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发[1994]34号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正文:---------------------------------------------------------------------------------------------------------------------------------------------------- 湖南省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5日湘政发〔1994〕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现根据《湖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全省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及其他就业者、“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办法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各市、县房改办及省直房改办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

1995年单位和个人的缴交率各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长情况,逐步对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县房改办会同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共同测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单位缴存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个人缴存部分,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宗旨的规定。

本条在修订时未作修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新生事物,它的建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标志,当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住房货币化改革的核心内容。

按照朱镕基同志“加紧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指示,原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于1996年7月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办公室,开始住房公积金立法工作。

起草办公室先后赴广西、云南、四川、江苏、上海、天津、北京等地调研,起草了条例初稿,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条例起草工作移送建设部。

1998年4月,建设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

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23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16个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还赴上海、苏州、天津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全国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座谈会上听取了33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同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

并于2002年3月24日由国务院第350号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新《条例》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修订的.新《条例》的制订实施,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更加完善的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时期。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湘管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管发〔202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单位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直中心”)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汇缴、补缴等缴存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一种强制性的住房保障基金。

住房公积金能够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增加个人资产,并提供相应的住房贷款支持。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中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5月15日由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共计九章七十七条。

该条例从公积金的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计算基数。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按月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5%。

职工和用人单位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比例为50%。

计算缴存基数应不超过缴存人员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

其次,该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方式。

每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包括缴存、提取、贷款以及运营管理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专员,负责对公积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再次,该条例明确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提取条件。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建造、翻修、拆迁重建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购买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租赁住房等。

此外,职工退休、死亡、就业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公积金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对单位和个人的公积金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对违反公积金管理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暂停缴存、限制提取等处罚措施。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民生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可以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使用,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包括缴存比例的合理性、公积金的流动性等。

因此,在今后的管理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职工的需求。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正文:----------------------------------------------------------------------------------------------------------------------------------------------------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流程的决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并报监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流程作部分调整和完善,主要内容包括: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自2009年5月1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可在购房合同签订2年内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

现有的“对冲还贷”政策和办理流程不变;2、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取时限由在相关证明资料签发之日起1年内延长为2年内;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限由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清后1个月内延长为6个月内;3、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限由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后调整为在单位破产清算完结后即可由单位统一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一)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1、在本省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曾贷款但已经结清的,在长沙市购买自住房时,可在本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职工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即可就购买的新一套住房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取消职工因购房等原因提取了住房公积金1年内不得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61号(2013年11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启封、冻结等;(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

第三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社会团体。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中心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工作制度。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业务时即应指定专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专管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专管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变更申请报告》(附件1)到中心归集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五条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3,一式三份)到中心归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完整版(带答案)

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完整版(带答案)

A.住房公积金知识竞赛题一、选择题(每小题1分, 共70分)1.(B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并于()年进行了修订。

A.1998,2000 B.1999,2002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正式施行。

A.2009年7月1日 B.2010年7月1日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A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在职职工B.管理人员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B)相对分离的原则。

A.监管B.监督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A )机构。

A.决策B.运作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以上人员通过。

A. 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担任。

A. 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士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组成。

A.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 单位代表B.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A.临时性住房储金B.长期住房储金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

A.可以B.不可以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A. 全部B. 部分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A.8-15% B.5-12%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A.免征B.减半征收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A. 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B. 十二月份工资, 缴存比例15、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A. 按时、足额B. 按时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金〔2018〕45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为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26日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1.离休、退休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境定居的;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六条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已逾两月有余,新政实施情况又是如何?7日上午,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处处长沈有成,归集处处长解莎来到晨报热线,接受市民们公积金新政实施情况的建议和对违规存缴、没有为职工存缴公积金的企业的举报。

10多家企业被举报
1近1个多小时的热线时间里,就有上百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了解与公积金相关的情况,并有包括长沙星港床具有限公司、湖南立洁化工公司、长沙爱施德公司等在内的10多家长沙企业因没有为职工存缴住房公积金而被举报。

而在晨报长沙置业交流QQ群里,也有不少本报读者投诉一些如餐饮、酒店等服务类企业未缴公积金情况相当突出。

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掌握的情况,目前长沙还有1000家企业没有存缴住房公积金。

而在9月10日至10月10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个科室将深入全市1000家未存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进行宣传,并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存缴、管理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这1000家企业仅仅是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所知,还有很多违规企业是不被公积金中心所了解的。

”沈有成说,“对于被检举的企业,我们是直接发放整改通知,然后立案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然后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随后就是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书,处以1-5万元的罚款,未及时缴纳的处以每天3%的罚息,并由法律部门强制执行。


个人存缴低于50元,不行
“今天的大多数电话都是企业改制后的内退职工打过来的。

”沈有成说是说。

一位未留姓名的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我是内退职工为什么单位没有给办理住房公积金,这合不合规定?关于这样的问题,沈有成表示,按道理住房公积金属于福利,应该由改制以后的新单位所承担,但是要与原单位签订协议,保险和福利由新单位所承担,这样的话改制后的新单位才会承担。

“如果没有与原单位达成这样的协议,新的单位就不会承担这个责任。

”沈有成这样强调。

对于内退职工这一方面,沈有成认为也是住房公积金比较难处理的一部分,因为企业改制留下的一些问题,使得内退职工一直处在弱势地位,一方面部分职工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在以前给内退职工的存缴金额也不足,有的只有十几二十块钱,不符合限高保低的原则。

而针对这一部分情况,沈有成表示,“根据长沙市2008年的工资水平,个人存缴最低不能低于50元,最高不能超过995元,不足50元的,我们也会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