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王泽鉴教授: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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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与法学方法(最终版)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損害賠償
Ⅱ.B 電腦:具有缺陷
1.瑕疵給付(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2.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要件
效果
要件 效果
範圍(113) 減損(119)
造成損失 損害賠償範圍(113)
所失利益
預先說(采英國法的 Hadley v. Boxendale rule)
2.案例研討
(1)甲出賣 A、B 二個電腦給乙。A 電腦遲未交付,交付之 B 電腦故障不能
使用,乙受有經濟損失。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Ⅰ.A 電腦:遲未交付
1.繼續履行:請求權基礎?(寫出精確條文)
2 / 38
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時專送致函於 B 出版社,敘明事由,表示撤 回訂書單,倉卒之間,未貼限時專送標籤,並誤投于平郵郵筒,延至三月七日上 午始行到達。B 出版社於三月六日上午收到 A 教授的訂書單,即於當日下午寄發 百科全書,於三月九日到達,A 教授拒絕受領。試問 B 出版社得對 A 教授主張何 種權所有權 返還使用某物的利益 償還所支付的費用 支付價金、報酬 賠禮道歉 精神損害賠償等
合同(合同法 235) 不當得利(通則 92) 無因管理(通則 93) 侵權行為(侵權 6、2、15)
4.法律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規範基礎,包括最高院解釋意見)
(二)案例事實、法律規範、請求權基礎 【自動販賣機上的兩個一元馬克】(見下圖)
契約上的請求權(合 同法 107)?
1、 甲設自動販賣機:要約
要約邀請 要約:意思表示
2、乙投入 ab 二個馬克 (1)承諾:成立買賣契約
a 馬克
(2)支付價金:移轉所有權 (3)甲取得 ab 二個馬克所有權 b 馬克

王泽鉴华政讲稿

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题讲座第一讲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二)实例的设计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五个实例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民法思维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它像是一把 钥匙,能够帮助我们打开生活中的许多法律之门。通过理解和运用请求权基础 理论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在面对纠纷时做出更公正、 合理的判断。
《民法思维》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书。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深入这本 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它帮助我们提升了自己的法律素 养和判断力。
目录分析
在引言部分,作者首先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和当前的研究现状进行 了概述。作者指出,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是民法的核心,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 础。然而,尽管这一理论体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的研究还存在着 一些不足之处,如对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 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这本书也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意义。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条框框的规则, 而是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智慧。学习法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 社会运行的规则,也能让我们在面对争议和问题时,有更清晰、更公正的判断。
在此,我要感谢王泽鉴教授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本深入浅出的法律著作。这本 书不仅提升了我的法律知识水平,也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和尊重。我相 信,《民法思维》这本书将会成为我人生旅途中的一盏明灯,指引我在面对问 题时,能够做出更理智、更公正的选择。
阅读感受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生活中的法律智慧
《民法思维》这本书是由王泽鉴教授所著,于2009年由北京大学社。书中主要 围绕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这一核心主题展开,旨在为民法实务提供可资 遵循的思维及论证方法,从而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民法思维对于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性。在我们 的生活中,请求权基础无处不在,它像一道桥梁,连接着我们的行为和可能产 生的法律后果。理解并掌握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生活 中的法律问题,也能够让我们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冷静、理智地做出判断。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读书: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编者按:两年前读王泽鉴教授的文章《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民法发展》,有所触动,又参加段厚省教授《规范出发型的民事裁判方法漫谈》讲座,段厚省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请求权基础,后进一步阅读王泽鉴教授所著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虽读得不算通透,却感觉受益匪浅,一直想写一篇读后摘要,但拖延至今。

最近因为参与的一桩股权转让疑难案件,感触颇多,重翻此书,完成此文。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说法律思维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须在“对案例事实的彻底了解与把握”的前提下,进行“从事实寻找规范,从规范回到事实,来回穿梭”的法律思考。

该书以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基础、请求权与抗辩权、法律的适用为主要篇章,本文主要概括王泽鉴教授讲述的请求权方法与请求权基础。

(一)请求权方法请求权方法的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王泽鉴教授在请求权方法的介绍中,同时对比历史方法(依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序检讨其法律关系,如物权变动)对法律关系进行检讨。

并指出: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对于非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的实例,虽可采取历史方法,但关于“以请求权关系为内容”,则应采用请求权方法。

并强调: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是必须彻底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具备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才能明确指出支持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而切不能概括笼统用语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

据此的案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这样的诉求是否明确?《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

王泽鉴教授在人大法学院讲述法学方法论来源:郑丹妮的日志时间:2006年9月14日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演讲人:王泽鉴教授嘉宾:王利明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主持人张新宝教授: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法学院安排我主持今天的学术活动,坐在王老师的身边聆听他的教诲,作为学者没有比这更幸福的事情。

任何对于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和赞誉都是多余的,我不忍心浪费宝贵的时间。

王泽鉴老师今天给我们演讲的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每一位成名的学者都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王老师也不例外,他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在王泽鉴教授报告之前,王利明院长将为我们发表致辞,有请!王利明院长:尊敬的王泽鉴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老师到人大法学院来访问、教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不用介绍大家都知道王教授不仅仅是台湾法学界的泰斗,可以说是整个华人法学界的泰斗,在民商法方面,尤其在民法领域各方面王泽鉴老师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推出了许许多多的精品,许多著作可以说是传世之作。

王老师非常巧妙的把德国民法的精髓用汉语进行表达,把它介绍到台湾、介绍到大陆,使我们领略了许许多多民法的真谛。

王老师在法学方法论等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对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个人应该说受益于王老师很多。

我在1981年考研究生的时候当时还没有一本民法教材,我偶然的发现了佟柔老师主编的一本《民法概论》,当时佟老师给我在中南的一个老师寄来一本《民法概论》,他当时是如获至宝。

我听说以后想借来看,他只允许我看三天。

当时没有复印机,我就用三天时间把它抄下来了,所以我说那个时候是佟柔老师引导我步入民法的殿堂。

读研究生以后基本上没什么教材,唯一的手头上学习的专著或者教材就是王泽鉴老师的两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之一和之二,当时还只是影印本。

这两本著作使我真正领略到民法的奥秘,真正体会到民法的博大精深,所以我从心里面感谢王老师。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民法总则》书评

《民法总则》书评

《民法总则》书评"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

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这是耶林曾经说过的话,这似乎已经离我们很遥远了,但是这句诗歌式的论述,我们依旧还是能感触到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斗争式的激情。

正如这本书里开篇第一章第一节,法律的斗争所富含的激情一样,“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王泽鉴老师的《民法总论》中就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

在介绍这本书的内容大概之前,我先想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他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这本书虽然是以台湾地区为背景,但是民法的概念和大陆都有相通之处。

就像王泽鉴教授自己所说的“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论证,非在证明真理的存在,乃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妥当或正确,即在有效力的法律规范上做法律适用的合理性的推论和证明。

所谓合理性,在形式上要求合法,在实质上要求符合正义”。

而在《民法总则》这本书中,王泽鉴教授告知了读者学习民法总则的意义,主要在于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增益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而他就以典型的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最终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内容,从而顺理成章地构成民法理论体系,于是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知识从抽象的概念中剥离了出来。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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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权基础的种类
(三)请求权竞合

1.物权法第38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 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 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 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 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例研讨 (1)甲驾车在乡间小路超速撞到乙,阻塞交 通。丙等汽车不耐久等,跨越损毁丁的花园离去。 乙送医救治,在医院感染病毒,钱包被盗。试问 乙或丁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因果关 系及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2)甲不法囚禁其情敌乙一周,不使其与 女友会面。乙受有财产损失(收入减少) 健康受损、精神痛苦。乙得向甲主张损害 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及说明理由 (3)甲委托乙律师书立遗嘱,赠某处房产 与丙。因乙律师疏忽,致遗嘱无效,丙得 否向乙律师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及说明理由) (4)甲挖断乙的电缆,丙因电力供应中断, 受有营业损失,得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权基础及说明理由)

(三)历史方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
1. 咖啡自动贩卖机之例 2.请求权基础方法与历史方法的比较 3.以请求权基础为主,以历史方法为辅: (1)契约成立 (2)物权变动



二、请求权基础的规范、辅助规范与反对性规范
三、请求权基础的建构:

(详见下页)




2.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项的规范模式 (1)立法例 ① 法国民法的概括条款(§1382) ② 德国民法以违法性为基础区别法益所建立 之三个权行为类型(§823、826) (2)列举式的概括条款的解释适用 (3)受保护的权益:人格、身分、财产权益

2.案例研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四、请求权基础的体系:种类、竞合及检 查
(一)请求权基础

1.大陆民法上主要的请求权规范


(2)案例研究(写成书面): 1.甲与乙谈判磋商公司合并,乙的代理人 泄漏在订立过程中所知悉的营业秘密。甲 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2.(A)甲出卖A画于乙,先乙支付全部价 金。甲不知该A画于订约时被盗或毁于火 灾。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2)私法体系的完善,具备了可操作的请求权基 础 (3)善用请求权基础从事教学研究 (4)培养研读法条及设计案例的能力

4. 台湾法院判决采请求权基础方法: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 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 他人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 明文。本项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类型。 关于保护之法益,前段为权利,后段为一般法益。 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已足,后者则限 制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两者腰间有别,请求权基础相异,诉讼标的自属 不同。(台湾最高法院86年第3760号判决)
(三)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法律人的基本能力 (1)掌握事实与规范 (2)抽象规范在具体案件的适用 (3)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整合判例(实务)与学说(理论) (5)法学想象力 2.透过案例研习培养法律思维方法 (1.)传统教学方法 (2.)应以案例研究作为法律教育的重点
甲不法致乙死亡,乙的配偶(或未婚妻)向甲请求精神痛 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二)案例事实、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
【自动贩卖机上的两个一元马克】(见下图)
(二)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功能



1. 基本功能:建构法律关系、处理法律争议 请求权是民法(私法)的构造性概念,以请求权 基础整合散布各编(部门)的法律关系。处理一 个争议乃适用民法全部条文,以请求权基础贯穿 组构法律关系。 2. 依法律实现正义 法治国家原则,依法律实现正义:没有找到一个 请求权基础时,不要作法律判断。 3. 从请求权基础看大陆民法的发展 (1)1986年民法通则之前。

2.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民事责 任体系构造的三个基本问题。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 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 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法条竞合说(法国民法)及请求 权竞合:合同淹没于侵权行为的大海? (2)物的瑕疵:侵权责任、契约责任




4. 案例比较;研究方法上的重要性 (1)四个有名的案例:您是否知道以下案例 的内容,其所涉及法律问题及法院判决? 遗嘱无效 挖断电缆 Wrongful Life & Wrongful Birth Schock Case (2)本国法上的案例比较 (3)比较法上的案例比较
(二)违约责任体系构成





(四)实例的设计
1.实例的来源 (1)法院裁判:裁判与教学的结合 例如错误出生(Wrongful Birth) (2)学说争点:学说与裁判的结合 例如关于解除合同法律效果「溯及说,不溯及说」的争论 2.实例题上的事实 (1)法律上相关或无关的事实 (2)事实的认定与解释 (3)培养认定事实的能力 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 (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 (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
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A教授
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 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


3. 甲出卖A画于乙,乙订制画框。其后发 现A画于订约前灭失。乙得否向甲请求订 制画框的费用?

4. 甲出售乙A、B、C三画,甲先交付,因乙迟未 付清价金,甲解除契约。查乙受领的A画于解除 前灭失。B画于解除前出售于丙。C画于解除后被 盗。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5.(A)甲欠丙一百万元,乙欠甲一百万元,甲 指示乙还款于丙。其后发现:①甲与乙间,②乙 与丙间,或③甲与乙、乙与丙间债务不存在。 6.(A)甲收容乙遗失的小狗,支出饲养费。三 日后甲因过失或非过失致该狗死亡。 7. 甲擅将乙寄存的名画(时值10万元),以12 万元售予善意的丙。乙得否向丙请求该12万元?

(三)实例研习与法院裁判
1.掌握事实与规范 (1)认定事实 (2)运用掌握规范体系 (3)法律解释适用、论证说理 2.实例研习是法院判决的基础训练 (1)从法学院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宪法法院 (2)所有法律人(法官、律师、教授、其他法律职业 工作者)共有的思维方法及必具的法律能力 (3)提升法院裁判的论证结构




8. 甲酒醉驾撞乙死亡,路人丙孕妇目睹其事流 产,乙妻丁至现场,精神崩溃住院,查乙对车祸 发生与有百分之二十的过失。丙、丁得否向甲请 求损害赔偿?
9. 甲妇至乙医院体检,丙医师未告知其所怀胎 儿患有唐氏病,致甲未及时堕胎,产下畸形胎儿 丙。试问甲或丙得否向乙医院或丙医师请求扶养 费。


10. 甲擅在乙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出租于丙, 丙外出,丁擅进住该屋,毁损其设施。当事人间 法律关系如何。
4. 有权、无权出售法律善本书买卖(债行为、原因 行为)
甲喜好法律初版书,家中藏有ABCD四册书。甲死 亡,其子乙为歌手,继承其父遗产,将该四书各以高于 市价一百元的价额出售予丙,丙善意受让其所有权。其
后发现A书为甲所有,B书为丁所借,C书系戊的遗失物,
为甲拾得,D书为庚所有,被甲所盗。乙因过失不知 BCD三书非其父所有,丙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其事,又丙 系以辛所寄托的无记名股票支付价金。试说明当事人间 的法律关系,分就采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采物权行为无 因性加以论述,并进一步分析检讨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优 点及缺点。(解说见附录4)
二、法律教育、法学方法、法律人的基本 能力
(一)实例(案例)研习与法学教育 (二)案例題: 1.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 甲有A屋出租于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 还,并以高于原租金的租金出租于不知情 (或知情)的丙开店营业,丙支付租金于乙。 试问甲得向乙、丙主张何种权利?丙得向乙 主张何种权利?
2.A教授的订书单
三、海德堡大学民法课的一个实例题
(一)故障的咖啡自动贩卖机
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a、b 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a、b二 个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 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试说明:

1、甲与乙间共同有多少意思表示? 2、甲与乙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请先构想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二)实例研习是德国法学教育的核心制度
1.基本课程皆有之,从大一到司法考试 2.法律图书馆日夜坐满了撰写实例研习的学生 3.在教科书、在上课、在学生讨论中最常看到、听到 的一句话: 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 4.作业修改、解说及法律补习班 5.实例研习与台湾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试
叁、法学方法论


一、请求权基础的探寻:法学方法论的 运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构造 三、请求权基础、法学方法与法律发展
肆、解题的体裁、结构和风格 伍、结论 附论、案例研讨
壹、绪说
一、方法的改变才是进步最大的动力 Savigny:“学术研究不仅仅取决于天赋 (个人智力的程度)与勤奋(对智力的一 定运用),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 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每个人 都有其方法,但很少人有在这方面能够到 自觉和体系化的程度。如果我们对一门科 学(Wissenschaft)或其理念按照合乎这 门科学之本性的法则(Gesetze)进入深入 彻底地思考,那么我们的方法将走向体系 化,对科学理念的观察能够把我们引向正 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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