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

刑法分论重点(自己总结).doc主要内容:一、刑法论重点1.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作恶实施要件条件、所犯罪行的认定、动机的识别、以及刑罚的量刑依据等。
根据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犯罪主观条件和犯罪客观条件两类。
2.双重罪性双重罪性即两种以上罪行同时存在,因此在审查和审判时,刑事责任原则需要严格遵守,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并注意其相互关系,进行双重罪性的合并处理或者同时处以一定程度的刑罚。
3.从重处罚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由原则构成的从重处罚,一般会使用更重的刑罚,其目的是以依法惩治罪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权威,抑制犯罪活动,同时也加强对特定行为的法律禁止性。
4.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一般包括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量刑依据有:犯罪性质多寡、犯罪企图成功与否、犯罪数量多少、罪犯过失程度、当事人性情、社会危害程度等,其目的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二、办案重点1.证据采信证据采信是指办案机关根据事实的性质、数量、质量,以及证据的体现、可靠性以及证人作证等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和定量判断,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定论。
2.罪犯识别罪犯识别是指依据犯罪嫌疑人所犯犯罪行为的犯罪情况,依据犯罪文书资料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和供述情况,确定其实施的某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以及他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责任性。
3.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办案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采用的措施,主要包括抓捕、拘留、取保候审、逮捕、起诉、审查起诉、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来获取罪犯的监管、审判、缉拿等。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二、罪状分类(掌握)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三、罪名(了解)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括2.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3.分类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四、罪名得确定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标题明示;定义明示2.包含式五、罪名确定原则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六、法定刑1.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得适用刑罚得种类与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得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得刑种与刑度得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得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得刑种与刑度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七、危害国家罪1.哪些就是特殊主体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公民实施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3)投敌叛变罪只能就是中国公民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得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笔记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①客体:侵犯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国家安全,国家安全的含义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等国家根本制度的安全。
♦②客观要件:有种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共同之处是该章罪无结果犯。
该章罪一般属于行为犯,有人认为有阴谋犯或举动犯。
大多罪只要有行为就为犯罪既遂,无未完成形态的犯罪。
个别犯罪可有预备、未遂、中止。
但如只是犯意流露不能构成本章罪。
行为可以是语言、文字等。
♦③主体:只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如单位构成也只处理直接责任人员,即是单罚制。
其余十一个犯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投敌叛变罪、叛逃罪、背叛国家罪是特殊主体,其余是一般主体。
♦④主观要件:本章罪全为故意才能构成,大多为直接故意犯罪,少数直接、间接故意均可构成。
分裂国家罪♦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特征:(1)客体:我国领土完整、国家的统一。
♦(2)客观要件: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我国领土、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之一的。
犯罪地点常在境外或勾结境外敌对势力,但此不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3)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割据领土,自立政府或国家,或让我国地方行政区域独立于中央。
♦二、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1)二者主体不同,后者只能中国公民才构成。
(2)行为特征不同,后者必须与外国或境外的敌对势力勾结出卖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等来损害民族利益,如割地赔款,出租国土、给予外国在我国土上的司法权等。
(3)目的不同,后者行为人并不打算自立政权独立于中央或自立国家。
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见教材♦2构成要件♦(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常还要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
♦(2)客观要件: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行为。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刑法分论重点

刑法分论重点刑法名词解释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欺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5、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上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空白罪状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7、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简答1、公共安全定义不同观点(张明楷ppt)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公共”指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的安全必然是公共安全,这样来说少数人的安全应该排除在外。
张明楷认为,如果“少数”是“不特定”的,有随时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那么也体现公共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者增加。
”二、“安全”包括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
传统刑法理论将重大财产损失也作为公共安全的内容。
在例外的情况下(124条),“安全”的内容也包含了公共生活的平稳和安宁。
刑法分论重点内容串讲

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
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
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
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
精选课件
三、放火罪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后者以特定的个人作为侵害对象, 并不危
害公共安全。即使故意以他人的身体作为直接引
燃的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以故意杀人
罪论处,不定放火罪。但是,如果对他人的住房
放火,意图将他人烧死在里面,同时危害公共安
全并且致人死亡的,则不仅触犯放火罪,同时又
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
知故犯的。
精选课件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 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将枪支、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已有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
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
精选课件
二、罪状
➢
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
条文对具体犯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

刑法分论考试重点以下为杨靖所给的重点: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点在于立法和司法解释)(1)2002年5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事实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中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侵犯的客体:社会秩序。
(3)犯罪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而犯。
但注意对于不了解情况而加入,知情后及时退出的,不认定为本罪。
知情后不退出的并参与犯罪活动的,构成本罪。
(5)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该罪所表述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但对于只参加而没有实施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的,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本罪处理。
(6)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7)刑事责任: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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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九)贪污罪概念: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私分、挪用或者违法分配国家或者集体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国家或者集体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国家或者集体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国家或者集体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私分、挪用或者违法分配国家或者集体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为贪污罪,数额较小的为侵占罪。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过失,即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险后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发生3.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活着的其他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三)故意伤害罪概念: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造成轻伤、重伤或者特别重伤的行为基本特征:1.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3.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活着的其他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身体健康权造成轻伤、重伤或特别重伤的结果四)过失伤害罪概念:是指因普通过失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特别重伤的行为。
(业务上的过失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过失犯罪,不适用本罪的规定。
)基本特征:1.主体是已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有过失,即应当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特别重伤的危险后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发生3.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行为对象是行为人以外的活着的其他自然人。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轻伤、重伤或特别重伤的结果1、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妇女的尊严和自由,仍然故意实施猥亵或侮辱行为。
3、客体是妇女的尊严和自由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八)虐待罪概念:是指以殴打、捆绑、饥饿、冻结、毒打、剥夺休息、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虐待他人身体或者精神健康的行为。
基本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或者虽未明知但应当明知,仍然实施虐待行为。
3、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权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殴打、捆绑、饥饿、冻结、毒打、剥夺休息、剥夺人身自由等方式,虐待他人身体或者精神健康的行为。
1.本罪主体为年满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为男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女性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旨在寻求、骚扰妇女或者他人产生望。
3.本罪的客体为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对妇女实施猥亵或侮辱行为。
4.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和强制为条件。
5.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罪行成立,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客观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幼儿和精神病人。
6.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客观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勒索财物的行为。
7.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获利的目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收买被拐卖人员的目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表现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口贩卖罪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收买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等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主观上需具有直接故意,且不以出卖为目的。
客体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被偷盗的婴幼儿。
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人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他人,以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且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名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三个具体内容。
强迫他人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需具有直接故意,且目的是逼取口供或证据。
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是指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情节严重行为。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节严重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且目的是贬低他人人格或破坏他人名誉。
客体为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侮辱行为的对象为特定的自然人。
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性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情节严重。
主体为家庭成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进行虐待。
客体为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言论、文字、图画等方式,煽动、制造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出版、发行、传播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惯罪是指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非法开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也构成此罪。
出售、非法提供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是指通过盗取、窃取、非法获取等手段,获取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领导人滥用职权,对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身体和精神上的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1.家庭暴力罪:指在同一家庭中生活的成员之间,有意识地对另一方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2.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无法独立生活的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故意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行为。
3.拐骗儿童罪:指拐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组织残疾人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
5.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指以暴力或威胁手段,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27章贪污贿赂罪包括:1.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为个人使用,或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