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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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审人发[2003]4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03]4号2003年2月27日)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

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1996.12.16•【文号】审人发[1996]第363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审计署关于废止部分审计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5日)废止(原因:已被《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代替)审计署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暂行规定(1996年12月16日审人发[1996]第36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

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

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

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豫人社办〔2023〕9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南省审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9〕71号)和《河南省高级审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18〕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8日河南省审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人员,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审计师、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和正高级审计师。

第四条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试评价方式,高级审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方可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 唐职考函200910号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 唐职考函200910号

唐职考函〔2009〕10号关于200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职改办、各开发区(管理区)人事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9〕9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09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10月18日统一举行。

具体时间与科目安排如下:上午 0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初级、中级)0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高级)下午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初级、中级)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高级)二、考试报名条件(一)高级审计师报考条件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有关要求进行。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二)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报考条件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1、参加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⑴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⑵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⑶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内人社办函〔2022〕20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一)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承担的考试(7项):执业药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

(二)由自治区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通信(初、中级)(三)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承担的考试(1项):卫生(初、中级)(四)由内蒙古银行业协会承担的考试(1项):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以上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线。

(五)涉及我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10个:巴林左旗、库伦旗、鄂伦春自治旗、化德县、商都县、四子王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正镶白旗。

(六)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

上述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单独划线的合格标准,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doc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doc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法发文单位:审计署文号:审人发[2000]103号发布日期:2000-10-17执行日期:2000-10-17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几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指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的岗位任职资格和考核、考试录用办定如下: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低于总人数的70%。

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指:能从事审计工作的基层领导和直接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以及从事审计综合、工作的人员。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局正、副局长除必须符合地方党委、政府的任职条件外,在专业方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二)具有从事审计、财税、金融、会计、企业财务等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资历;(三)具有审计、会计、财税、金融等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者,经上级审计机关考试合格后,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经过竞争上岗和考核选拔,并征得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任用。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上级审计机关应提出意见,请地方党委、政府予以调整。

四、市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今后,凡新录用审计业务人员均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审计业务人员应具备财政、金融、法律、工程、会计、企业管理、计算机等专业知识。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不论是拟留在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拟调入审计机关的人员,必须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统一考试,在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再由审计机关进行全面考核,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并由上级审计机关颁发审计岗位资格证书。

2023年《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23年《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
2023年《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科目一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二审计理论与实务
第二部分企业财务审计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二、采购与付款循环审计
三、生产与存货循环审计
四、货币资金审计
五、投资与融资审计
六、财务报告审计
第一部分审计理论与方法
一、总论
二、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
三、审计准则、质量控制标准和职业道德
四、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
五、审计标准、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取证方法
七、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八、审计抽样
九、审计报告
十、绩效审计
十一、计算机审计
十二、审计管理
第一部分宏观经济学
一、概论
二、财政政策分析
三、货币政策分析
四、开放经济中的宏观政策分析
第二部分企业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基础
二、财务战略和预算
三、投资决策管理
四、筹资决策管理
五、营运资本管理
六、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七、财务分析与绩效评价
第三部分企业财务会计
一、概论
二、流动资产
三、非流动资产
四、负债
五、所有者权益
六、收入、费用及利润
七、财务报告
第四部分法律
一、法律基础
二、宪法
三、民法总则
四、审计法
五、行政法
六、公司法
七、财政法和预算法
八、税法
九、票据法和证券法
十、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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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来源于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
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

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分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实务》。

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省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

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

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

七、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审计署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要严肃考场纪律。

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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