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报告

合集下载

法律案例案件及法理分析(3篇)

法律案例案件及法理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小型游泳池,由于游泳池紧邻张某某的房屋,游泳池的排水管道直接排入张某某的房屋后院。

由于游泳池使用时间较长,排水管道出现堵塞,导致大量污水溢出,渗入张某某的房屋,造成房屋墙壁、地板、家具等财产损失。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决此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损失。

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三、法理分析(一)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侵权责任概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制度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游泳池,并使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张某某的后院,导致张某某的房屋财产受损。

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张某某的财产损失,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 李某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某的损失。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1. 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填补原则:赔偿数额应当足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2)公平原则:赔偿数额应当符合社会公平观念。

2. 本案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

”本案中,张某某的实际损失为房屋墙壁、地板、家具等财产损失。

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委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委屈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和李四系同村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近年来,李四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植了一片杨树,预计几年后可收获杨木。

然而,由于李四在种植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导致杨树生长缓慢,部分树木甚至枯死。

张三认为,李四种植的杨树影响了自家房屋采光,且担心树木枯死后倒伏造成安全隐患。

于是,张三与李四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砍伐枯死的杨树,并赔偿因树木影响采光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张三与李四系同村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2. 李四在自家的承包地里种植了一片杨树,预计几年后可收获杨木。

3. 由于李四在种植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导致杨树生长缓慢,部分树木甚至枯死。

4. 张三认为,李四种植的杨树影响了自家房屋采光,且担心树木枯死后倒伏造成安全隐患。

5. 张三与李四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张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砍伐枯死的杨树,并赔偿因树木影响采光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焦点1. 李四种植的杨树是否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是否应当赔偿张三因树木影响采光造成的损失?四、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李四种植的杨树是否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李四种植的杨树影响了张三的采光,违反了相邻关系原则。

因此,李四种植的杨树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2. 李四是否应当赔偿张三因树木影响采光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的案例分析

刑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例分析
共同犯罪的定义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犯罪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共同实施 了抢劫行为,且事先有明确的商议和分工。他们的 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感谢观看
THANK YOU FOR WATCHING
XXXX
XXXXX
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为" 主犯",起次要作用的为"从 犯"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 ,张某和王某都起到了主要 作用,因此他们都是主犯。 应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 起的作用进行量刑
案例二: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
结论
根据案情,张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且都是主犯。他们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考虑到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分别量刑
过失犯罪
案例一: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过失犯罪的定义: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犯罪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李某应当注意到红灯 并减速,但他疏忽了,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他的 行为可以被视为过失犯罪
案例一: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分
在本案中的应用:在本案中,孙某已 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被保安 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未能完成犯罪 。因此,他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案例四: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定义: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 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以下是整理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欢迎大家观看。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一】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 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

治疗至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

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年(批捕没)。

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本案争议焦点: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刑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盗窃案,被告人王某,男,32岁,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被告人王某因生活所迫,于2019年6月15日,在深夜时分,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过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进行了立案侦查,并迅速破案。

随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在深夜时分,潜入公司仓库,窃取财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却仍然故意为之,具有盗窃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1. 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情节:(1)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2)盗窃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虽然具有以下情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但盗窃罪的犯罪性质严重,且盗窃数额较大,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在刑法案例分析中,我们将深入研究一些具体案例,以了解刑法如何应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罪行。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原则和规定,并探讨司法系统如何处理不同的刑事案件。

案例1:谋杀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被指控谋杀一名年轻女性。

根据证据,被告是与受害人有感情纠葛的前男友。

受害人的尸体在一片偏远的森林中被发现,尸检结果表明她被刺伤致命。

被告否认犯罪,并声称自己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评估所有可用的证据,并确定被告是否有罪。

法庭将调查与事件相关的任何物证和目击证词,并评估其可靠性。

如果被告被认定有罪,刑罚将由法官根据相关的刑法规定确定。

案例2:贩毒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被指控参与贩卖毒品。

调查人员在被告住所发现了大量毒品和与毒品交易相关的物品。

被告声称这些毒品是别人留下的,并否认与贩毒有关的任何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据证据评估被告的涉案行为。

被告是否在被捕后有意识地转交或藏匿毒品将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院还可能考虑被告身份的背景信息,例如是否有前科或与其他犯罪团伙的关联。

最终,法官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刑罚。

案例3:抢劫案在这个案例中,被告被指控在一家便利店抢劫。

店主报告称,被告持刀威胁并抢走了现金。

警方在被告逃离现场时将其拘捕。

被告否认犯罪,并声称自己是目击者而不是肇事者。

审理此案时,法庭将深入研究与案发现场相关的证据,包括从监控摄像头中获得的录像。

法官还将考虑被告的身份,是否有动机和可能的共同犯罪。

如果法庭认定被告有罪,判决可能包括刑期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是如何应用于不同的情况和罪行的。

裁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将依据证据评估被告的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在刑法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司法系统如何处理刑事案件,以及在案件中如何平衡公正和法律原则。

(这只是一部分文章,总字数超过了限制,请继续发下一部分)。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大学生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位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小王,男,20岁,某大学二年级学生。

2021年11月,小王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小王发现同宿舍同学小李的笔记本电脑价值较高,且小李经常外出,笔记本电脑无人看管。

于是,小王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趁小李不在宿舍之际,盗走了笔记本电脑。

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经过1. 犯罪预备阶段:小王在盗窃前,多次观察小李的生活习惯,确定小李笔记本电脑的位置和价值,并制定了详细的盗窃计划。

2. 犯罪实施阶段:2021年11月某日晚,小王趁小李外出,进入宿舍,将笔记本电脑盗走。

3. 犯罪既遂阶段:小王将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其卖给了二手手机店,得款人民币5000元。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王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小王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犯罪形态: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已经将笔记本电脑盗走并卖掉,属于盗窃罪的既遂形态。

3. 犯罪主体:小王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4. 犯罪客体: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5. 犯罪主观方面:小王在犯罪过程中,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主观方面。

四、判决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对小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校园盗窃案件的特点:校园盗窃案件往往发生在校园内部,作案手段简单,犯罪成本低,作案时间短,给校园治安带来严重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刑法案例分析报告(一)一、刑事案例编报基本情况2014年,全省各级法院编报刑事案例633篇,略高于去年。

其中省法院编报43篇,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编报590篇。

从刑事案例编报的情况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编报案例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相对集中。

除编报专题性案例外,选取编报的方向和重点,仍以常见、多发的犯罪案件类型为主,主要集中在侵犯人身、财产等暴力型犯罪上。

反映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在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证据效力的认定上,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区分上。

二是专题案例,关注公共议题,回应社会关切。

针对非法吸存、集资、经营资本的犯罪行为,安阳中院对所判案件进行了专题编报;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许昌、开封、商丘、信阳四地中院均对所判案件进行了编报;三门峡中院对网上非法炒汇、网上开设赌博网站等非法网络犯罪案件及环境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专题编报。

上述法院还把编报的专题案例,选择适当时机,选准切入角度向社会予以公布,体现了案例对查处类似案件的政策导向,通过案例实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对服务当地乃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示范意义,对法治精神弘扬、宣传、教育民众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三是案例编报的内容质量稳步提升,实效显著。

在内容方面,编报的案例注重案件所反映的突出性、疑难性问题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编报,同时注重以点带面,总结提炼该类问题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解决的建议。

例如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审判实践中多有分歧,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又如在一些法律概念的理解上,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容易造成适用上分歧,通过编报案例,弥补和消除了刑法规范中这些不足,澄清了模糊、分歧认识,统一了一些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实效相当明显。

四是编报案例,办案人员参照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没有参照。

最高法截止到2014年12月共发布刑事指导性案例8起,但从编报的案例看,有些案件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无论从主要犯罪事实、情节和争议焦点方面都属于类似案件,但发现办案人员在裁判规则、理念、方法等方面并未参照。

说明办案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还未养成主动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也说明指导性案例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

还发现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数量较少,办案人员无从参考。

这说明现有的刑事指导性案例数量还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五是从审级上看,案例报送不平衡,编报案例多集中在一审,二审案件比例比例明显偏低。

究其原因,除了审判实践中刑事一审案件实际中所占比例本身较高外,也暴露出中院和高院的一线刑事法官参与撰写案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案件编报工作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案例发现、培养、跟踪、撰写机制,致使部分疑难、典型的案例不能有效转化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六是从控辩审角度看,上报的编报案例充分体现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据统计,2014年度全省院编报刑事案例均属于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且编报案件所阐释的裁判要点、裁判理由和案件注解均是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展开。

这说明,控辩双方的争议意见对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编报刑事案例具有较强的导向作用。

七是体例规范角度看,案例编报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

从已编报的刑事案件看,其格式体例并不统一,主要分三类,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案例选格式、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格式。

和类似疑案争鸣式对某一焦点问题的分歧观点进行论述的格式。

这种格式体例的不统一,导致所编报的案例基本要素的缺失和表述的不规范,如关于证据的采证问题、对“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的内容表述不准确问题。

二、刑事案例编报反映出的疑难案突出问题1.对被告人定罪问题(1)罪与非罪。

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任务。

2014年案例编报中涉及罪与非罪问题的案例共有4篇,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人多以“朋友之间的正常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进行辩解。

归纳相关个案的裁判要点,我们认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应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申而论之,一是看借贷双方的关系。

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借贷双方多是”熟人”关系。

诈骗则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是看借款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

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另外,对于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者,即使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

三是看借款人借款后的行为。

正当的借贷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许多借款人往往虚构理由,借款目的不明确,还款期限不明,但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设法归还。

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

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四是看借款人偿还能力。

综合客观情况,借款人借款时,或借款后是否有能力偿还,诈骗罪的嫌疑人往往承诺短时间内马上归还,或者写下借条作为保证,其实借款的时候,嫌疑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没有能够偿还的可能。

(2)此罪与彼罪。

只有严格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才能正确地适用刑法。

2014年度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罪名的选择的案件有26件,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与诈骗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聚众情形下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的区分和认定。

通过对具体个案裁判理由和注解内容的分析,发现审判实务中对于上述罪名的选择呈现两大特点:一是承办法官能依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的异同,并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合理的裁判结果。

二是部分个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过多地考量了量刑幅度问题,在罪名的选择上出现偏差。

如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选择,鉴于此,我们把焦作市修武县编报的谷怀有等盗窃案作为典型案件编报,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指导。

2.量刑情节认定问题(1)是关于自首的认定。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刑事案件常有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14年度所编报的刑事案例中涉及自首的认定问题,出现以下新情况:一是对于自动投案没有及时如实供述罪行,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该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不同,属于司法实践出现的新情形。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上报的张庆臣故意杀人案的观点具要较强的指导意义,即是不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其供述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的构成犯罪的事实证据之前,还是在之后,如果其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的犯罪证据之后,说明其虽投案,但对抗司法机关对其处理,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自首法律构成特征,不构成自首。

二是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自首认定,如何界定“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上报的王金波危险驾驶案的裁判要点具较强的指导意义。

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仅要如实供述饮酒的事实,还要如实供述驾驶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2)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正确认定主从犯是准确界定各共同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前提。

2014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有17件。

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一是网络化非法经营类犯罪案件。

如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中,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判人员均对被告人杨智勇为销售的药品架构销售网站是否应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存在分歧。

钱进、苗永丰、李谦等5人非法经营一案中对被告人钱进、苗永丰、李谦、张园、秦翠玲等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亦存在争论。

二是职务犯罪案件。

如龚广军贪污案,被告人龚广军作为任连军(原县委书记)的专职司机,在明知汇入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公款的情况下,仍将该款项转出供任连军家属购车使用。

虽然被告人主观无侵吞该款之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占有该公款,但其协助行为是任连军贪污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与任连军是共同犯罪,均构成贪污罪,但系从犯。

(3)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

在侵财类刑事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量刑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2014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件中侵财类刑事犯罪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对数额认定存在的争议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他人贿赂后,将部分贿赂款送给他人,用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是否应当扣除送给他人的部分?二是虚开增值税犯罪中虚开数额的认定?被告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是否应当相加计算?三是如何认定和计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数额?对于第三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1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做了具体规定,从上报的编报案例看,多是依据该解释的相应条款进行计算。

安阳中院编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例专题则对该解释的部分条款的适用进行了阐释,认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的前提下,针对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包含其中特定对象的数额;如果行为人在收到投资人本金的同时即已经将利息事先予以扣除的,甚至在收到本金之前即已经预先支付了利息的,则利息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行为人在集资款到期后支付约定利息,本金继续借用的,应认定其犯罪数额为初次的借款金额为准,不宜将初次借款金额与续借金额的累计计算;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属于集资户应得利息的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3.关于缓刑的适用缓刑作为一种对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在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2014年全省编报的刑事案例分析,关于缓刑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关于适用缓刑实质要件的把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