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捆绑销售税收(5)
[销售类]捆绑销售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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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的深度浅析与技巧解析目录(一)捆绑销售的定义 (3)1依据捆绑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内部捆绑和企业之间捆绑 (3)2依据捆绑对象不同,分为产品捆绑、服务捆绑、产品和服务捆绑 (3)3依据捆绑方式不同,分为融合式捆绑和物理式捆绑 (3)4依据捆绑产品关联程度不同,分为同一产品捆绑、同类产品捆绑、相关产品捆绑和非相关产品捆绑 (3)5依据捆绑产品对等程度不同,分为对等捆绑、主辅捆绑和附赠捆绑 (4)6依据捆绑产品是否独立存在,分为强行捆绑和自愿捆绑 (4)(二)捆绑销售的条件 (4)1.捆绑销售产品的互补性 (4)2.捆绑产品目标顾客的重叠性 (5)3.产品价格定位的同一性 (5)(三)捆绑销售利弊分析 (5)一、捆绑销售之利益 (5)1、针对企业的利益 (6)2、针对消费者的利益 (6)二、捆绑销售之弊端 (6)1针对企业的弊端…………………………………………………………………….6.2针对消费者的弊端 (6)(四)当前捆绑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7)(五)对当前捆绑销售的深层思考 (8)捆绑销售浅析[摘要]捆绑销售作为一种有效的促梢方式,无论对企业还是消费者,都有积极的作用,但它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和异端。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循原则,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关键字:捆绑销售;利弊;原则;尽管捆绑销售已为众多企业所采用,但学者们对于捆绑销售的定义还未达成共识。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捆绑销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个及以上的产品或服务(无论产品或服务是否相同) 结合在一起出售。
狭义上的捆绑销售是指企业将两种及以上有差别的产品或服务(存在任一差别)结合在一起出售。
本文从广义角度理解捆绑销售并将捆绑销售做如下分类。
一、捆绑销售的定义1依据捆绑主体不同,分为企业内部捆绑和企业之间捆绑企业内部捆绑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两个及以上产或服务(无论是否自己生产)结合在一起出售,如格力电器公司将其生产的空调柜机与挂机捆绑销售;企业之间捆绑是指两个及以上企业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将各自拥有所有权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出售,如麦当劳汉堡与百事可乐碳酸饮料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税收

对销售赠送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调查与思考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
我们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购物赠券”等赠送销售形式。
经调查发现,现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环节已广泛存在,厂家有,商家也有。
针对如此变化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征税的现状又如何?等等。
不同的界定方法会对税收产生很大影响,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1994年税改时制定的,那时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不论商家还是厂家,销售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单一。
但经过十年的发展,今天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了,多种经济体制、经营方式已经在各经济领域广泛涌现,新业务、新事项的大量出现,要求税收政策根据客观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
笔者根据平时工作中的所见所闻,结合实例对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
一、对销售赠送行为的分析(一)“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方式“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可以免费得到某件赠品或以远远低于赠品的价钱购买赠品。
例如: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价值180元的洁面乳。
1、首先看免费得到赠品的情况。
对于一般销售或赠送行为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政策问题上是明确的。
但是此处的赠品该如何看待,应否征税,如何征税呢?就以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为例,就赠品(一小桶油)本身而言,受赠者无须为赠品付款,假如仅从字面看,该赠品应视为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知识点白话详解)

202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知识点白话详解)1.供需关系:就像菜市场,东西多了就便宜,少了就贵。
2.通货膨胀:钱不值钱了,买同样的东西需要更多的钱。
3.通货紧缩:钱更值钱了,买同样的东西需要的钱变少了。
4.GDP:国家一年内生产的所有东西和服务的总价值。
5.失业率:找不到工作的人占劳动力的比例。
6.利率:借钱要付的利息,利率高了借钱成本就高。
7.货币政策:政府通过调整钱的多少来影响经济。
8.财政政策:政府通过税收和支出来影响经济。
9.市场失灵:市场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政府介入。
10.外部性:一个人的行为影响到其他人,比如工厂污染空气。
11.公共品:大家都能用,但个人不能独占的东西,比如公园。
12.私有品:谁买的就是谁的,比如私家车。
13.边际效用:每增加一点,带来的满足感就少一点。
14.边际成本:每多生产一个单位,需要的成本。
15.机会成本:选择了A,就不能选择B,B就是机会成本。
16.比较优势:即使什么都比别人差,但只要某方面比别人强,就有优势。
17.绝对优势:什么都比别人强。
18.贸易壁垒:国家设置的障碍,让外国商品进不来。
19.自由贸易:国家之间商品自由流通,没有限制。
20.汇率: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比例。
21.外汇储备:国家存的外国钱。
22.经济周期:经济好的时候和坏的时候轮流出现。
23.经济衰退:经济不好,增长慢或者倒退。
24.经济过热:经济太好,增长太快,可能会出问题。
25.产权:东西是谁的,谁就有权决定怎么用。
26.产权保护:法律保护产权,别人不能随便拿走。
27.规模经济:东西做得越多,平均成本越低。
28.范围经济:同时做多种东西,比只做一种成本低。
29.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卖东西,价格他说了算。
30.寡头垄断:市场上只有几家卖东西,他们控制价格。
31.完全竞争:市场上有很多卖家,价格由市场决定。
32.市场结构:市场上卖家和买家的多少,决定市场类型。
33.消费者剩余:消费者买完东西后,感觉赚了多少钱。
经济法简答题汇总(精华版-可直接做小抄)

1、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性(强制性)、多变性2、经济法的原则(一)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国家。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4、法律管理的特点1它是与现行的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一种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5、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须依照公司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企业法人6、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交易法(2)公司法是团体法(3)公司法是具有强烈技术色彩的法律(4)公司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5)公司法是具有浓厚国际性的国内法7、公司法的作用(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3)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8、外国公司设立原则概述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9、我国公司设立原则采取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10、公司章程的特征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11、公司章程的作用1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3公司设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2、公司人格的特征(1)团体人格性(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4)公司人格的永续性13、我国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1)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2)有限责任的统一性(3)公司不享有所有权(4)公司原则上可以永续存在14、公司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唯一性、特定性、排他性15、有限责任的意义:(1)规模经济的需要(2)资本流转性的需要(3)有限责任降低了监管经营管理者的成本和需要(4)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成本16、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17、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1)股东权力原则(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18、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主要表现排挤与压榨行为;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夺取公司有利机会。
赠品处理原理浅析及SAP处理方案样本

赠品处理原理浅析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 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
我们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购物赠券”等赠送销售形式。
经调查发现, 现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环节已广泛存在, 厂家有, 商家也有。
针对如此变化多样的销售方式, 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她人, 应视同销售”。
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 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 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 征税的现状又如何? 等等。
不同的界定方法会对税收产生很大影响, 这些不但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 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1994年税改时制定的, 那时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 不论商家还是厂家, 销售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单一。
但经过十年的发展, 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了, 多种经济体制、经营方式已经在各经济领域广泛涌现, 新业务、新事项的大量出现, 要求税收政策根据客观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
笔者根据平时工作中的所见所闻, 结合实例对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
一、对销售赠送行为的分析( 一) ”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方式”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 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能够免费得到某件赠品或以远远低于赠品的价钱购买赠品。
例如: 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 买一套化妆品能够加20元另赠一瓶价值180元的洁面乳。
1、首先看免费得到赠品的情况。
对于一般销售或赠送行为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政策问题上是明确的。
可是此处的赠品该如何看待, 应否征税, 如何征税呢? 就以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为例, 就赠品( 一小桶油) 本身而言, 受赠者无须为赠品付款, 假如仅从字面看, 该赠品应视为无偿赠送,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 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法律中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主要涉及美国种族隔离教育制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
以下是该案的具体背景。
二、案情简介1951年,美国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一名黑人学生布朗(Brown)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随后,布朗的家长将当地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
案件最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三、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票赞成、0票反对的判决结果,宣布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判定该制度非法。
四、判决意义“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废除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该判决直接导致了美国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为黑人争取教育平等奠定了基础。
2. 重申宪法平等保护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原则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黑人。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3. 促进种族平等:该判决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进程,为黑人争取了更多权益。
4. 影响国际人权观念: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后续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为一些具体表现:1. 民权运动:该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黑人争取平等权益的斗争。
2. 法律改革:该判决促使美国国会和各州政府进行法律改革,取消其他领域的种族隔离制度。
3. 教育改革:该判决推动了美国教育领域的改革,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4. 国际影响:该判决成为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案例,对全球种族平等事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六、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其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案不仅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还重申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为美国种族平等事业奠定了基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5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经济学专业英语词汇整理

分享返回分享首页»分享经济学专业英语词汇整理来源:金相彬S.K.的日志1、Ability-to-pay principle(of taxation)(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按照纳税人支付能力确定纳税负担的原则。
纳税人支付能力依据其收人或财富来衡量。
这一原则并不说明某经济状况较好的人到底该比别人多负担多少。
2、Absolute advantage 绝对优势如果一个国家用一单位资源生产的某种产品比另一个国家多,那么,这个国家在这种产品的生产上与另一国相比就具有绝对优势。
3、Accelerator principle 加速原理解释产出率变动同方向地引致投资需求变动的理论。
4、Actual, cyclical, and structural budget 实际预算、周期预算和结构预算实际预算的赤字或盈余指的是某年份实际记录的赤字或盈余。
实际预算可划分成结构预算和周期预算。
结构预算假定经济在潜在产出水平上运行,并据此测算该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税入、支出和赤字等指标。
周期预算基于所预测的商业周期(及其经济波动)对预算的影响。
5、Adaptive expectations 适应性预期见预期(expectations)。
6、Adjustable peg 可调整钉住一种(固定)汇率制度。
在该制度下,各国货币对其他货币保持一种固定的或曰"钉住的"汇率。
当某些基本因素发生变动、原先汇率失去合理依据的时候,这种汇率便不时地趋于凋整。
在1944-1971年期间,世界各主要货币都普遍实行这种制度,称为"布雷顿森林体系"。
7、Administered(or inflexible)prices 管理(或非浮动)价格特指某类价格的术语。
按照有关规定,这类价格在某一段时间内、在若干种交易中能够维持不变。
(见价格浮动 price flexibility)8、Adverse choice/selection 逆向选择一种市场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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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捆绑销售税收(5)对销售赠送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调查与思考销售赠送行为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企业为扩大销售而采取的特殊销售方式,即销售的同时再赠送购买者事先约定的一些物品或有价证券。
我们常见的主要销售赠送形式有“买一赠一”、“捆绑销售”、“购物赠券”等赠送销售形式。
经调查发现,现如今这样的销售方式在商品流通环节已广泛存在,厂家有,商家也有。
针对如此变化多样的销售方式,税收法规、文件中就如何征收增值税尚没有明确的针对性解释。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仅对赠送有这样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那么上述这些新出现的销售方式究竟是否属于赠送,是有偿还是无偿赠送?这里的有偿和无偿又该如何界定?征税的现状又如何?等等。
不同的界定方法会对税收产生很大影响,这些不仅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征收,还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1994年税改时制定的,那时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不论商家还是厂家,销售方式和手段都比较单一。
但经过十年的发展,今天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较为完善了,多种经济体制、经营方式已经在各经济领域广泛涌现,新业务、新事项的大量出现,要求税收政策根据客观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
笔者根据平时工作中的所见所闻,结合实例对销售赠送征收增值税问题做一些分析探讨。
一、对销售赠送行为的分析(一)“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方式“买一赠一”或“捆绑”销售赠送,即消费者在购买某件商品时可以免费得到某件赠品或以远远低于赠品的价钱购买赠品。
例如: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价值180元的洁面乳。
1、首先看免费得到赠品的情况。
对于一般销售或赠送行为在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政策问题上是明确的。
但是此处的赠品该如何看待,应否征税,如何征税呢?就以买一大桶油赠一小桶油为例,就赠品(一小桶油)本身而言,受赠者无须为赠品付款,假如仅从字面看,该赠品应视为无偿赠送,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赠品表面上看是无偿,可得到赠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先行购买,即只有在消费者购买了指定商品之后,赠与行为才会发生,即赠予是同销售同时发生,是销售的附带行为,俗称“搭售”,所以这里的赠予又可视为有偿赠予,整个销售行为可推定为商业折扣或对原商品的降价销售。
2、其次再看低价购买赠品的情况。
前面提到的购买一套化妆品可以加20元另赠一瓶洁面乳的例子。
很显然消费者要想得到价值180元的赠品必须付款20元,可见赠品表现为有偿赠送,只不过赠品的价格比单独销售价格有所降低而已,那么此种情况下赠品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呢,是以20元还是180元为准呢?从案例中我们看出这里的“降低”是有条件的,即你必须先行购买商家指定的商品。
既然是“有偿”又有“条件”,那么确定赠品的计税依据如仍套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按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规定,以180元为计税依据,在执行上就明显有难度了。
(二)“消费返券”销售赠送形式通常的做法是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金额的不同得到不同面值的代金券,在固定范围内消费时抵顶现金或用来换取固定商品。
1、销售赠券(或称代金券)销售形式情况。
例如:某商场在临近“十一”时搞促销,采取销售商品赠送代金券的销售方法,如顾客一次性消费满100元,可返一张50元的代金券,此赠券可在该商场指定的范围再次消费时抵顶现金50元。
我们且将赠送代金券和使用代金券分成两个环节来看。
在第一环节,商家对外赠送的代金券只是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打折的书面承诺,但究竟能否兑现,要等到再次消费时。
所以在此阶段的代金券不应对已售商品的计税依据产生影响,应按实际收取的价款计征增值税,而不应扣除或加记代金券的金额。
如上例,商场赠券50元并未对此阶段的收入100元产生任何影响,只是给消费者一个下次打折的承诺,因此应按100元计提销项税金。
第二环节在使用阶段,即消费者在消费时使用代金券,焦点问题应是收取的代金券如何处理,是将其视为正常销售款还是作为折扣。
视为正常销售款的理由是,此阶段的销售并未打折,是正常销售,代金券收取时抵顶了部分货款,应视为销售费用的增加。
作为折扣的理由是,因赠送阶段只是赠送了一种书面凭证,并未对收入产生任何影响,此时收取了代金券,实际上是打折的实现,企业应该按照打折以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算收入,计缴增值税。
通过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发现还是第二种理由相对较充分。
2、代金券换取固定商品的情况。
例如:某加油站采取赠送代金券的方式销售成品油,即加油30升可得到一张无面值的奖券,多加多得,消费者可以根据所得奖券的数量换取不等值的固定商品,比如一张奖券可换油笔一枝,5张可得闹钟一个等。
从税收的角度来分析这种销售方式,企业外购赠品与正常销售的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企业外购油笔、闹钟等货物的目的是为了搞促销,是为了无偿赠送。
此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政策上应无可争议。
但在这里却存在一个征管上如何操作的问题,即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无偿赠送的商品既无准确数量,又无同类商品的售价,假如按组成计税价格来征增值税,但征税数量是按所售成品油的数量推算出赠品数量还是只以企业帐面为标准。
如果以企业帐面数量为标准很显然税务机关对此缺乏可控性,因为多数企业不完整、准确记录赠品购、销、存的数量;如果按销售成品油的数量来推算,也存在过于苛刻、不太真实的情况,因为许多客户加油后虽得到奖券,但却不一定领取奖品。
所以对这种销售方式下的赠品如果按视同销售征税,其效果与实际情况将相去甚远。
(三)平销返利销售赠送方式目前在厂家和商家之间交易,此种形式比较多见,但反映出来的形式却不一样,主要有:1、以降价的形式反映出来,即某一阶段商品的售价会低于定价,如企业降价纯属市场左右,降价纯是为促销,购销双方无关联关系,那么此种降价应理解为折扣。
由于商品降价而使商家受到的损失,会在厂家和商家的下次交易时体现出来,即厂家会将补偿额在下次的售价中扣除后再开具发票,将两次发货对比,仍表现为降价销售。
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厂家和商家均按发票上的金额入帐和计提销项税金、进项税金。
2、以返还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即由于商品降价使得商家受到的部分损失由厂家以补贴的形式返还。
对于此时返还的资金税收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即:“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的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此时返利涉及的资金,厂家一般会直接增加销售费用,而商家此时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开具资金往来发票,将收到的资金直接计入利润科目;有的给厂家开具普通销售发票,但其项目却为一些办公用品等;总之此种情况的返利,很容易在税收上发生问题,很多企业不会主动在没有红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冲减进项税金。
以上诸多销售赠送方式,虽然叫法不同,表现形式各异,但它们却有其相同的特点:都是促销的一种手段,目的都是通过一些让利行为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从而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由此可以看出,所谓“买一赠一”、“消费返券”等等销售赠送行为,在会计上其实大多应属于“商业折扣”行为,有小部分因质量原因的降价或打折应归入“销售折让”等范畴。
但为什么很少有企业冠以“折扣”或“折让”,按规定正确进行会计记录呢,原因就是目前对“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增值税实施细则》等税收文件中虽然分别有规定及处理办法,但在其内涵及处理要求上却不尽一致。
在会计定义上“商业折扣”指的是在购货方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销货方给购货方的一种优惠,这种优惠视企业情况各不相同,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两类,一是产品(或商品)数量上的增加,二是销售总价或单位价格上的降低。
“商业折扣”的这一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在会计记录上能够清楚反映的只是优惠的结果而不是优惠的额度,所以在会计记录上并不要求进行特别的反映。
而税收政策上却要求企业将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者之间的这种不统一和缺乏可协调性,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会计记录失实、税务概念模糊、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起到了助推作用。
二、现行销售赠送的帐务处理及征税现状(一)“买一赠一”销售形式“买一赠一”销售赠送一般是商家和厂家的共同行为,据调查,赠品一般是由厂家随同产品一同出库发往商家,由商家在销售时赠送给消费者。
发生此种销售行为时,厂家将正常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入收入,而对于赠品一般都是在结转成本时再做处理,如赠品是本企业的产品,则将赠品的产品成本与正常销售的产品成本一同结转入销售成本;如赠品是外购商品,则将赠品作为当期的销售费用处理。
在开具销售发票时按正常销售商品的数量金额开具,而赠品不在发票上反映,而是在商品出库单上单独反映数量,并有购销双方签字。
商家在商品入库时有时反映赠品的数量,但入库赠品的金额一般都不作记录。
商场在将赠品给消费者时,也只是做库存赠品数量的减少,而不根据赠品的市场售价登记收入和结转成本。
不论商家还是厂家都很少有将赠品另行作价作为销售收入来反映的。
但如果商家将赠品单独出售,则根据售价计入商品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从税收角度来讲不同的处理方法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例如:超市为促销,推出“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购买一大瓶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花生油。
大瓶进价30元/瓶,售价45.2元/瓶;小瓶进价7元/瓶,售价11元/瓶(以上售价为含税价,税率13%)。
对此多数商家和厂家将此种销售方式归入降价销售,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缴纳的增值税。
帐务处理为:确认销售收入时,借:现金45.2贷:主营业务收入4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37贷:库存商品37只有个别商家和厂家将销售赠送方式理解为无偿赠送,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即:确认收入时,借:现金45.2贷:主营业务收入4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30贷:库存商品30赠品帐务处理:借:营业费用8.6贷:库存商品7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通过这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销项税金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要多计提销项税金1.6元。
(二)购物返券销售形式此种形式一般体现在商业企业中,商家会在某一阶段搞促销活动时返还给消费者代金券,商家一般会将此种销售认同为折扣销售。
按实际收取的价款做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金。
如购物满100元,赠50元代金券,成本分别为70元和20元,赠券月底已收回。