辅助人管领的财物,其本质仍是权利人占有财物。
“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
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
因此,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
同理,若浴场服务员取得顾客落下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被定性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但这要与客人短暂的离开或者短暂的遗忘相区分,在他人短暂的离开如上厕所等或短暂的遗忘立刻想起来的情形下,即便该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都应属于所有人占有。
对占有的其他分类亦是如此分析,同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中善意占有无疑是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中,有权占有是侵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综上所述,在分析具体财产犯罪时结合占有制度及其分类来进行分析和论证,能更加清晰的得出罪与非罪以及正确的罪名,从而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注释:江平.民法-法的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25.梁慧星.物权法的立法思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1).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2.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83.张明楷.论财产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5).周光权.刑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陈兴良.刑事法判解.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出处:法制与社会作者: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