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案例刑法第10周
陈建清刑法课件第10章

第十章 渎职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枉法执行判决裁定罪 枉法仲裁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一)相同点: 主体相同 客观上都可以表现为徇私舞弊 后果相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不同点: 行为方式不同: 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职责。 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弄职权,不履行职权。 主观不同:玩忽职守为过失;滥用职权是故意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得知国家秘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客观: 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泄露国家秘密.以口头、书面等方式是不应当知道的人知悉 国家秘密。
情节严重,从泄露内容的重要性、泄露的范围、动机、后果 等方面考察。 (三)主观:不同罪过形式构成不同的罪名。
故意 仲裁人员 仲裁过程中
第十章 渎职罪
本章小结
重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异同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异同 难点: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异同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枉法执行判决裁定罪
枉法仲裁罪
罪名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 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 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 滥用职权罪 枉法仲裁罪 主体 行为时间 刑事诉讼中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司法工 作人员
形态 罪过 行为犯 民事、行政审判中 情节犯 故意 执行生效判决、裁 实害犯 定过程中 情节犯 过失
《刑法》( 分则 )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刑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第10章 刑法学课件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内容提要:分析研究直接故意犯罪过程的完成 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重点: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引例1
甲与乙是不认识的两个人,同时住进了一家宾 馆,甲发现乙把贵重物品寄存在总台,总台给 了乙一个储物牌,他们两人被安排在一个房间 居住,甲趁乙不备的时候,就将乙的储物牌给 偷了,甲正准备冒领时就发现乙正到处找他的 储物牌,乙就问甲:“先生,你有没有看到我 的储物牌”,这时甲就从口袋里面掏出了乙的 储物牌说:“我刚刚捡到一个看是不是你的”。 问:甲在此案当中,甲的行为处于犯罪何种形 态?
8、甲某为赖掉欠丁某的5万元债务,将丁某杀害, 并将尸体肢解,用塑料编织袋打包。对某乙谎称是 毒品,托其从××市运至×市,并声称事成后必有 重酬。某乙按吩咐打出租车将该塑料编织袋打成包 裹运至×市,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下列哪种 说法是正确的有( ) A、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不构成犯罪 B、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遂) C、甲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某构成运输毒品罪(未 遂) D、甲某构成抢劫罪,乙某构成包庇罪
5、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
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 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6、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 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 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 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 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刑法总则课件 第10章 排除犯罪性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请参见教材。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 行使也必须符合的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 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 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 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 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则按意外事件处理。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 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 故意犯罪行为。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且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我们认识在一般情况 下,应该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 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 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 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 始。
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 而言,是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 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在不法 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 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 为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 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 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权益。
• 具体表现为: 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2.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 5.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等等。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硕士课程——刑法学教学案例

案例6: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毒杀人怎么定性?
讨论:何以出现大陆法系与我国对此罪完全相反的定性结果?
认为白糖可以致人死亡而给他人喂食白糖又如何定性?
案例7: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
问: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还是盗窃罪?
案例13:
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系集体性质企业。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未征得厂里员工同意也未报有关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徐某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交入厂的财务。
张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案例11:
1、甲打伤乙,乙治疗不及时遇伤口感染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甲打伤乙,乙住院治疗期间遇地震导致房屋坍塌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12:
甲系某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因经常参与赌博经济拮据。一日,其看到公司出纳收取了5万元货款未存入银行,而是放在了公司铁皮柜里。下班后,甲叫来社会上的朋友乙,告知了乙该情况,并介绍了公司晚上值班人员经常坐在门厅打瞌睡的情况,两人商定由乙在晚上从窗户潜入公司撬开铁皮柜盗窃该货款。乙得手后,二人均分了该货款。
刑法学教学案例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5.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将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第三者所有,能否认定为“非法占为己有”?6.将“财产性利益”(如存款债权)解释为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财物”,是否属于类推解释?例如,甲侵入民营银行电脑终端,将乙的存款转入自己账户,在没有提取存款时被查获的,是否成立盗窃罪(既遂)?7.对于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时显示了军警人员身份),能否适用刑法第263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仿真手枪抢劫的,是否属于第263条的“持枪抢劫”?8.硫酸是否属于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凶器”?携带硫酸抢夺的,是否属于“携带凶器抢夺”?9.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的复印件,是否属于刑法第280条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乙犯刑法第302条的盗窃尸体罪,被发现后逃走。
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ppt课件

• (4)举动犯的既遂 • 所谓举动犯,是指以着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 Nhomakorabea具体犯罪的实
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对于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 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而不论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 因此,对举动犯既遂的认定,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 犯罪,而不在于其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有形的危害结果。 • 但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行为人用 外国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而其煽动的对象根本不懂外语,这事实上 是一种手段不能犯罪的未遂,而不宜按既遂罪论处。因此,举动犯着 手实行犯罪以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犯罪的既遂形态。 • 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 煽动行为。
注意:犯罪的既遂、预备 、未遂和中止只能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
2021/4/18
•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 犯罪阶段是犯罪整个过程中依据某种标准划出的若干 分过程。直接故意犯罪可以分成以下几个大的阶段: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效果阶段。并不是每一个直接
故意犯罪都必然经过每一个犯罪阶段,但无论何种情 况,实行阶段都不可或缺。
2021/4/18
故意犯罪的形态
2021/4/18
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犯点点罪击点击预添击添备加添加的标加标概题标题念题、认定与处罚 犯罪未遂的概念、认定与处罚 犯罪中止的概念、认定与处罚
•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念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 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的不同结局状态,包括犯罪 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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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 到平顶山市铁路工人村268号高某的二哥家。 高某藏于室内,蔡某与张孝民(在逃)先后对张 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为他们提供15万元 贷款。张借故推脱,蔡某继续殴打,此时,高某 从室内出来,与蔡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 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 “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银翔信用社 值班人员支付。蔡某持此便条到银翔信用社取走 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高、蔡才将张某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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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 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 抢劫罪。根据刑法典的规定,被告人的行 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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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 被告人,吴某,男,26岁。
• 1990年3月,被告人吴某从某县离家外出,先后 流窜到云南省的昆明市等地,同年4月7日上午窜 至大理古城,在“榆城旅社”买好住宿票后即上 街游逛。10时许逛到大理中路至小邑庄岔路口时, 遇见来华旅游的日本人高杉某挎着照相机朝洱海 方向游览观光,吴某随生抢劫歹念,便尾随其后。 当行至大理古城东郊即大理中路之小邑庄的途中, 被告人吴某见四下无人,便上前与高杉某搭讪说 话,乘高杉某不备,拔出匕首朝高杉某的胸部猛 刺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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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杉某奋力反抗并呼叫,在与被告人搏斗 中跌进蚕豆田里,被告人趁此又朝高杉某 的面部、胸部等处乱刺数刀。被告人见被 害人反抗强烈,担心有人路过而罪行败露, 遂丢下匕首仓皇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杉某 被送往医院及时抢救脱险,其伤情被鉴定 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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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在本案的审理中,辩护人认为吴某的 行为虽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最终未抢到 任何财物,属于抢劫未遂,而对未遂犯可 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79年 刑法第20条,现行刑法典第23条);而法 院认为这一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 而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既遂。那么,吴某 暴力抢劫致人重伤却未取得财物的行为属 于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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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等人用玻璃杯敲击戚某的脸部,致倪某面部2 处皮肤裂伤。倪某被迫将欠款凭证交出并在由戚 某起草的收到10万元收条上签字。嗣后,王某和 周某等人用车将倪某等人送到野外。倪某因治疗 花去医疗费1483元,交通费1118.50元,误工损 失费1000元,营养费14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 经济损失人民币40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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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罪的分类
• 毁坏型和取得型; • 取得中的转移占有和不转移占有; • 违反意志和意志存在瑕疵的占有。 • 从财产是个别还是整体的划分。 • 暴力、胁迫型;窃取、骗取型;侵占、挪
用型;毁坏、破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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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强迫他人交出钱财案
• 被告人:高某,男,22岁;蔡某,男,19岁;
女,17岁。 199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从平顶山市银翔信用社 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高某让被告人靳 某到银翔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 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将此事告诉了高 某。高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 色,遂即与被告人蔡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 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 资金。靳某在高某的授意下,先后两次在湛河堤 树林内、矿务局安培中心应约与张某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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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为劫取被害人的财 物,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致被害人重伤, 符合抢劫罪的加重犯的情形,即第263条第 5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尽管被告人吴某因担心罪行败露而放弃继 续劫取财物,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加 重犯,应当以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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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抢回欠款凭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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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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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订当日,施某与被害人倪某各出资 人民币5万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 给戚某。后因工程未能如期施工,倪某多 次向戚某索要保证金未果。戚某因无力偿 还,遂找到被告人张某商量对策。张某提 出其认识安徽来沪人员王某,叫王某带人 将事情“搞定”。戚某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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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4日,被告人戚某、王某、张某、沈某、 张水某合谋以戚某还款为由,将被害人倪某骗至 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某小学内戚某所在的公司,然 后由王某等人以强制手段向倪某索要欠款凭证, 以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戚某许诺事成之后,付 给王某等人酬金人民币2万元。次日,被告人戚某、 张某、沈某、张水某、沈永某五人,携带人民币2 万元等候在某小学。当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纠集 周某(在逃)等多人携带木棍、铁管赶至。晚8时 许,被害人倪某乘出租汽车赶至某小学,即被王 某等人强制隔离。王某等人将倪某带至戚某的办 公室,令倪某交出欠款凭证,倪某不从。
• [案情介绍] 被告人戚某、男,50岁;王某, 男,30岁;张某,男,35岁;沈某,男, 43岁;张水某,男,40岁;沈永某,男, 40岁。
• 被告人施某系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 公司经理。199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承包 的上海金山万安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江苏 省南通市工程承包人施某签订《建筑安装 工程合同》。
• [问题] 被告人戚某等抢回欠款凭证的行为是否构 成抢劫罪。
案例刑法第10周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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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 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学说也主要有三 种:
• 一是本权说,又称所有权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 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 二是占有说,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 此处占有既包括合法的占有,也包括非法的占有。
• 三是中间说,又称修正说,即在本权说或占有说基础上所 提出的折衷修正的学说。中间说可谓多种多样,例如:安 全占有说、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等。
• 其中,本权说是二战前日本大审院有关判例所采取的学说, 但二战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则一直倾向于占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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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罪的对象
• 概括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 一是有体性说;二是管理可能性说。 • (二)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 (三)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 (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 (五)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